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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2013-04-29张国琦

教育与职业·理论版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律素养教育模式创新

[摘要]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存在照本宣科、机械被动的弊端,难以实现教学目标。探索新的法律教育模式,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建立师生互动、贴近实用、灵活多变的教学体系是当今法律教育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以传统课堂教授为基础,采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其中融入了案例式教学、参与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等,既可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又能提升其法律素养,增强其实践能力,应是有效可行之策。

[关键词]教育模式 法律素养 改革 创新

[作者简介]张国琦(1968- ),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警察法学。(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8-0142-02

法治是国家建设和管理的准则和目标,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人民警察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刑事执法力量,其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直接关系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关联着社会和谐的构筑,决定着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中,法律教育是重要环节,法学课程也作为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贯穿于学历教育始终。与其他社会大学不同的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应用能力,也就是运用法律解决实例的能力。这就要求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既要遵循传统法律教育规律,又要在教育模式上推陈出新,大胆改革,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一、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教学模式”,模式即“范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模式是某种实物的标准形式或世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在我国,教学模式又称为微型教学论,指在特定的教学理论思想指导下,介于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教育教学目的,用来设计课程、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按照一定系统的、相对稳定的、可操作的程序进行的基本范式。教学方法是为了某种教育教学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手段、方法的总和,都是教学论要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教育的实践摸索中,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控着不同教育层次的各自特点和侧重方向。从幼儿教育直至大学教育,环环相扣,各具特色。同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叉科学,都有各自鲜明的特色。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大学教育中的法律教学,也就是公安应用型大学教学模式中的法律教学方法。虽然法学专业在当今我国的大学中遍地开花,有“万金油”之称,但无论何时何地,公安法律人才的培养都直接关乎国家法治的进程、人权的保障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突出成效和提高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公安工作对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要求

法律教学是公安院校教学环节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案件侦查、治安管理、刑事技术鉴定、公安信息安全、道路交通管理等涉及公安事务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以执法者高素质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执法能力为基础。针对公安院校的特点,其法律教学必须既遵循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突出公安特色,形成具有行业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律教学模式。总结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规律和要求,其应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系统性。警察作为重要的执法力量,其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责。这也就决定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是适用单一的、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而是涉及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民事调节等诸多法律部门。比如,交通警察执勤时,大多是行政执法的交通秩序管理、违章处理等,但可能遇到涉及刑事犯罪的醉驾、盗抢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还有大量的劝导、调解等涉及民事法律法规行为。这就要求在法律知识和能力上是个多面手,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尤其是在当前警务机制改革,提倡“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大背景下,警察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第二,实战性。警察在学习法律层面,必须有很强的实战性。警察的职业性质要求对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学之即用,用之有效。公安院校培养目标要突出在法律学习中灵活多变,了解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掌握公安实践中的执法动态,充分发挥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刑法课程中“侵占罪”,其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的学习不是难点,但公安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侵占”的罪与非罪及其和“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区别,仅仅理论讲述难以达到。大量的案例分析,感同身受的模拟情景再现,都是提高其实战判断能力的有益探索。

第三,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绝不是创造法律或者滥用法律,而是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使警察在执法中能正确理顺法律與道德、法与情的辩证关系,审时度势、灵活多变地处理社会矛盾,展示出新一代警察的素质和能力。这样既维护了法律,又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群体效应,而执法者更应该引领、实践、表率。比如禁毒,毒品危害深重,社会影响广泛,仅仅靠打击毒品犯罪,处理毒品违法,实践看来是杯水车薪,效果不大。警察在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同时,如何融入人文关怀,如何做到釜底抽薪,就要求警察工作具有创造性,实现“没有买卖,就没有贩卖”的日见成效的目标,又能使瘾君子真正回归社会,回归人生。

三、公安院校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传统法律教学模式的弊端

传统的法律教学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校外实习为辅助的教学模式,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1.传统法律课堂讲述教学方法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推理能力。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法律原理,就不会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失去了具备法律技能的基础。对现行法律的注释,对法律条文的讲解,离不开学术功底。从本科阶段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理论功底,是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底蕴和基础。

2.缺失了法律技能训练的理念与机制。美国法律家摩根说过:忽视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仅仅让学生读懂、背会法条,学会分析书上的案例,培养出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对公安实践于事无补。比如婚姻法的学习,公安院校一贯轻视,致使学生学些皮毛,得过且过。在公安实战工作中,一些警察不懂得婚姻法的实质,在处理涉及婚姻方面的家庭暴力案件上,一头雾水,处理失当,这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更严重的案件。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集中在新的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上。要借鉴其他学科尝试并获成功的诊所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参与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结合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赋予其新的内容和生命,突出法律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彰显教育的本质和目的。

1.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的起源。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在全世界得以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大学广泛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比如人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为依托的“刑事法律诊所”,选择的案件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解决其他类型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2.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上的特点。第一,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执法者和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执法者和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辩论式、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提高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在诊所课堂上,学生和教师通常面对面地进行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和交流。教师往往是课堂上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是谈话、发表意见的主角。教师是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把讨论的话题引向深入,并且要控制自己急于说出“正确答案”的冲动。比如,模拟现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教师简要介绍了案情,有学生从接受群众报警开始,一步步进行接警、出警、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案件分析定性、采取应急措施等,这期间运用的法律知识涉及刑法的“交通肇事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涉及道路交通法律的“现场勘查”“交通管制”“调查取证”“受害人救护”等,涉及警察法的“现场管制”“紧急征用”“留置权”“警容风纪”等,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整体素质的展示都一目了然。

第二,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案件情景再现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警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警察的管理与服务角色。比如,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联络,建立互动合作平台。让学生分批参与跟随警察接、出警,参与了解警情,协助调查线索,之后写出报告,由教师点评。

第三,特色鲜明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这里,辩论式教学法激发学生求知欲,提高其语言水平;启发式教学法开启学生智力,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案例式教学法丰富学生视野,培养其辨析能力。

第四,培养另一种思维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警察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中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 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警察职业处理社会的矛盾焦点,肩负社会稳定的重任,运用法律绝不是简简单单地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

第五,独特的评估方法。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教师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所承办案件的得失成败,更关注待人接物的水平和艺术。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定性准确、方法得当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尤其是自己的警察行为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公民的肯定。这也正是培养新一代人民警察的良苦用心所在。

四、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中需注意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法固然在法律教学中效果明显,但其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更严格。“授人以鱼”只要求是捕鱼能手,“授人以渔”则要求是育人高手。因此,公安院校在运用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时,应着力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才能彰显成效。鉴于客观现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教学能力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灵活有效的课堂沟通方式,极强的观察和管理学生能力,才能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的课堂上指挥若定,游刃有余。很难想象一个在传统课堂教授方式上都难以胜任的教师,能够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

第二,学科知识、文化素质方面。教师对所教授的学科必须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掌握,对学科重心、前沿动态能及时把控,对讲授技能和研究方法能够运用自如,努力拓宽专业知识深度和文化知识宽度,具备很强的专业学科知识和文化素质。

第三,公安实践能力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法要求教师既是本学科的研究者,又是公安实践的合格执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体现现代警察高素质、高品质要求上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这就要求教师要定期深入公安一线,进行业务锻炼,切实提升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这样才能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成竹在胸,高屋建瓴。

第四,教师职业道德方面。“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教育素质的核心表现为教师的职业道德。优秀的教师能够在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基础上恪守职业操守,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稳重的作风、顽强的精神感染学生,形成强大的人格魅力和感召效应。这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探索出真知,创新成大业。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必须在不断探索创新中发展前进,在发展前进中强大。每位公安院校的教师都应该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运用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已是当务之急,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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