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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公众的有效参与

2013-04-29张婷婷盖宏伟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社会管理参与公众

张婷婷 盖宏伟

摘 要 公众参与是新型社会管理格局中的必要环节,对于多元社会管理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社会管理过程中,公众的参与还存在着不够系统、不够高效等问题和困境,实现公众的有效参与需要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政府对公众地位的认识程度,完善公众的参与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社会管理 公众 参与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一、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动员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制定,让社会政策更加符合民意和公众利益;另一方面是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使公民具备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和能力。”

(一)公众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力量。

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协调的社会关系、合理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治安,这些任务的完成离不开公众的参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复杂,政府对于琐碎具体的社会问题的管理难以面面俱到。而公民社会中蕴含着丰富的社会活动力以及各个领域的知识,这些社会能量具有自发性,最能反映公众诉求,是不竭的创造力的源泉。

(二)公众参与有利于实现政府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通过社会公众自下而上的参与和监督,一方面使政府的部分权力下移得以实现,有利于实现对政府管理压力的分担,有利于对政府的管理进行监督,从而有效防止独断专行;另一方面使公众的诉求得到表达、利益得以保障,有利于增进政府决策的合理性,克服政策执行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增强对政府社会管理活动的理解和支持。

二、我国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心理结构、价值观念等各方面的革命性变革”,各种社会组织广泛建立,对政府的社会管理起到了较好的补充作用,但是仍然存在着非系统化和低效化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呈现非系统化。

党和政府增强了对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但是在实际的法律和制度支持上却明显不足,使公众参与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的规定和参与社会管理的保障。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公民参与制度缺失使公众的参与缺乏系统的规定和流程,导致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难以达到规范化;另一方面,由于对社会管理的职能配置和管理领域没有科学的划分以及系统的规定,政府对自身的管理工作不够明确,公众参与也缺乏顺畅的沟通机制,导致信息不对称、公众无序参与等现象。

(二)公众参与呈现低效化。

公众参与的实现一是要依靠与政府的互动,二是要依赖公众的自觉。政府方面,由于长期处于对社会公共事务处于垄断的地位,使公众更多的是依赖政府的管理,而缺乏实现参与、切实互动的的机会,缺乏生长发育的环境,同时,由于“行政程序复杂,办事节奏缓慢”也阻碍了公众参与的步伐。公众方面,由于我国公民社会是在政府职能转变推动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公民的权利民主意识和公共合作意识比较薄弱,制约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三、公众系统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路径

(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相关法律和制度。

首先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相关内容、可行方式方式和有效途径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达到内容明确、方式正当、途径规范;其次是要强化制度建设,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尊重公众对社会管理决策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善听证制度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各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都能够充分尊重民意、体现公民志愿、接受公民的监督。

(二)提高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知度。

政府需要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正确认识自身与公众的关系,充分明确公众在社会管理中已经成为了社会管理重要的参与者。政府要认识到公众拥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权利,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此基础上,贯彻“与社会共治”的思想,充分尊重公众在社会政策制定和社会管理上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管理权。

(三)完善公众参与的渠道。

一是要创新公众利益诉求和表达机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听证制度、民意调查制度等官方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明确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形式。二是要规范媒体网络参与社会管理的非官方渠道,将网络问政纳入到规范化管理中来。三是要健全政府对公众参与的回应机制,提升政府自身对社情民意的反应能力,通过政府咨询机构及电子政府的建设,形成开放的信息互动平台,从而实现公众诉求与政府目标最大程度的契合。

(四)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一方面要通过进行政策引导、财政或税收的支持,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区自治,从组织、文化、物质等不同的资源层次挖掘公众参与的潜力,提高“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社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或机构”的参与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普及公共知识,不断提高公众自组织能力和自我服务的意识,提升独立自主、平等参与的公民文化素质,培养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而精神,使公民社会朝着独立、自主、自治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柳珍.论社会管理中的公众参与[J].求实,2011(8):53.

[2]司林波,韩新宝.转型期中国政府职能转变目标模式新探——“小而强的政府”模式[J].河西学院学报,2006(6):26.

[3]刘邦凡,侯秀芳.论实现新公共管理的公民参与[J].学习论坛,2007(5):46.

[4]盖宏伟.提高行政效率 服务经济建设[J].经济师,2003(9):262.

[5]盖宏伟,陈树冬.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途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9):530.

[6]张洪石,李丽.非政府组织在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J].当代世界,201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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