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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的探究

2013-04-29张洁

2013年8期
关键词:保障养老

作者简介:张洁(1992),女,汉族,重庆巫溪,本科,重庆工商大学。

摘要: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口老龄化趋势也在不断加快,因而“维权护老”也将成为一个新的社会性问题。由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和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等原因,我国农村老人赡养纠纷问题十分严重。本文将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村老人赡养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养老;赡养;保障;维权护老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家住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的老人周云丈夫于1968年不幸病故,自己一人将二子二女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她的子女有的在企业上班,有的甚至当了公司老板,经济条件都不错。随着时间流逝,周云因年老体衰无法独立生活,无人照顾,而四个子女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我们更加要对农村现有的养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找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使农村老年人真正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升他们的幸福感。

一、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的现状

根据调查所知,当前农村老人主要存在四种生活方式,分别是分担赡养型、不分不离型、三世同堂型、独自生活型。分担赡养型在多子女的老人家庭中颇多,分担赡养型又分两种,一种是子女按一定的比例分担老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用品,老人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另一种是老人在子女中轮流居住,老人生活的必须品由子女购买,这种类型一般是单身老人占得比例较多;不分不离型是指老人与子女虽没有分家,可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生活费用由子女提供,这种类型在子女少的家庭中居多;三世同堂型就是老人与子孙生活在一起,而生产生活中的事物主要由子女或者儿媳决定,老人只需要有时干点家务活或者帮助照看下孩子,生活比较单调;独自生活型是指老年夫妇或单身老人独自生活,生活费用由自己承担或者靠国家提供的补助,地里的农活靠自己或者左邻右舍的帮忙,这种类型的老人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孤寡老人、多子女和单子女的老人。

二、农村老人家庭赡养存在的问题

我通过调查走访,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因为各个村、各个家庭有不同的情况,所以产生赡养问题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也有一定的共性,现就以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为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农村经济条件差,子女经济困难,确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现在的农村老年人长寿的比较多,而其子女本身也已经步入老年,有的已经年老体弱,生活无法自理,丧失劳动能力,自己也需要有人赡养,因此无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不能给老人帮助和慰藉。还有的是没有什么致富技能,在贫困线的边缘挣扎,自己生活都不能保障,更别说赡养自己的父母。

(二)农村子女选择外出务工,无法照料老人。

现在,打工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老人留在家里,这些人员长期在外务工,不与家中老人联系,也不给老人经济帮助,老人无人赡养,心里得不到慰藉。因此造成家中的老人觉得自己被子女遗忘,衣食无着的他们只能靠自己拖着残体去打零工、捡破烂度日。

(三)赡养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观念差。

现实社会生活中,有的子女道德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觉得老年人是家庭的负担,在他们看来老年人既不能劳动,又不能给家庭创造财富,而他们还要供老人吃、住和养老送终,很不划算。这种人只想向父母索取,却不知尽“反哺”的义务,错误的把老人当做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还有些人认为“养儿防老”是千古不变的定率,错误地认为出嫁的女儿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尽孝道是儿子的事。

(四)子女之间以财产分割不公平或老人偏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农村,很多家庭在儿女结婚后就会采取分家生活,一些老人不知道维护自身权益,把家产都分给了子女,而自己的生活就完全靠子女供养。在分家的过程中,各个家庭当时的经济条件、财产状况和老年人的观念差异等因素,导致财产分配不平均,于是就有了以老人偏心的借口,拒绝尽赡养义务。但是要知道以父母偏爱某个子女、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三、 农村老人家庭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导致农村老人赡养纠纷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一是老人在家庭中的权威受到严重冲击;二是传统的孝道几经冲击已被歪曲;三是干预弱化、教育不力致使伦理道德滑坡;四是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造成孝文化在家庭养老中功能的削弱;五是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

针对以上农村老年人的赡养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特提出以下几条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提高公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

要深入基层和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民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要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要让老年人意识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二)在农村开展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评选活动,形成浓厚的尊老爱幼的社会氛围。

在农村定期评选好儿媳、好儿子、五好家庭,对孝敬老人的媳妇、儿子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树立道德模范,要让子女认识到,孝敬老人是光荣的事,推卸责任就是违法,促进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好风尚在社会上的形成。

(三)积极建立老年人生活、医疗等社会保障机制。

当前,农村六十岁以上老人不需要交养老保险费,每人每月就可以领到六十元生活费,医疗方面,建立了新农合制度,再加上承包地的收入,让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就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是物价日益增长、昂贵的医疗费用使得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就医难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政府多做工作,充分发挥社区、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帮助老年人尽快解决赡养问题,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要经常到农村去走访,关心问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让他们形成健康良好的心态。针对子女不在身边而寂寞、生病时无人照料的情况,可以建立农村养老院,集中供养老年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四)建设及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保障老年人的社会经济权利。

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也要依靠制度建设。可是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单独的养老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使农村养老制度的不能贯彻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中农村中老年人处于最底层,权利少,义务多,因此更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依赖宪法和法律让老人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的法制教育,加大对老年人的维权保护力度。(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何善军.农村家庭养老出现的新问题及其对策[J].人口与济,1995.

[2]潘剑锋.关于农村老人赡养问题的调查报告[J].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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