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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高校机构调整对教师权益的影响

2013-04-29刘彦

博览群书·教育 2013年7期
关键词:高等院校权益教师

摘 要:本文论述了高等院校行政机构对教师权益的削弱,调整现有高校治理机构的必要性。

关键词:高等院校;教师;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获得长足发展,改革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高等教育事业中的基础——高等院校本身却经历着一个艰难的改革过程。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始,我国进行了高等教育大规模的扩张,以满足国民对于高等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高等教育的水平,我们还提出了要创办世界一流水平的高等院校的口号,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高等院校进行了大规模的合并及办学规模的扩张。但是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们发现,我们无论是在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研究的水平还是在服务社会的层次上并没有取得让人满意的成绩;另一方面,我们的高等教育事业却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如高校腐败问题、教育公平问题等。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来看,高校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要能充分地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必须要能够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而对于结构的维持依赖于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协调;内部成员关系的协调在本质上取决于各个方面的利益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只有如此系统才能够保持稳定或处于一种均衡状态。

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是一种浅层次、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在这种发展方式之下,高校作为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由于存在自身所无法克服的一系列的障碍,而使其内部结构正在逐渐丧失这种均衡性,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高校管理的行政化使得教师的权益受到了来自于行政权力的侵蚀和损害。高校管理的行政化,导致大学内部权力高度集中,高校领导只对上级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对教师和学生负责;尽管《高教法》规定,高等学校通过由教师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但实际上一些高校教师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更遑论参与管理和监督。在这种情况下,随着大学不断扩招与规模迅猛扩张,高校基建以及招生事务,便容易形成高校管理者的极大寻租空间,成为大学腐败的高发之地;近年来高校腐败日益引起社会的关注,笔者认为,高等教育事业的行政化才是诱发高校腐败的真正原因;而高校腐败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高校教师。同时,高等教育管理的行政化,还衍生出学术腐败。近年来,大学盛行以论文发表量、SCI 等检索量,作为大学教师晋级的考核方式。这套以行政思维制定追求量而少考虑质的考核标准,成为了“学术腐败”的策源地。特别是很多学术水平不够的学校领导,为了成为学术带头人,以行政权力支配学术事务,为自己获取学术资源和学术地位。

众所周知,现代大学的灵魂是学术自由,实现学术自由的制度保障是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内涵笔者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超越性的方面。即自我否定、自我超越、超越感性,大学要有超越精神与创造精神,学术自由精神的另一层涵义是规范性,没有规范就无理性,我们要用严格的规范为学术自由提供良好的环境;超越性和规范性二者结合起来,不可分割的构成了现代的大学精神——学术自由。学术自由精神的第一层涵义中,只有教师才是超越与创造的载体,因此,高校教师的权益不仅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而且教师还应该成为学校真正的决策主体。学术自由的第二个方面即规范性,依法治校应该是规范性的基本要求,需要指出的是,依法治校的真正含义是要用强有力的规范对高校权力地运作进行有力地监督,即依法治权。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管理行政化的作用之下既无法有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又无法对高校权力的运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自然也就谈不上大学自治。

为了克服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中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有必要发展出一种相对合理的治理结构。我国高校现行的领导体制是一种叫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种体制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在许多方面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应该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应该有一个适当的范围,不能搞党领导一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是有历史教训的,所以高校的重大问题不一定都必须要经过“党委研究决定”;高校并非行政机关,由于我国的高校领导成员都是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任命的而且都有相应的行 政级别,这就造成了高校领导只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而不对学校教师与学生负责的现象,那么教师和学生权益被忽视就是必然的结果了。针对上述问题,现在有学者呼吁,将高校现行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为“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职工代表大会由全体教职工及学生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其中教师代表至少应该占到全体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二,因为教师才是大学真正的主体;职工代表大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重要的有学校理事会,理事会的成员是大学所有者的代表,涉及到学校发展的重大事务如征地、盖房、扩招、投资等均由理事会决策,大学校长由学校理事会聘任,取消校长的行政级别,校长在性质上是学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负责。采用此种结构既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还解决了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与制约的问题。在职工代表大会中另一个重要的机构是学术委员会,它是高等院校的学术评议与审核机构,学术委员会一般分为校、院两级。各组学术委员会由副教授以上学衔的人员组成,其主任、副主任应由学术上造诣较深、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专家担任。基层学术委员会的人选由讲师、助教以上的教研人员酝酿推荐和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应在校长的领导下工作,但在学术问题上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同时学术委员会必须要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它的基本职能包括:审议本单位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对较大型学术活动提出建议并推动与促进校(系、所)内外向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及科技合作,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本部门重要的论著及研究成果、对其中应与奖励者提出推荐意见;评议教研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对其确定或提高学衔(或职称)级别提出建议;拟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及大学生)的计划,组织专门小组主持其课题考试与论文答辩,并对其是否毕业和授予学位提出建议。最后,职工代表大会中还有必要设立一个争议调解委员会,用来调解发生在学校内部的各种争议。与上述治理结构相适应,我们应尽快制定《高等院校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高等院校学术委员会条例》,强化教代会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要改变教代会可有可无、运行不规范的现状,学校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才能实施。尽快制定并出台《高等院校信息公开条例》,加大大学信息公开力度。大学应及时将学校基本工作情况和有关信息 报告公布,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通过上述对高校在治理结构上的调整,可以避免高校出现行政化的趋势,使得行政权力的运行受到了有力地监督和制约,因此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的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在这种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治理结构中教师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地保障,可以充分地发挥教师这一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成为大学创新的智慧源泉;学术创新加上依法治校这二者共同将学术自由这一现代大学的灵魂注入到我国高校的内部,必将赋予我国高校以前所未有的活力。

参考文献:

[1]戴中详、郑全新.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 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 2011.

作者简介:刘彦,湖北省襄阳,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助理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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