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点思考
2013-04-29龚磊
龚磊
摘要: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下,我国广大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已普遍存在,但流转方式多样、无序,总是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本文从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入手,分析了现有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最后针对这些现状,笔者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与思考,希望能够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法律规范
前言
对农民来说,土地是生命的源泉,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三农”难题的有效途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国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构建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法律保障,但是依旧存在着诸多缺陷。我们应该加快脚步解决问题,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更加规范,朝着更加有利于广大农民利益的方向发展。
一、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这个主题,推动土地流转,从调查看,土地流转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转包型。指原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的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农户,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目前这种形式是我国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二是租赁型。就是农户将土地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三是互换型。为了耕种方便或发展规模经营的需要,农户之间或农户与集体经济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串换承包地,原承包关系不变;四是入股型。就是农民将土地以股份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与公司结成共同体。
农村土地的流转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制约。如现行《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不仅限制土地在不同权利人之间流转,也限制农用土地向非农用土地用途的流转。而且法律禁止土地使用权自行入市。土地流转的唯一合法途径是土地征收制度。《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没有赋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将其土地自行进入一级市场的权利。土地转为城市用地,只能经由土地征收作为其唯一的合法途径。政府完全垄断了土地的一级市场。
二、 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
1、流转的方式较分散,不正式
尽管当前的土地流转方式已经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但是80%以上的土地流转都发生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之间。他们往往由于土地经营效益低、长期在外打工等原因,自发的将农村土地转让给亲戚、邻居使用。20%左右的土地流转中大多以私下协议,协议的内容不是相当正式,存在诸多隐患。
2、流转的制度较局部,不规范
各地没有完全健立和实施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有的流转主体和行为因为当地的一些惯例还不能完全依法运行。对流转情况缺乏相关备案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变更手续。
3、流转的机制较薄弱,不全面
现在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个环节,缺乏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一个缜密的监督机制。合同文本还没有统一,农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不懂得依法行事,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发生纠纷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倍受欺瞒。
三、 解决方法
1、要推行合同制
目前,土地流转的现状中,很多以口头协议来进行自发性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隐患较多。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推行合同制的宣传和落实。
2、建立土地流转的申报和登记制度
土地流转前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登记。村民委员会应督促和指导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如果发生合同纠纷,村委会及其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调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
3、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市场
当前,土地流转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由上到下网络状的中介服务机构,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由于缺乏信息中介,农村土地转让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及农村干部的信息交流,获取信息的难度大、成本高,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市场化流动制度,设立相应的信息中介与发布组织。目前,主要应依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帮助,收集土地流转信息,为土地流转搭建平台。既可以通过透明的市场化运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又可以通过建立长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推向市场。
同时,还应建立集体土地价格评估体系,解决实际操作中的价值尺度难题,使土地流转可以在不同的所有者、使用者之间通行,从而使土地转让报酬规范化制度化。
四、结论
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现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推行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制度改进,对于维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正因为这样,我们才应该极力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三农”难题提供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王振江,李世平.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法律思考与创新.农村经济.2002(06)
[2] 黄勤华.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调整的重要选择. 农村经济.2002(06)
[3] 陈小君.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