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权的性质探析
2013-04-29孙道锐牛梦婧
孙道锐 牛梦婧
【摘 要】随着工业文明的到来,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使得对于维持人类生存所必须的空气成为损害人类健康的推手,以清洁空气为内容的兼具公权和私权性的清潔空气权成为人类生存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我国民法目前缺少保障公民清洁空气权的相关规定,这不利于公民权益的保障以及与我国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关键词】清洁空气权;人权;人格权;环境权
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由农耕文明步入工业文明的社会转型,空气这一曾被视为可再生资源的人类必需品却因为工业化进程中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而成为导致人类健康问题的推手,人们对于维持生存必需的清洁空气的期求与现实世界所呼吸的被污染了的空气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呼吸的自由面临着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与考验,对清洁空气自由的呼吸成为了人们面对对空气污染渴求新鲜的空气的呐喊。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升,拥有一份安详静谧、空气清新的环境成为了社会大众的普遍追求,自由的呼吸以享受新鲜空气成为人们提升幸福感指数的一项重要影响因素。对干净空气自由呼吸的清洁空气权,是基于人之为人的自然性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已成为现代人的一种重要法益。本文通过对以清洁空气为基本内容的清洁空气权的性质做出探讨,抛砖引玉,希冀对我国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一、问题提出
“全国雾霾面积达143万平方公里”①、“山东“癌症村”现死亡名单,村民想炸掉化工厂”②、“陈光标卖空气”③、“如果连空气都不能自由呼吸,幸福从何谈起?”④、“李克强强调将洁净空气干净水作为发展重要内容”⑤……这一个个现实且鲜活的报道无一不是在触目惊心的揭示空气的污染,并因此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利。随着现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化水平的提升,空气这一地球上无处不在的物质却因被污染而成为损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元凶,随之而来、不可避免亟需解决的是,人们对于自由呼吸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清洁空气权在法律上应当具有怎么的性质以及如何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这些问题相当重要,清洁空气权涉及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与人们所追求幸福生活密切相关,可作此设想:每天呼吸着被重度污染了的空气,连基本的供维持人生命的清洁空气都得不到保障,每一次对空气的吸入都成为“会呼吸的痛”,纵使物质水平、精神文化生活得到丰富,人民会深陷对生活的恐慌,也是不幸福的。人民所追求的幸福不仅仅是物质上、或者是精神上所得到的保障,更是对基本的以生存为底线的对清洁空气自由呼吸权利的追求。
二、清洁空气权的性质
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于清洁空气权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缺少相关的学术著作对此项权利作出讨论。因此对清洁空气权的研究有助于此项权利概念的做出、权利的属性的界定以及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清洁空气权即民事主体享有的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权利。⑥清洁空气权在保护程度上,只有受到污染源明显、相对直接的危害的自然人,才有实际主张清洁空气权的现实可能,⑦故清洁空气权不仅包括自然人对于身处受空气污染的环境对于清洁空气的权利,更包括处于清洁空气的环境中对于可能造成空气污染的污染者的权利,具有事前预防性与事后预防性。清洁空气权的提出突出了权利主体对于清洁空气权利要求的迫切性,更加符清洁空气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特征。
(一)清洁空气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人从出生时起的第一口空气进入肺部时起呼吸开始,呼吸对于维持人的生存、健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与人的生存密不可分,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可剥夺的权利。该项权利的主体具有平等性,任何一个自然人都是该权利的享有者,因此预防空气污染及治理受污染的空气以实现自由呼吸的清洁空气权是人权的一项要求。保护环境就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亦有利于保护环境,二者相得益彰。⑧党的“十八大”指出:“……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发展权作为1986年国际人权文书《发展权利宣言》所确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发展的内容包含了生态的发展,发展的目的是实现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不仅仅包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加包含了政治、生态发展的成果,发展的成果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因此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既包含了经济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更加包括了生态发展等其他形式的成果由人民共享。清洁空气作为生态建设的一项内容,生态的发展包含了空气质量的改善,保障人的发展权亦包括了人对于清洁空气自由呼吸的权利。
(二)清洁空气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
清洁空气权是自然的、是人与生俱来的,是维持人体机能的正常运转、人的生命、健康不可让与的权利,是一项具体人格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受侵害的人格权不限于传统的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人格权内容的扩张使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成为现在人们普遍接受的人格权。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凡是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均应予以保护,人格权法不实行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为人格权的人格利益也应当予以保护,不能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而使该项人格权益疏于保护。⑨
清洁空气权是以自然人为主体、清洁空气为内容、人格上的利益为客体的一项人格权,此项权利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因为其自然属性先天不具有呼吸的能力而不为该权利的主体,每一个人均是该权利的平等享有者,任何一个自然人均为该权利的主体。清洁空气权以清洁空气为内容,既包括现实自由呼吸的清洁空气也包括身处被污染的空气中对于清洁空气的要求,加之空气具有流动性,自然人对于该项权利的内容不仅仅为暂时的清洁空气,更是长久的以供自由呼吸的清洁空气。对于新鲜空气不受拘束的呼吸以满足生存的人格权益是该权利的客体。该项人格权兼具物质型与精神型,对于受污染的空气的不自由呼吸一方面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亦会对于人的精神状态造成损害。
(三)清洁空气权是一项绝对权
清洁空气权是一项绝对权,绝对权的对抗效力,是不得侵犯,⑩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均负有不侵犯他人此项权利的义务,该第三人多为废弃物的排放单位,自然人亦可成为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如农村烧煤地区,前后邻里之间,一方将烟囱的排放口正对着另一方的窗户等主要空气流通口,而构成侵犯他人的清洁空气权。清洁空气权的权利主体亦负有对轻微且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空气质量下降的容忍义务,对于时间较短且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空气污染亦负有容忍义务。任何自然人既是该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亦是该权利的义务主体。
(四)清洁空气权兼具公权与私权性质
清洁空气权,一方面,加害人通常为废气物的排放单位,受害者往往为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加害后果具有滞后性,通常需要长时间才能发现危害结果,因此通过公权对自由呼吸权的保障往往能取到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清洁空气权为自然人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同时具有私权性。
(五)清洁空气权是一项环境权
蔡守秋教授在我国大陆首开环境权研究的先河,其认为:“环境权是指法律上的权利,即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某种权益。”11吕忠梅教授认为:“环境权是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12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中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13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环境的恶化,人们与生俱来诸如呼吸新鲜空气之类的权利受到侵害与剥夺,环境权于是产生于这样一个“生态危机的时代”。于1974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颁布的宪法第193条规定:“自然人有获得健康的生活环境的权利。”包括清洁空气权在内的环境权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列。
第一,清洁空气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对于人格权益的保障不应仅仅局限于是否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一项社会规范,从其制定颁布时起便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人的权利的保障更不应囿于法律的规定,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的清洁空气权应是一种“应然”的状态,而不仅仅是一项“实然”的具体规定。
第二,人对于环境权的要求不仅包含了在受到污染、破坏的环境之中对于良好的自然环境的权利,更包含了对于在未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之中所要求的保持环境清洁、舒适的权利。环境权包含了保持环境的适宜以及在环境被污染之时要求的恢复环境清洁,以及在清洁环境之中人的生存、发展活动应当不对环境造成根本性的破坏,与环境的发展相同步的一项权利。
第三,每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均离不开其所生存的自然环境,环境权属于人权,每一个人均是环境权的主体。
三、公民清洁空气权的权利保障及建议
对于自然人之间能够确定加害人的侵害清洁空气权的行为,权利人有权依该人格权所包含的人格权请求权向加害人请求恢复该权利的圆满状态;对于加害人侵害权利人造成身体、健康及其他损害的,权利人还可以依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履行损害赔偿以填补权利人无法通过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来恢复的损失。对于企业等作为加害人侵犯人数众多的自然人的清洁空气权而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 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对环境污染的损失往往是间接的或者无关的,因此其积极性是最低的,这就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应有作用的发挥。14而公民个人作为最庞大的参与群体,其保护环境的力量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离不开广大公民的参与。
我国《宪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开篇明义的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业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02年民法草案”),于第四章【人格权法】第二章(生命健康权)的第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无论是我国的《宪法》還是其他的一些法律,无论是现行的法律还是将来制定颁行的民法典,都对人的身体健康权利的保护做了规定,02年民法草案四章【人格权法】第二章(生命健康权)第八条关于生命健康权保护的规定主体由“自然人”取代了《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的“公民”这一称谓,立法用语更是使用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用语,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不仅包括了在我国境内不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而且增加了法律保护的力度,这一进步意义颇值得肯定。但是对于公民赖以生存的对清洁空气自由呼吸的清洁空气权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似有不妥。可见我国私法领域目前缺少关于保障自然人清洁空气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公法方面也散见于《宪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并且只是做出原则性规定,缺乏必要的指导意义。清洁空气权是兼具公权和私权双重属性的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为清洁空气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在以后的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自然人的清洁空气权加以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15
注释:
①环保部1月31日通报,29日全国灰霾面积有所扩大,达到了143万平方公里。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http://www.mep.gov.cn/gkml/hbb/qt/201301/
t20130130_245789.htm。
② 据《法制日报》2013年6月3日报道:山东邹平是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前列的城市,但由于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不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形成了一个个被毒气笼罩着的癌症村,当地的工厂所排放的毒气已经到达了当地居民忍耐的极限,甚至有村民激愤的强调,“如果有炸药的话,我会抱着炸药炸掉开元化工”。空气的重度污染与当地癌症村的形成逃不了干系。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3-06/03/content_4526306.htm node=5955。
③ 2012年8月11日,有“中国首富”之称的陈光标在南京参加主题为“环保中国有我中国棒”的现场,不但举起锤子砸电动车,而且透露,将于9月17日在北上广设立流动专卖店售卖新鲜空气,每瓶售价4元至5元。来源:《贵州都市报》,2012年8月13日。
④ 2013年1月全国多地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雾霾天气。造成雾霾的罪魁祸首PM2.5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1月25日,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谭建荣表示,如果连空气都不能自由呼吸,人们的幸福何从谈起?来源:http://www.chinanews.com/gn/2013/01-25/4522555.shtml。
⑤2011年12月20日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支出,人们生活须臾离不开空气。身体健康是事业的本钱,是个人和家庭生活的基础。对群众来说,没有健康,生活水平和质量就无从谈起。对国家来说,没有健康,人力资源的优势就难以发挥。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载体是环境,环境状况与人的健康状况息息相关,优良的环境越来越成为城乡居民的普遍追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回应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切实抓好环境保护。还要看到,基本的环境质量、不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质量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一条底线,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而现在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还不少,农村仍有8000多万人饮水不安全,一些大城市灰霾天数接近全年的30%-50%,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也是最大的制约因素之一就是生态环境。来源:http://www.zhb.gov.cn/zhxx/hjyw/201201/t20120104_222129.htm。
⑥ 蔡秀英.论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D].山东科技大学,2008.
⑦ 同⑨
⑧ 龚宇.人权法语境下的气候变化损害责任: 虚幻或现实[J].法律科学,2013(1).
⑨ 杨立新.人格权法[M].法律出版社,2011:9.
⑩ 隋彭生.绝对法律关系初探[J].法学家,2011(1).
11 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2).
12 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權[J].法学研究,1995(6).
13 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2)
14 张镝.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J].学术交流,2013(2).
15 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J].法律出版社,2009:266.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4]蔡守秋.环境权初探[J].中国社会科学,1982(2).
[5]张镝.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辨析[J].学术交流,2013(2).
[6]隋彭生.绝对法律关系初探[J].法学家,2011(1).
[7]蔡秀英.论环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D].山东科技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