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控制研究
2013-04-18刘涛
刘涛
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控制研究
刘涛
警务化管理过程是公安院校学生个人行为与管理目标、管理模式冲突的过程。可运用组织行为管理理论,对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行为和制度功能进行研究,研究个人行为方式与管理目标在警务化管理中的冲突和警务化管理模式的选择,分析警务化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发展与传播及违纪行为的个体选择方式。警务化管理过程中不应回避冲突,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控制不能以消灭违纪现象为目标。
警务化管理 行为控制 制度研究
公安院校比照军队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大队作为执行警务化管理的组织机构,对警务化管理内部结构而言,具备一定数量的成员、特定的共同目标、明确的行为规范、一定的技术物质基础、一定的权力结构的特征,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组织是系统内的有序结构或这种有序结构的形成过程。警务化管理过程是学生个人行为(自组织)与管理目标、管理模式(他组织)冲突的过程,本文拟运用组织行为管理理论,对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行为规范、制度功能进行研究,分析个人行为方式与管理目标在警务化管理中的冲突以及警务化管理目标和模式的选择问题,研究警务化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实践、传播的方式,提出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控制不以消灭违纪现象为目标的公安院校管理新理念,为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组织学体系的支撑。
一、警务化管理制度组织规范与目标冲突
(一)警务化管理制度的组织功能、要素
学生大队作为执行警务化管理的组织机构,以警察意识教育和《内务条令》、《纪律条令》、《训练条令》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生政治坚定、热爱人民、勇于献身、遵纪守法、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谦虚谨慎等优良品德,使学生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标准化,树立良好校风,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警务化管理是完成一定管理目标的组织模式。
德国理论物理学家H.Haken认为,如果一个系统靠外部指令而形成组织,就是他组织;如果不存在外部指令,系统按照相互默契的某种规则,各尽其责而又协调地自动地形成有序结构,就是自组织。自组织现象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人类社会中都普遍存在。一个系统自组织功能愈强,其保持和产生新功能的能力也就愈强。在警务化管理制度中,警务化管理活动必须具备警务化管理组织形式,并且是一种社会组织的形式。定位于社会结构的社会组织,能够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
警务化管理体系内部结构具备的组织构成要素为:一定数量的成员;特定的共同目标;明确的行为规范;一定的技术物质基础;一定的权力结构。管理组织内各机构制度及功能为:学生大队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学院学生处的统一指挥下独立开展工作;大队在大队党支部和大队部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以500-600名左右同年级学生为一个单位建制,负责管理学生的日常事务;中队是大队的分支机构,具体管理中队学生的日常事务;区队是按照年级,以50名左右学生为一个单元的建制单位。学生区队设立区(班)委会和团支部,是学生自我管理的基础。分团委(团总支)是学院团委在学生大队的团组织分设机构,在大队党支部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学生分会是学院学生会在大队一级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分团委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个体行为方式与警务化管理目标的冲突
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对公安院校实行警务化管理的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学生管理中推行警务化管理,最初是因为公安院校学历教育起步较晚,学生管理工作无现成模式可循,我国公安院校的不少领导和教职员工最早的职业是军人,在学生管理甚至教育训练中,采用军事化方式是最顺手自然的。同时,警察和军队又都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纪律队伍,共同的特点大大促使了对公安院校学生实行军事化管理的做法。与军事化管理一样,警务化管理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即《内务条令》管生活、《纪律条令》管行为、《队列条令》管训练,实现学生令行禁止、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作风。
冲突是指一方(包括个体、群体和组织)认识到另一方正在或将要采取阻碍、危害自己实现目标的行动的过程。罗宾斯认为,冲突是指人们由于某种抵触或对立状况而感知到的不一致的差异。警务化管理的冲突主要表现在情感冲突以及制度和行为冲突,警务化管理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具备一定的社会内容。它具有作为社会组织所必须具有的结构性要素,警务化管理组织是具有警务化管理情感和警务化管理的学生之间的联系纽带,从而使警务化管理组织成为培养、维护和实践警务化管理体验的基本中介,具有反映警务化管理一般本质的特征。
冲突的发展过程主要包括冲突的觉知期、情感反应期、冲突认知期、冲突白热化期四个时期。对管理冲突性质的认定,是确实对其态度和策略的前提。因此,从性质上区分警务化管理冲突是属于积极类型的还是消极类型的,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具有现实意义。只有对警务化管理冲突的性质判定准确、真正把握,才能端正态度,采取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和政策,使消极性质的管理冲突得以有效抑制、消除和排解,积极性质的管理冲突得以充分展开和有效利用,从而达到调适冲突、推动警务化管理的效能。
二、执行管理制度行为选择的目标和模式
(一)个体行为选择来自个体需要
行为的存在确定于意志的实现之中,行为只在学生个体的选择上才作为实践行为。学生个体只对行为在选择之内确定存在,在选择之外,行为仍作为或然存在。基于意志的实现,个体以实践的要求选择行为,而把实践外的存在只作为或然。当个体的实践行为只为实现意志而选择时,它的客观存在就只能是或然。
警务化管理以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为管理要求;以思想革命化、作风战斗化、生活制度化、内务规范化为管理目标。警务化管理是公安院校人才培养体制需求下的意志,而意志是属于受意识发动和调节的高级活动,并不是主观意识存在,客观上就能够实现。主观意识是无法作用到客观存在的,而意志能决定人的行为。因此,个体用以实现意志的行为只能是实践行为,不能是对于意志的表达的意识形态行为。个体行为在没有被驾驭时,只作为客观存在,但特定的意志必将要求个体行为的特定存在。这种特定不可能由客观存在的或然来完成,只能在意志下由选择实现。意志的实现首先是选择行为,然后才是实践行为。
(二)警务化管理组织行为中的冲突
管理的高效能和高效率,源自其主体状况适应于客体状况,源自客体状况易于被主体教化。二者各自内部冲突及其交叉冲突是否属于良性互动,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冲突若属于良性互动,组织界限就会越来越清晰,组织目标就会越来越明确,管理就会发挥强势作用,就会取得理想绩效。相反,冲突或属于内耗性互动,甚至于恶性互动,组织界限就会越来越模糊,组织目标就会越来越丧失,管理就会难以发挥作用,就会出现低效甚至负效。在组织理论上可以把个体行为与警务化管理制度的冲突归结为系统内部的结构要素冲突。这里所说的系统,包括警务化管理主体、客体和管理过程,而不仅指这个系统中的某个子系统或者小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可以区分为制度性冲突和情感性冲突,它们各自存在的前提和依据不同,因而其冲突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式也可能有所不同。
制度性冲突主要是指学生主观指导下的违反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或无意识违反警务化管理制度时与管理者(主要指中队长)执行管理规范的矛盾;情感冲突是管理者与学生之间在执行警务化管理制度过程中对同一事物主观认识和价值观念的矛盾。管理者的管理职能和情感与被管理者的行为和情感在组织运行中的矛盾体现出来。作为管理者,在处理制度性冲突时,必须坚持原则,坚持到底,不可中途妥协,不可无原则退让,否则就可能养成不好惯例,为以后警务化管理制度执行设置障碍。警务化管理情感性冲突,涉及到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的内心活动,容易受到个人对制度的理解、周围环境的变化、个人情绪的变化等影响,表现形式往往比较隐蔽,处置此类冲突,管理者需要细致观察,掌握被管理者心理活动轨迹,缜密思考,慎重作出判断或结论,其解决方式往往多是调和,其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退让,作为管理者应该有妥协、有退让和有风格,这样方显管理者的情操、水平和身份。
三、个人行为选择模式与制度行为模式冲突
个体行为上的客观存在对他人来说,只是或然存在而已。正如外在客观存在不能先天肯定他人的任何意志,个体行为的或然存在也无法确定地满足任何他人的意志。行为存在的或然决定了它只在或然可能上肯定他人意志选择,而在一般存在上,或然存在就是对他人意志及意志下行为选择的否定。同时,基于客观存在的唯一,存在的状态也只能是唯一的。当存在处于一种状态下时,必将同时否定其他状态。这样,同一存在将不可能同时处在两个以上主体的实践选择中。
(一)违纪行为是个体选择的结果
当学生处在个人存在状态时,他的行为中本身的否定及或然的否定仅是自然而然存在的。但个体处在警务化管理体制存在状态时,他的行为的否定就多了现实意义。在这里,个体所有行为规范的目的似乎就在于对学生执行警务化管理行为中的否定的认识、确定、控制及否定。但实际上,所有否定的选择只是实现警务化管理目标的一种实践手段、一个过程,否定本身不可能作为公安院校学生管理、人才培养的终级意志的选择。就如学生在校生活的个体行为的实践否定他人意志,个体在选择否定时也只是更有意识地否定一种存在。但个体意志的实现不在于否定了什么,而在于实践上肯定了什么。否定只能建立一种选择本身,但不是实践行为。在个体选择否定时,只能是为了肯定另一种实践行为的存在。
这些冲突是怎样产生的呢?主要包括三方面原因:学生的个体特征、学习小组的团队要素以及学习环境。首先,招录体制改革下公安院校学生来自不同地域、行业,其教育背景、社会阅历、人格、价值观等个人特征不尽相同,诸如此类的客观因素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学生共同纳入警务化管理制度中的制度性冲突。同时,学生进入公安院校之前的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可能会对警务化管理制度产生抵触心理,造成学生执行警务化管理过程中的情感性冲突。在这里,沟通不良是造成误解和隔阂的直接原因,同时也会加深学生与管理制度之间的对立和矛盾。
(二)警务化管理制度下的组织行为控制
管理者使用否定与肯定实现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行为控制。警务化管理在外在表现上,有由强制实践而放任的否定和由规范的调整而存在的否定,两种否定有一定相似,但它们是本质不同的。前者直接否定学生个体的实践选择,后者只否定学生在执行警务化管理行为中的某种存在;前者以强制本身贯彻否定,后者则以对实践选择的肯定为原则确定对存在的否定。在行为逻辑上,个体的行为选择获得警务化管理制度的肯定只有两种可能:以否定强制他人肯定;或是以肯定使他人选择肯定。否定的真谛在于以对他人意志的选择可能的肯定取得对他人实践上存在的否定。
警务化管理由实践的强制否定确立的选择,是以强制力量为后盾,以否定为手段,以处罚(扣分)为表现。但通常下,个体实践上的强制力量是不确定的或然,而个体选择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克服或然,而且它只在自身存在之内有效。管理者要让学生清楚,在警务化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主观意志终究无法抵挡客观存在的否定。
警务化管理实践的强制在实际上是无法选择的,它只是在存在完成后才确定个体可以选择,实践的不确定决定了存在的可能不确定的放任。为了实现管理目标,管理者应该呈现给学生执行警务化管理过程中从自发到自觉的个体行为选择的逻辑变化:行为从客观存在到意志下的实践选择,再到规范下的存在选择。规范和意志划清了界线,意志基于实现肯定对实践进行选择,而规范基于控制否定对存在进行选择,这是警务化管理内化的必由之路。
(三)警务化管理制度的发展
警务化管理是一种目标管理,要求把学生管理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具体化、数字化,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考评,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健全各种奖惩激励制度。通过警务化管理这种管理手段,培养符合警察职业需求标准的人才,以此实现警务化管理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管理冲突的性质进行认定,从性质上区分管理冲突是属于积极类型的还是消极类型的,只有对管理冲突的性质判定准确、真正把握,才能端正态度,采取行之有效的相应措施和政策,从而达到调适冲突、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
警务化管理过程中不应回避冲突,组织行为管理理念下的警务化管理的本质在于使公安院校学生将批判性思维贯穿于整个执行警务化管理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在执行警务化管理被否定、被认同过程中,产生个体对公安教育事业、对警察意识、对警务化管理本质的认同。在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过程中,适度的观念和行为冲突能够激发学生参与批判和肯定的积极性,有助于使管理组织保持活力,使组织健康发展,对警务化管理有积极的作用。
四、结语
正确判断警务化管理组织行为冲突的性质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个体行为选择来自个体需要,违纪行为是个体选择的结果。因此,要实现警务化管理制度下的行为控制,不能以消灭违纪现象为目标,要使警务化管理制度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并在一定范围内发展。
[责任编辑:金 晞]
D631.15< class="emphasis_bold"> 文献标志码:B
B
:1672-1020(2013)06-0078-04
2013-05-20
刘涛(1976-),男,山东潍坊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警察体育教研部讲师,主要从事警察体能与实战教学研究,南京,2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