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下货代防范提单托运人的法律风险
2013-04-29沈涛
沈涛
FOB是目前国际上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根据FOB术语,买方是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由其负责租船和货物保险,而卖方则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发货人,由其提交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在实际业务中,国外买方通常委托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代为订舱。为操作的便利,国内卖方通常会委托同一家货运代理企业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货运代理企业防范FOB条件下提单托运人的记载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承运人签发提单是法律赋予托运人的一项权利,但是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承运人的人。在FOB贸易条件下,契约托运人为买方,实际托运人为卖方。
一、提单托运人的记载风险
根据提单法律制度,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因此谁是提单上的托运人意义重大。货运代理企业完成受托事务后从承运人处取得代表货物权利的提单。
货运代理企业无论作为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必然涉及签发提单问题。但是在同时面对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时,承运人应向哪一个托运人签发提单,法律规定的并不明确。
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无船承运人自己签发提单,应注意在托运人栏中填写实际托运人(即境内货物卖方)。一旦实践中,实际托运人要求货运代理公司填写托运人为缔约托运人或其他第三方,货运代理公司为降低风险必须在放货前要求实际托运人出具保函,将来发生纠纷由实际托运人承担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并放弃对货运代理企业的求偿权利。因为对于货运代理公司而言,尽管其接受双方的委托,但是其委托的内容是不同的。对于国外卖方,货运代理公司只负责为其订舱,履行订舱相关的义务即可。对于国内买方,货运代理公司需要为其负责运输,完成运输一系列的环节,包括为其提供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
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作为托运人,以自己名义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出运货物。则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为货运代理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再开具自己的HB/L给国内卖方。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要求实际承运人以MB/L形式出运货物,则最好不要将境外买方直接约定为托运人,也不要直接约定为收货人,而是要争取将提单上的托运人记载为实际托运人。
二、提单交付托运人的风险
根据提单法律制度,控制提单可以控制货物,同时提单对于办理报关、报检等进出口手续至关重要,因此提单的交付对买卖双方意义重大。目前,我国货物出口多采用FOB价格条款,出口方能否取得提单直接牵涉到我国众多出口企业的利益。FOB条件下,实际托运人与契约托运人同样具有请求海运承运人交付提单等运输单证的权利,在货运代理企业分别接受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委托时,应将运输单证交付给哪一方呢?
不管是货运代理企业开具的HB/L,还是货运代理企业收到船公司签发的MB/L,一般应交付给实际托运人。根据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契约托运人的委托办理订舱事务,同时接受实际托运人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实际托运人请求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规定采取了保护货物所有人利益的司法政策,明确货运代理企业应向实际交付货物的卖方交付提单。对于一些怠于向货运代理企业请求交付单证的实际托运人,货运代理企业应履行报告义务,及时询问实际托运人如何处理单证,取得实际托运人的书面授权,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介入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之中。
因此,在FOB术语下,货运代理企业应尽量将提单上的托运人填写为国内买方,并将提单等运输单证将国内买方。
参考文献:
[1]王丽辉.FOB条件下卖方的货物控制权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13.
[2]顾艳钰.FOB条件下货物控制权人问题[D].法学研究生,2011(秋·21).
[3]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21/20120326095744.htm(2013-5-1).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