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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职工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13-04-29黄力群

中国经贸 2013年8期
关键词:月工资个税税额

黄力群

摘要: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根据变化分析,相应的税收筹划空间也发生了变化,本文作者分别对职工工资薪金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和全年收入的最优税负进行了纳税筹划,以达到合理避税,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的目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2011年9月1日起,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生效,统计显示,对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减税效应明显,然而由于各单位薪酬发放方式不同,或是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存在等因素,税收筹划的空间仍然很大。而企业作为职工工资薪金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增加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必将提高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一、新旧税法的变化分析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涉及到的有:

1.起征点从2000提高到3500。

2.从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减少到了7级,取消了原来的15%和40%的税率级次,并把5%的税率调减到了3%,相应的应纳税额级距也有所调整。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推算出月收入38600是个临界点,38600以下的人员都可以或多或少的减少税负,其中收入段在8000~12500的减税最多达480元,收入段在22000~38600的减税5元,差别不大,而超过38600的税负将增大。(此文的收入均指扣除四金后的应税收入)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

现在很多企业都是实行工效挂钩的绩效考评方法,因而年终奖往往占全年收入的比例不低,而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基于这种特殊的计算方式,我们发现在适用不同税率档次的收入区间的临界点附近,由于税基的全额适用新税率,税额会跳跃式增长,产生税前收入增长但税后所得减少的情况,因而应避开这些无效区间。如表1所示。

对于年终奖的无效区间,解决办法之一是将部分超过临界值的年终奖分配到当月工资薪金中发放。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笔者发现,相较于调整前的年终奖,本次调整对于年终奖在54000以内的,可以起到减税的作用,而由于取消了15%、40%的税率档次和税额级距的变化,使得年终奖在某些区间内整体税负要增加将近5%,如54000-60000,108000-240000之间等,而同样的用年终奖适当分拆作为当月工资薪金发放,即使工资薪金适用税率提高,税负也会相较年终奖全额适用高税率要小。

如:某职工的月收入为8000元,年终奖60000元,按正常的计算方法,工资个人所得税为(8000-3500)*0.1-105=345,年终奖个人所得税为60000*0.2-555=11445,,合计为11790。若将年终奖分为54000,剩余6000并入当月工资,则工资个税为(8000+6000-3500)*0.25-1005=1620,年终奖个税为54000*0.1-105=5295,合计为6915,前后两种方法相差4530元,可见筹划方法得当的重要性。根据上述情况,可以推算出一个年终奖与当月工资的合理分配区间,见表2。

三、全年收入的最优税负筹划

从目前各行各业的薪酬发放来看,普遍存在工资薪金与年终奖发放比例不合理,没有达到最优税负的效果,这就需要企业薪酬制订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配合,事先筹划,找到薪酬发放和纳税方案的最佳结合。

如:某职工的年收入为100000,方案一设为月薪7000,年终16000,则全年税额为((7000-3500)*0.1-105)*12+16000*0.3=3420,方案二设为月薪5000,年终40000,

则全年税额为(5000-3500)*0.03*12+40000*0.1-105=4435, 差额为1015。

通过推算,假设月工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通常涉及到的收入范围做出如下分配:

根据这个表格,同样的上例收入的最优分配方案应该是年终奖18000,月薪6834,全年税额为((6834-3500)*0.1- 105)*12+18000*0.3=3260,比较优方案一还少160元。当然实际操作中不可能完全按照上述理想方案,但不难分析看出,根据本次税法的调整,企业对于职工的薪酬发放原则应该是尽量提高月度工资薪金额度,且均衡发放,而适度控制年终奖的发放总额。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一方面在客观上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个税的所有纳税人实行“一刀切”,而不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在现行的税收法律体系在短时间内不可能有所改变的情况下,通过事先合理的纳税筹划,实现合理避税,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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