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及金融支持情况调研
2013-04-29曾辉
曾辉
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现状及特点
1、组织规模不断扩大。一是从组织形式来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96个,共有成员9.7万个;家庭农场4468个,数量比2010年增长4.65倍,其中,种植业家庭农场2609个,养殖业家庭农场2152个,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707个,以农家乐为主要形式的特色餐饮以及休闲农业、观光农业127个;全市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3997个,其中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356个,国家级龙头企业3个,省级龙头企业30个,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72个。二是从土地流转规模来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417.63万亩,比2011年增加33.09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为193.19万亩,占全市耕地总面积的41.6%,比2011年增加7.16个百分点;林地流转面积162.41万亩,比2011年增加1.87万亩;养殖水面流转面积29.12万亩,比2011年增加0.94万亩。
2、撬动效应不断显现。一是产业带动能力不断增强。2012年我市龙头企业总产值183亿元,占整个农产品加工总产值的73%,比上年增长26.8%,高于GDP增长13.8个百分点,拉动GDP增长3个百分点。2012年发展农民合作社349个,新增成员1.6万个,新增带动农户11.34万户。二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一些农民被吸纳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成为新一代农业产业工人,既有土地租金收入,又有薪金收入,收入水平大大提高。“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产业化经营模式大量涌现。目前我市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达5.06万人,其中家庭成员2.3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46.05% ,常年雇工2.73万人,占劳动力总数的53.95%。
3、规模效益不断凸现。一是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得到有效提高。农民合作社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发挥了桥梁与纽带作用,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有效促进了“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形成。二是土地抛荒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农村种粮散户由于成本较高,种粮比較效益较低,造成农田抛荒,而农业经营组织能够有效地保障农业正常生产,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三是农业比较效益得到突出。2012年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总额25.13亿元,年销售农产品总额41亿元,占总销售额的99%,年经营服务总收入41.7亿元,年经营纯收入5.22 亿元,返还成员利润3.25亿元,成员年人均纯收入比未入社农民高出13111元。
二、财政金融支持及其成效
1.优惠政策扶持。一是财政奖补。为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快速发展,2012年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奖补的通知》,明确自2012年起每年市本级财政拿出一定的经费,用于农民合作社的奖补资金及培训、工作经费,并逐年递增。二是贷款贴息。衡阳市财政从2013年开始,预算内安排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产能的贷款贴息、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风险防范、专业合作组织专项扶持等方面。三是税收优惠。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税务登记、市场管理、企业所得税和进口等方面得到了免除和减征的优惠,在受灾、土地使用、房产税、增值税抵扣和专用设备的投资享有一定的税收减免。四是农业保险。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对种粮大户实行免费农业保险,由县市财政统一买单,如衡南县对3.3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由县财政统一购买水稻生产保险。
2.金融支持助力。首先,积极加大农业产业化投入。人民银行衡阳市中支每年初都制定信贷工作指导意见,把农业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列入年度对金融机构的考核指标。农村信用社把服务“三农”作为业务工作重中之重,从政策导向、奖惩激励和工作指导上加大支农服务力度。积极筹措支农资金,信贷资金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倾斜,扩大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授信额度、扩张投放领域、延伸贷款覆盖面,使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的贷款需求得到了较好的满足,从调查金融机构样本来看,贷款满足率达到了92.56%。其次,搭建政银协作共赢发展平台。各金融机构通过对农业产业化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上规模、有特色、有市场的重点项目建立支持档案,择优选择一些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予以支持,并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在现行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3个百分点。第三,创新金融服务方式。为适应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特点,农信社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实行余额控制,随用随借,循环使用,贷款期限按生产周期确定,转变了贷款期限不跨年的作法。在信贷产品上先后开展了农业产业化贷款、公司+农户贷款、油茶林抵押贷款等多个贷款品种;在担保方式上,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试行资源资产抵押、产品(商品)留置贷款、订单、仓单、产品、应收账款质押等,对公司+农户和专业合作社+农户试行联保或互保贷款。
3.主要成效: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在政府和银行的共同推动下,我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快速成长。如衡阳县信用社重点支持了优质稻、优质棉、龙须草等十大支柱产业,带动农户12万户,直接为农民增收4000多万元,人均增收300元以上。衡南县信用社支持11个乡镇发展烟叶生产4万亩,惠及农民2.8万户,户平增收600元以上。衡阳市珠晖区仙碧果蔬专业合作社在信用社贷款70万元,带动当地12个村,860户农民,发展葡萄种植面积2000亩。2012年合作社统一销售葡萄5600吨,销售额达2240万元,带动成员平均增收2.3万元,带动农户户均增收1352元。衡山信用联社支持店门镇草席种植、加工、销售一条龙项目,累计投放贷款1200万元,使5500户席农种植1.7万亩,人均年纯收入在3500元以上。政银协作为农民打开了一条致富的“绿色通道”。农行衡南县支行积极支持衡南绿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担保模式,向基地农户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做大蘑菇种植业,承诺对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100户种植户资金、技术和服务“三到位”:公司担保每户向农行申请5万元以内农户小额贷款;公司从湖南环境生物学院特请专家2人,到农户家逐户技术指导;蘑菇种植户有什么困难,公司随时给予解决。至2011年12月底,共向基地菇农发放农户小额贷款320笔,贷款金额860万元,基地辐射到的五个村的农民户年均增加收入8000元。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制约因素
1.土地流转不畅。一是流转期限制约。部分土地流转期限较短,使规模经营业主难以获得稳定的耕地来源,不敢对农田进行大量的资金投入,不利于耕地整理和地力培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模经营产业化的发展。二是流转偏离农业用途。由于农业效益比较低,有的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业主,在其承租的土地上不搞高效农业,而是用于办厂房、开挖渔塘等,造成耕地毁坏。部分休闲农庄、农家乐等旅游休闲农业,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了对流转土地基本农田的保护,偏离了土地流转的正确方向。三是传统观念影響。由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土地还是农民正常生活的保障,受“种田保口粮”的传统观念影响,农民不敢流转土地,导致土地流转不畅,插花田的大量存在,阻碍了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
2.政策扶持不够。虽然国家、省、市均明确了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打了折扣。一是财政奖励少。近年来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出台, 各级财政在三农资金的安排上逐年增加,但其中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财政扶持资金不增反减,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2004年的2000万元减少到2011年的300万元,平均到每个市级龙头企业只有1万元。大部分县(市、区) 没有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仅2010年拿出20万元用于扶持五个城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二是税费优惠少,农产品加工税费减免、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难以完全到位。按国家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但企业不可能一家一户去收购,往往只能靠协会组织、流通大户去帮助收购,这样一来税收抵扣不了,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负担和费用。按国家、省、市等文件规定,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计划内用水半价交费,省级龙头企业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没有固化的土地不办理征用手续和交费等等,但在一些地方没有完全落实到位。
3.金融支持乏力。一是有效担保抵押不足。农业是资金投入大、周转期长的产业。但是目前银行贷款主要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固定资产有限,缺乏符合银行要求的抵押物,能获得贷款额度较小,融资渠道狭窄。我市农业产业化企业中大多数为中小企业,且处于创业成长期,由于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够健全,涉及企业的贷款需求和其能提供的有效担保差距达50%以上。二是缺乏风险分担机制。首先,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广。虽然近几年推进了水稻、玉米等作物的种植保险,但是由于保险覆盖面、防灾避灾机制和赔付水平上的局限,很难与现行的生产实际相适应,加之农业灾害频发,难以形成对规模和现代农业的强力支撑,一旦风险发生,银行贷款债权难以实现。其次,缺乏专门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服务的担保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担保机构愿意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足够的担保,所以目前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贷款只能发放小额贷款。
四、对策建议
1.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农户将承包地流转或出租给合作组织或种粮大户经营,进一步赋予村级集体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配权,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管理。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议市财政按照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标准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财政也相应建立地方财政配套投入机制。同时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变、资金捆绑、集中投入、坚持数年”的原则,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调,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资金、项目资金、专项扶持资金整合起来,集中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将粮食生产大县奖励、农机购机补贴、新增粮补等强农惠农资金向粮食专业合作社倾斜。
3.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根据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设计贷款政策,扩大龙头企业有效担保物范围,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可转让股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允许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商标等开展抵押贷款,有效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要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纳入贷款范围,并给予利率优惠;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理赔标准。鼓励和支持组建涉农信用担保公司,设立涉农互助担保基金。政府职能部门要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和从简审批,并安排必要财政资金用于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其提供的担保贷款,银行业机构给予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