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完善
2013-04-27黄天宏徐宝寿
黄天宏 徐宝寿
【摘 要】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流转的起点和基本前提。合法、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商用化成功的基石,也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创业板方面,知识产权评估甚至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决定性环节。纵观远近、环视内外,有形资产评估制度趋于成熟,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评估困难重重、乱象丛生。随着知识产权资产在企业上市(尤其是创业板上市)中扮演着越来越有分量的角色以及一系列问题的显现,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问题成为相关领域人士聚焦的潮流话题。
【关键词】上市;知识产权;评估;完善
一、引言
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流转的起点和基本前提。合法、准确的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商用化成功的基石,也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关键环节。在创业板方面,知识产权评估甚至是企业上市成功的决定性环节。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企业上市折戟、延期、終止上市申报已屡见不鲜。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践中,工商部门对企业知识产权出资只作形式审查——只要求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然地追求灵活操作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以达到扩大资本总量、改变资本结构、获得上市,攫取股民财富或其他特殊安排的目的。这促使人们思考:知识产权评估是什么、有何特点、特点的影响?目前企业上市中存在的知识产权评估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内涵及特征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内涵
知识产权评估是指法定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知识产权评估的对象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而具体评估指向是其中的子权利,如专利权中的许可权、版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使用权等。
(二)知识产权评估的特征
1.客体信息的无形性。与有形财产评估相比,知识产权评估的最显著特征在于其评估对象——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信息)的无形性。无形性可以理解为不可占有、不可控制、不可消耗,但可以在同一时间被不同地点的不同人以不同方式使用。知识产权客体信息的无形性决定了知识产权评估与有形财产/物权评估的根本差别,决定了为有形财产评估量身定做的“市场法、收益法、折现法”不是合适的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可以说,无形性是导致众多知识产权评估难题的根源。
2.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评估的不确定性是由知识产权效力的不稳定性决定的。任何专利,即使是获得金奖的专利,也都有被异议、无效掉可能。商标不仅可以被异议,而且可能因商誉的变化而迅速改变。商业秘密会因泄密而一文不值。同时,任何知识产权纠纷都会迅速影响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确定性。
三、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评估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上市公司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常会利用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的僵硬或缺失实现特殊安排目标。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存在的问题很多,但以下问题倍受关注。
(一)多部门多头管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
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资产评估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有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虽然财政部是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主管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经常性管理,但评估机构业务进入到哪个领域,哪个领域的部委都能管得到。可以说,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由多部门、多头管理,而这些部委又不是相应的知识产权职能行使机关,加之部门间互有考虑,根本无法准确、有力地指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多头多部门监管知识产权评估,必然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服务质量和发展。
(二)知识产权评估师知识、技能尚难适应需要
知识产权评估是高度专业且具有复合背景特点的技术门类,它不同于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资产的评估,不仅需要技术、会计、法律知识,而且需要评估人对知识产权、商业经营具有独特的认识。但是,我国目前从事知识产权评估的人员大都从有形资产评估人员直接转换而来,很多人在做知识产权评估业务之前很少接触知识产权。虽然他们获得“资质认证书”,但是并不代表具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知识结构和操作能力。通过后续工作积累起来的零星知识和经验难以适应知识产权评估的客观要求。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的规则尚不完善
目前,指导无形资产评估的规则主要为: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不论从规则的性质、效力、位阶,还是从知识产权评估的复杂性看,这三个规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产权评估实践的需要。同时,部门立法的惯性思维也使得这些评估规则的条块分割明显,欠缺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四)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的选择缺乏统一的标准
评估机构在进行知识产权评估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不管是成本法、收益法,还是市场法都是针对传统有形资产创造产生的评估方法,但是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与有形的物权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以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去评估知识产权,必然造成评估价值和市场价值之间的差异,评估价值的稳定性和科学性也会受到质疑,进而影响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评估人员的公信力。
四、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完善
(一)明确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制度
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涉及法律、技术、经济、政策等因素。同时,知识产权评估市场发育晚、缺乏成熟经验。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还涉及严格的证券市场规制政策,少有纰漏不仅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而且可能影响上市进程。换言之,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不是一般机构、一般人员能干了的活,也不是谁揽了业务谁就能干的活。如果没有科学、严格的资质限制,不仅难以保障评估质量和公信力,而且极有可能导致无序的市场竞争。因此,有必要建立:(1)知识产权评估师资质制度;(2)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资质制度。
在制度改革上,可以考虑由获得“知识产权评估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中的代理人”实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行为。理由是:(1)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技术的专利价值评估只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才能担当、完成。(2)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多元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支撑,具有满足知识产权评估需要的基础条件。(3)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熟悉知识产权创作、运用、管理、保护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流程,了解知识产权的习性,能够实时知悉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4)从另一维度看,如果放任“券商主导、会计师事务所操作、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边缘化的”业务操作模式,将影响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活性和信誉,进而损害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持久发展。(5)最后,对于现行知识产权评估市场的“资质机构、资质人员”完全可以通过“重整及优化组合”开展业务,不仅不会造成太大冲击,而且可能成为“做大、做好”的契机。
(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服务管理知识产权评估机构
在我国,资产评估行为由财政部门管理。这一立法政策是传统有形财产作用的结果。随着财产形式的发展,无形资(知识产权)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分量越来越显著,但是财政部门不具有知识产权职能、不涉及知识产权业务,无意也无力服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展。于是,受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中发挥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但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法律地位难以推进企业上市中的知识产权评估发展。考虑到知识产权评估的极度复杂性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能特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知识产权评估发展合情、合理。
(三)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要素指引
如前述,目前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这三种方法都是基于有形资产评估而生,但是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有其鲜明的独特性。用有形资产(物权)的评估方法去评估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必然导致知识产权客观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出入较大。知识产权评估一个宽泛的概念,不能体现具体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识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各自特性,应当根据各自特性制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要素指引要素。
就商标而言,影响其价值的具体评估要素主要包括:(1)商标是否获得注册;(2)是否是驰名商标;(3)商标商品的规模、市场覆盖率、商标产品的信誉、消费者的忠诚度;(4)商标许可情况;(5)商标权利人的经营业绩;(6)商标商品的所属行业;(7)商标是否在国外或者目标市场获得注册;(8)主、从商标情况;(9)商标纠纷情况;(10)商标政策情况等。
就专利而言,影响其价值的评估要素包括:(1)专利的类型。(2)专利技术领域和法律地位;基础专利还是从属专利;(3)专利权保护的范围;(4)专利族情况。(5)专利是否在申请中还是已经获得授权;(6)专利的剩余年限及缴费情况。(7)专利诉讼纠纷情况;(8)专利对于特定主体的价值;(9)专利获奖情况;(10)专利许可情况。
(四)灵活运用综合评估方法、借鉴国外无形资产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受时间、环境、使用目的和当事人情况等因素影响,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很多情况下,传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难以客观反映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从法律、知识产权、经济、政策角度,综合应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汲取市场收益法的合理因子,才能尽可能接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度。目前,不少国家已经针对专利、商标、版权等自身的特点,发展出了不少新的评估方法,如,综合要素评估法与可比交易法等。这些新的评估方法在实践中产生了比较好的评价效果。我们可以尝试在这方面加大创造性的研究及实践力度,并在熟悉的基础上探索应用,以革新现行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促进企业上市中知识产权评估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