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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窥恶意欠薪入刑理由

2013-04-29张贵兴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部门法监禁刑罚

张贵兴

摘 要:自2011年5月1日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经进入我国刑法修正案,然而恶意欠薪入刑两年多来,学界仍然有不少声音对其加入刑法罪名军团保持异议。本文拟从传统法律有效遏恶意欠薪现象无力、刑法作为保障性法律的属性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等三方面对恶意欠薪入刑的理由进行了阐述,最后总结了入刑以来的实施情况及简述了应对的建议。

关键词:恶意欠薪;刑法

一、 相关传统法律救济手段软弱

从恶意欠薪入刑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如目前实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督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部委、地方出台的各类法规来看,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争议中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三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是一种较为便捷的途径,周期短,成本低,但由于内置于用人单位的体制内,实际效果往往极为低微。仲裁和诉讼在裁决、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程序较为繁琐,同期较长,费用较高,对于既缺乏经济基础又缺少相关法律知识的劳动者一方来说,执行裁决、判决难本身就是一顽疾,因而,通过这两种方式解决劳动工资关系纠纷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宁夏王斌余讨薪未果杀人案足以说明相关法律救济手段的脆弱性。同时相关法律救济手段的软弱也让恶意欠薪越发猖獗,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故有必要启动刑法程序对此行为进行震慑,以恢复和谐的劳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

二、恶意欠薪入刑不违背刑法精神

有人认为“恶意欠薪”入罪与我国的刑事立法精神相悖。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恶意欠薪在本质上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不应以刑法规制。否则有违刑法刑法的谦抑性。不过笔者认为这是对刑法谦抑性的误读。所谓刑法的谦抑性,又称刑法的经济性或节俭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或者理解为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

问题的要害是,如前所述,实践中恶意欠薪屡屡引发社会冲突并日趋严重,故恶意欠薪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相反,增设恶意欠薪罪是其他法律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最终保障。刑法的特殊性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刑法与其他法律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又是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实施的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众所周知,刑法的制裁方法最为严厉,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都要借助刑法的调整和保护。“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作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难以得到彻底贯彻实施。”而刑法保护的介入是在其他部门法的保护难以实现的情况下的兜底保护。恶意欠薪老板在欠薪后不是积极想办法筹措资金支付所欠民工工资,而是逃遁他处,致使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无法行使职权,民工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被严重侵犯,刑法的介入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

三、恶意欠薪入刑并非我国独创,国际上有成功立法的先例

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立法严厉惩治拖欠工资的行为,如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于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2007年,香港又对原《雇佣条例》进行了修改,把欠薪罪的最高刑责由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至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5.1条规定:“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款项应付款项:1、任何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机关或者组织的领导,出于自私贪婪或者其他私人利益,拒绝支付工资、退休金、助学金、补助金和其他法律规定的应付款项超过两个月,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八万卢布以下,或者六个月以下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五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两年以下剥夺自由。2、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处被判刑人数额为十万卢布以上三十万卢布以下,或者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三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某种活动的权利。”

综上所述,恶意欠薪入刑确属必要,也存在可行性。同时当然笔者也注意到,相关统计显示,全国仅有80余人因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律制裁。恶意欠薪的入刑执法面临多重瓶颈,要使恶意欠薪入刑起到良好持久的效果,一是相關部门要严格执法,发现一起追究一起,形成高压态势;二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加强普法教育,促使企业主切实履行责任,避免恶意欠薪的发生;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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