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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商务涉税的分析

2013-04-29黄晓珊

中国证券期货 2013年8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电子商务

黄晓珊

【摘要】本文通过对已有文献研究成果的分析,从电子商务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对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秩序产生的影响、现有的电子商务税收方案和对策两方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行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征税;税收征管

一、电子商务涉税特点

(一)无店铺经营:纳税登记效力减弱

在传统商务中,政府依靠纳税登记制度掌握应纳税人的名单,规定企业在工商注册时,必须先进行纳税登记,然后才能获得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商事营业”。然而,电子商务无店铺、虚拟化经营的特点使纳税登记制度的效力被大大削弱。

首先,从企业自身缺少进行纳税登记的动力。为了向交易对方表明自己的可信身份,向对方提供发票,招聘员工,传统企业需要营业执照。在电子商务中,B2B企业或需要招聘较多员工的大企业依然需要营业执照,仍然需要进行纳税登记。但是对于人员较少且以个人为销售对象的B2C、C2C电子商务,即使无营业执照也不影响经营。因为客户对网上店铺的信心来自于交易系统提供的交易保障,如第三方担保支付、信用评价等。只要坚持先收货后付款,无论商家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找到商家的位置、甚至商家身份是否真实,都不影响客户付款的安全性。在这种顾客普遍不关注商家的营业资格的情况下,企业进而也缺乏申请营业执照的动力,通过工商注册进行纳税登记的效力大大减弱。

其次,税务部门缺乏网络追查的积极性。传统商务大多依托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难以开展业务。因此,通过对经营场地的抽查,可以对无证经营产生较为有效的控制。而对于通过网络销售的电子商务,因为其不需要固定场地,所以无法通过对场地的检查发现是否进行了纳税登记。如果逐个调查各个网址,又因目前尚未建立交易平台与税务部门之间、以及各地税务部门之间的有效信息共享机制,不但调查工作量大、效率低,而且即使查到了经营者,也未必属于本辖区。所以,各地税局也都缺乏在网络上追查的积极性。

(二)零售比例提高:税源更易隐瞒

传统交易中存在多道中间环节,通过对这些中间商的发票管理,可以有效地统计其应税收入。而电子商务中,生产商可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进行零售,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可能为了得到优惠价格不索取发票,这样就会瓦解通过发票管理掌握企业收入的计税机制,形成偷漏税的根源。

(三)支付电子化:资金流监控缺位

传统的商业模式下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一般较小,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可以用脱离银行监控的电子货币支付,逃税的可能就大大增加了。如果信息源为境外某地的银行,税务部门则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四)交易环节分散: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

交易环节分散化,是指组成交易的各个要素由传统商务中的聚集一地,改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分处各地,从而形成各要素所在地政府对税收管辖的争议加剧或协调失灵,及跨国避税的加剧。交易环节分散化的表现有:纳税主体注册在一地,经营在另一地;买方在一地,卖方在另一地;签约在一地,交货在一地,结算账户又在另一地,等。

交易环节分散对国际税收管辖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第一,模糊了所得来源,加剧了税收管辖权冲突。电子商务使企业可以将经营活动分散在全球不同的国家家,致使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甚至连管理控制中心位于何地都难以确定,对来源地管辖权和民管辖权提出了挑战。第二,散化了国际税收税源,有可能使涉税各国无税可收。利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对于无常设机构的来源地税收无法征收的弱点,企业甚至可通过电子商务,进行全球资源配置,不对任何一国缴纳税收。居住和收入来源国甚至根本收不到税,更不用谈如何分配了。

二、电子商务税收方案和对策

(一)免税方案

方案具体内容为:

1.除现有税种外,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

2.对无形产品的网上销售,如电脑软件、网上服务、数字化出版物等,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研究除关税及国内流转税,如销售税、消费税等。

3.实物商品的网上销售税收仍与传统处理相同。

该方案自1998年在美国实施,并于2003年到期。在此期间,世界各国不同程度地借鉴或采纳了这一方案。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也通过了internet零关税协议。根据WTO《信息技术协议》的要求,原则上从2000年1月1日起,该多边协议的成员方应取消对包括各种软件在内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但任何国家均未承诺对有形商品的网上销售免税。尽管某些情况下免税是最优选择,但这些条件在实践中实现的可能性不大。

(二)比特税方案

联合国主张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按电子信息流量征税。对每发送100个大于1万比特的电子邮件征收1美分税款,并将此项收入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比特税难以区分交易信息和非交易信息,同时对交易金额无法辨别,违反税收的公平原则,因此该方案受到了大多数人的反对。

(三)托宾税方案

托宾税是指对电子商务中的全部货币流量课税,它主张按货币流量征税。这种税与经济活动的关系很清楚,对实际交易和互联网经济都能适用,但它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对每一笔电子交易的货币值勤做详实的记录,因此可操作性较差。

(四)预提税方案

预提税是对跨国所得的所得税进行税收分配的一种方法,其方法为: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间接投资所得在支付时进行预先扣缴,由所得来源国(买方所在国)在采用比既定税率更低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扣,而卖方居住国在对纳税人进行所得税征收时对来源国已经征过的所得税额进行抵扣。预提税的操作机制是“税收分享原则”,需卖方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订有相关税收协定。

(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1.将电子商务所得与传统所得合并考虑,进行税收管理将税务、工商、银行、海关、邮政等各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从资金流、信息流、物流多方监控税源,从法律、行政、道德、技术多方提高纳税遵从度;国际、国内一盘棋。

2.提高纳税自觉性,加强廉政建设,使纳税人认同“税收为人民”的真谛;加强税法宣传,使人们真正意识到纳税是义务,逃税是一种丑恶的违法行为,通过道德约束纳税人的行为。

3.依靠税务信息化提高管理水平,以“金税工程”为基础,研制开发电子商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发挥”金关工程”功能,将金关与金税进行有效链接,将出口货物专用税票、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纳入到“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子系统中进行监控与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监控;开发征税软件,集成到交易网站上,对每笔交易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直至自动汇缴。

4.修改“常设机构原则”:放宽常设机构关于“固定场所”的认定条件,代以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经济联系条件,来判断是否可进行来源地税收管辖征收,如可认定服务器和ISP也构成常设机构;或干脆取消此原则,以“利润来源地原则”代替。

参考文献

[1]甘丽华.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期待“国标”[N].中国青年报,2011-7-5(05).

[2]游振宇.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冲击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7(12):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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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强.商人登记相关问题之探析[J].保定学院学报,2010(1):43-46.

[5]李风荣.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04(B4):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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