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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生在法律课堂上收获“实惠”

2013-04-29余清凤

新校园·上旬刊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律教学教学目的实惠

余清凤

摘 要:现阶段,高中毕业后就读技校的学生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希望学习知识的过程是愉快的,更渴望能在法律课堂上收获真正的“实惠”。因此,教师在法律教学中应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以实现学生学习法律课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教学;教学方法;教学目的

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可以给学生带来很多“实惠”:可以培养学生较好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将来的就业竞争力;可以强化学生的法制观念,避免刑事犯罪;可以让学生充分了解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让学生学会与人进行理性辩论。那么如何将这些“实惠”带给学生呢?本文中,笔者将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分析几种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法律课堂上收获“实惠”。

一、合作探究式教学法

合作探究式教学是在师生合作的基础上,以学生探究为主的一种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在教师的启发诱导下,以学生发现的问题为探究的主要内容,在整个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提供质疑、探究和讨论问题的空间,让学生在学习活动中将自己所学知识用来解决生活的实际问题。它是师生互动的一种课堂教学模式,要求师生积极参与,教师主要起到引导的作用。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在人的心灵深处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这就是希望自己是一个发现者、研究者、探索者。”因此,教师要积极引导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学生自己发现的问题去激发学生研究解决问题的兴趣,教师要适时采用合作探究式教学法。

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主要分三步进行合作探究教学。第一步是以学生为主,激情导入让学生“发现问题”,这一过程的时间很短,就是开始上课的几分钟。教师在这个过程中,要想办法让学生集中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使课堂气氛活跃起来。这个导入要充分利用学生提供的“问题”作为素材,进行适当地加工,然后将“案例”抛给学生,听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时,学生的热情往往就会被激起,“发现问题”会让学生在课堂上兴奋起来。第二步是教师与学生合作,引导学生“研究问题”,教师适时加以知识点的阐述。先让学生叙述自己的疑点,针对学生的疑点,让学生进行分组讨论,然后教师再引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并归纳要点,让学生学会根据一个知识,联想到其他的知识点,对知识进行联想式学习。第三步是以教师为主,对学生进行激励性的评价。在这一阶段,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评价,肯定学生的主动性参与,为学生指明合作探究的路线,让学生收获成就感。学生把自己碰到的问题解决了,自然也就收获了“实惠”。

采用课堂教学合作探究的方法,能够为课堂教学增加活力,激起学生学习的热情,在师生之间产生有效的互动,这样也就能顺利地实现教学目的。

二、辩论式教学法

辩论式教学法是教师就某一章节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辩驳,然后教师进行总结,从而使学生获得知识并提高表达能力的教学方法。教师要适当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知识的互动。辩论有助于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提高、进步、拓展和迁移。

辩论式教学法不同于合作探究法,它并非适用于每个章节的讲授过程。比如:讲授宪法理论知识时,由于该知识跟我们的实际生活并不密切,学生很难有自己的观点,因此不适宜用辩论式教学法;而诉讼法、劳动法等章节的知识点相对单一,亦没有进行辩论的必要。因此,笔者在进行课堂教学时,主要是针对知识点纷繁复杂的刑法知识、民法知识等章节开展辩论式教学法,以实现上述教学目的。

辩论法教学分成四个步骤:第一步是辩论前的准备。这一环节教师应在备课时完成,选好辩论性的内容,根据辩论要达到的目标设计相关流程。同时,教师还要做好各种假设工作,比如辩论偏离主题或者辩论过程出现沉默,对于这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教师要事先考虑解决的方案,以便问题发生时可以妥善解决。第二步是合理分组。笔者在课堂教学中,通常是提出辩题后,让学生进行思考,思考后请一位较活跃的学生发表观点,该学生发表观点后再让学生举手表决该观点,表决后教师根据辩题归纳两个观点并分成两个组,让学生自由选择某一观点参与某一组进行讨论。第三步是充分开展辩论。教师掌握全局,从讲台上走下来走入学生中间,鼓励学生发言,特别要鼓励后进生主动去参与辩论;不论学生的辩论是否有道理,只要能参与辩论就在“平时表现”项目栏上给予加分,提高学生参与辩论的积极性。第四是教师对学生发表的辩论进行点评,并根据本章节的相关法律知识点进行阐述。这时教师展现出其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新的思维方式,使学生从中得到启发,获得真知。

辩论式教学法能够营造热烈的课堂气氛,能较好地杜绝学生上课打瞌睡、开小差、玩手机等现象,特别是能提起后进生的学习热情,同时能培养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让学生学会与人进行理性辩论,让学生在课堂上收获了“实惠”。

三、悬念教学法

悬念教学法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苏联教学专家M.A.达尼洛夫等人研究提出的,就是教师根据教学的需要,利用学生的好奇心,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设置悬念,通过不断设疑、探讨、研究、解疑的链状教学,承上启下,环环紧扣,将教学活动不断引向深处。同时设疑、解疑的链状教学,可以不断启迪学生的心灵,点燃智慧的火花,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悬念教学法主要有以下的优点:第一,悬念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教师设定疑问、学生进行探究进而解决疑问的过程使课堂教学不断深化,对学生形成一定的启发,进而使学生对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第二,悬念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通过悬念教学学到知识,自身有一种成就感,如果能够长期进行下去,学生就会对学习抱有很大的热情。

悬念教学法的关键点在于教师应巧妙“设疑”。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巧妙设疑,“善始”“善终”应用悬念教学法。“善始”就是以悬念开头,制造气氛,引起学生的好奇心,把学生带入特定的学习情境中;“善终”就是将“悬念”贯穿于整堂课,让学生的好奇心不断被激发。这里“悬念”的创设非常重要,教师应将本节课中要求学生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然后加工成案例,在案例中设置“层叠式悬念”,让学生的头脑在整堂课始终都有疑问,直至授课内容接近尾声时各“悬念”逐一破解,学生恍然大悟,收获“实惠”。如笔者在讲授“婚姻与继承制度”时就设置这样一个案例:张三1995年与王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之后在商场打拼,有钱有势,2005年开始与王美分居,并与李红长期居住在一起。2009年张三突发疾病死亡,死后的财产有公司股票、别墅、用李红名字购买的轿车等,同时临终前还留下口头遗嘱,要把别墅送给李红。笔者让学生讨论张三与王美的关系、张三与李红的关系,讨论张三死后这些财产如何继承,设下层层悬念,这些悬念就隐含了本次课所有必须掌握的知识点。在讲授过程中,每讲授一个知识点后就能解开一个“悬念”。这样的教学方法能紧紧抓住学生的好奇心,让学生有求知的欲望。同时,由于笔者引用的是实际案例,学生解疑了也就意味着将来在社会生活中能恰当应用法律,也就收获了“实惠”。

通过采用以上三种教学方法,笔者很好地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基础课的热情,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大大地提高了教学质量,实现了让学生在法律课堂上收获“实惠”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康戈.关于中职学生法律教学有效性探究[J].大观周刊,2012,(12).

[2]駱成.中职学校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思考和对策[J].教育界(高等教育研究),2011,(04).

[3]陈晶.关于中职学生法律教学有效性探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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