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安全教育法”的若干思考
2013-04-29柳卫民
柳卫民
摘 要: 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注重,我国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了相关教育活动。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很健全且教育现状令人担忧,究其原因广大公民安全意识尚待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立法亟待加强。
关键词: 教育立法 安全教育法 必要性 基本原则 基本内容
当前,安全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党和政府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且深层次的,安全教育不力,相关法制不健全。依法治教是时代的要求,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安全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新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工作是当前安全教育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就“安全教育法”的制定作探讨。
一、制定“安全教育法”的必要性
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工作不仅是不断促进安全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也是更好地保障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安全教育法”是保障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
实践表明,安全意识的提高是预防事故发生的先决条件。制定“安全教育法”,可以提高人们对安全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站在历史和未来的高度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开创一个全员育人、全方位工作、全过程培养的教育工作新格局。通过“安全教育法”的制定,可以明确界定安全教育的目的、方针和办法,规定国家、组织和个人在安全教育中的地位、义务和职责,这就有助于促进党政群齐抓共管、密切配合、精干高效的安全领导体制与安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的真正建立。通过这样一种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共同推动安全工作的合力。
(二)“安全教育法”是推进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安全教育法”的制定是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规范安全教育内容。安全教育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全社会性的系统工程。目前,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中小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必修内容,根据不同阶段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另一方面,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障安全教育所需物质条件。必要的物质投入与条件保障是安全教育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要确保安全教育的重要地位,就必须努力增加安全教育投入,并逐步改善安全教育发展的物质条件。同时,制定“安全教育法”有利于保证安全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作为对教育效果优劣与水平高低的评价,最终体现在培养对象的质量上,我们必须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法律法规,从宏观上监督和保障安全教育的基本质量。[1]
二、制定“安全教育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育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教育立法活动中所要坚持的主要准则,它是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制定“安全教育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因時制宜与法制稳定相结合
因时制宜就是要求在制定“安全教育法”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准确把握时机,采取适当的措施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工作。如,针对一段时期多次发生的校车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伤亡,《校车安全条例》的立法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注,全社会也高度关注,相关工作迅速启动,并很快得以颁布实施。必须指出的是,因时制宜必须保证安全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对稳定性,需与法制稳定相结合,避免“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
(二)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相结合
制定“安全教育法”应结合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创造新的法律规范,以适应调整安全教育关系的需要。但制定“安全教育法”,一方面需要解决好与上位法之间的衔接配套问题,避免产生照抄照搬上位法、抵触上位法等现象,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同一位阶上的法规(包括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相互之间协调一致的问题,避免产生相互交叉或相互冲突。这就要求把因地制宜与法制统一结合起来,要求“安全教育法”不得与宪法、法律所确立的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相抵触。[2]
(三)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因势制宜就是指制定“安全教育法”时应审度安全形势的变化,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动态的角度主动地加强安全教育立法。“安全教育法”制定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内没有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要求“安全教育法”既符合我国安全教育的实际情况,又充分考虑我国安全教育的领域特点和状况,充分利用国家赋予的各项立法权力,进行法制创新,创制出其他国家与地区没有创制的新规则,拓展教育立法发展的独特空间,因势制宜与法制创新相结合。
三、“安全教育法”包含的基本内容
“安全教育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发展安全教育的具体政策及措施,主要包括:
(一)安全教育管理部门职责的明确
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积极参与。“安全教育法”中必须明确各级各类安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地位、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等,明确各级各类安全教育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组成及其职责,将安全教育活动的责任和要求,落实到安监、宣传、广播影视、文化、教育、公安、交通、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等各种社会群众团体,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从而扭转以往安监部门“孤军奋战、包打天下”的局面,有力地推进安全教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
(二)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
经费的筹措是教育中一个永恒的共性话题,安全教育也不例外。西方发达国家与地区实践经验表明,即使是在经济状况相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采用了不同的教育经费筹措方法,结果安全教育发展速度不尽相同。坚持安全教育优先发展,就要确保财政等相关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并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安全教育法”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安全教育经费的筹措,确定安全教育经费拨款、集资、使用管理办法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安全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等等。
(三)安全教育的法律监督
安全工作作为社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法”必须明确安全教育监督机制,明确监督主体及其责任。实践证明,没有相关主体或责任不清,安全教育法律法规就会缺乏约束力,不利于对安全教育进行有效监督。由此可见,“安全教育法”应明确规定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约束其积极履行监督的权力,从而做到有效、高效监督。
总之,安全工作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系统的社会工程,安全教育立法作为这一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制定“安全教育法”是我国安全教育法制化与实现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彩霞.论交通安全教育[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5).
[2]田丽君.我国综合交通规划立法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基金项目:2011年度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计划成果,项目编号:B2011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