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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纠纷案件处置与和谐社会构建

2013-04-18王燕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纠纷矛盾

王燕

·行政法民商法研究·

民族纠纷案件处置与和谐社会构建

王燕

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群众纠纷案件处置恰当与否直接影响到民族关系的顺利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少数民族群众纠纷案件原因有其复杂性、多元性,表现为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相互交织、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相互混杂、少数民族群众素养与现代社会管理理念相互摩擦冲突、民族文化意识强化与多元文化意识相互融合等方面的矛盾。和谐社会构建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纠纷案件处置需要提升司法解决民族纠纷案件的能力,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诉求,对纠纷案件事态发展进行危机管理,以法治为本、以和谐为基奠定制度化处置程序机制。

民族纠纷 案件处置 和谐社会构建

和谐社会构建是我们党在第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2月中央政治局第20次集体学习上将和谐社会阐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深水区,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由民族纠纷案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发甚至导致民族问题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局面。能否正确处置这一类纠纷案件,将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完善。因而,探讨民族纠纷案件处置机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纠纷案件多发的复杂原因

(一)从历史发展看民族纠纷案件原因

自古以来,我国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秦始皇灭六国建立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来,我国的民族迁移和人口流动就很频繁,到清朝时已经建立了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基本上没有一个民族是完全单独集中居住在一起的,往往是与其他民族杂居在一起。这样的人口分布在一定程度上为各民族的接触和交往奠定了深厚的基础,有利于彼此的文化交流和合作。邓小平同志曾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民族歧视,我们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①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46页。但我国少数民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经济文化和科技与其他民族相比较还很落后,在社会结构中作为一个特殊利益群体,在实现其利益要求和权利方面会受到自身条件的制约和束缚,同时,由于法律保障还不健全和完善,在实际生活领域其民族平等的权利往往得不到落实,产生一些不和谐现象。这些因素所产生的矛盾往往成为民族纠纷案件引发的源头。也成为影响民族团结和稳定的最普遍、最广泛的原因。

(二)从现阶段社会转型发展看民族纠纷案件原因

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中国的社会转型表现为结构转型与体制转型的同步启动,即在实现工业化、城市化为标志的现代化的同时,还要完成从以计划经济为特征的总体型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多元化社会的转变。①郑杭生、洪大用:《中国转型期的社会安全隐患与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在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伴随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成员流动加剧,各种文化相互激荡,社会多样性不断发展,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互相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特别是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都蕴含着对良好民族关系和城市社会稳定产生消极影响的不利因素。警察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民族纠纷案件进行处置,这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出现的新情况。这一时期引发民族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民族纠纷案件交织着民族问题与非民族问题,处置得当与否关联社会稳定大局。民族纠纷案件发生往往涉及少数民族群众之间利益纠葛,警方在处置此类案件纠纷时,需要依据纠纷发生的客观事实,就事论事认定纠纷的性质,设定属于一般少数民族群众之间的利益纠纷还是民族问题的界限,避免当事群众把属于一般个人利益的纠纷生拉硬拽、缠绕攀附往民族问题升格,影响处置公平公正的法律效果。警方处置此类事件时往往对国家的民族刑事政策缺乏足够的理解,在涉及少数民族纠纷案件时,因为害怕触碰维稳的高压线影响民族和谐,在处置时模糊纠纷问题的性质,处置结果看似双方都满意,实质双方都不满意,给社会稳定埋下危机。②陈小伟:《从一起案例谈公安机关在处置涉及少数民族纠纷问题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安教育》2013年第4期。

其次,民族纠纷案件交织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极易被民族分裂分子利用,导致社会管理危机。当前国际上民族主义抬头,民族问题尖锐复杂,国际反动势力猖獗,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势力利用民族问题制造舆论,蛊惑人心,利用不满挑起争端,也是引发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关口。民族纠纷案件由于事涉少数民族群众,在事件发生时往往会被极端民族分裂分子利用,混淆事件的性质,推动涉少数民族纠纷从人民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转化并朝极端化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破坏社会治安稳定大局,引发社会管理危机。

再次,民族纠纷案件交织少数民族群众缺乏现代社会管理理念与社会管理模式滞后引发的摩擦冲突。一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务工经商过程中由于自身缺乏现代社会管理理念,以至于很难适应城市的现代管理模式,如由于市场意识观念缺乏,出现街头强买强卖现象;由于不了解城市管理规定,导致占道经营等问题,严重的则不服从管理,抗拒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甚至有偷盗、抢劫、贩毒、聚众械斗犯罪现象出现,与当地社会管理部门及当地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同时,一些直接与少数民族打交道的窗口行业单位及社会管理服务部门由于对少数民族政策的认知理解偏差,在服务少数民族群众过程中存在服务意识不到位,处理方法刻板,沟通方式粗暴。为了减少引发涉及少数民族纠纷事件,往往给少数民族群众流动摊贩设置障碍,如不租房子给少数民族群众,即使给予摊位经商也会在检查、审核等环节增加频次;部分城市宾馆、酒店由于担心少数民族群众入住滋事惹麻烦,出现拒纳他们入住现象或者即使同意他们入住,也会增加对他们的检查和管理频率,导致少数民族群众受歧视、不被尊重、接纳、理解的感受强烈,由此引发事端甚至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或集体上访,而社会管理部门往往用强制或威胁的简单方式去处理,导致矛盾纠纷丛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民族关系的发展,也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公安机关需要面对和正视这类问题,恰当处置此类纠纷案件,促进良好的民族关系发展。

最后,民族纠纷案件交织民族意识强化与多元文化意识融合的矛盾。民族意识主要是指受特定民族文化的长期熏陶而形成的民族成员稳定的民族认知、民族情感的复合体,它是在民族发展形成过程中伴随着民族文化的发展完善形成的,并反映在每一个民族成员的行为和心理活动中,影响着民族成员的生产生活活动,成为民族间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①雷永生:《关于民族平等问题的几点思考》,《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同时,它也是团结本民族成员,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内容。民族的发展及民族平等的实现都离不开民族成员积极正确的民族意识,尤其是民族成员的民族自我意识即对民族自身的全面正确的认识和评价会影响其对民族的态度。

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语言文字是涉及民族问题与民族意识的敏感因素。少数民族群众特别是城市散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通过组织同民族的文化节日、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起参加的活动,增加了内在的联系,在这种活动中,少数民族群众联络感情、沟通信息,促进了民族情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强化了本民族的民族意识。同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与汉族共同居住的过程中,通过婚姻等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汉化”现象,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由于少数民族群众通过民族文化等差异凸显自己民族的独特性,其惧怕被“汉化”及“同类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本民族文化与多元文化的关系问题,引发少数民族意识强化与多元文化融合的矛盾。

随着社会转型进程加快,各民族交往扩大,人们的精神和个性进一步得到解放,各民族以本民族自尊心、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群体意识不断增强,民族意识的增强在某种意义上强化了民族关系的敏感性,人们更加注重本民族和汉族、民族社区与整个城市发展的对比,更加关心本民族形象的维护和各项合法利益的保障。一旦涉及少数民族纠纷案件,由于通过民族共同的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形成了共同的民族情感,而历史上少数民族多处于被压迫被剥削被歧视的地位,因此当事人很容易为了讨回维权的公道发动本民族群体成员一起到社会管理机构聚众维权,引发群体性事件。从安徽、河南、山西等省和上海、广东、武汉、沈阳、哈尔滨等地发生的民族纠纷和民族矛盾来看,少数民族民族意识增强与多元文化融入矛盾引发的原因占有相当比例。②金炳镐:《论我国杂散居地区民族问题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内蒙古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加强各民族文化建设,促进各民族文化融合,这是社会主义民族平等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应保持住各个民族文化中的精华和特色,尊重各民族文化的特点,这是各民族文化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只有如此,才能加快和其他民族文化共融的速度和节奏。使各民族人民群众互相接近,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但目前很多城市地区杂居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之间在民族文化融合方面矛盾凸显,相互不能接纳和尊重彼此的文化,由此引发矛盾纠纷。如回族群众多聚居在城市的老城区,围清真寺而居,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拆迁改造一些回民住宅或回族文化、生活设施,处理不善则会使回族群众认为自身民族文化没有得到尊重,难以进行积极的民族文化融合。

二、民族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信息传播媒介现代化辐射功能带来民族纠纷群众聚众抱团维权现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微博、微信、QQ等通讯自媒体工具被广泛使用,使得信息传播媒介现代化辐射功能得以充分发扬光大。涉及民族纠纷的群众由于担心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有效保护,往往会利用此类媒介技术反应快影响广连锁性大的优势,串连具有相似利益受损群众组成多人集合示威、上访进行维权,影响到社会安全的维护,甚至破坏公共秩序。

(二)民族权利平等心理诉求增强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一次把“和谐、平等、团结、互助”确立为我国做好民族工作的八字方针。现阶段,在城市化的长期作用下,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在宗教因素影响下,城市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有一种逐渐强化的特点。③汤夺先:《城市少数民族略论》,《固原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城市中的少数民族对于本民族的尊严和民族平等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十分重视。他们不仅要求本民族经济文化迅速发展,而且重视本民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在政治上要求平等的意愿也相当强烈。①聂健全:《试论城市民族工作的地位与作用》,《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但长期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原有的经济、文化底子薄弱,尽管在国家民族平等的政策制度下,已经获得了很大发展,但与汉族生活的地区相比,差距仍然很大。我国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这种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的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即在贯彻马列主义民族政策过程中的曲折和偏差,既有社会环境的因素,也有少数民族自身构成成员的文化、心理的主体性因素,在发生矛盾纠纷时不平等的失衡感受深刻,影响少数民族成员的社会和国家认同。因此,少数民族群众因为矛盾纠纷引发的社会失衡心理导致民族平等心理诉求增强,处置不当会影响社会安宁和稳定。

(三)纠纷维权过程非理性化

从历史上看,少数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长期处于被统治地位,有些民族不为统治阶级承认,使他们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容易产生被歧视和被欺负的直接感受。因此,当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与其他社会成员发生矛盾时,往往认为自己势单力薄,进而召集本民族的群众一起聚众到司法机关寻求解决,认为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从而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细小的事情扩大化,甚至使问题难以收拾。

(四)解决矛盾纠纷途径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矛盾

现阶段,我国法制建设强调运用国家权力资源对社会进行制约,重视以制定法为标识的国家法对矛盾纠纷解决的作用,往往忽视以习惯法为标识的民间法在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纠纷时的作用。但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纠纷事件时,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由于民族文化的耻讼、厌讼传统,同时国家法律的普及和人们对国家法律的接受和理解程度远远不够,在现阶段还仍然受到历史传统上的民族习惯法行为和习惯法心理的影响,往往在发生纠纷时采用私立救济习惯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而放弃或忽视使用国家法的司法形式,在解决涉及少数民族纠纷案件时会受到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矛盾的影响。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构建处置民族纠纷案件机制

(一)从提升司法解决民族纠纷案件的能力维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正确把握和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纠纷是根本手段。

1.严格区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性质。现阶段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大部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非对抗性矛盾,不同民族成员个体之间关系不等同于民族之间关系,个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代表民族之间的矛盾纠纷,警方在处置这一类涉及民族间矛盾纠纷时,需要把握矛盾的性质,既不夸大事态,也不误判矛盾的性质,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解决问题。不能什么问题都往民族问题上靠拢,更不能用非法的手段和途径解决此类矛盾纠纷。

2.处置时间管理应及时有效。涉及民族间成员矛盾纠纷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一开始可能是个体之间的偶发事件,但如果处置不当而且不及时有效消除负面影响,经过一些情绪激烈的人的参与,很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的隐患,由个体之间矛盾纠纷发展成为民族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

(二)从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心理诉求维度,建立健全民意表达机制,加强双方有效沟通,消除隔阂,采用积极警务理念是基本方式。

民族意识是在与他族交往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形成和变化的,在异质性的交往情境中不断被激发和强化。对发生纠纷的少数民族群众如果引导不当,就会出现只强调本民族利益、本民族特点的倾向而忽视或损伤全局利益的极端现象。②王俊敏:《青城民族——一个边疆城市民族关系的历史演变》,《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因此,警方在处置此类纠纷事件时应以积极警务工作理念,重视少数民族群众的心理诉求,认真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创新,构建民意表达机制,促进双方互动和理解,化解彼此对对方的不理解。

积极一词现在一般理解为“建设性的”或“正向的”,它来源于拉丁语positum,它的原意是“实际的”或“潜在的”。因此积极从其本义上说既包括了人外显的积极,也包括了人潜在的积极。积极警务工作理念实际上要求充分调动警察的内外积极性,在警察工作的具体程序和环节上落实尊重、平等、热情的软实力,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管理工作创新。外来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人员从家乡来到异地他乡,由于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往往会遭遇各种困难,如被骗、被欺负、利益受损等引发的矛盾纠纷,需要警方介入处理解决,警察在处置此类纠纷案件过程中要把尊重落到实处和细节。尊重的心理学核心和本质含义是接纳,从态度上讲接纳是中性的,即警察在处置过程中不能因为自身的喜好或欣赏、讨厌或反感而影响对当事人反映内容的认知,影响对纠纷案件性质的评价。警察在社会管理方面处于主动和核心位置,需要以尊重、平等和热情消除当事人的紧张、愤怒等情绪,让当事者感受到司法机关执法尺度的准确性,在执法方式上体现人本的关心和温暖,消除当事人的排斥和敌对心态,使得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融入当地,赢得他们对警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维护民族和谐和社会稳定。

(三)从案件信息管控维度,构建危机管理预案预警,形成多机构解决机制

涉及民族间矛盾的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一些少数民族群众生活中的小事引发,由于一些干警对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矛盾纠纷的处置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正确认识,存在不想管、不会管、不敢管的现象,导致情报信息收集滞后,危机管理不到位,埋下群体性事件引发的隐患。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平等、团结和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关系问题,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因此,在公安工作中要建立健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定期排查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及时收集有关各方情报信息进行信息研判,集合社会多机构力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让一些小事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关系的大事件。

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多变,民族纠纷事件的主要性质大部分是非对抗的,如果不重视此类事件的危机管理,会使矛盾积累发展,直至激化为群体性事件或违法犯罪,甚至被敌对势力利用导致非对抗矛盾向敌我矛盾转化,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稳定、破坏社会和谐的因素。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民族纠纷化解的最重要的方法,面对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遭遇到的涉及各民族矛盾纠纷案件的处置,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核心机制,创新社会管理,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是警方处置的基本目标。我国民族关系发展中落实解决民族平等权利和事实上依然存在不平等的民族差距在遭遇现实矛盾后成为凸显在影响社会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因此,构建有效解决纠纷的多机构合作机制,加强警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和理解,重视涉及多民族纠纷案件,提升警察处置此类纠纷案件的能力具有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金 晞]

D913< class="emphasis_bold"> 文献标志码:B

B

:1672-1020(2013)06-0016-05

2013-09-12

王燕(1969-),女,山西晋城人,汉族,江苏警官学院治安系讲师,南京,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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