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中的幸福与财富
2013-04-24宋杰
宋杰
摘要:我们普遍认为人的生命意义就在于追求幸福。当前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物质生活比较丰富,一些人认为幸福就是财富。亚里士多德认为财富是人们安身立命的基础,它使幸福成为可能,却不等同于幸福。幸福是一种最高善,一种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财富是满足生活需要的工具,是一种外在善。这种观点对当前我们追求幸福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幸福;财富;德性
中图分类号:B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55-02
一、幸福是最高善
亚氏认为幸福是“最高善”。他对善的阐述是从目的论的角度出发的,认为事物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目的,而目的就是善。“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的,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因为人的活动是多种多样的,同样“目的善”就是多种多样的,就像“医术的目的是健康,造船术的目的是船舶,战术的目的是取胜,理财术的目的是财富”。而在我们追求的众多善中有一个最终的善即最高善,其他的善都以这个最高善为目的。这就说明了其他的一切善都是因它物而被追求,只有最高善是因其自身而被追求的。这个因自身之故被追求的善只能是某一个物事。否则,我们追求的善就陷入了一个循环“这显然将陷入无限,因而对目的欲求也就成了空洞的”。亚氏认为人们所做的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即最高善就是幸福,人们是为了幸福而追求幸福的。“幸福是终极和自足的,它是行为的目的”。幸福的自足性是指因其自身而被追求,而幸福的实现显然需要多种“目的善”。
亚氏认为善具有等级性,最高等级的至善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最高善。他还把善的事物分为三类,一些被称为外在善或手段善,另外的被称为灵魂善和身体善。其中“灵魂的善是最恰当意义上的、最真实的善”。因为,灵魂的善才是属人的善,“对任何一个有某种活动或实践的人来说,他们的善或出色就在于那种活动的完善。”人所具有的活动有生命活动、感觉活动、实践的活动,生命和感觉活动也为一般动物所有,只有实践活动为人的特有活动,而这种活动就是灵魂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实践活动。从“目的善”中我们可以看出亚氏的善是指事物的功能。而在亚氏的伦理思想中德性指的是事物功能的完好,功能完好,事物的活动才会完善。亚氏还把完善看作是一种适度。他认为事物存在过度、不及和适度三种状态,当然除了那些本身就是恶的事物,它们不存在适度。过度和不及都不是善。只有适度才是善,才是功能完好的体现,所以德性也是一种适度。从善与德性的关系来看,善是因德性而生成,因此,亚氏把幸福又定义成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并解释为做得好和生活得好。
二、财富是外在善
亚氏认为“真正的财富就是生活上的必需品”,并把获得财产的技术看作是家务管理技术的一个部分。技术的完成就必须有自己的特殊工具,工具有多种,有些有生命,有些无生命;因为在各种技术中,帮手只是一种工具。如在建筑中,房屋无生命,而建造者则是一个活着的工具。所以,“所有物是维持生命的工具。在家庭的排列上,奴隶就是一种有生命的所有物。财富由大量这类工具组成。”亚氏这样定义财富,强调了财富的工具性。致富术的目的是财富,财富的目的是保障我们的生活。显然,财富不是因自身之故而被追求的,它不是最高善,因此财富是不等同于幸福的。财富不属于灵魂和身体的善,它只能是外在善。亚氏也充分地肯定了财富的作用,“一个人如果没有生活必需品就无法生存,更不可能生活美好”,换句话说就是没有财富就无法生存,更不可能幸福。财富是幸福的基础,我们追求的不是基础而是基础之上的事物。我们应正确把握两者的关系,财富是重要的,也要清楚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幸福,财富只是为幸福服务的一种外在善。
亚氏还强调了财富的“符合德性”。他认为财富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然方式,目的是获得生活的必须用品,如放牧、耕种等;一种是贩卖的商业,目的是获得钱财。亚氏认为第一种方式是合乎德性的,是以自身的劳动获取财物,第二种方式是不合乎德性的,是从中牟取了他人的利益,并没有增加真实的财物。而且以钱财为目的,本身是没有止境的,很容易陷入无限制地聚敛财富,这是应该受到谴责的。这种观点从经济的角度是说不通的,但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讲亚氏看到了侵害他人利益来牟取自身利益的不公正。亚氏认为公正是最大的德性,它是一种关心他人的德性。所以,在财富的分配上亚氏主张公正,认为公正是一种比例,合符公正的比例才是德性的。在消费的问题上亚氏认为“财产是有用的,一个人能够良好地使用,他就具有了对这东西的德性,这样的人也就是慷慨的人。”良好的即是德性的,这就是说财产的使用要合乎德性,要适度。不能挥霍也不能吝惜,挥霍是过度,吝惜则是不及,慷慨才是适度。财富作为一种外在善的目的是保证我们生活所需的用品,慷慨则最符合这一目的,它使我们生活富足,既不浪费又不短缺。
三、幸福与财富的辩证关系
亚氏肯定了财富作为外在善对幸福的实现所具有的工具价值。财富提供了我们生活中的物质所需,是我们身体善的一种保障,被看作是幸福的基础。财富还有助于我们做高尚的事,“幸福也显然需要外在的善。因为,没有那些外在的手段就不可能或很难做高尚(高贵)的事。许多高尚(高贵)的活动都是需要有朋友、财富或权力这些手段。”如乐善好施必须借助财富,一个慷慨的人只有拥有一定的财富才能做慷慨的事。因为慷慨用钱财为人们做好事,就会获得人们的尊重和好的名声。因此财富是有助于获得其他一些外在善的。财富本身是幸福的外在善,又有助于幸福所需的身体善和一些其他的外在善。可见财富对幸福的实现是具有很大作用和影响的。正因如此,一些人认为财富能做任何事情,把财富当做幸福,认为财富越多就越幸福,因而一味地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财富。财富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没有人能够否定财富是获得幸福的外在条件。那么是否财富越多就越幸福,这种正比关系是否成立,一些事实证明答案是否定的,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极为富有的人在生活中也有很多烦恼,从《2009年幸福指数调查报告》中也显示当月收入超过15000元时,幸福感不升反降。幸福与财富的这种背离现象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财富固然重要,但是它是一种外在善,是实现幸福的工具。对于工具而言不是多多益善的。就像斧头对柴夫来说很重要,那么柴夫也没有必要拥有上千把斧头,几把斧头就足够用的,对那些多余的还得费心来保管。财富如斧头一样,多余的那部分往往给我们带来烦恼。财富虽然有助于身体善和一些外在善,但是如果用钱财吸毒和做坏事,则适得其反。财富犹如双刃剑,作为实现幸福的工具还需要正确地使用。就是说财富本身不能成为幸福的工具,还需借助它物。财富即便能够正确的使用也不能满足幸福所需的所有善,如亲人、家庭、友情等。幸福是具有超越性的,如卢梭所言“如果使我们感到快乐的环境无止境地存在下去的话,则我们将同时对它享受惯了,而领略不到它的趣味了。如果外界的事物一点都不改变,我们的心就会变,不是幸福离开我们,而是我们离开幸福。”从马斯洛的需要层次来理解,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众多需要中财富只能满足最低层次的生理需要和部分安全需要,对更高层次的需要财富的贡献是极其有限的。幸福更需要的是灵魂善,灵魂的善是合乎德性的,这与财富的多寡没有必然的联系。总而言之,财富只是实现幸福的一种手段,亚氏对其肯定也是在工具的意义上的肯定,它不能等同也不能满足幸福。财富是幸福的一种必要但不充分的外在条件,少则不成多则无益。财富作为幸福必要条件关键是正解的使用。因此获得了财富未必就是获得了幸福。
四、德性是获得幸福的关键
我们知道了财富不是幸福,幸福是最高善。那么我们怎样获得幸福呢,其方法就是德性。如上所述,亚氏认为无论是作为最高善的幸福还是外在善的财富都应是合德性的。可以说德性是亚氏伦理思想的核心。“一切德性,只要某物以它为德性,就不但要使这种东西状况良好,并且要给予它优秀的功能。……那么人的德性就是这种使人成为善良,并获得其优秀成果的品质”,人正是因为德性才有善和幸福。亚氏根据灵魂的理性部分和欲望部分的活动把人的德性分为理智德性和伦理德性。理智德性是指智慧、理解、明智等。伦理德性表现为理性、自制、公正、勇敢、大度、友爱等。两种德性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锻炼可以获得的。这就意味着只要通过努力人人都可以获得幸福。我们说过幸福需多种善,身体善,灵魂善和外在善。身体的善是德性功能的发挥。灵魂的善在于合乎德性。外在善如荣誉、友情、财富等,这些善都需要德性才会获得真正的善。如果这些外在善是因欺诈而并非德性获得的,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善。我们会担心骗来的荣誉不会长久,从而得不到心里的安宁。欺骗的友情不真实的友情。不择手段得来的财富确实是真实的财富,但是会因此失去人们的尊重。前面有提到亚氏把幸福解释为做得好和生活得好,而这样的“外在善”即使做得不好也不会使我们生活得好。外在善不仅在获得上需要德性,在数量上也要符合适度的德性,我们都懂得过由不及的道理,比如,过多的荣誉容易引起别人的嫉妒,朋友太多则很难获得深厚的友情,财富过多容易遭到别人的觊觎,如果利用钱财做坏事还会遭人记恨和报复。此外,过多地追求某种事物就会成为这种事物的奴隶,我们应该避免这种异化去关注我们自身,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幸福生活。显然所有的善都应该是符合德性的,只有合德性的善才是真实的善,才能使我们生活得好。德性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它是获取幸福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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