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企业的社会责任
2013-04-29陈桂元
陈桂元
读完5月刊《中国财富》,印象最深的是西南江河上层层的水库大坝,蔚为壮观。随之而来的疑问是,它们到底与汶川、雅安地震有无关系?水电企业在震灾损失方面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西南江河有着丰富的水能资源,拦水筑坝发电能获得廉价电力。但这一地区有着非常特殊的地质状况,人类从未有过这样的开发经验,中央政府的开发政策在十几年中也是慎之又慎几次反复。但水电企业“先上车”造成既成事实,“后买票”补办环保核准批文,都是“无利不起早”,冲着丰厚的利润而来。地方政府由于强烈的税收冲动,也是或明或暗地放纵水电企业的开发行为,终于造就了西南江河上的世界奇观。
毫无疑问,水电企业是西南江河水电开发的最大受益者。而震灾之后,它们的捐赠数额却令人汗颜,收益与责任严重地不对等!以金沙江上的向家坝水电站为例,去年发电量352亿度收入100亿以上;而雅安地震后国电集团和华电集团的捐款仅区区各1000万元。数字落差之大,不亚于金沙江上下游的落差!
应该承认,厘清和论证水库大坝与川震之间的关系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论争,灾后重建工作却是刻不容缓。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援助虽暂时帮灾民渡过了难关,但今后类似救灾情形迫切需要全新的制度安排,方可不陷于窘迫境地。个人以为,水电企业应该从财务上提取一定比例的救灾专用资金作为偿付的保证,而不是目前的捐赠。其道德意义也是完全不同的。以日本为例,日本东电公司已经向福岛数万人支付核事故赔偿金。
在这里,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概念值得一提。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产品制造成本,而是包括了产品的社会责任成本,如水电站修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震灾损失、大坝废弃拆除等成本支出。如是,西南江河水电开发或许不再廉价厚利,减缓或阻挡水电企业逐利的步伐将成为可能。震灾不可防,水电企业为震灾损失买单是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任何开发行为都应该造福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