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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2013-04-29赵羚雅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3年5期
关键词:失地农民城市化社会保障

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因农用土地被征用,成为“无地、无业、无保障”的新型弱势群体。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进行城市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城市化 失地农民 社会保障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当前我国城市化步伐明显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也急剧增加,大量城镇周边农用土地被征用,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对农民而言,土地承担着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一旦土地被征用,其生活、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便成为后顾之忧,同时也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进行城市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成果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分析

(一)征地补偿费用低,失地农民生活陷入贫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只是对农民原来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收益的补偿,并不与土地的非农化价值及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相关联。政府和用地单位通常给予征地农民每亩2万-3万元的补偿,经济发达地区为3万-5万元;国家重点工程等征地补偿则更低,一般每亩只有几千元。征地补偿费一般只够维持失地农民6-7年的基本生活。如果在落后地区或者是公益性征地,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维持失地农民2-5年的生活。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是他们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征地过程中,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难以享受土地非农化所产生的增值成果。一次性发放的补偿费,由于补偿标准不高、层层截流等原因,农民所得资金非常有限。一方面,失地农民生活费用支出增加;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受观念、能力的限制,不知如何管理使用有限的补偿费,不久就被当做生活费花掉,无法维持其长远生计,生活容易陷入贫困。

(二)失地农民再就业困难

目前,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最基本的就业岗位。农民失去土地就失去了劳动的对象、工作场所和最基本的就业岗位,成为失业和半失业人员。货币补偿安置方法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上是供大于求,大部分失地农民由于知识和技能素质上的欠缺,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多处于劣势,转移到第二、三产业还面临很多困难。务农的收入虽微薄,从现实角度看仍是农民最基本、最稳定的一种就业选择。失地农民无法享有附着在土地上的一切就业权,即使有了工作,也存在着收入低、再失业的危机。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影响社会稳定

现阶段我国农村实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也是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土地至少可以保证农民有活干、有饭吃,能够保证社会稳定。在当前社会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一旦被征用,就意味着农民失去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失地农民中只有极少数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大多数成为了一个既不享有土地保障,也不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的边缘群体,导致失地农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

二、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征地过程引入市场机制,保障失地农民合理利益

首先,在征地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让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谈判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证失地农民的利益。

第二,对征地本身的补偿应以土地所具有的最佳用途之市场价格为基础,还要考虑对征地非农化后的增值收益及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进行补偿,大幅提高现行征地三项补偿费标准,把大头留给农民,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准不至于降低。

最后,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尤其是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坚决纠正土地征用中出现的与民争利、暗箱操作等违规做法,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经济上的收益补偿。

(二)加强引导和政策支持,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政府应鼓励用地单位每使用一定数量的土地,相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优先在本单位合适岗位就业。

第二,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将失地农民纳入再就业保障体系,享受城镇失业工人同等优惠政策和社会援助。设立专门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及时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信息,促使其有秩序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

第三,积极制定并实施失地农民的保护性就业政策及措施。为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提高其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失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贷款、税收、场地等方面为其提供优惠政策。

(三)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首先,从理论上讲,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住房、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但以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短期内建立起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不现实的,只能采取从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这些最基本的保障入手循序渐进地完善失地农民社保体系。

其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在于资金,解决资金瓶颈的关键在于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中。只有补偿公正、合理,才能妥善处理征地过程中国家、用地单位与失地农民之间的利益,才能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最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土地征收法》,强制规定失地农民必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以立法形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新安.城市化、土地“农转非”与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J].宁夏社会科学,2005,(5):67-72

[2]韩俊.征地制度改革与失地农民权利保护[J].中国发展评论(中文版),2008,(8):19

作者简介:赵羚雅(1992.9-)、女、河南新野人、鄭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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