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造虚假陈述案始末
2013-04-29
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刊登《银广夏陷阱》,称银广夏1999年、2000年业绩涉嫌造假。
8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正式立案稽查,并于8月5日派稽查组抵达银川。
8月8日,银广夏董事局第三次发布公告表示:公司决定成立核查小组,于8月4日进驻天津公司。经初步核查,天津公司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问题严重,需要彻查。
2002年3月21日前后,中国证监会调查结束。
2002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改正;鉴于银广夏的部分责任人员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查清此案后,再对银广夏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2002年6月6日,1000多位股民的诉状送达银川市中级法院, 银广夏系列索赔案剩余的诉讼请求金额为1.72亿元。
2002年12月20日,历经三次侦查两次起诉,“银广夏造假案”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6名被告人董博、李有强、丁功民、刘加荣等因分别涉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03年9月16日,银川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李有强、丁功民、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2006年11月21日,ST银广夏公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不超过2000万股股份的办法来赔偿股民。
2006年12月21日,银广夏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
2007年5月25日,以上这批转增股份完成过户;2007年7月2日,ST广夏限售股份已获解禁可上市流通。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至此双双圆满落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