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内涵及实现路径
2013-04-29张国俊苏存
张国俊 苏存
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既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十二五”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是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也是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必然要求。因此,准确把握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科学内涵,深入推进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进而推动区域金融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提升,是全国各地区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必然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内涵
内涵属性
协调发展是系统论的观点。其中发展是事物组织内部自行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一种纵向的、质的变化;而协调则是事物发展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关方面横向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所形成的一种良性循环态势。协调发展就是在正确协调的基础上,对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发展结构、发展趋向和发展效益的导向。协调发展与互动发展虽然都具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合作和相互促进的内涵,但互动发展较协调发展更多地具有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内涵。
具体到区域金融领域,协调发展就是要促进各个区域间金融发展差距的逐渐缩小,以使各个区域的金融产业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发展状态。其内涵属性在于:作为子系统的各个区域金融主体在金融政策和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相互间的协调与合作,实现协同干预和调控金融运行并提高其运行效率,进而实现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扩展与提升。而互动发展就是要促进基于区域分工与协作的金融产业区域发展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建立起基于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区域间金融发展关系。其内涵属性应该是一种使各区域之间在金融领域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而产生的彼此共同发生积极质变的过程。
基于协调发展与互动发展的上述含义,所谓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就是在承认不同区域发展差别的基础上,立足于开放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根据不同的要素禀赋形成区域间的合理分工与合作,按照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的原则,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通过不同区域间金融产业的相互促进与配合以及相互作用与影响,形成区域间金融要素有序流动、收益分配合理、发展差距适度的错位发展状态,以达到区域金融发展差距缩小与区域金融发展结构优化的双重目标,进而实现某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经济与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其实质就是“金融资源在区域性协调配置上关联互动、正向促进,区域利益同向增长,区域差异趋于缩小”的一种过程和状态。
内在要求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中协调发展是实现全面发展的正确道路和政策途径,包括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各个方面。而统筹区域发展作为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妥善处理区域发展中的各方面关系。为此,中共十七大提出要进一步增强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加快形成区域协调互动机制;“十二五”规划又把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明确为“十二五”时期的重大政策导向之一。作为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促进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同样是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国家金融整体全面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是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发展战略基本上经历了由效率优先导向的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缩小差距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三个阶段,直至“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为以促进区域协调互动发展为特征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从以往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在哪个阶段,金融的支撑功能和促进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未来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实施进程中同样需要金融的这种支撑功能的拓展和促进作用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区域经济的协调互动发展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要组成部分,而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又是区域经济协调互动发展的核心内容,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整体性决定了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迫切性,促进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是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必然选择。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是金融区域化发展的内在要求。区域经济合作不仅仅是贸易与投资的合作,同时也需要高层次的金融领域的合作,金融区域化因而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并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和国际金融领域的核心话题。从国内来看,长三角、泛珠三角、环渤海等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已初露端倪,区域性金融合作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金融区域化尚未实质性形成。金融区域化的形成与发展客观上要求以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为前提。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评价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或衡量标志是构成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内涵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以往的研究中,无论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研究还是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方面的研究,都把评价标准或衡量标志的界定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关于衡量标志的界定基本反映了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内涵,但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被赋予互动属性后,其评价标准则应根据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静态属性和动态属性两个方面来界定。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静态属性体现为一种发展状态,表示协调互动发展的程度。即通过区域内或区域间在金融领域的协调与互动,使各区域内及区域间的金融发展得以正向促进的程度。其中区域内的静态评价标准主要有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完备的金融服务体系、较高的金融运行效率、优化的金融发展结构、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等;区域间的静态评价标准主要有密切的区间金融关系、良好的区间合作机制、健全的区间调节机制、合理的区间差异分工、适度的區间发展差距等。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动态属性体现为一种发展过程,表示协调互动发展的趋向。静态评价标准一方面表明以往的协调与互动发展产生的积极的正向促进效果,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协调互动发展所追求的目标。为达到这个正向促进效果或实现所追求的目标而实施的协调与互动活动,即为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动态过程。同时,依据可持续发展原理,在某一时点上取得正向促进效果或实现目标后,仍需要获取进一步的正向促进效果或追求更高的目标,为此需要新的协调与互动活动,也就是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新的动态过程。因此,动态评价标准主要就是上述静态评价标准的实现过程,如区域内金融体系逐渐完善的过程、区域间金融联系日益紧密的过程等。除此之外,区域间金融要素能够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自由流动、区域间金融发展差距呈现逐步缩小的趋势、区域内或区域间金融发展整体竞争力的逐渐提升等,也是非常重要的动态评价标准。
主要内容
区域金融既是国家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区域经济社会系统十分重要的子系统,其改革和发展涉及区域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不仅涉及金融领域自身的诸多内容,而且还需要充分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整体金融体制改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根据以往有关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以及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研究结论,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可大致区分为区域金融总量结构的协调互动与区域金融关系的协调互动两个方面。
区域金融总量结构的协调互动,意指区域间金融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的协调互动。它要求在区域间金融总量比例上要同时兼顾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把区域金融发展差距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并使之逐步缩小,以实现区域金融趋于较高水平的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区域金融总量结构协调互动、区域金融结构协调互动、区域金融机构布局协调互动和区域金融发展时序协调互动。
区域金融关系的协调互动,意在努力消除阻碍区域资本要素流动的各种障碍,实现金融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本要素的合理流动,从而支持区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包含三层含义:其一是区域金融资产配置的协调互动。一方面,区域金融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需要按照合理组织地域分工和发挥地区优势的原则来进行,引导和促使金融资源要素在不同地区间的配置,形成合理的区际金融产业结构体系。另一方面,区域金融产业结构的形成和调整需要按照分业经营和均衡发展的原则来进行,引导和促使金融资源要素在不同金融行业间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区际金融产业分工体系。其二是金融要素区际流动的协调互动。重点是通过区域金融货币政策的探索实施、区域金融市场的培育以及金融市场规则与市场机制的建立健全,规范和引导金融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实现区域间资金等金融资源要素的自由和合理流动。其三是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互动。主要是通过区域金融的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进而为区域金融的发展提供环境,实现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社会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协调互动发展。
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实现路径
基本前提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是实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基础前提。破除地区壁垒和保护主义,促进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区域间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统筹考虑生产力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是实现区域间协调互动发展的关键。这就需要积极完善和强化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经济结构调整中的基础性作用,使生产要素向低成本、高效益的区域和产业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实现宏观经济的整体最优化目标。作为区域协调互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同样需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是建立在区域金融市场深化的基础上的。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过去三十多年的渐进式改革阶段转向全方位改革的综合推进阶段,加快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不断增强金融市场功能已确定为我国“十二五”时期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区域金融市场深化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以通过市场法则来调节区域市场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不断壮大地区经济发展实力是实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根本前提。从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即显著的双向因果关系。一方面,金融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动力。金融的发展过程和程度对经济发展状况存在明显的促进或制约作用。其中促进作用主要体现为金融发展实现了资金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制约作用则主要体现为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因素对经济发展的危害。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又是金融发展的根基。经济体制决定着金融体制,如果没有经济发展作支撑,金融的发展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和最坚实的基础。尽管金融业可以独立发展并构成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持续高增长的发展中大国而言,实体经济仍是决定其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金融的发展仍不能脱离经济发展需求。因此,区域金融的协调与互动发展不能仅局限于区域金融本身,而应置身于地区实体经济的发展之中,并通过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不断发展和壮大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实力,进而稳固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根基。
基本重点
逐步缩小地区间的發展差距是实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重点目标。区域非均衡发展几乎是世界所有大国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相应地,区域金融失衡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国经济运行的一种客观现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国民经济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曲折发展过程,区域金融的发展也由此表现出从均衡到非均衡的阶段性特征,即从改革开放前行政主导下的外生均衡区域格局转向改革开放后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内生非均衡区域格局。尽管这种格局转换驱动了我国金融制度的根本性变迁,以市场化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得以构建并不断完善,但同时也在不同地区间呈现出非均衡、不同步的发展特征。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伴随着“珠三角”、“长三角”等东部地区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不同区域间的发展差距呈现出迅速扩大的趋势。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根本目的或基本出发点,就是要通过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以期逐步遏止当前发展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并促使其回归到社会可容忍的限度内,从而实现整个国家或某个地区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
不断加强地区间的金融合作是实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重要核心。协调互动发展中的“协调”和“互动”都具有“合作”的内涵。区域金融合作一般是指不同区域之间的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等金融主体在金融领域的交流、合作和协调,其宗旨就在于促进区域之间金融资源、金融信息和金融技术的流动,并优化其配置,从而使参与合作的各方实现互利共赢。区域金融合作首先承认金融的地域差异,在不触动各方金融产业的根本体制和机制的前提下,提倡沟通和协调,并在此基础上强调金融联合,而这也正是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核心所在。正因如此,区域金融合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与国际金融领域的核心话题,国内层面的一些区域性金融合作,如“長三角”、“泛珠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也已经启动,有的还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而在一些省辖区内,如江苏省的苏南与苏北地区、辽宁省的沈阳经济区各城市之间以及辽宁沿海经济带各城市之间,也在进行不同地区之间的金融合作探索。依据经济金融领域区域合作的一般规律,首先应不断扩大在金融资源方面的相互配合,即区域间金融信息交流、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合作;其次是逐步加强在运行机制方面的相互配合,主要包括区域金融合作运行机制、区域金融利益协调机制、区域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最后是区域金融合作的最高层次及区域金融一体化的实现。
基本保障
努力加强利益关系的协调是实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制度保障。公平与效率问题是区域经济政策的核心,也是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进程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无论是改革开放之前以“公平优先”为特征的区域发展战略还是改革开放初期以“效率优先”为特征的区域发展战略,均过分强调单一目标,并累积了相当程度的公平与效率矛盾。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旨在统筹和兼顾公平与效率问题。由于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涉及多元利益主体,要正确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就必须要注重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以谋求不同地区及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就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本身来说,无论是所遵循的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原则,还是在金融政策、金融行动等方面采取共同步骤和措施,或者是通过不同区域间金融产业的相互促进与配合以及相互作用与影响,都体现了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问题。此外,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核心是不同地区间的金融合作,而区域金融合作强调的是交流、合作、协调、互利的金融关系的建立,同样属于合作参与各方利益关系的协调。建立健全以利益为导向的区域利益补偿分配机制,从而将利益均衡问题融入到制度安排中,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互利与共赢。
特别注重地方政府的主动推动作用是实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的政策保障。如前所述,区域金融协调互动发展主要以逐步缩小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为基本出发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缩小这种发展差距的首选途径应当是市场机制,即首先应以市场机制作为主要的和基础性的配置方式,对金融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但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着天然固有的缺陷,同时现阶段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依然不足,还存在着制约市场机制良好作用和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各种因素,如市场参与主体整体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相关法律和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地区壁垒和保护主义也有待于进一步破除等,基于理想化假设条件的市场自动平衡机制尚不足以及时纠正市场的失衡状态。因此,启动政府主动调控政策和适度干预途径,以克服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对于保障区域金融的协调互动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