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传谣:当心难逃法律制裁
2013-04-18颜梅生
文/颜梅生
网络造谣传谣:当心难逃法律制裁
文/颜梅生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谣言可谓泛滥,甚至还出现了秦火火之类的造谣名人。虽说“谣言止于智者”,但这并不是防治谣言的唯一手段,因为受害者至少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造谣传谣者也应当视不同情形,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网络造谣传谣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012年元月1日,黄妙倩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由黄妙倩担任技术总管。一年多来,黄妙倩发现自己的工作常常会受到各种无形的牵制,而员工之间又勾心斗角甚至相互倾轧,遂于2013年2月28日向公司提交了将在一个月后离职的书面辞呈。公司见挽留无望,担心其他技术人才效仿,也为阻止竞争对手将黄妙倩招至麾下,遂在网上发布消息,称因黄妙倩技术水平低下、职业道德低劣、生活作风不检点,已被公司开除。同时还让3名员工四处转发该“消息”。黄妙倩开始以为“人正不怕影子斜”,对如此的做法嗤之以鼻,可久而久之,黄妙倩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不仅自己一直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来自各种场合、不同人群的白眼更使她几近精神崩溃。
【点评】公司侵犯了黄妙倩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公司公然捏造事实,通过网络散布谣言,使黄妙倩因而遭受到各种打击,明显是对黄妙倩权利的侵害,也符合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此外,《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在相应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难辞其咎。
网络造谣传谣必须承担行政责任
【案例】2013年8月16日至17日,抚顺遭遇特大洪涝灾害后,个别网友唯恐天下不乱,在网络上散布、转发谣言信息。如网民“二毛”在腾讯微博发布信息称:“暴雨连日袭击中国东北三省,多处堤防发生溃堤……灾民只好在网上求救。网友爆料:抚顺清原县南口前死亡人数已超1000以上……图片显示死尸遍地,惨不忍睹……”还套用2011年东南亚海啸时发生在菲律宾的8张灾难图片作为“现场”图片。网民“许超二少”则在新浪微博发布信息称:“抚顺清原洪水受灾,求关注,求救援。跪求支援,十万火急,求扩散”等一系列夸大灾情以及不实内容。直至真相大白,一些被忽悠的人只是选择了自认倒霉,而不知道可以通过报警来追究造谣者的行政责任。“二毛”“许超二少”最终被公安机关分别给予了5日的行政拘留便是最好的证明。
【点评】公安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毛”“许超二少”明知险情并没有达到耸人听闻的地步,却通过网络蓄意凭空夸大事实,以谣言谎报险情,意图在民众之间营造恐慌、制造混乱,自然必须受到相应处罚。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第(四)规定:“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即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者的行为超出了治安处罚范围但又不构成犯罪,则必须接受劳动教养。
网络造谣传谣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郭小辉虽是大学毕业,却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找到工作。为消遣,终日出入于出租屋附近的网吧。2013年5月8日晚,郭小辉在一家网吧内上网时,无意间看到一篇外国人谎称地铁有炸弹引起民众恐慌的文章,觉得有趣,便通过百度搜索,进入公安热线的管理平台,用自己真实手机号、QQ号和身份证号码在此平台注册邮箱,并发信谎称自己已在火车站投放定时炸弹,该炸弹将在次日8时爆炸的消息。公安机关随即出动了大批警力及警犬开展搜爆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地毯式搜查,警方排除火车站有爆炸物品的可能。郭小辉被警方以涉嫌制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抓获归案后不久,法院基于郭小辉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
【点评】郭小辉确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郭小辉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却仍通过网络发布,从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自然罪有应得。此外,如果行为人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对他人进行恶意诽谤,还能构成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诽谤罪。因为《刑法》第221条、第246条已分别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责任编辑/胡浩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