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面捆绑式溺水自杀1例
2013-04-18康智华
康智华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 300193)
·案例报道·
蒙面捆绑式溺水自杀1例
康智华
(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天津 300193)
法医病理学;自杀;溺水;捆绑
1 案例
1.1 简要案情
某日,在某运河内发现一具女尸,被打捞上岸后发现尸体蒙面,颈部、双手腕及双脚踝处有捆绑绳带。
1.2 尸体检验
衣着及捆绑物检查:死者上身穿黑色连帽夹克衫,前后颠倒反穿于身上,帽子套住头部。帽檐两侧的绳带在左侧交叉后绕颈一周于右侧打死结。夹克衫在右侧肘部有15cm×8cm缺损,夹克衫内穿一白色背心。下身穿有牛仔裤、秋裤、内裤及袜子。背心右下部位及下身衣物的右侧髂部有撕裂破损。双手腕及双脚踝部均有白色鞋带捆绑,两鞋带均长124cm。其左手腕部白色鞋带绕腕部两周交叉,于外留一活套,而后打一活结,活结两端鞋带头分别长5cm和8cm。手腕周长15cm,腕部绳套长18cm。双脚踝白色鞋带绕两周于后面打死结,再绕前打死结,踝部死结两端鞋带头分别长2cm和3cm。
尸表检查:女性尸体,尸长162cm。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右上臂背侧远端可见一8cm×3cm创口,创内见肱骨粉碎性骨折。右下腹部见20cm×8cm创口,创内肠组织脱出,髂骨粉碎性骨折。
尸体解剖:左肺水性肺气肿,右肺萎缩。双侧胸腔均见约200mL腐败血水。右胸后壁肩胛骨、肋骨见广泛多发性骨折。肝见巨大撕裂。胃内有腐败性粉色液体。上述创口、骨折均未见生活反应。
实验室检查:胃内容物、胃壁及肝组织中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因胸腹腔器官损伤暴露等原因,未进行硅藻检验。
2 讨论
2.1 致伤方式及死亡原因
本例死者身上的损伤均无生活反应,故考虑为死后形成。据其右侧肩胛骨、肋骨骨折及肝破裂形态特征,分析为巨大钝性暴力(如船只撞击)所致;根据其右上臂及右髂部损伤形态特征,分析为一次性暴力作用形成,致伤方式考虑为船只螺旋桨所致。经全面尸体检验,未见暴力性打击等致命伤,口鼻及颈部等也未见损伤,故排除了因掐、勒、闷、堵所致窒息及暴力打击致死可能。同时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故也排除了常见毒(药)物中毒死亡。综合尸检所见胸腹腔及胃内均有积液,左肺水性肺气肿等,分析其死亡原因系溺水死亡。
2.2 捆绑方式及案件性质
死者身上的绳索捆绑方式自己可以形成:(1)死者颈及脚踝部的捆绑较紧,踝部死结两绳端保留较短。由于尸体腐败及捆缚较紧,踝部的捆绑均见勒痕。踝部无法完好退下绳套,因此采取剪断、用线头结扎的方式保留。而左腕部的绳套明显较松,能很轻松地完好退下,未见绳套勒痕。左腕缠绕两周后还有一绳套,考虑为缠绕右腕时用的,这个绳套更松,而且绳结两端的保留长度较多。(2)根据外套、鞋带长度、绳套长度以及缠绕方式等找到身体条件相似的人员对颈、腕及踝部进行了一次模拟实验,自己完全可以形成,而且由于手腕的捆绑较松,分析颈及踝部捆绑在先,腕部捆绑在后。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死者为自杀溺水死亡,推断过程应是到河边将衣服倒穿,先用鞋带捆绑双踝,再蒙面用帽檐带捆系颈部,最后捆缚腕部,跳入水中达到溺水自杀目的。
(本文编辑:张建华)
DF795.4
B
10.3969/j.issn.1004-5619.2013.05.017
1004-5619(2013)05-0382-01
2012-04-16)
康智华(1974—),男,天津人,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病理学研究;E-mail:k11angzhihua@ 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