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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怪笔记中所见的“煞”与“归煞”

2013-04-29邵正坤

名作欣赏·评论版 2013年12期
关键词:形态危害

摘 要: 唐代的志怪笔记中有很多关于“煞”的记载,“煞”的形态不一,能够对牲畜和人造成某种妨害。当时的巫者,根据阴阳术数之书,对“归煞”日期进行推算,并提请丧家进行预防和禳解。作为一种丧葬禁忌,这种风俗在唐代极为流行,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归煞 形态 危害 禳解

“煞”,亦云“杀”,在古代的典籍里,常用来指称凶神或者恶鬼,所谓“煞气”、“凶煞”、“凶神恶煞”,即与此相关。“归煞”也称“回煞”、“回杀”,指人死之后,在特定的日子里魂魄随煞神返归故宅。古人从阴阳术数的角度出发,认为“煞”能够对活人造成妨害,因此,在“归煞”之日,往往千方百计地予以躲避或禳解,这种行为,即为“躲煞”、“避煞”,或者“避眚”。作为一种丧葬避忌,唐代是“归煞”盛行的时期,很多传奇和志怪笔记中,都有关于“煞”和“归煞”的记载,本文即对此进行考察。

一、“煞”的形态

一般说来,“煞”并没有固定的形态,由于“煞”经常和“气”联系起来,组成“煞气”这个词,容易令人产生无形无象的感觉。在志怪笔记中某些“煞”的确是以“气”的形式出现的,张读《宣室志》所载龙门寺僧法长遇见的“煞”就是如此。法长骑马行于荒原时,胯下的坐骑忽然止步不前,鞭打亦无济于事,“唯瞪目东望,若有所见。时月明,随其望,数百步外有一物,如古木色,兀然而来。长惧,即回马,走道左数十步伺之。其物来渐近,乃白气,高六七尺,腥秽甚,愈于鲍肆,有声绵绵如呻吟,西望而去。”法长所见的“煞”,是一道高达六七尺的白气,气味腥秽,而且能发出呻吟声。段成式的《酉阳杂俎》中也有类似记载。段书中说,河北有一将军,骑马夜行,“忽有旋风如斗器,起于马前。军将以鞭击之,转大。遂旋马首,鬣起竖如植。军将惧,下马观之,觉鬣长数尺,中有细绠,如红线。马时人立嘶鸣,军将怒,乃取佩刀拂之,因风散灭,马亦死。”此“煞”为旋风状,旋转于马头,使马鬃鬣尽竖,旋即死去。

志怪笔记中的“煞”、“杀”,虽然有以“气”的形式出现的,更多的情况下,却是有形的。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

首先,禽鸟形。《宣室志·补遗》有这样一段记载:

俗传人之死,凡数日,当有禽自柩中而出者,曰“杀”。太和中,有郑生者,常客于隰州,与郡官畋于野,有网得一巨鸟,色苍,高五尺余,主将命解而视之,忽无所见。生惊,即访里中民,讯之,民有对者曰:“里中有人死,且数日,卜人言今日‘杀当去,其家伺而视之,有巨鸟,色苍,自柩中出。君之所获果是乎?”生异而归。天宝中,京兆尹崔光远,因游畋,常遇一妖鸟,事与此同。

民间相传,人死后数日,有禽鸟从棺中飞出,称为“杀”。唐文宗太和年间,郑生等人在旷野中网住的那只巨鸟,即为“杀”,苍灰色,高五尺余。“杀”离开的时间,可以通过卜者的推算得知。郑生所遇并非孤例,据说唐玄宗天宝年间,京兆尹崔光远外出游猎时逢一妖鸟,情形与此相类,而且此后的确有灾厄发生。

其次,异物形。《太平广记》卷363引《原化记》载,唐大历中,有士人韦滂夜行求宿,屋主举家外出,躲避凶煞,留韦滂与仆人在此。“至三更欲尽,忽见一光,如大盘,自空飞下厅北门扉下,照耀如火。滂见尤喜,于暗中,引满射之,一箭正中,爆然有声。火乃掣掣如动,连射三箭,光色渐微,已不能动。携弓直往拔箭,光物堕地。滂呼奴,取火照之,乃一团肉,四向有眼,眼数开动,即光。”韦滂所见的凶煞,会飞,飞旋如盘;能发光,照耀如火;可发声,中箭之后,轰然有声。其具体形态则是一团肉。四面有眼,眼睛可以眨动;眨眼之时,放射出光线,光华闪耀。可以说是一种异形“煞”。戴孚《广异记》中对凶煞的描写也很具体,范阳张寅于日暮时分行于洛阳故城之南,经过一条小路时,马忽然踌躇不前,“因视路旁坟,大柱石端有一物,若似纱笼,形大如桥柱上慈台,渐渐长大,如数斛,及地,飞如流星,其声如雷,所历林中宿鸟惊散,可百余步,堕一人家。”张寅所见的异物形似灯笼,可伸缩变幻,速度极快,飞时伴有惊雷之声,所遇者多死,亦属异形之“煞”。

再次,人形。开元十五年,有朝士丧妻,居丧期间延请青龙寺的仪光禅师至家修福,“俗每人死谒巫,即言其杀出日,必有妨害,死家多出避之。其夜,朝士家皆出北门潜去,不告师。师但于堂明灯诵经,忽见二人侍之。夜将半,忽闻堂中人起取衣开门声,有一妇人出堂,便往厨中营食,汲水吹火。”仪光禅师在“回煞”之夜,在灯下所见的两个侍者,及夜半时分前往厨房做饭的女子,皆为“煞”,只是他本人当时并不知情。徐铉《稽神录补遗》云:“彭虎子少壮有臂力,尝谓无鬼神。母死,俗巫诫之云:‘某日殃煞当还,重有所杀,宜出避之。合家细弱悉出逃隐,虎子独留不去。夜中有人排门入,至东西屋觅人不得,次入屋,向庐室中,虎子遑遽无计。床头先有一瓮,便入其中,以板盖头。觉母在板上,有人问:‘板下无人耶?母云:‘无。相率而去。”彭虎子母亲死后,在“殃煞”当还之日,其魂魄与“煞”一同回到家中,显示的就是人形。

二、“煞”的危害

唐传奇中的“煞”,不仅能使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且能够对生者造成事实上的妨害,这一点在前述引文中已经有所揭示,《太平广记》卷330《僧仪光》条引《纪闻》:“俗每人死谒巫,即言其杀出日,必有妨害,死家多出避之。”《原化记》载韦滂请求寄宿时,主人特别告知:“此宅邻家有丧,俗云,妨杀入宅,当损人物。今将家口于侧近亲故家避之,明日即归,不可不以奉白也。”《稽神录补遗·彭虎子》亦云:“母死,俗巫诫之云:‘某日殃煞当还,重有所杀,宜出避之。”上述引文,虽然出处不同,但字句相类,可见“殃煞”害人的观念已经成为一种广为流播的俗信,而个人遇“煞”之后所发生的事,则可以视为预言的一种应验。河北将军遇风形异物之后,本人无恙,所骑坐骑却死于非命。郑生于荒野之中遇“杀”之后虽无下文,但文末提及天宝年间京兆尹崔光远“因游畋,常遇一妖鸟,事与此同”,崔光远的经历,在两唐书《崔光远传》都有详细记载。肃宗时,朝廷命崔光远率军讨伐叛将,夺取得对方城池后,因手下部将纵兵杀掠,朝廷以治军不严之罪将其收捕,崔光远死于狱中,此事似乎可以作为“殃煞”害人的一个注脚。范阳张寅亲眼目睹“煞”“堕一人家”,他暗中记下这家的地址,月余之后再经过时,发现这家已经“长幼无遗矣”。《宣室志》中法长所见黑气进入王氏家之后,王家的牲畜和十多口人一夜之间死亡殆尽,“鸡犬无存”。在前引诸例中,只有韦滂和彭虎子比较幸运,韦滂射下“煞”鬼之后,将其煮熟吃掉;彭虎子亦仰赖其母的佑护,得以逃过此劫。此外,幸免的还有仪光。仪光禅师乃一代高僧,有佛法护持,“煞”鬼不仅没有伺机加害,反而协侍左右,伴其诵经,因该文意在弘扬佛法,并凸显禅师道行之高,故而可以视为特例。总之,生人若冲撞了“煞鬼”,轻者患病,重者身死,乃至遭逢倾家灭族之灾,这种源于丧葬的禁忌,在中土民众的心中投下了浓重的阴影。

三、对“煞”的防范和禳解

“煞”能害人,必须想办法加以禳解。禳解的方法,便是请巫者和阴阳家前来,根据死者亡故的日期推算“殃煞”归舍之日,届时举家外出,予以躲避;待煞期过后,才返还家中。值得注意的是,不仅丧家要出门躲煞,其左邻右舍,也得离家暂避。根据唐传奇的记载来看,唐代的“避煞”风俗,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操作程式,从回煞日期的推算,“殃煞”出现的方位、形态到具体的趋避、禳解方式,皆有章可寻。

首先,巫者推算“煞”日时,有一定的文献依据,并非肆意而为。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风操》云:“偏傍之书,死有归杀。”王利器集解:“卢文弨曰:‘偏傍之书,谓非正书。”在颜之推看来,记载“归杀”之事的书,乃是旁门左道之书,因而深受习染儒家经典的正统人物所鄙弃。事实上,这类记载,多见于阴阳术数之书中,为道士、巫者、方士所传习。

宋俞文豹《吹剑四录》中说:“避煞之说,不知出于何时,按,唐太常博士吕才《百忌历》载《丧煞损害法》,如巳日死者,雄煞,四十七日回煞;十三四女,雌煞,出南方第三家,煞白色;男子或姓郑、潘、孙、陈,至二十日及二十九日两次回丧家。故世俗相承,至期必避之。”吕才是唐初著名学者,学识渊博、博才多能,明阴阳五行、龟蓍、历算,曾受唐太宗之命,削正前代流传下来的风水、丧葬、禄命之书,《旧唐书·吕才传》:“太宗以阴阳书近代以来渐渐讹伪,穿凿既甚,拘忌亦多。遂命才与学者十余人共加刊正,削其浅俗,存其可用者,勒成五十三卷,并旧书十七卷,十五年成书,诏颁行之。”钦定的阴阳之书由他主持修订,因此前引《百忌历》所载《丧煞损害法》具有相当的权威,为唐人所广泛行用。根据《丧煞损害法》的记载,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煞期与死者忌日、性别和姓氏都有关系;其二,“煞”有雌雄之分;其三,“煞”的颜色和出现方位可以根据死者忌日推算;其四,“回煞”可能不止一次,某些特定姓氏,如郑、潘、孙、陈,其“煞”便可回丧家两次。《百忌历》早已亡佚,从这些残存的条目可以窥见其记载之详。唐代人深信按照其规定行事,便能逢凶化吉,遇难成祥。这种信仰虽属无稽,却能给死亡阴影笼罩下的人们带来些许心理安慰。

其次,消极的逃避之外,亦可采取积极的禳解措施,是为“接煞”。《颜氏家训·风操》说,“煞”日来临时,“子孙逃窜,莫肯在家;画瓦书符,作诸厌胜;丧出之日,门前然(燃)火,户外列灰,祓送家鬼,章断注连。”回煞之前,请巫者或术士预先在室宇之上贴画符咒,以压制殃煞;出丧之日,在门前点燃香烛,门外的地面上撒上草灰,恭送家鬼。在地上撒灰的目的,是待日后看草灰上是否有印痕。古人多蓄养家畜,因此常有鸡、鸭、猫、犬等动物的足迹被误为煞鬼留下的痕迹。若有痕迹,就证明煞鬼已经还家。这种做法,称为“接煞”。颜之推历仕南北,在南北朝和隋代都曾经生活过,隋距唐未远,由此我们推测,这种习俗在唐代仍然流行。宋及明清也都有这种风俗。南宋洪迈《夷坚志》乙志卷19《韩氏放鬼》称:江浙之俗信巫鬼,相传人死则其魄复还,以其测之,某日当至,则尽室出避于外,名为避煞。命壮仆或僧守其庐,布灰于地,明日视其迹,云受生为人为异物矣。清顾张思《土风录》卷2:“始死有所谓煞者,富家延僧道作法曰接煞,贫者扃门尽室出曰躲煞。”前引《纪闻》中说朝士丧妻之后,请仪光禅师到家里诵经修福;回煞之日,没有告知仪光便举家逃窜,而仪光亦安然无恙,亦说明僧人有佛法护持,具“接煞”之能。

综上所述,“归煞”这种民间信仰,根据操作主体的不同,其具体称呼亦有差别。煞鬼返归死者生时的宅院,称为“归煞”、“回煞”、“回神”;死者家人外出躲避灾厄,叫做“避煞”、“逃煞”、“避衰”;巫者及术士运用阴阳之术预测煞期,迎接煞神,安排丧事,谓之“接煞”、“接眚”。称呼虽异,所指实一。

四、结语

“归煞”之俗,始见于汉魏六朝,盛行于隋唐,后世相沿,流行于民间,直到现在,某些地区仍能找到其遗存。作为古代的一种丧葬避忌,它属于择吉术的范畴,对古人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唐传奇中所见的“煞”,其形态千变万化,当时的“避煞”风俗,也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固定的操作程式。是故“煞”虽凶险,人也不是毫无作为,在各种消极或者积极的避煞术之外,亦有不畏凶煞,不避凶煞,甚至与凶煞作战者,从而展开了一幅幅生动活泼的市井生活画面。在这里,值得深思的是,一个原本活生生的人,失去生命以后,就由原来的严父、慈母、贤妻、孝子、顺孙变成了家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殃煞”,这种对比截然而又突兀。虽然有儒家学者基于亲情孝悌之义,撰文对这种风俗予以抵制,但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早已深入人心,唐人重生恶死、趋吉避凶的文化理念由此可见一斑。

参考文献:

[1] 李昉等.太平广记[M].北京:中华书局,1961.

作 者:邵正坤,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中古宗教与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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