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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华法系之民族儒法特色

2013-04-29杨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礼法仁政儒家文化

杨柳

摘 要 本文试图以中华民族儒家文化的角度分析中华法系的民族特色,试图从立法思想,礼法特色,民商事法律上切入分析其法律儒家化的特征

关键词 中华法系 儒家文化 礼法 民族 仁政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中华法系”指的是可以追溯到华夏青铜器时代的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中所使用的礼、法等教义的集合体所构建的具有中华名族特色的法律制度。它具有完整清晰的发展、改革、升华改变的自我体系。不仅如此,它也是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的原生法系,在千年历史长河中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国。

一、立法思想的民族法律特性

儒家文化之于中华法系是灵魂地位,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开始,要求礼治与德治结合,发扬伦理纲常,推崇等级制度,形成了中华法系立法思想与其他法系立法思想的标志性区别。

其中家族伦理与孝道纲常是汉族文化中的重要特点,在中华法系的起源上,很大程度上受到以血缘为纽带的部落、家族的影响,以家本为单位,天子是大家长。以周为例,“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系主要体现:(1)周天子是姬姓家族的大家长,同时也是天下之大宗,是疆域范围的最高统治者。(2)分封周天子同姓兄弟至各个诸侯国,作为天子的小宗,分管天下。(3)诸侯辖区内又向下分封卿大夫。由此而向下的身份和血缘的双重政权下所推崇的古代立法思想,必定以家为本位,尤其注重伦常。

家族伦理与孝道纲常的家本位的思想还体现在法律对家庭成员相互包庇的容忍上,如“父为子隐,子为夫隐,直在其中矣” 。当然,小家本位的思想不是永无止尽的可以容忍与扩张的,它的极限就在于对于国家皇权的损害,为了国家而必然要牺牲小家,如十恶重罪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

二、礼、德之治的民族法律特性

中华法系对于西方法系的不同还在于中华法系具有礼治这一民族特色,而古罗马还是古希腊都是法律说,没有礼治这一说。礼,源于氏族社会祀神祈福的仪式,由于氏族之间的战争导致出现统治与被统治的时候,仪式中某些规则渐渐成了以统治者的意志调整人们之间及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风俗和习惯,此即原始状态的“礼”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

到了春秋时期,孔子所创立并发扬光大儒家思想,它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仁”、“礼”的儒家学说。儒家寻求“良法之治”,孔子认为体现一种仁爱的精神,即法律应处罚宽明、和正、公平,另外也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所应起到的社会效果。儒家对于良法的追求, 源于儒家对仁政理想的期望,而仁政的实行必须是为政者乃大仁大义之人且以良法行天下之不平事的结合,。

强调教化安分守己,忠于君臣纲常之道。在汉代,董仲舒促使儒法合流以后,提出了“德主刑辅”论点,。“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使得礼教与刑罚合成为统治者的裁量工具。

三、民族法律特性之民商法

首先是中华法系下的农业与土地制度,无论奴隶制度还是封建制度,都是作为最重要的财产。在中国古代立法中,保护与管理农业生产一直是重要的内容。在西周的时候,土地作为周天子一人所有,分封给各路诸侯,也使得往后几千年中国封建土地所有权制度基本定型。

中华法系中的继承和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意义完全不同,而当时的继承,是一个人身份要件的延续,人本身是家族的一部分,而家族又依靠后代的继承不断的延续自己的社会身份和地位。如《唐律·户婚》所规定,继承包括宗兆继承和财产继承,而只有嫡长子才能享有宗兆继承的权利,保证宗祠后继有人而且唯一。

再次看中华法系的商事发展特色,由于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商人一直被看作社会上最低贱的阶层,直到唐宋的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商事才有了较西周简单的商事交易有了长足的发展,首先是完善了借贷契约制度,形成了所谓的红契与白契制度,官府对于红契进行保护。规定了最高借贷利息制度,避免了高利贷的泛滥。其次出现了雇佣关系,使得剩余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交换,间接形成了资本主义能在明代发芽的可能。然而,在重农抑商的背景之下,宋代的商事又很有民族特色地对外大行方便之门,外商来华贸易往往是受到鼓励,“马亮以右谏议大夫知广州,……舶商久不至,使招徕之。明年,至者倍起初,珍货大集。朝廷遣中使赐宴以劳之。”

四、结语

有历史法学家认为,一个民族的法乃是该民族以往历史和精神的产物。自然,由于汉民族中华法系封建法律体系整体呈现出以封建土地占有着为尊的家国一体化,礼法并用制度。而没有大陆法系的公私法之分或者英美法系的普通与衡平之差,以礼法作为社会的强行性行为规范,将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行为都纳入其中,使得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在中华法系的发展史上处于边缘地位,但是,其作为法律和道德完美融合的一部封建法律体系,不但在各民族相会融合的中华文明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世界人类法律文明历史长河中也无疑是璀璨的一颗明珠,值得国人细细研究品读。□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注释:

《论语·子路》

林剑鸣,《法与中国社会》,

《左传》

《汉书·董仲舒传》

《宋史·马亮传》

参考文献:

[1]俞荣根,《儒家法文化与中华法系》.

[2]范忠信,《中华法系的亲伦精神》.

[3]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质疑》.

[4]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政法论坛2010年第28卷第5期.

[5]邵 方,《儒家中道及其对中华法系的影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9卷第3期.

[6]张晋藩,《中华法系的特有内涵:民族法史》,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第0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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