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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警务监督促警民和谐
——《警务监督理论研究》读后

2013-04-18王飞张玉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公安大学警民警务

王飞 张玉平

以警务监督促警民和谐
——《警务监督理论研究》读后

王飞 张玉平

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一书立足国家与社会的视角,经过警察权运行特点的理论铺垫,先后探讨了警务监督的目的、原则、主体、客体和手段等共性问题,描绘了警务监督的努力方向、规范路径和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警民关系愿景。其中,该书始终贯穿以下主张,即具有独特机制的警务监督不仅能够持续提升警务活动的规范性,而且能够丰富和顺畅警民沟通的路径,加深他们的相互了解,因而是一条促进警民和谐的现实路径。为此,该书坚持以警务监督的双重目的为主线,贯穿起警务监督的主要问题,进而要求主客体双方反思和规范各自的行为方式,以各自不同的方式促进警民和谐。该书还在此主线上论证了警民双赢的总体原则,强调通过这一原则,纠正警务监督中的偏颇,强化和完善警民沟通,不断促进警民和谐。显然,立足警务监督的视角,放大和推广警民和谐机制,能够促进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提升社会的自治能力和发展水平。

《警务监督理论研究》 警务监督 警民和谐

在警务活动日益广泛深入的背景下,200万警察如何自我定位和行使职权,不仅直接关系到自身价值和国家形象,而且还明显影响到民众的自主空间和社会利益的损益。换而言之,警务活动的绩效不仅关系到警察的社会价值和职业声誉,而且影响到民众对警务活动的认同和配合,警民和谐也因此成为公安工作的战略任务。因此,在国家社会化的宏观背景下,警务活动受到了空前关注,其中,传统的体制内监督正在日益完善,在体制外实施监督的社会力量也在不断增加。在警务监督中,主客体双方通过警务活动这一平台,交流意见,表达诉求,不仅有效纠正了不当不法警务,显著提升了警务活动的规范性,而且明显加深了警民之间的沟通和了解,显著改善了警民关系。

几年前,吴永生副教授就曾在长期关注的基础上,撰文分析过体制外的警务监督促进警民和谐的机制和路径。经过数年的笔耕不辍,近期他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一书,其中综合借鉴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观点的系统分析则使得相关主张更加全面深刻。该书立足国家与社会的视角,经过警察权运行特点的理论铺垫,先后探讨了警务监督的目的、原则、主体、客体和手段等共性问题,分析了警务监督的努力方向和规范路径,描绘了警民关系的和谐机制及其内涵丰富、影响深远的图景。其中,“监督目的作为警务监督的价值追求,不仅规定了监督原则,而且决定了主客体的行为方式,并要求实现监督手段的多样化和系统化。”①吴永生:《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页。正是因为监督目的的主线地位和规范功能,该书“坚持从两个层面思考了监督目的,凸显了总体原则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进而要求主客体反思和纠正各自司空见惯的行为方式,并揭示了依法监督和以德监督的可行性及其相互补充的发展趋势。”②吴永生:《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2页。这样,通读全书便不难发现,正是始终坚持这一框架结构的设计初衷,不仅各章节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而且其内在逻辑也相当严密。正是在既相对独立又层层递进的篇章布局中,我们不仅看到了该书在体例和观点上的创新之处,而且也看到了作者多年来一直坚持的理论主张,即警务监督应当追求规范警务、服务社会的双重目的,同时坚持警民双赢的总体原则,以便不断规范警务活动,持续促进警民和谐。

一、追求警务监督的双重目的,促进警民和谐

规范研究的写作定位必然要求作者在谋篇布局的过程中,设法克服公安理论研究中偏好实务的传统和描述性或总结性的行文风格,甚至要设法摆脱现有成果的诱惑和现有路径的束缚,通过形而上的理论抽象,全面思考警务监督的目的,进而以此为主线,贯穿起警务监督的主要问题。为此,该书立足国家与社会、警察与民众的关系,从最低和最高的双重维度将监督目的界定为规范警务和服务社会。一方面,作为最低目的的规范警务必然要求监督主体尊重警察和警务活动的价值诉求,反思和克服自身诉求的偏颇,同时要求警察以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辨识监督诉求的合理性,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和警务活动的合法空间,从而保证警务活动始终运行在既有的警务规则之中,而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完善的警务规则也为监督活动和警务活动创设了相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作为最高目的的服务社会则要求监督主体立足而不满足于规范警务的目的,主动克服自我中心主义,进而承认和尊重国家与警察的现实价值,追求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同时要求警察充分认识自身的工具理性,在规范性不断提升的警务活动中回应民众的正当诉求,进而要求双方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在日益规范的警务监督中实现双方诉求的动态平衡,确保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该书指出,“对规范警务的重视并不必然强化警察的政治职能,弱化其社会职能,更不会导致警察和警务活动的目的化,相反会以更加规范的方式为服务社会夯实基础;同样,对服务社会的强调也不会弱化规范警务的努力,更不会动摇乃至否定警察之于国家和社会的工具性意义,相反会以更加高远的追求凸显规范警务的现实价值和努力空间,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彰显警察和国家的现实意义和发展趋势。”③吴永生:《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7页。

正是因为双重目的的上述关系,作为最低目的的规范警务必然要求监督主体和警察在对照既有警务规则、检视自身诉求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制度标准主动查找和及时纠正不当不法警务,并将警务活动引导至制度的框架之中,进而以坚实的制度保障,为追求最高目的拓展发展空间。而作为最高目的的服务社会则要求监督主体和警察在承认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渐趋良性的基础上,自觉尊重警务规则,主动克服和超越自身的狭隘诉求,共同拓展警务活动的自主空间,赋予其更加丰富的内涵,引领其追求更为高远的境界。这样,最低目的的查错纠偏功能并不专门针对警察,也对监督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即要求他们加强自我约束,尊重警务规则,理解警察的艰辛,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以便让他们真切感受到监督主体的真诚愿望和善良动机;而最高目的则对监督双方起到明显的示范引领作用,因为无论是监督主体还是警察,都不能无视对方的合理诉求而恣意放纵自身行为,进而要求双方在警务监督中着眼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并立足自身做出相应的努力,双方也因此拥有了日益明显的利益交集。显然,在双重目的的规定和影响下,监督主体在主张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能够承认和尊重警察的现实价值;而警察在强调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也能够看到其对国家与社会的工具理性,自觉为民众利益和社会发展贡献其智慧。这样,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双方也就在日益良性的互动中,为警民关系的不断改善夯实了基础。

二、坚持警民双赢的总体原则,实现警民和谐

立足双重目的的视角,该书还分析了警民双赢的总体原则,进而在警务监督的元问题方面提出了颇为系统、颇具新意的理论主张,并从另一视角论证了警民和谐的理论思路和实现路径。在警务监督方兴未艾却又远不规范的当下,“相对于膨胀的权力(权利)意识和失范的监督行为,规范警务的目的与其说是警务活动的制度规范,毋宁说是监督主体端正监督态度、规范监督行为的行为底线,因而更多是对警察正当权益的尊重和保障。”①吴永生:《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相比之下,在国家与社会互动渐趋良性的背景下,尤其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普及,“相对于规范警务之于警察的利好,服务社会则在更高层次上凸显了民众作为社会主体的终极意义,在监督实践中坚守这一目的,无疑能够防范和克服警察和警务活动目的化的倾向,使民众的利益诉求更有保障。”②吴永生:《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页。但是,如果说规范警务只是为了限制和规范监督主体、尊重和保障警察的正当权益,服务社会也仅仅着眼于整体和长远利益而忽视局部和当下的正当诉求,警察和监督主体仍难以产生稳定的利益交集,更遑论强化警民沟通,实现警民和谐。事实上,正如规范警务和服务社会并不是各自为政,而是共同引领警务监督一样,规范警务也不只是有利于保障警察的正当权益和警务活动的自主空间,毕竟这一目的的更高诉求在于提升社会利益,从中受益的监督主体也会在感受警务监督真实性的过程中逐步规范其监督行为,进而在和警察的良性互动中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同样,服务社会也不会排斥警察的正当权益,不仅警察的社会角色能够像普通民众一样,平等共享社会进步的利好,其制度角色也会因此置身于良好的警务环境,并在其中感受到警务活动的重要性和自身职业的使命感,从而调动其服务社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此,双重目的虽然各有侧重,但并不是单一地造福警察或民众,更不是为任何一方的偏颇行为开脱,而是在尊重警察现实价值、尊重民众主体地位的过程中追求警民双赢,从而避免在厚此薄彼中制约警务监督的现实价值。而警民双赢作为警务监督的总体原则,既成为证明监督目的的理论依据,又转化为实现监督目的的强力保障,即该原则在证明监督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同时,通过逐步规范的警务监督,培育和提升主客体双方的公民素质,为实现监督目的夯实社会基础。

该书自始至终强调警民双赢,不仅在警务监督的原则、主体、客体和手段等有关章节中不断反思和批评监督实践中民众肆意打压警务空间和警察冷漠以对合理民意的偏颇,而且在广泛借鉴多种理论主张、充分展开论述的基础上,强调总体原则对于警民双方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警务监督并不是要束缚警察的手脚,唯民意是瞻,因为相对于恣意妄为的警务活动,对民意言听计从的警察也毫无合理性可言,只会产生更多偏激、狭隘的民众,滋生更多的非理性行为,甚至埋下制约社会稳定发展的隐患,进而要求警务监督既要让警务活动运行在制度的框架之内,又要让警察拥有更多求真向善尚美的自主空间,以便警察能够发挥其现实功能,实现社会的当下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的权力(权利)并不是孤立的存在物,而是一种极其真实、影响深远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必然要求他们反思自身的非理性诉求,理性思考其行为边界,以实现其与警察、社会与国家的利益平衡,进而要求他们不能简单地宣泄情绪或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应不断反思自身诉求的正当性,追求一种可持续和更加自主的社会空间。显然,只有当警民双方置身于这样稳定的社会空间而非有无不定、大小无常的非常态空间时,他们才能真正认识到对方对于自身的现实价值,从而自觉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对方的合理诉求。在此背景下,警察才会认识到监督主体的真诚动力和善良愿望,才会心悦诚服地倾听和回应正当的民意诉求;监督主体才会承认警察的现实价值,尊重警察与其平等的正当权益,才会理解警察的艰辛,谅解其偶尔失误,激发其更多更具创造性的警务活动。这样,警民双方就会在设身处地中兼顾对方的感受,在推己及人中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警民和谐也因此具有不断完善的实现机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推广警民和谐机制,推动社会健康发展

掩卷长思,该书揭示的基本原理显然已不再局限于规范警务监督、促进警民和谐这一特定领域。正如作者在后记中所言,“警务监督并非如人们想象的那样,仅是一片一目了然的学术沙漠,只要加以耕耘,也能成为一片活色生香的学术园地,甚至可以在坚持和完善中形成一片生机盎然的学术生态。”①吴永生:《警务监督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1页。对照公安学这门新兴一级学科的当下窘境,此言不仅道出了公安学基础理论乃至公安学的发展现状,而且向学术界展示了公安学与其他相关成熟学科融为一体乃至渐成显学的发展空间。

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上,“警民关系是一种基于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工作关系而非简单的人际关系”②吴永生:《警民和谐受限的客观原因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因为这一关系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甚至代表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水平,而且必须接受后者的相应规定。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有研究者在纵横两个维度的比较中揭示了警民关系所折射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即在政权初建期、政权强化期、政权稳定期和政权稳固期,警民关系通常也对应经历自愿互助期、紧张对立期、游离调和期和友善互动期③孙国恩:《从社会历史变革看警民关系的发展规律》,《公安研究》2005年第12期。。因此,该书所揭示的警民和谐机制也就能够用于解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甚至可以作为改善这一关系的现实选择与独特路径。正如警察不得不面对日益普及的警务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也都不同程度地面临体制内外的双重监督。如果这些国家机关不仅坦然面对监督,依法行使职权,而且在合理回应社会诉求中不断提升权力运行的规范性,显然,不仅其职务行为能得到民众的支持与配合,其中的偶尔失误也会得到谅解,而且其个人行为也会获得应有的自主空间。这样,所有公职人员就能在公私明确界分的情况下,依法执行国家意志,善于维护其正当权益,国家与社会也就能开启真正意义上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一方面,国家将更加主动地顺应其社会化的总体进程,更多关注社会力有不逮之处,引领社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社会将在严格审视的基础上接受国家引导,并在许多领域充分展现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潜能,进而以其日益独立的自主能力,巩固并不断拓展其发展空间④吴永生:《论市民社会的双重角色:基于马克思和葛兰西的启示》,《齐鲁学刊》2012年第3期。。

相对于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工具理性,社会的壮大与成熟显然更具价值理性。毋庸讳言,在当下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社会仍难以完全走出伦理精神阙如的名利场,但立足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社会的发展与壮大已是无法阻碍的大势。在此规定下,国家的价值不仅在于其以社会对应物的身份存在,而且为社会明确了努力方向乃至走向成熟的现实路径。这样,遵循类似警民和谐的互动机制,社会显然不应在现实层面上将国家简单地视为外在的异己力量,而应在纵横两个维度理解国家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而以明确的理性追求,主动接受国家引导,设法挣脱现实利益的诱惑,坚定地提升自身的自主能力,同时为国家社会化注入更加强大持久的动力,直至国家最终完全回归并消融在社会之中,其自身也将因此完成辩证否定的发展过程,成长为“自由人的联合体”。

[责任编辑:金 晞]

D631.2

B

1672-1020(2013)06-0086-04

2013-10-30

王飞(1976-),男,江苏射阳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警务监督;张玉平(1973-),男,江苏高邮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学生处大队教导员,研究方向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南京,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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