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司法鉴定与动物法医学刍议
2013-04-18邱云亮
邱云亮
一、序言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司法鉴定领域也不断拓展,与动物相关的司法鉴定就是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现行的涉及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了与动物有关的司法鉴定。由于完备的技术是司法鉴定满足法律要求的前提和保障,系统而科学的技术体系是司法鉴定的实质,因此,笔者认为动物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应作为动物相关司法鉴定的实质。
二、动物司法鉴定与动物法医学
(一)动物司法鉴定的起源
动物司法鉴定的产生与美国的一个走私海龟肉的案子密不可分。1989年年初,纽约市执法部门查获了一车重达5吨的肉类,种种迹象表明这些肉极有可能来自野生动物。然而,供应商拿出了合法的检疫证明,证明这批肉是牛肉,产自纽约市郊的农场。执法部门虽然怀疑,但苦于没有证据,只好放行。这些肉在纽约各大超市以“特种牛肉”的名义销售。这件事一经媒体爆出,激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并导致了大规模的游行,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食用野生动物肉。该案引起了美国国会及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的重视,管理局特意聘请了几名野生动物专家对这批肉类进行检验,专家们从肌肉的色泽、纹理等外观判断疑似海龟肉,管理局又邀请基因科学家做基因检测,结果发现那些肉的DNA和珍稀的绿毛海龟相匹配,真相大白①阿碧:《野生动物法医》,《检察风云(司法科技之窗)》,2010年第19期。。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从上述案件吸取了教训、总结了相关经验,经国会批准,于1989年在俄勒冈州阿什兰市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野生动物法医实验室,也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动物法医实验室②阿碧:《追查盗猎者》,《检察风云(司法科技之窗)》,2007年第4期。。该实验室的成立标志着动物司法鉴定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二)动物司法鉴定的范围
以美国野生动物法医实验室为例,其动物司法鉴定范围包括了野生动物种属鉴定和死亡原因鉴定,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价值鉴定,且局限于珍稀野生动物。在我国,若从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不同分类以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考量,动物司法鉴定的范围则要广泛得多。以宠物狗为例,有可能成为动物司法鉴定的事项包括:买卖时对狗的种属、年龄以及价值的鉴定,在对宠物进行治疗时,有关医疗效果的鉴定;在宠物狗遭到捕杀、盗窃或走失时有关个体特征识别的鉴定等等。
(三)动物司法鉴定与动物法医学的关系
动物司法鉴定为与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动物司法鉴定的技术来源于生物学、兽医学、动物病理学、动物物证学等学科的有机结合,即动物法医学。因此,动物司法鉴定其实就是动物法医学在司法上的体现,其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就是动物法医学研究的成果。据此,就是应用生物学、兽医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各种动物活体、尸体、动物制品以及其它组织、排泄物等,来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它不是相关学科的机械组合,而是有着自身独特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与人类法医学既有许多相似之处,又有很大的不同。专门以野生动物为研究对象的法医,必须熟知数量超过3万种的各类物种,而人类法医的研究对象只有一种①。这充分体现了动物法医学的特点:对象种类繁多,检测的方法、手段多样化。
三、动物法医学的发展状况
(一)动物法医学在国外的发展
从出现野生动物法医专业实验室至今,动物法医学的发展并不顺利,其受到的重视程度有限,研究对象也仅限于少量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研究内容局限于野生动物的形态学特征,实质性的研究实际上并没有开展。以美国野生动物法医实验室为例,成立后很长时间,实验室内的工作人员只有几个临时人员,且真正懂得野生动物检测的仅有两人。其他国家的动物法医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则没有专业的动物法医。不过,随着整个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对捕杀、走私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动物法医实验室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目前,美国的野生动物实验室已经拥有数个专业实验室和100多位研究人员,这些研究人员的专业多样化,包括了野生动物、兽医病理学、DNA鉴定等领域,基本上能满足司法鉴定的需要。世界其他各国与美国相比,则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我国动物法医学的发展现状
第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在我国,根据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的分类,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林业部门、渔业部门、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等。野生动物由林业部门管辖,经济动物的检验检疫由农业部门管辖,经济动物产品假冒行为归工商部门管辖,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管辖。相应的司法鉴定也由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的鉴定机构负责。主管部门不同,对鉴定工作的管理也是各行其是,无法协调统一,缺乏全国一盘棋的观念。技术的标准、规范也存在不统一的局面,造成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的结论不具有可比性,在客观上导致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
第二,技术手段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仍以野生动物司法鉴定为例,总体来讲,野生动物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仍显匮乏、滞后,仪器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鉴定的项目相对较少。在鉴定中,不管是动物活体、完整的尸体或是动物制品主要还是依靠形态学的观察方法。用于宏观形态鉴定的主要是一些放大镜、解剖镜及一些图鉴、志书,微观鉴定设备极其欠缺。这直接导致一些先进的技术无法运用,需要鉴定的检材无法鉴定,在野生动物的鉴定方面尤其如此③张高文、周用武:《我国野生动物物证鉴定现状及对策研究》,《林业资源管理》2007年第1期。。在鉴定的项目上,目前能解决的基本上是动物的种属问题,而对动物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鉴定仍存在较大的难度,很多鉴定机构根本无法开展此类鉴定。然而司法实务中往往亟待解决的又正是这些问题,由此造成当前的动物司法鉴定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
第三,动物司法鉴定标准化和系统化欠缺。在动物司法鉴定中,鉴定方法和手段缺乏统一性的现象比较普遍。各个鉴定机构采用的大多为该鉴定机构自己认可的非标准方法,有的甚至纯粹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进行鉴定,这必然使得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常常受到质疑。同时,许多新技术、新方法也不能及时应用于实际鉴定中。比如,利用PCR技术和测序法分析DNA多态区是目前鉴定生物检材最为科学准确的方法。但是,受到鉴定人员知识水平及设备条件的制约,该方法很少得到应用,仍然被普遍采用的是准确性较差的形态学鉴定方法④郭会玲、蒋敬:《刑事案件涉案森林资源司法鉴定探析》,《中国司法鉴定》2011年第4期。。此外,一个合格的鉴定机构必须要有足够数量的标本,或者具有与其它同类型鉴定机构共享的标本数据库。但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鉴定机构拥有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标本库。由于鉴定的系统化是建立在动物标本资料库基础上的,标本库建设的滞后自然会使相关的鉴定缺乏系统化,亦制约了科研的开展深入。
四、展望及相关建议
(一)加强标本库的建设
加强标本库建设是动物物证鉴定的根本,因为对动物进行物证鉴定大多数是一个与标准进行比对的工作④,没有标本库就没有比对的标准。无论是对于动物司法鉴定还是对于动物法医学的研究而言,正常的动物标本都是它们所依赖的重要基础,建立标本库具有科研和司法鉴定双重价值。长期以来,我国始终没有建立起切实可行、规范的应用型及科研型标本库,标本库的建设基本上是科研人员自发地、零散地开展的,缺乏系统的设计和规范。笔者认为,由于动物标本量过于庞杂,因此动物标本库的建设应当根据鉴定机构所开展的鉴定项目或研究方向,相应地收集动物标本并加以保存和利用。另外,标本资源库的建设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涉及到很多技术和规范,各个鉴定机构或专业实验室和实际办案部门应当加强合作,通过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从而做到物尽其用,在司法鉴定与科学研究结合的基础上,促进动物法医学的快速发展。
(二)革新传统技术手段和鉴定方法,开辟新的研究领域
传统的鉴定方法主要是依靠感官根据检材的外部形态特征来鉴定物种。它具有简单、快捷的优点,但要求鉴定人员须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检材不完整或者受到污染、腐败等因素的影响以及微量的检材条件下,传统的鉴定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⑤黄娅琳、刘玲珑:《完善我国野生动物刑事物证鉴定体系的思考》,《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1期。。目前,显微技术成为物证鉴定的重要技术之一,荧光显微镜、暗场显微镜、相差显微镜、偏光显微镜、透射电子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相继被应用到生物物证的鉴定中⑥侯森林、周用武:《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201页。。同时,分子生物学技术在动物的司法鉴定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该技术主要是聚合酶链式反应-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芯片生物分析技术以及DNA直接测序法。总的来讲,这些鉴定方法仅仅解决的是动物的种属问题,在不断发展的司法实践中它们需要进一步予以探讨和研究。
在未来涉及动物的法律纠纷中,将需要大量解决有关动物的死因、伤情、福利等一系列问题。按照学科划分,这些新的问题应属于动物法医病理学、动物法医损伤的研究领域。这两个学科均是动物法医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但目前它们的研究在我国还是空白,有必要未雨绸缪,尽早着手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三)鉴定标准统一化与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化
动物司法鉴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动物活体、动物尸体、动物制品、动物组织残留物、动物排泄物、动物痕迹等等;常见鉴定项目包括:种属鉴定、个体识别(来源鉴定)鉴定、价值鉴定等;相关的鉴定方法也多种多样。如此复杂的鉴定活动若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及权威性必将受到质疑。笔者认为,鉴定的标准化建设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由大学的专业院系等科研机构以及其它鉴定机构进行标准的制定工作,以确保成熟的鉴定技术或方法早日成为鉴定的标准。
由于体制原因,目前的动物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是隶属于各自的主管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动物司法鉴定并不属于目前司法鉴定的三大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之一。这就导致动物司法鉴定的执业活动在司法部门进行注册或登记备案存在着障碍。为此,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应当考虑动物司法鉴定的特殊性,尽早将其纳入法制的统一轨道上来,以确保动物司法鉴定工作得到合法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