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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化建设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3-04-29吴正德

中国经贸导刊 2013年9期
关键词:城镇化率城镇农民工

吴正德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目前我国的城镇化率刚过半,要达到发达国家目前城镇化率80%左右的平均水平,预计还需要30多年。这正是我国经济可以在今后二三十年内保持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巨大潜力所在和重要的依据之一。中央将站在经济社会全局的高度,扎实推进城镇化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一、根据不同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城镇化率阶段奋斗目标

鉴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底子薄的状况至今尚未根本改变,在加快发展中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区域差异大、民生改善难度大的问题也未根本解决。建议中央要求各地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学者,充分科学论证和测算当地的城镇发展速度和城镇承载能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全社会可能提供的就业机会,制定合理的城镇化率阶段目标,以利于有效地配置各种资源,进行城镇的合理布局,达到城乡人口的均衡分布,逐步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良性互动,是推进城镇化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按“十二五”规划测算,几年之后仍有数以亿计的人生活在农村。因此在推进城镇化时,必须坚持农业生产方式和农村生活方式的现代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组织的城市化,让留在农村的农民同样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过上与城里人同质化的生活。只有农村安康,才能有城市的兴旺。

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要做到规划先行。对未来人口转移的趋势要有前瞻性,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效益的最大化。引导农民在規划好的新村中建房,不要反复折腾,必须有计划、分阶段地建设新农村,避免因村庄撤并而造成国家和农民对新农村建设投入的浪费,让农民既有新房又有新村。

三、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增强大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高中小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

全方位提升城镇化水平的一般原则应是突出特色、合理布局、以大带小、优势互补。逐步形成以特大(大)城市为龙头、区域中心城市为依托、县城为骨干、小城镇为基础,城市功能传导顺畅并互补、产业合理分工、人口合理分布的城镇体系。

在大中城市建设中,要重视城市的功能和品质,着力提升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不能贵族化地将城市建得格外张扬、奢华,而是要重视城市内在素质的升华和设施的功能配套建设。另外,因为小城镇分布地域广,风土人情各有差异,在规划编制中,更要注重现代与传统、人文与自然的关系。在建设时,特别重视群众的饮水安全,重视垃圾和污水处理,从根本上消灭“垃圾靠风吹,污水靠蒸发”的状况。

四、城镇化必须要有产业支撑,城镇化道路必须与产业发展相协调

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发动机,城镇化是工业化的伴生物。要加快发展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吸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聚集,积极发展中小城镇带动工业和人口集聚。当前,东南沿海地区经济的转型和升级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在中小城镇的建设中,走出一条与新兴工业化道路相结合的、不毁坏资源、不污染环境、可持续的发展之路。产业发展和城镇发展一定要紧密结合,产业选好位、定好功能,向有条件的城镇聚集。已经有产业支撑的城镇要围绕产业发展升级,有计划地扩展和完善。一方面是商业贸易和生产性服务业;另一方面是教育、文化、旅游、休闲、体育、科技、医疗等社会服务业。服务业的兴旺是城市繁荣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的发达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

五、解决好农村转移人口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改革户籍制度实现永久性转移

就业是民生之本。首先,必须为转移的劳动力提供充分而有保障的就业,通过投资项目带动、产业发展、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和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在小城镇要制定优惠政策,注意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乡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业和商贸服务业,以创业带动更多就业。在地级市(州)应由政府主导,并吸纳社会投资,针对地方产业发展,兴办多工种、规模大、规格高、开放性的公共实训基地,推行实训成本由政府买单或政府和受训者共同分担的运行机制,创造条件对农民工新生代进行在岗和岗前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能,以适应传统产业升级和东部产业转移的需要,从而有能力保持长期稳定的就业。

其次,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在第一次分配的比重,增加经济收入,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逐步让农民工及子女在医疗、教育等方面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均等的待遇,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城镇人口基数统计应扩大到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据此制定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划,并将该类政策向他们开放;探索和建立农民进城宅基地置换住房政策,降低置房成本,实现居者有其屋。进而放宽农民工落户的限制条件,加快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使有稳定职业、有固定居所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第三,要解除进城农民在土地经营权上的后顾之忧。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财富之母。应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在流转中的利益,做到失地不失利。积极推进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经济合作组织,让农民的土地变资产,资产变股权,确保进城农民能够长期享受集体资产的股权收益。

(作者系民盟中央原副主席,四川省政协原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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