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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网络谣言 刑法必须亮剑

2013-04-18曹作和

法庭内外 2013年10期
关键词:火火公共场所信息网络

文/曹作和

严打网络谣言 刑法必须亮剑

文/曹作和

从“张海迪入日本国籍”,到”雷锋生活奢侈“,从“7·23”动车事故外国人“获天价赔偿”,到红十字会“强制捐款”……这些曾经在网上引起过轩然大波的谣言,都出自红极一时的网民“秦火火”等人之手。从公安部获悉,网民“秦火火”(真名秦志晖)、“立二拆四”(真名杨秀宇)和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2名成员已被北京警方抓获。目前,秦志晖、杨秀宇已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罪依法刑事拘留。“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有可能成为真理”。网络谣言的肆意蔓延对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贻害无穷。在纷繁复杂的虚拟网络世界中,谣言制造者穿上了“隐形的外衣”,谣言传播者插上了“腾飞的翅膀”,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给现实世界带来巨大危害。如此,法律绝不可缺位。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顾名思义是在网上出现的不合实际且胡编乱造、贬低他人名誉、有违社会公德、破坏社会良好秩序的言论。

网络谣言既有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也有针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小而言之,网络谣言败坏个人名誉,给受害人造成极大的精神困扰;大而言之,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甚至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谣言可以根据涉及的不同内容,分为以下六类:

网络政治谣言。这类谣言主要指向党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内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无中生有、捕风捉影,其危害是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 “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就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灾害谣言。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是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其危害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损失。令山西数百万人街头“避难”的地震谣言、引发“抢盐风波”的核辐射谣言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恐怖谣言。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其危害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如“‘针刺’闹到重庆、新疆籍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病毒”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犯罪谣言。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其危害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如武汉大三女生求职时被割肾、黔西部分乡镇儿童被抢劫盗肾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网络食品及产品安全谣言。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危害是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比如“广元柑橘”事件、“皮革奶粉”事件等,无疑在中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下火上添油,让橘农、奶粉企业等蒙受巨大损失。

网络个人事件谣言。这类谣言主要是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其危害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比如赵本山“被限制出境”以及众多名人“被死亡”等,都属于这类谣言。

在诸多网络谣言中,针对社会公众人物、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基本制度的谣言,危害是最为广泛的。比如,近期在公安部专项行动中落网的“秦火火”和“立二拆四”就是典型例子。

网络谣言如何追责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并非没有边界。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网络世界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正是突破了言论自由的限度,对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任何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人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打击网络谣言,对谣言制造者追责主要分为3个层次:

一是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目前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网络谣言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将被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刑法必须亮剑

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网络空间并不意味着监管空白, 厘清网上言论边界,严惩网络谣言制造者,必须依靠刑法利剑。

但事实是,在针对互联网进行的历次整治行动中,鲜有动“刑”之举。原因是立法落后于实践,网络立法还不够完善。我国《刑法》仅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捏造并散布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等行为作出有罪规定。

此次北京警方主动出击,挥重拳惩治网络谣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将“秦火火”“立二拆四”刑事拘留,这一行动释放出对网络谣言“严打升级”的信号,在惩治网络谣言犯罪领域可能将产生“首判效应”。

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寻衅滋事罪分为4种情况,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网络造谣行为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罪,应该触犯的是寻衅滋事罪第4项规定,即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013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中并未就互联网作出单独列举规定,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运用的普及,这一虚拟空间,给人们提供了与实体空间一样的条件,人们同样可以在网络空间中工作、交流、娱乐、社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而且,虚拟空间的交流、娱乐、社交通常折射回现实世界,否则网络造谣、传谣行为也不会在现实世界产生巨大的负面危害。因此应该将互联网络归为公共场所。

关于这一点,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的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近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认定。该《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厘清了入罪关键,“秦火火”等人的造谣行为是否达到了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程度,还需在司法过程中由法院通过证据审查来作出认定,对此,我们将拭目以待。

同时,解释还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不可否认,惩治网络谣言,动用刑法进行严厉打击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势必有效遏制网络谣言满天飞的无序局面。但是,严打网络谣言,刑法亮剑还只是开始。接下来要做的,还需要培育网民人人参与,人人有责意识。网民要加强自律,首先做到不造谣,在此前提下还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拒做谣言二传手。我们相信,吸取最近“秦火火”被刑拘这一事件的教训,人人增强法制观念、自律意识,才能共建有序洁净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胡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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