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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4-29裴晓玉

美与时代·城市版 2013年9期
关键词:信访城市化

裴晓玉

摘要:信访作为群众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具体、严谨、可操作的法律来保障,来防止政府对待信访问题处理不善。

关键词:城市化;信访;就业安置

一、城市化及其引发的信访问题

城市化是指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中农业活动的比重下降,非农业活动的比重上升的过程,与这种经济结构变动相适应,使得乡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形成此消彼长的局面,这样的一个系统性的过程被称为城市化过程。我国城市化建设已经进入快速发展和矛盾突出的关键时期,引起的信访问题已经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市化建设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相关问题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占用,大批的农民私有住房被夷为平地,拆迁量连年上升,由此引发的矛盾也日趋突出,农民反映拆迁的上访有增无减,损害农民利益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征地拆迁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前期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大局,征地拆迁矛盾已危及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是当前社会的热点和政府工作的难点。

(二)城市化建设中失去土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大量被征用,城乡结合部土地面积锐减,城区附近大部分农民沦为失地农民,处于“进无出路、退无保障”的两难境地。我国目前城市化中失地农民就业安置问题十分突出。存在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就业,失地农民对目前的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的满意度较低等问题。

(三)城市化建设中地方政府征地操作问题

据统计,在当前全国和各地信访事项中,属于政府政策实施过程中自身原因造成的信访事项占到一半以上。这说明,补偿安置款的分配不统一、工作人员态度强硬、征地拆迁过程透明度和公开度低等政府部门自身执法问题已经成为造成信访事项最重要的原因。

二、城市化建设中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层面原因

一是城市化建设中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不规范。如有些农户的土地房屋被征用拆迁的早,可能补偿的少,有些农户的土地房屋晚一些征用拆迁,而此时可能附近不少工程已经开始,这些工程为了早一些或者按期完成,宁愿多出一点钱来息事宁人。这时拆迁的农户往往就能获得较高的赔偿。二是个别被征地拆迁户的利益诉求难以满足。个别群众把征地拆迁当做发财的机会。有的被征地拆迁户把征地拆迁当做一个致富良机,提出超过标准甚至是不可理喻的赔偿要求,不能满足其要求时就采取不签协议,阻拦施工、甚至歪曲事实越级上访等方式向当地政府施压。三是配套保障措施不够健全。主要是由于政府在征地拆迁之后的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安居房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还不够健全,引起群众信访。

(二)组织层面原因

一是有的地区部门对应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小问题拖大,大问题拖难,难问题拖乱,拖出上访。二是司法机关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的规定理解把握还有不到位方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时有从部门利益出发互相推诿现象、致使当事人控告无门而上访。三是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致使办案程序,工作态度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瑕疵,从而引起当事人上访。四是部分当事人在自己受到侵害后,不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为引起领导重视和干预,不听工作人员劝解,多次越级缠访、闹访,以期解决个人不正当诉求。

(三)群众层面原因

农村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对党的政策一知半解,甚至一些信访人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心态,采取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等过激行为。少数群众“盲目”上访,一些信访问题已基本解决或明确答复,但因信访人的期望值过高而缠访。

三、城市化建设中信访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推进征地的规范化、法制化

旧村改造、征地建设,推进农村的城市化进程,涉及占地补偿、转工转非、生活补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政府应形成规范的管理办法,避免日后矛盾重重。比如土地的交易由律师公证,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进行,各种补贴费用等一次到位,不得日后算账。拆迁安置应先付款、先安置,后施工。

(二)消除制度性的排斥,增加农民保障

问题的关键是逐步消除造成失地农民问题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劳动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等制度,实现农保与城保的对接和划一,解决转变身份之后的农民就业问题,切实改变农村人口和城市居民社会权益不对等的局面,这是解决该问题的制度性前提。在安置基地建设上,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将安置地与建设项目一并办理手续,一同报建。其次要实行集中留地,统一安置。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地安置好农民,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水平管理,使安置小区成为功能完善、设施齐备、适宜居住的地方。促进安置小区建设社区化、规划化。

(三)依靠法律规范政府信访工作

信访作为群众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必须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具体、严谨、可操作的法律来保障,来防止政府对待信访问题处理不善。一是授权,对信访部门授予必要的工作权利,让信访部门具有相应的权利来解决遇到的问题,解决信访工作权力不足、用权不灵的问题。二是规范权力,从法律层面对信访工作程序、工作范围、责任追究等给予明确的规定,规范信访部门各项具体的工作权力,充分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运作不规范的问题。三是规范群众上访秩序,从法律层面对信访秩序进行规范,严格执行信访制度,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规范群众的上访秩序,从而解决现实中信访秩序混乱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信访条例[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26)

[2]王亚力.涉诉信访的功能困境与改革路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2(07)

[3]郑建银.化解涉检信访的途径与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06)

[4]张立云.浅谈信访工作的困境与出路[J].科技世界,2012(07)

[5]陈美珠.谈涉诉信访的困境与突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7)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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