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中的法律场景与情感重构
2013-04-29崔蕴华
摘 要:民初小说《春阿氏》源于清末北京发生的真实事件。此案一出,各种“群体”如文学、报纸、法律等的积极参与,使得此事件成为众声喧哗的多元“文本”实践。一、从文本大量引用案件判决及摺子等可看出作者的用心,那便是借助小说重构或重建真实的法律场景;二、整个小说从开场到终篇始终呈现个体的哀怨与伦理叹息。它成为文学这一解释性群体的文化标识,亦对人类价值观的生动提醒。
关键词:文学 媒介 律法 解释性群体 公案书写
一、引言
文本的意义由何决定?编纂者、阅读者抑或批评者?这是令文艺评论家着迷的问题。尤其当书写的文学作品涉及历史记载时,围绕虚构与真实、修辞与实录等的讨论益加丰富,其意义恐似“狂欢的文本”令人炫目。长篇小说《春阿氏》便是这样一部多元意义叠加的文本典范。《春阿氏》写作于民国元年,民国二年(1912)由爱国白话报馆刊印,题名“时事小说春阿氏”,作者署名冷佛。小说此后多次再版,甚至京剧、评剧均有改编演出,可谓传播甚广。此书距今已经过去了整整一百年,几乎尘封于岁月深处,鲜有人问津。近些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关注它。文学学者从其京味语言、旗人风俗等方面进行分析,突出其作为早期京味文学的文学价值;此外,也有法学学者从清末律法的角度对其中所涉案件进行分析。小说情节源于当时真实案件。光绪三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即1906年7月19日,满族姑娘三蝶儿受母命嫁给镶黄旗下文光之子春英为妻,成为春阿氏。婚后数月,春英半夜被人以刀杀死于床上,春阿氏被夫家以谋杀亲夫之罪扭送至官府,左翼正翼尉乌珍接到此案去现场勘察,并提审春阿氏。春阿氏坚称自己与夫口角误杀了对方,要求速死。之后此案又经步军统领衙门及法部审理,最终移交大理院,大理院以疑案将春阿氏“监候待质”。1908年春阿氏病死于狱中。此案一出,一时轰动朝野,不仅小说、戏曲进行改编,甚至当时的一些报纸如《京话时报》《大公报》等亦积极参与案情的讨论。文学、报纸、法律等诸多“解释性群体”的参与,使得此事件成为众声喧哗的多元“文本”实践。它已超越“时事小说”的范畴,彰显出不同“解释性群体”的意义。下面试从两方面论之。
二、重构的法律场景与审案品格
小说《春阿氏》共十八回,前九回详细描述了案件的发生及审理细节。从文本大量引用案件判决及摺子等可看出作者的用心,那便是借助小说重构或重建真实的法律场景。我们先看看审案官员及相关审理程序。最初接手案件的是负责满族事务的官员左翼正翼尉乌珍,案发后他第一个赶到现场勘探。小说这样描写他:“话说左翼正翼尉,姓申,官名乌珍,表字恪谨,是正白旗汉军旗人。学识过人,处事公正。对于地方上,极其热心。在前清来季,官至民政部侍郎、九门提督,是时在翼尉任内。因京城警察,正在初创之时,便就着旧时捕务,斟酌损益,把翼下的技勇兵,编成队伍,打算人渐次改良,以为扩充警察的预备。是日查夜回宅,忽有厢黄满官厅,前来报称:该甲喇所属菊儿胡同内,小菊儿胡同住户文姓家内,有儿媳阿氏不知所因何故,将伊子春英砍伤身死。乌公见报之后,忙的吩咐小队,将文家一千人证一并带翼,并传谕该甲喇,好好的看护尸场。……又想着社会风俗,极端鄙陋,事关重大,不能不确实访查。”{1}他办案十分谨慎,先去仔细勘察,而后再拘案鞠讯,可谓十分尽心。当有民众及报纸认为春阿氏冤枉应将其释放时,乌公说:“阿氏屈不屈,是法律上的事,不能以哲理论断。”
在深入调查中,文光的妾“盖九城”及文光好友普云逐渐引起了人们的疑心,尤其市隐、淡然两人认为,“盖九城”本是妓女,风流成性,嫁入文家后又与普云嘻嘻哈哈,两人一定有私情,为掩盖私情而杀死文光之子春英并嫁祸春阿氏。这种推论十分符合传统语境下的案件审理进路与民众的道德诉求。我们在无数包公案、施公案等作品中会见到类似的道德评判方式,只要案件中出现长相贼眉鼠眼或风流妩媚的多半是犯罪嫌疑人。而在《春阿氏》中面对众人对“盖九城”杀人的怀疑,乌公却说:“这事可不能仓卒,一生评论非到盖棺时,不能论定。究竟这件事,尚无一定结果,你焉能速下断语。”简短的话语中充满了冷静与谨慎,这在传统公案叙述中是极少有的。
案件之后又提交到法部,法部官员蔡硕甫又亲临现场侦查,并询问各位亲属。每一位亲属的陈述都不尽相同,而春阿氏本人除了哭仍是低头啜泣,一会说自己还不如早死,一会说是自己误杀。在此情形下,案件仍无法水落石出,蔡硕甫又命令巡警厅探访局慧甫、砺寰、黄增元三人调查文光的亲友和阿氏的家庭背景。同时,刑部承审官员宫道仁也提出让社会上的侦探介入案件调查中,他说:“全此案中真相,非用侦探调查,不能明晰。若仅据阿氏口供,万难断拟。”对此葛尚书深表赞同,并提出:“另叫各界人士,指出错谬来。方为合法。如今朝廷上锐意图强,力除旧弊,倘书役皂隶们再有虐待犯人及受贿徇私等情,必须查明究办,勿稍循隐。”{2}可见除了社会热心人士苏市隐等人之外,还有体制内外不少系统的人或明或暗合力调查此事,呈现出晚清法律叙述的多元风姿。
就在春阿氏案件审理柳暗花明之际,晚清司法体制的改革也拉开序幕。当年(1906)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9月20日,裁定方案为“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任审判”{3},法部与大理院成立之后,两者却也开始了相互争夺权限的斗争。法部力求沿袭刑部旧有的司法权,而大理院則强调审判权应包括对案件的受理、复核等各项权力,维持司法独立。{4}1907年4月13日,大理院和法部办理移交,此案交由大理院办理。大理院经过详细推究并与法部、侦探等多方合议,案件并没有实质性突破,大理院张侍郎于是向葛尚书提出有关此案件的解决方案:
古来疑狱,有监候待质之法,现在之现行例,强盗无自认口供,贼迹未明,盗伙又决无证明者,得引监候处决。则服制人命案件,其人已认死罪,虽未便遽行定诚,似可援监候处次之例,仿照办理,葛公等亦深以为然。随令司员等先与侦察机关缮具公文,令其妥派侦探,细心采访。并令官道仁等查检旧时例案,有与此案相同者,好援例比拟,具奏请旨。{5}
此案由此以疑案上报,春阿氏随后被押入大狱,等待最终结果。就在案件延宕之时,却遭到了皇帝的严厉训斥。在此,皇帝成为威力极大的“一个人的解释性群体”,“以律和清楚但又狭窄的建立解释性规则的源头为基础,制定的文本只为一个观众——皇帝。皇帝,带着决定使判决生效的理解,制定了最后的文本”。{6}不久,大理院向皇帝上报了二次覆奏的奏摺,奏摺最后提到:
臣等再四斟酌,拟请援强盗伙决无证、一时难于定谳之例,将该犯妇春阿氏改为监禁,仍由臣等随时详细访查。倘日后发露真情,或另出有凭证,仍可据实定断;如始终无从发觉,即将该犯妇永远监禁,遇赦不赦,似于服制人命重案更昭郑重。{7}
上述奏摺用语谨慎、细致,看似合情合理,却也让人有一头雾水之感。有学者认为,判决书内容含混,而处理疑案的技艺则十分高超。这些奏摺、判决书等是法官这一解释性群体处理案件风格的极佳体现,它将上谕之意、官员之思、民众之情进行了不露痕迹的杂糅,最终融合成官员自己的审判策略与文化意涵。“因为他们适用着最普通的准则,并且分享着制作判决书的策略。每个解释性群体有意义的作品正成为公众关于社会状态、法律固有的公平与提供审判的功能、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与功效等方面意见的大集合。”{8}
平心而论,此案的审理已经比之前有所进步。清末新政及司法改革前后,僵硬老化的办案模式逐渐被打破,出现一些新的气象。小说叙述将法律文献串联在文本中时,虽然也对审判的最终结局感到遗憾,但并没有谴责审案官員的审查能力,更没有提及官员腐败等常见的官场黑暗。笔者并不认同有些学者对此案所作的道德性评判:“上自刑部堂官,下至狱卒皂隶,无一不是昏聩凶横,贪赃枉法,残忍狡诈。公堂上动辄非刑,昼夜熬审,牢狱里虐待无休,视同狗彘。清王朝的整个司法制度,实与人间地狱无异。”
从初审官员乌珍到最高审判机构大理院的官员都是揆情度理,全心办案。不过,最终结果仍然还是不尽如人意,成为“疑案”。尤其令人扼腕叹息的是,结案之后没多久,春阿氏就病逝于狱中。从小说对乌公、宫道仁等官员的审案品格来看,已经不再是传统公案故事中“英雄式的司法正义”或“幻想式的司法正义”了。传统叙述中的司法正义塑造主持正义之神话性的人物,拥有着超越现实的能力。而且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当遭遇事实上绝无可能突破的困境时,它可以经由一种想象式方式顷刻将问题解决。{9}
春阿氏之死让我们不得不对整体的文化语境及体制进行反思与考量。案件的遗憾性结局并非官员无能的结果,而是当所有官员尽力却仍无法完美结案时,反而彰显出整体时代的困境与尴尬。其中,皇权与官僚体系的矛盾便是主要症结所在。小说的高明之处在于,没有将案件描写成当时流行的谴责小说,而是在晚清律法变革之际展现人类文明中的生存困境,这比任何的简单谴责都要深刻。
三、案件的文学“填补”与情感建构
让我们回归最受欢迎的另一解释性群体——文学。无论庭审实录还是报刊舆论,其局限显而易见。前者受众面极小,后者则受时效性影响。而文学则充分发挥自己在故事叙述中的优势以审美性的话语诗化地阐释了“缺失”的心灵空间。由此,不同的解释性群体往往汇集于文学之中,呈现丰富的人文蕴涵。晚清受人瞩目的四大案件几乎全部是通过文艺作品才被民众所了解;也只有通过文艺,百年后的我们才能在大众化阅读中感受鲜活的艺术魅力。可以试想,没有《杨乃武》的各种小说、评书、电影、戏剧、电视剧,此案可能仅仅成为法律史家的学术研究对象,无法如此深入人心。很多律法知识也是通过文艺而逐渐渗透入民间的。“法律知识从宗教仪式、集市上的表演、市面上的说书者、小说以及审判自身等各种没有异议的公开途径而来。因此,尽管普通民众缺少讼师所掌握的程序细节,也不及刑部官员精通案件档案及案件分析,但他们已远非对作出审判决定无知的解释者。”{10}由此,法律与文学这两大解释性群体以独特的方式得以交汇。
作为与法律、报纸不同的解释性群体,文学拥有自身独特的阐释空间。整个小说从开场到终篇始终呈现一种娓娓道来“闲谈式”的叙述姿态。故事以苏市隐、原淡然两人在普云楼相聚展开情节。这两个人物乃为小说而设,两人名字中已经显出超然的处事风范与性情。一个是城市隐者,大隐隐于市;一个是淡泊名利,洒脱旷达。这两个人物也许暗示小说一种超然的叙述姿态。两人在闲谈中偶遇友人普二,普二不经意间提到自己正在给文家帮忙借孝衣,因为文家的一个亲戚去世,全家人都要去吊丧。这里叙述娓娓道来,似乎在闲谈一个市井故事、一个满族家庭的日常生活。而恰恰就在春阿氏随公婆去吊丧回来的当晚,春英被杀死。这种缓中藏急的叙述实为传统小说中常见的“忙中闲笔”,将作品的整体节奏拿捏得缓急有致。
全书临近结尾处,以大侦探家张瑞珊与几位友人的谈话而收束全文。当真实案件纳入闲谈之笔时,颇有《三国》“古今多少事,尽付笑谈中”的古典意境。张与苏市隐、慧甫、乌公几人吃酒聊天,张将自己跟踪春阿氏表弟聂玉吉最后得以查清真凶乃玉吉之事娓娓道来,引得众人一片赞叹。乌公此时也将自己从审理案件之初到结案时的日记展示给大家,日记中已经记明玉吉乃是真凶。至此,作为体制内官员的陈述与体制外侦探的调查不谋而合。众人从案件谈到旧式的婚姻制度,甚至谈到春阿氏与玉吉两人的关系问题。在众声喧哗中,乌珍最后说:
可笑京城地方,只知新衙门好,旧衙门腐败,哪知道事在人为,有我在提署一天,就叫这些官人实力办事,亦不必仿照外洋,讲究浮面儿。先从骨子里下手,没什么办不到的事。再说西洋侦探,也不过细心调查,能够一见则明就是了。究实那调查手续,并不是纸上文章,可以形容的。我以为中国侦探,只可惜没人作小说。果真要编出书来,一定比西洋侦探案,不在少处。{11}
这段闲谈实非等闲之笔。它似乎在告诉读者,新式文明虽好,旧式文明也有其益处,不可简单废之。无论新旧还是要看其中“人的作为”。作为清末一名普通的满族官员,乌公除了关心案情,竟然也对流行的侦探文学阐述了自己的“文学主张”:只要努力,本土的文学一定会超过西洋文学。这种结论实为创作者的文学诉求与企望。清末开始流行的《福尔摩斯探案集》大大丰富了国人的文学想象,锻炼了民众的推理能力。从第一本西洋侦探小说1872年出版、流行到《春阿氏》付梓之时已经整整过去了三十余年,当初阅读的狂热已逐渐沉淀为更深层的文化思考。
《春阿氏》复杂之处在于,既有传统公案“官员主审”的路数,又添加了西方侦探文学“侦探断案”的因子,这种双重书写恰到好处地统一于作品中,颇具近代文化气息。整体故事不再有善恶报应、神鬼相助等传统窠臼,对审案官员也不再过于突出其或清或贪的两极道德色彩。侦探的介入也为小说增添了几缕新意。但是,整体而言,其叙述仍裹挟着“评书”式的本土话语风范。《春阿氏》以独特的书写方式将西方文化吸纳整合入本土文化之中,呈现公案与侦探结合的近代公案书写风范。
小说第十到第十八章以细腻的篇幅再现了春阿氏从闺中少女到婚后怨妇再到“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这种文学性“填补”正是其最具魅力之处,同时也与前九章的法律叙写形成太极式的对立统一关系。这些是法部档案中无法看到、报纸媒介中缺失的审美维度与情感空间。春阿氏乳名三蝶儿,自幼父亲去世,母亲德氏抚养其长大。德氏从妹额氏生有一儿一女。其子聂玉吉幼而聪敏,长而好学,气宇轩轩,不可一世。两家隔墙而居。三蝶儿与聂玉吉耳鬓厮磨,感情深厚。数年后,有媒人为三蝶儿说亲,德氏应允,三蝶儿暗中得知,由此抑郁寡欢。不久聂玉吉家中惨遭变故,家境愈发凄凉。一次三蝶儿与表妹丽格去舅舅家办事,路过聂玉吉家,进去一看,破桌冷炕,霉味四散,遂感叹不已。两人久未相见,相顾凄然:
玉吉亦无限伤惨,低头滚下泪来。因恐三蝶儿看见,惹她难受,转身便出去了。三蝶儿亦无限伤心,望着玉吉出去,扭头以手帕擦泪。因恐丽格看破,遂揉眼道:“眼里好疼,多管是沙子迷了。”说着,只见两只杏眼,立时红肿。蕙儿道:“许是眉毛倒了。你看你这鼻涕,”三蝶儿一面擦泪,又醒了鼻涕,哑着嗓音道:“梁妈,咱们几年没见了。”说罢,哽咽起来,把蕙儿、丽格等都闹得慌了,唯有梁妈心里,略明其意,随笑道:“姑娘是记错了。常在一处的人,若偶然离了,就像许久不见似的,其实才一年多的光影。”……丽格饮了口水,听了蕙儿的话,着实惨切,随向三蝶儿丢个眼色,要她赶紧告辞,免令蕙儿伤感。不想此时三蝶儿两眼直勾勾,望着墙壁,心却没在这里。丽格与梁妈说话儿,并未听见。一手挪过茶壶,正欲倒茶,不意花的一响,倒得满了碗,连桌上都是水了。梁妈嗳吗一声,走来擦水。三蝶儿亦不甚介意,只见茶碗里,满是茶叶末子。端起碗来,一饮而尽。蕙儿嚷一声道:“姐姐是傻子不成,怎么连茶叶亦咽了?”三蝶儿恍然醒悟,忙用手巾角,擦抹嘴唇,引得梁妈、丽格大笑不止。玉吉亦自外走来,欲留三蝶儿等在此吃饭。三蝶儿痴痴怔怔,没得话说。{12}
此段描写家境惨淡之后两人见面的激动、凄凉、欲言又止乃至痴傻,颇为传神。这种小儿女情怀令人想起《红楼梦》中的宝玉与黛玉。《春阿氏》随处可见对《红楼梦》的模拟,如三蝶儿月夜听曲,当听到《西厢记》中“夜深香露散宫处”一段时感慨不已。崔莺莺月夜降香,却无法表达内心情感。张生隔墙也无法见到玉人。此情此景都似乎在暗示三蝶儿与玉吉两人的微妙情感。借曲达情,情思萦逗,缠绵固结,颇似红楼梦第二十三回《西厢记妙词通细语牡丹亭艳曲警芳心》。从《西厢记》到《红楼梦》再到《春阿氏》,形成文学中独特的“互文性”。从《西厢记》开始,中国长篇叙述性文学中已经逐渐形成女性面对爱情的共同化叙述风格。月夜感叹、花园伤怀、听曲悟情成为明清文学常见的审美情境与叙述场域。
小说《春阿氏》为我们戏剧性地“重构”了春英被杀死当晚的情形,很多学者包括法学家也十分赞同这一推测。小说告诉我们,新婚后不久春阿氏去亲戚家吊丧,偶然见到了聂玉吉,春阿氏凄婉的眼神似乎多少流露出几丝无奈。而聂玉吉又恰巧从别处听说春阿氏在夫家的悲凉境遇。于是他怒不可遏,遂于当晚闯入春阿氏房中,将春英杀死。作为应受惩罚的杀人犯,聂玉吉在法律上的形象应该是单一的。闯入——砍人——逃走,如此而已。这种法律形象是“一种无视个体犯罪的相关品行、记录或特定罪行情形的程序排除了在最终确定死刑之外考虑仁慈的可能性,排除了考虑来源于多种人类弱点的减轻因素的可能。它不是将所有犯了规定罪行的人看作独特的人类个体,而是看作没有脸庞的、无法分辨的、将要遭受死刑无情惩罚的大众成员。”{13}当文学语言恢复了日常生活的完整语境,我们看到的却是与之不一样的活生生的情感个体、一个独特的伦理形象。
春阿氏、聂玉吉这些个体生命的细致书写与情感建构,以审美的方式呈现了鲜活的生命形态。春阿氏的凄婉、含蓄、泪水、悲情……玉吉的爱恋、无奈、放弃、激愤甚至走向犯罪的冲动与实施……这些个体叹息点染出丰厚的伦理信息。玉吉杀人后一时着慌逃走,当得知春阿氏被捕入狱后他也曾想到自首,但又考虑:“我若出头投案,死何惜足。但恐牵连姐姐,落个不贞不淑之名,陷入同谋杀夫之罪。但愿神天默佑,由始而终,那么叫姐姐抵了偿,好歹保存住了名誉,我便即时死了,也是乐的。”祝告已毕,站在文家门内,泪在眼眶内,含了许多,此时方才滴下。如若投案,不仅他与春阿氏双双性命搭进去,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毁掉春阿氏的名誉,毁掉两人幼小无猜逐渐建立起来的纯真情感!这当然也是春阿氏不愿看到的。由此,也能理解春阿氏在庭审中的无数次“哭泣”“垂泪不语”。
在得知春阿氏病逝狱中后,终日躲避流浪的玉吉他此生再无牵挂,于荒坟处上吊自杀,终于安心地踏上了“此生未种相思草,来世当为姊妹花”追寻精神挚友的路途。这些个体的哀怨与伦理叹息成为文学这一解释性群体的文化标识,它丰富了阅读者的审美体验。小说阅读并不能提供给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全部故事,但是它能够成为一座同时通向正义图景和实践这幅图景的桥梁。进而言之,“文学想象同时是公民身份理论和公民身份实践必不可少的一部分。”{14}
{1}{2}{5}{7}{11}{12} 冷佛:《时事小说春阿氏》,爱国白话报馆刊,民国二年版,第三回,第七回,第九回,第十六回, “弁言”,第十二回。
{3} 故宫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页。
{4} 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3页。
{6}{8}{10} [美]欧中坦著、王冰如译:《解释性群体:清朝的法律与文学》,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号,第129 页,第130页,第131页。
{9} 王瑷玲:《洗冤补恨:清初公案剧之艺术特质与其文化意涵》,收入熊秉真编《让证据说话》(中国篇),台北麦田出版公司2001年版,第25页。
{13}{14} 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第48页。
基金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度校级规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
作 者:崔蕴华,文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文学、法治文学。
编 辑:张晴 E-mail:zqmz06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