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
2013-04-23郭淼
郭淼
【摘 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大量被征用,大批农民成为失地农民,解决今后的就业、生存、发展问题成为矛质的焦点。就业问题是一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在素有人口大国、农业大国之称的中国,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更是显得重要。本文就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建议措施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的外延拓展, 城市住房和非农业用地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征占土地的力度越来越大, 大量的农业土地将转化为城市用地, 失地农民将越来越多,引发的问题也愈来愈多。当前由于对失地农民就业安置不到位或是社会保障不可持续造成的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无着落等问题日益严重,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 对社会稳定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 已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1.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就业现状
1.1失地农民的无业状况普遍严重
全国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与其他群体相比较,都存在着相对较高的失业比率。一般失地农民中约有15%-30%无法就业。无论是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都存在就业岗位比较充裕,但失地农民无法就业状况。至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有些失地农民甚至连安置补偿费都无法足额拿到,更不用说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了。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从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影响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1.2实现再就业的农民其就业和收入缺乏稳定性
失地农民在市场引导,政府扶持下,大部分实现了再就业。但许多再就业农民的职业和收入缺乏稳定性。这些非稳定职业有的会随着企业转制和技术进步,面临着再次失去的危险;有的有较大的经营风险;有的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管理的加强存在被淘汰、被取缔的风险。因此有了职业的失地农民其职业和收入的稳定性并不理想。如何确保失地农民始终有业可就,从而保证其收入的稳定性仍旧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3部分失地农民就业意向偏低,缺乏求职信心
失地农民由于短时间内无法摆脱千百年来形成的农民的思维定势,生活方式闲散,依赖思想较为严重,加上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职业技能欠缺,因此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另外,大部分失地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其中处于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失地农民对再就业明显缺乏信心。而农村存在大部分文盲及半文盲,文化水平为文盲的有近42%的人不再打算就业,小学文化程度的失地农民也有三分之一不愿再打算就业。同时,失地农民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即失地农民中老弱病残等一部分人。这些人年龄大,体力弱,文化水平低,缺乏职业技能,对找工作极度缺乏信心。本身就业门路已较为狭窄,再加上求职意愿弱,竞争意识差,不肯主动出击,那么就业状况更加堪忧了。
2.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再就业存在的问题
2.1有关失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法规不完备
有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至今仍未纳入我国的就业体系,国家对此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我国有关失地农民就业的立法严重滞后。然而,许多省(市)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制定了失地农民就业权实现的政策,但是,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不利于失地农民外出就业。例如,2000年北京颁布的《北京市外来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工种,以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则确定。
2.2失地农民缺乏非农产业从业技能
目前我国农村教育总体水平不高,在很多地区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得到普及,失地农民的总体文化水平明显偏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方式的转变,特别是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社会各方面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很明显失地农民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失地农民由于缺乏从事非农产业的技能,实现转移就业也就比较困难。这一不足严重束缚着失地农民的就业。
2.3政府职能缺位使劳动力转移盲目
第一,政府在失地农民就业中未能充分发挥其管理、引导、创造就业机会的职能,没有专门的针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机制;在拓宽就业渠道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在信息引导和服务方面更是严重缺位,没有通过大量的宣传和教育,使农民了解市场上的就业信息,转变落后的就业观念。第二,通过政府努力就业的劳动力占转移就业劳动力的比例过少,大多的劳动力是通过亲友介绍或其他方式进行转移就业的,由于失地农民的信息渠道不畅通,转移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3.促进失地农民就业的对策和建议
3.1完善失地农民就业政策法规
目前,我国尽管有以《宪法》为核心,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的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权的立法体系,而且国家还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办法,以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权的实现。但是,专门针对失地农民就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即使已有的地方性法规也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在国家立法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可操性;在制定基本政策的同时,要关注相关配套措施的制定。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过程中,要保证与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不得制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这不仅有助于失地农民就业,对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也是相当必要的。另外,国家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监督与检查,对于与法律相悖的、限制失地农民就业权实现的政策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
3.2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的素质普遍偏低是影响失地农民就业的最大障碍,因此政府应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增强失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一是应通过思想培训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敢于直面现实,勇于接受现实,树立自立自强的精神,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就业环境;二是开展一系列通用技能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失地农民技能水平,使失地农民至少掌握一种非农业技能,拥有一技之长;最后,进行一些切实可行的创业技能培训,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并在税收、场地、收费等方面予以扶持,增强他们自主创业的信心,拓展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总之,通过各种培训,全面提高失地农民的素质和技能,使之逐步树立竞争意识,以适应失地农民就业及创业的需要。
3.3加强政府服务职能化与体系化
一是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其服务职能,建立失地农民档案, 定期组织适龄失地农民到劳务市场进场交流,或及时掌握用工需求,积极向企业推荐。同时,加强与各类职业中介组织的联系,拓宽分流安置渠道。要建立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为失地农民免费提供求职登记、择业指导、职业介绍、推荐安置等一系列服务;二是要加大投入,发展壮大职业指导队伍,加强对失地农民的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提高他们适应城市就业和市场就业的能力;三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传播技术,构造有效、畅通的信息服务网络,及时收集、整理、发布各种就业信息,建立起街道劳动力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方便失地农民能够就近获取岗位信息,降低他们的求职成本,缩短他们的求职等待时间;四是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成立创业服务机构,专门负责对失地农民创业的管理与服务,提供有利于创业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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