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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保护对遏制经济犯罪的负面影响

2013-04-29张丽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3年9期
关键词:保护主义司法法律

摘 要: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模式,在推动地方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也形成了区域之间的资源竞争态势,地方保护应运而生。那些不惜以损害其他区域企业或个人利益,无原则的偏袒地方经济利益的行为,极大程度地助长了经济犯罪,破坏了法治环境,危害了司法公正,而司法机构对地方财政的依附和对地方权力的隶属则进一步制约了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如此就需要从增强法制建设,促进司法独立及完善行政管理模式三个方面削弱地方保护对遏制经济犯罪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地方保护;经济犯罪;市场秩序;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张丽(1981-),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警察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学、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6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60-02

一、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

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降低整体经济运行效率,为滋生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

(一)地方保护主义抑制了“创新”。在有序的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条件下,生产者逐利的本性将引导其将资本投入到更适合自身资源禀赋的“创新”领域,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如此也推动了整体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地方保护的存在则会干扰这一机制的运行,形成市场在地域上、行业中、领域内的条块分割,阻止其他生产者进入被保护的市场,降低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甚至为某些地方性企业的垄断创造条件,从短期的局部利益来看,地方政府虽然保障了自身的税收,维护了本地企业的利润,但从长远来看,却会降低本地企业抵御风险、积极创新的能力,甚至还会导致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这种“先天”优势,进行经济犯罪。

(二)地方保护主义刺激了“寻租”。地方保护主义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非正当干预,它在抑制生产者创新的同时,还为生产者获得利润提供了非法途径,即“寻租”。地方保护主义的广泛存在会吸引大量的生产者竞争这种“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的获利途径。这种情况一方面将导致本来应当用于生产和创新的资源大量流入非生产环节,降低生产力,另一方面还会毒化社会风气,滋生腐败和官商勾结行为,形成重大经济犯罪。

二、地方保护主义扭曲了国家法律运行机制

(一)地方保护主义破坏法治环境。地方保护主义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与不完善的法制建设共同促成的结果,而它的形成又会反作用于市场经济及法制环境。地方保护作为一种保护地方经济的行政手段,通常也披着地方性法律、法规的外衣,但当这样的地方法律、法规充当起经济犯罪的保护伞时,无疑起到了助长犯罪,破坏法治环境的恶劣影响。为了达到保护本地产业的目的,某些政府滥用地方立法权,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将地方利益“法制化”,这样的以地方保护主义为实质的地方性法律及规定,从本质上违背了法的公平、公正,不利于市场经济法治环境的建设,破坏了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当法律成为地方政府谋求财政收入的手段,可以无视或者滥用的时候,其对经济犯罪的震慑作用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还可能成为经济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危害深远。

(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经侦办案。全国性市场的形成是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大势所趋,这种背景下,必然形成经济犯罪的跨区域性和流窜性,经济犯罪往往涉及多个省市、自治区。但目前我国的经侦工作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格局,各个地区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在侦查协同和情报交流共享方面也缺少统一的规范和成熟的制度约束,这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经侦办案提供了条件,所以在侦办跨区域的经济犯罪案件,通常步履维艰,严重影响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效率、效果。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经侦办案的基本原则就是:对内保护,对外打压,无视法律的权威。在保护本地当事人利益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财政返还,不择手段的争夺管辖权。而对外则滥用侦查权,滥用强制措施、滥用冻结扣押权等等,为了争夺利益少数领导甚至直接干预办案,而有些犯罪嫌疑人更是有恃无恐,雇佣盲流、煽动群众阻挠办案。总之,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打击经济犯罪的强大阻力之一。

(三)地方保护主义威胁司法审判的公正。在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对经济犯罪的助长更为突出。首先在行使管辖权上,为保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地方人民法院之间相互争抢管辖权;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在争议尚未解决之前抢先判决。其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滥列外地被告和第三人;强压外地当事人接受不公正的调解协议;在实体判决中,从事实认定到责任划分及引用法律等方方面面偏袒本地当事人,故意侵犯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采取强制措施上,为取得财产的控制权,以确保本地财产不外流或方便执行外地财产而违法滥用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在对判决的执行上,存在本地法院对外地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依法协助,甚至唆使本地当事人阻挠外地法院办案,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还亲自阻挠外地执法机关在本地的正常执法活动。总之,在那些涉及地方利益的经济案件审判中,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威胁司法审判公正的重要方面。

三、遏制经济犯罪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的原因

(一)唯经济增长的考核模式导致区域利益矛盾加剧。以经济增长为核心锦标赛式的官员选拔模式,将导至区域间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整体经济的增长,但由于区域先天禀赋或者后天政策的不同,区域之间的发展差距也会逐渐扩大,落后地区为了尽可能的加快成长便会更多的选择地方保护措施,而发达地区则会采用同样的反制措施,地方保护主义就在这样的区域竞争中越演越烈。即使是在面对经济犯罪行为时,这种考核机制也会促使地方政府及其供养的执法机构,选择有利于本地的去保护,有害它地去姑息。更何况这种行为在促进地区财政收入有利于自身晋升的前提下,还为增加自身灰色收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司法不独立扩大了地方保护主义实施的空间。地方司法机构又对本地区的财政有极强的物质依赖,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物质利益与地方经济利益融为一体,这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侵蚀到这些司法机构最根本的原因。同时现行的地方权力结构中地方司法机构对地方的行政权力又存在隶属和依附的关系,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机构中的渗透提供了组织上的可能。一方面是物质利益驱动,另一方面是组织领导压力,司法机构很难不受行政干预独立行使司法权,为地方保护主义实施提供了空间,同时也会大大降低法律的威慑力。

(三)缺少区域协作激励。由于司法不独立,现行法律在制约地方保护主义的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也没有起到促进区域协作的作用。可以说,目前并没有建立起合理的机制引导区域竞争沿着互利共赢的方向发展,即使对于社会负效应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也缺少行之有效的法律和政策约束,更不要说协调区域关系,促进区域合作的激励机制了。在缺乏区域合作激励机制的条件下,区域之间的司法协作也缺乏动力,甚至对于阻碍协同办案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这样的情况显著影响了各地司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在经济犯罪的侦办中屡见不鲜。

四、从遏制经济犯罪角度减抑地方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法制建设保障。抑制地方保护需要依靠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首先应当启用宪法监督机制。当地方保护主义的被诉主体为国家地方权利机关指定的政策、规范或者地方性法规时,或者地方保护个案普通法律无法裁决或救济无效时,都应受到宪法的规制。为避免宪法监督流于形式,在具体的实践中还需要更多的程序上的设计。其次,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对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规制。例如在美国,地方保护主义也很盛行,美国规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法律规范有宪法中的商业条款、特权与豁免条款和反垄断法等,其中商业条款使绝大多数具有地方保护主义性质的州立法无效。2007年我国颁布的《反垄断法》也将地区封锁等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但还应加强其他法律制度的建设,才更有利于制约地方政府在司法机构权力的渗透。

(二)司法体制保障。着力推进现行政治体制下司法机制的再设计。建立独立的司法体制,将司法体制从地方经济与政治体制中剥离出来,让司法权回归到国家专有权和专属权的本来地位。通过宪法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属于国家,并设计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细致的制约规则。促进区域司法合作,注重司法协作的物质鼓励和考核制度的设计。在运动式的“大侦查”、“大协作”中,将这种合作固化为常态,对于那些阻挠办案,拒绝合作的行为,应根据科学的考核制度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罚。

(三)行政管理模式保障。制约地方保护对国家整体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平衡区域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禀赋条件和政策差异形成的差距,减少发展过程中一国内部的区域资源掠夺和资源流动障碍,对于落后地区应健全再分配制度基础,对其进行合理的制度、政策扶持,减少发展过程中的区域经济利益摩擦,如此则更有利于将区域之间的竞争纳入到合法轨道上来,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在其庇护下的经济犯罪。

除此之外,随着政府职能改革的深化,唯经济增长锦标赛式的考核方式也应当在意识观念上逐渐转变,将区域的合作效果纳入到考核模式中则更有利于化解竞争导致的矛盾,加强区域之间的各类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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