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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人命救助独立报酬请求权的研究

2013-04-29曹阳

2013年9期
关键词:人命救助者海难

作者简介:曹阳(1990-),女,天津市人,大连海事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摘要:海难救助中,将财产救助中的报酬救助模式简单植入人命救助中,虽然可提高救助方的积极性,但同样可能损害人道主义原则。对此,一方面,传统的义务救助模式不可舍弃;另一方面,报酬救助模式在引入时必须适当改造,使其与义务救助模式形成错落有致的互补,以提高海上人命救助的效率,维护海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海难救助;救助标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

—、海上人命救助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海上人命救助內涵

海难救助也可称为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1]故海上人命救助即是将在海上遇险的人命作为救助标的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海上人命救助通常可发生在不同情况下:一是救助人既救助了人命又救助了财产,且救助有效果;二是部分施救者实施了救助人命的行为,而其他的施救者实施了救助了财产的行为;三是施救者只救助了人命而没有财产被救起。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法律地位

我国海商法第185条明确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从该法条中可得出这样的结论,纯人命救助在我国是无法取得酬金的,人命救助者只有在财产救助且有效果或环境救助起到作用时,才可以凭借其救助人命的成果获得一定比例的救助报酬。

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报酬请求权的三种学说

(一)否定说

支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海上人命救助体现的是人命救助者的道德水准,认为(对财产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依附于获救的财物上,纯人命救助并无财产可供支付酬金。该说已不适用于现在的社会,因为它致使救助人为了确定的得到救助报酬,通常只重视救助货物、船舶等有型财产或者环境而忽略人命的救助,弃人命于不顾,使保障海上人命安全成为口号。世界各国已逐渐抛弃否定说。[2]

(二)相对肯定说

相对肯定说即为独立的人命救助,它是包括我国在内大多数国家目前的立法观点。该说的典型运用体现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6条规定:“1、获救人无须支付报酬,但本条规定不影响国内法就此作出的规定。2、在发生需要救助的事故时,参与救助作业的人命救助人有权从支付给救助船舶,其他财产或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救助人的报酬中获得合理份额。”

此观点仍然不允许纯人命救助可以请求救助报酬。但为防止实践中人们轻人命重财产的情形出现,法律规定了人命救助的绝对义务作为补救。例如,我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

(三)绝对肯定说

绝对肯定说,其承认人命是独立的海难救助标的,赋予人命救助者独立的救助报酬请求权。该说是对相对肯定说的进一步发展和延伸。

现如今,一些学者认为绝对肯定说可以避免相对肯定说中人命无所依傍的情况,可以更好的体现人命的价值,并且成为鼓励人命救助的良好基石。至于我国是否应适用绝对肯定说,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进一步论述。

三、相对肯定说与绝对肯定说的优劣分析

(一)相对肯定说弊端

分析我国《海商法》第174条和第18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救助报酬请求权是针对财产或者环境救助而不是针对人命救助而规定的。换句话来说,如果只是单纯的人命救助,即使救助有效果,也没有独立的报酬请求权,只有在同一海难事故中既有财产获救的同时也有人命得到了救助救助,人命救助的救助人才有权和财产救助的救助人一起分享救助报酬。

鉴于此,我们可以看出相对肯定说认为人命救助者能否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完全取决于海上财产或者环境的救助是否有效果,这是一个很明显的缺陷,人命救助只能等到财产救助报酬或者环境救助的特别补偿确定之后,才能够从中分一杯羹。

分析其中的原因,可得出两点:

第一,义务救助的内在逻辑出现一定的偏差,救助当事人之间的互帮互助虽有出现的可能,但并不寻常。人类总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现实无法避免的情况。不考虑人性缺陷,一味依靠道德要求,无法运用于实践。

第二,义务救助模式赖以产生的基础有限:法律上的义务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命令,没有物质利益的奖励会使得一部分有能力救助的人不愿意救助,因为人命救助往往也需要一定成本,也需要相应的补偿。虽然违反义务救助也会有相应的强制措施,但这方面证据因发生在海上故难以取证。

(二)绝对肯定说弊端[3]

笔者已在上文论述了义务救助模式的弊端,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完全废弃义务救助模式,采用报酬救助模式,即适用绝对肯定说?结论并非如此。

虽然绝对肯定说一大特点就是可以激励救助者救助人命的积极性,但其必然也会造成不容忽视的道德风险。

第一,报酬救助模式会产生人命的价值判断。在人命救助上,穷人和富人同样是作为被救助人,但其因收入及社会地位的不同而得到不一样的救助结果,这是社会的不平等。对待人命,救助人应一视同仁,不该挑三拣四。

第二,报酬救助模式使得双方在救助过程中将会对无价的人命进行估价。救助方有权与被救助方对于财产救助中的救助报酬进行商议,协商不一致的,被救助方可以拒绝救助。但是人命救助如果也遵循如此讨价还价的模式,生命价值往往遭受严重贬损。所以说,绝对肯定说面临着伦理上的质疑,这一点不能回避。

综上,相对肯定说与绝对肯定说在各自领域内都存在一定利弊。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废弃相对肯定说而适用绝对肯定说。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并不可取,至少是在我国现在的立法状况下。最好的出路,应是尽快找出一个折中方案,将两者完美契合。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第2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页。

[2]曲涛,《关于海难救助人权利与义务的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大连..2003

[3]罗秀兰,孙展望,《海上人命救助制度模式之反思》[J],政法学刊,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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