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体育新课标中的人权思想
2013-04-29周波
周波
【摘要】新世纪初我国颁布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较之以往的学校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不仅在理念、内容与结构等方面有了很多改进与提高,更重要的是凸显了对学生的人文关怀,重视了学生作为“人”之存在的基本权利。这主要体现在《标准》中呵护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捍卫了学生的公正权;尊重了学生的自由权与发展权等等。
【关键词】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人权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5-0223-02
由教育部2001年颁布、并于2011年修订完善的中小学《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我国近年来学校体育改革的重大举措,它取代了之前的《体育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成为引领我国学校体育未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标准》较之《大纲》有了许多方面的改进与完善,如目标体系、内容体系、评价体系、课程资源开发等。然笔者观之,《标准》的进步绝不止于形式与内容上的改善,更重要的是,还有一种深刻的思想蜕变,即较《大纲》更多地体现了对学生作为“人”的关怀,更多地关心学生的人权。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以及实践中贯彻执行《标准》精神,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人权概言
“人权”一词由意大利的伟大诗人但丁首次提出,然人权思想却由来已久,可追溯至古希腊时代,经千年演化,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历久弥新,当今社会对人权的诠释可谓丰富多彩,同时也见仁见智。但通常而言,可将人权解释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1],亦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国际社会与世界各国还对人权的内容作了各具特色、极其详尽的阐释,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将“人人都有资格享受”的权利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
人权已经成为当今人类文明的核心价值与标志内容,发展人权业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代名词。在现代社会,任何一种进步的改革,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基本前提,作为关注和促进人自身成长的活动——教育的改革则尤其如此。以人权视角来透析《标准》,其意义不言而喻。
2.体育新课程标准中的人权思想
《标准》可谓处处彰显了对学生人权尤其是基本人权的尊重与维护,试析如下:
2.1 《标准》蕴含了对学生人格尊严权的呵护
人格尊严权是人生存最为基本的权利。“所谓生存权,就是人为了像人那样生活的权利。所谓像人那样生活,就是说人不能像奴隶和牲畜那样生活,是保全作为人的尊严而生活的权利。”[2]人既存在,不是为了存在而存在,而是为了有尊严地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学生作为一个人而存在,渴望其人格得到尊重、其尊严得到重视是其基本权利。人格尊严的内涵包括两个层面:其一,人本身即是目的,人不得被要求或视为一种工具(物体)或手段。其二,人得以自治(律)自决,不应处于被操控的他治(律)他决的地位。[3]《标准》中深刻蕴含了对学生这种人格尊严权的呵护。《标准》开宗明义提出:“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明确将体育课程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学生本身的“健康成长”。同时,《标准》指出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在充分发挥教师教学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同时,十分重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体育与健康学习的方法,并学会体育与健康学习。”笔墨浓厚地描绘了学生的“主体”、“自主”地位。这些都充分地显现了对学生人格尊严的维护与尊重。反观我国传统的体育课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教材为中心、课堂为中心,学生被视为教学对象,当作一种教学过程中的客体,当成教学工具,因而无从谈及人格尊严。
2.2 《标准》捍卫了每一个学生的公正权
启蒙主义思想家卢梭终其一生振臂高呼:“每一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4]约翰·洛克也同样主张:“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5]“人人生而平等”喻示身为一个人,每一个人都要求在现实中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不因为其生命的前提差异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因而,公正权也是人重要的基本权利。然而,在传统的体育课教学中,学生的这种公正权会经常在不经意间受到侵犯。例如,由于先天的身体遗传条件差异,某些同学在身高、速度、力量方面比不上其他同学,这导致他们在体育课学习中纵使是千般努力、百般刻苦,也始终跑得不如别人快、跳得不如别人高、投得不如别人远,这时体育教师会拿出一个统一标准来进行考核,于是,这些同学在体育课学习中可能永远都属于差生、后进生行列,也可能永远都无法与其他同学分享成功、自豪与荣誉。这种因为先天的差异而导致现实中的不公正待遇,实则侵犯了学生应享有的公正权。
《标准》在维护学生的公正权方面做了很大的改善。如《标准》明确提出了“关注地区差异和个体差异,保证每一位学生受益”的课程理念,强调要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在课程实施建议中,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彻底改变以往“一刀切”的评价方式,力推一种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并明确地提出“本标准非常重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进步幅度,建议教师将每学期结束时的测试结果、学生在该学期体育与健康学习各方面的进步幅度(即进步成绩=期末成绩-期初成绩),以及教师的课堂教学记录结合起来,对相应的评价指标(如体能、知识与技能指标等)进行综合评价,使每一位学生都能感受到通过努力获得进步所带来的成功体验,有效地提高每一位学生的自尊和自信。”意义何其鲜明!这是在捍卫每一个学生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即公平公正地获得成功、荣誉、自信的权利。
2.3 《标准》尊重了学生的自由权与发展权
自由是人之天性。康德指出:“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6]马克思则更明确地提出:“对人来说,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没有自由对人来说就是一种真正致命的危险。”[7]可见,自由权也是人的基本权利。
对于学生而言,自由权意味着自我选择的自由,意味着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选择自己所需要、感兴趣的学习内容。《标准》充分尊重了这一点。如《标准》在课程实施建议中规定,选择和设计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运动兴趣与需求。教学内容的选择和设计应以学生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为重点,并与学生已有的体育经验和生活经验相联系,激发与培养学生的运动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这与传统体育教学的指导文件《大纲》硬性规定教学内容,而不管不顾学生的兴趣和需要是截然不同的。
自由权还意味着学生自我个性、能力的充分发展。传统体育教学采用的是一种“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学生完全处于附属听从、被动接收的地位,个性无法张扬,也谈不上能力的全面发展。《标准》则提出“应创设民主、和谐的体育与健康教学情境,有效运用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与传授式教学等方法,引导学生在体育活动中,通过体验、思考、探索、交流等方式获得体育与健康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培养应对问题、自我锻炼、交往合作等能力,开展富有个性的学习,不断丰富体育活动经验,学会体育学习和锻炼。”在这样一种教学情境中,学生的个性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完善,能力才能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升,才能真正达到了一种“自由”的“发展”境界。
3.结语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人权建设。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即所谓的“人权”入宪,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走向了新的高度。《标准》充分体现了对中小学生基本人权的关怀,契合了时代与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必将对我国学校体育的未来长远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日]大须贺明,林浩译.生存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85.
[3]李震山.人性尊严与人权保障[M].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0:92.
[4][法]卢梭,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7.
[5][英]洛克,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6.
[6][德]康德,沈叔平译.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50.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