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制度
2013-04-27任珊珊
任珊珊
【摘 要】目前,我国正处在司法改革的重要阶段,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尚存在一些缺陷,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受到刑事追究,影响了被指控人的权利保护。因此,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不仅适应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同时也满足诉讼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刑事辩护制度;辩护权;律师辩护
一、刑事辩护制度之概念剖析
(1)刑事辩护制度的概念。在我国刑事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护人针对控诉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它是被追诉者最基本的权利。辩护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基础,没有辩护权也就没有辩护制度,因此被追诉者的辩护权应受到充分的保障。(2)辩护权的正当性基础。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追诉者所处的特殊诉讼地位,被指控人的自我辩护难以得到充分实现辩护的目的。因此,本文所指的辩护权从主体上说是以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为被指控人进行辩护的权利。就辩护律师辩护权存在的正当性而言,有以下几个基础:一是法律专业化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理念的不断增强,法律本身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形成了自身的独特语境,若不是专业人士很难把握。加之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在法制方面的交流也逐步加强,保障人权日益为各国普遍关注。辩护权的行使对于保障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的介入,以充分维护被指控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需要。无罪推定原则的意思是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被判有罪之前,推定被指控人无罪。这个原则要求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必要的辩护权利和程序保障,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无罪推定原则为被指控人享有辩护权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三是程序主体平等的需要。程序主体平等要求可以互相辩论,这一理论说明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义务平等,任何人和机关都不得超越法律之外。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体现其与司法机关享有平等地位的最重要的方面,所以,辩护制度的建立是程序主体理论的具体体现与要求。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缺陷
(1)会见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可以聘请律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尚未得到认真的落实,究其原因在于一是相关办案人员及机关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二是办案人员的拖延;三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并不被允许单独进行。(2)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限制过多。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中,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介入诉讼,但是在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其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律师可以收集有关的材料,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必须经过这些人的同意,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时,除经过这些人的同意外,还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这就意味着,一旦上述人员不同意,律师便不能收集到证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因此也就不存在。再次,律师阅卷的权利受到限制。我国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但并不是全部材料。
三、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1)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会见权。会见权是律师进行辩护的基础,也是被指控人的基本权利。公检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以确保律师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2)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我国,侦查阶段是证据形成的关键阶段,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介入,但是仅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这样的规定大大限制了律师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3)充分保障律师在法庭审判中的辩论权。在庭审中,法官应给予律师充分辩论的机会,认真的听取辩护人的发言,保持中立地位。(4)维护律师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规定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应在我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赋予律师这一权利,以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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