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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观点看现行房产税制度

2013-04-29陈聪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3年7期
关键词:法经济学房产税

陈聪

摘 要 近年来伴随着持续炒热的房价,国家开始加快对房地产行业税制的改革,房产税由此应运而生,房产税制改革也成为关系法学与经济学研讨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作为法律经济学最为杰出的代表,波斯纳的相关理论为我国当前房产税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关键词 波斯纳 法经济学 房产税

一、房产持有环节中的征税漏洞:波斯纳的理论视角及中国现状

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官、法学家、法律经济学家和法律哲学家之一。他将自己独创的经济理论和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中,为法律经济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不断拓展这一领域,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和实证分析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波斯纳关于房产税的相关表述散见于《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之中。从波斯纳的这段文字不难看出,波斯纳反对征收房产税,理由在于房产税的征收主要集中在流通环节,比如对房屋买卖、房屋过户等流通环节。仅对处于流通环节中的房产进行征税,其税收具有可转嫁性,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炒房者可以轻松地将这部分税转嫁到购房者或者租房者头上,房产税的征收失去了原有的征税目标,达不到抑制房价、遏制炒房者、对房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

房产税是指在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依据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房产税纳税主体是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但是在实际生活当中,对于出租房产的租金进行征税的少之又少,而用什么样的形式对房产租金进行征税也是一个尚待考虑的问题。

我国自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投机者对于房产的狂热炒卖,使得我国城市房产价格节节攀升,不少地方出现了国民住房困难、买不起房的现象。国家为了遏制房价采取了许多措施,2010年国务院在春节之后出台了“国九条”、“国十条”、“国八条”连续打压房地产价格,2011年更是开始在重庆、上海两座城市开始试点房产税。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五条”,确立“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借由开征房产税期望可以实现每一个公民住有所居。不可否认,目前房价虚高不可避免地成为刺激房产税出台的现实契机。平抑房价也同时被很多人拿来当作论证房产税正当性的理由。百姓安居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诉求,也是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政策的具体表现。房产税的正当性应当建立在作为一种管制手段的基础之上来进行推进,通过房产税的征收规制现有的房地产市场,在保障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的前提下,让每一个身处房产税征收范围的纳税人,在考量自己所处的实际状态之后,做出最适合自己目前现状的判断。

二、波斯纳效率和平等理论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效率指的是在一种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而平等指的是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在有些情况下,在效率和平等的追求之间存在着冲突。如何解决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最终取决于两者的相对重要性。如果推进平等是非常重要的,那么为了更多的平等而牺牲一些效率还是有必要的。考虑到如果收入不能被无成本地分配,那么效率与平等之间就会有冲突,无论事实上的冲突是源于追求效率的特定分配结果还是为了取得公平的收入分配。

房产税的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效率问题值得重视。波斯纳认为,对一种行为征税就会促使从事那种行为的人们转而从事那些征税较轻的行为。但据推测,他们所从事的前一种活动生产率更高,否则就不必要用征税来使之从事第二种活动。所以,税收降低了资源使用的效率。①近几年各地频频出现“地王”,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作为“理性最大化”的人,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面前进行选择的结果。投机客通过不断炒高房价获得高额的利润或者把非商业住房出租出去以获得不菲的租金收入。房地产开发商大量囤房,高额的房地产利润激励着炒房客和房地产开发商对房产进行大量的投资,疯狂地占有社会资源。这些行为无一不是在告诉人们,房地产行业过度自由的市场状态助长了作为“理性最大化”的人做出忠于自身利益的选择。而在这种现实背景下,开始征收的房产税将会使得一部分投机客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始考虑是否放弃对现有房产的持有或者减少持有。

政府寄期望借由房产税的征收逐步改变现有的房产持有状况,平衡社会资源。但就目前的现实来看,基本上不可能做到人人都占有一样多的社会资源。那么,政府就必须在实现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的同时,积极地在效率与平等之间找到一个切合的平衡点。既能够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又完成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最优化选择。

三、我国房产税改革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推进中的累进制税制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发布《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12/2013-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报告中,“我们建议,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甚至可以考虑累进制,这一税制不仅覆盖新上市的商品房,且向现有存量房覆盖。”②

埃勃斯坦认为,如果政府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那么实际上就是从A那里获取财产给了B,而没有给A以补偿。政府通过征税(根据纳税人的得利而征税)为政府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财政支持。富人有更多的财产要保护,因此他们纳税更高就很恰当,但这意味着应征的是比例税,而不是累进税。累进税具有再分配性质,因此也就具有征用的性质(confiscatory),和任何福利项目一样,这些项目都没有按照为支持财政纳税的份额给于纳税人以相应的收益回报。③

人性就是这样,如果政府运用征税权和支出权对个人收入中的‘社会成分(人们可能会这样称呼它)进行再分配,就会同时对纳税人和接受福利者产生反向的激励。④激励那些接受福利者心安理得的享受纳税人交纳的用于公共资源建设方面的税收、接受政府基于公共性平等的补给。激励现有的纳税人放弃现有的纳税人身份,向接受福利者的身份转变。

实现大多数的人的平等是多么美好的期待。但是,无论这个结果多么吸引我们的人道本能和利他本能(或自然倾向),它却不仅与自由主义的传统观念相距甚远,而且它还设想了一种只有依靠摧毁性征税才能实现的财富再分配,以及为保证这种税收实现的一切强制性机构。⑤征税方法并非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最好的税收恰恰是一种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显而易见,累进制税制并不是调制房地产市场最优的税制模式。

(二)关于财富分配正义的问题

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只有当没有任何其他可选择的分配方式可以使社会中最贫困者的生活得到改善时,那么我们现存的收入和财富分配就是正义的。这种正当分配可能会很不平等,如以下情况:更为平等的分配对工作积极性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过大,以至于最穷的人所得到的较大份额收入在绝对数上少于他们在较不平等分配情况下所得到的相对小的份额收入。⑥

如果财富分配是不正当的,那么由此而生成的经济活动模式也就不可能强有力地被认为是正当的。就财富分配本身在很大程度上由市场决定而言,市场的正义不可能由有些正当分配的独立观念而产生。⑦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沉陷出过度的开放性和投机性,在房地产经济中,房地产开发商与投机客实现的不过是其人权之中的发展权,打击房地产利润率可能会减少供给,但是治标不治本,将高房价责任全部推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投机者是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商人追求利润的目标是天经地义的,而商业房地产对财政收入和经济发展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基于对公平的考量和对投机者的限制是房产税征收的重要参考因素,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房产税的此项功能。市场的公平正当应当由市场自身的选择决定,为了实现较大多数人的“平等”利益,而去牺牲较小部分人的利益其实也是一种不公平。

四、在波斯纳理论指引下,我国房产税发展方向

(一)比例税制比累进税制合理

如果没人依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纳税,那么这种所得税就是一种比例税制。一旦税率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即为累进税制——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管理问题。对累进税制——更准确地说,是对由累进税制所表示的高边际税——最为通常的反对意见是,它增加了相对于闲暇代价的工作代价,从而会导致一种闲暇代替工作的低效率状况。⑦可以相信的是,如果我们将比例税制——这可能比累进税制更能鼓励有效率的活动,并且管理成本较低——和向低收入团体提供转让性支付结合起来可能使穷人收益⑧

可能的情况是,如果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存在严重的收入不平等,处于中间的选民会具有增长的激励来支持重累进税,因为这样从富人到不富裕的人的重新分配机会将很大;高累进税降低了经济效率。所以,如果收入可以通过比高累进税更有效率的措施变得更公平,那么国民收入就会变得更多,因为收入被更加公平地分配了。但是这种分析挑剔地依赖于存在比高累进税更有效的措施和政治可行性,还依赖于政治结果的中间选民模式的有效性——这种模式忽视了政治过程中利益集团的作用。⑨即使上述假设所有的实施问题都不存在,为了更大的善而牺牲无辜人的利益也是非常令人不安的。

累进税制带有再分配性质,但是之前也有讨论过,最好的的税收是一种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而真正的公平也绝不是通过征税就能直接达到的公平。房产税征收的最大目的在于为国民提供最好最优的社会公共福利服务。在不改变现有的经由市场自由分配之下形成的资源分配模式的前提下,房产税的征收适用比例税制比累进税制更为合理。

(二)真正实现房产税的正当性

征收房产税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福利,而不是现在政府所希望的通过房产税来起到遏制房价的作用。现在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开征房产税能够有效的打击那些投机炒房的投资者以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囤房行为,认为房产税是政府抑制房价的一把利器。地方政府想通过开征房产税来抑制房价的攀升,可能会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并不是长远之计,除非地方政府对于房产征收重税,使得房产的价格推得异常的高,从而使炒房客不敢接受,但是这样一来我国经济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甚至是崩盘。所以房产税真正的作用是为国民提供舒适的公共福利,政府通过征收房产税是为了将其再投资于公共福利的建设之中,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政府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福利,如教育、治安保护、医疗卫生、养老金、贫困救济和娱乐设施等,所有这些都不是以直接的金钱支付形式进行的。这些福利对不同收入人群的整体收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不仅衡量这种影响是很重要的,而且决定如何在各不同收入阶段间分配成本(主要是税收)也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穷人孩子的公共教育经费主要由穷人家庭负担,那么公共教育就并没有造成社会中富人财富的净转移。但在实际上,穷人支付的税收虽然要比人们想象中的多(主要是间接的),但其在财富转移中所取得的比其支付的税收还多,但也许只是多了一点点。⑩

一个更加有效率的税收体系使政府用于执法、国防、环保、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和其他一些从整个福利角度来看资金不足的活动的收入增长更为便利。 尽管现在政府将房产税定位于调整房价的一项措施来实施,但是绝不能仅仅将房产税看作是一个实现政府短时期目标的工具,房产税真正的目的或者说是功能,不是调控现在的房屋分配状况而是通过房产税税收的征收为国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以及为社会公共福利服务。

注释:

⑥⑦⑧⑨⑩[美]理查德.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M]. 蒋兆康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②人民网:中国财政政策报告:十年回顾暨《2012/2013年度报告》发布会,2012年11月28日.

③④⑤美]理查德.波斯纳. 法理学问题[M]. 苏力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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