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特劳森论归纳问题
2013-04-18曾自卫高新民
□曾自卫 高新民
归纳问题是长期困扰哲学家们的重大问题。对该问题的解答牵涉知识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过程和归纳逻辑的有效性及道德原则的合法性等哲学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和伦理学的诸多方面。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哲学家为破解归纳问题提出的理论方案可谓五花八门,但为数众多的主张中没有哪一种称得上完美无缺,都不可避免地遭到反驳和陷入各种理论悖谬的泥淖。鉴于此种困境有哲学家悲观地指出:“一切都表明,对归纳法所作的这种探讨只会平添哲学的耻辱。”[1]作为当代著名分析哲学家,“牛津哲学黄金时代”的中坚代表,斯特劳森以日常语言哲学为背景提出了自己破解归纳问题的全新方案。厘清他在归纳问题上的观点对于探讨日常语言哲学视域中的归纳问题,把握归纳问题在当代分析哲学中的走向都颇具重要性。
斯特劳森对归纳问题的关注贯穿他近半个世纪的哲学思考的始终。在讨论形式逻辑本质的早期著作 《逻辑理论导论》(Introduction of Logical Theory 1952)中,斯特劳森较为全面地阐发了重构“归纳”概念的基本主张和对归纳问题“去难题化”的破解策略。在阐明其自然主义哲学态度的晚期力著《论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某些变种》(Skepticism and Naturalism:some Varieties 1985)一书中,斯特劳森进一步从思想渊源的角度说明了归纳问题的哲学源策和“以怀疑主义的休谟反对自然主义的休谟”的破解实质。此外,由于在当代分析哲学中的代表性地位及破解方案所具有的新颖性和启发性,他的解题方案在英美哲学界引起了广泛而持久的讨论。在以《论归纳辩护》(On justifying Induction 1957)为代表的众多论争性论文中,特别是在作为其生前最后公开发表的对普特南诸多批评的回应性论文《Reply to Hilary Putnam 2003》和回顾性学术自传《intellectual Autobiography 1999》[2]中,斯特劳森一再重申了“联结的自然主义”哲学立场和对所谓“归纳合理性论证”的摒斥。按照上述相关文本所呈现的逻辑进路,本文也将分别从重构“归纳”概念,消解归纳问题和挖掘问题源策三个方面介绍斯特劳森的解题方案,在此基础上,扼要评述其解法的理论得失。
一、归纳是信念框架的基本要素
根据认识对象和认识方法的不同,休谟区分了两种推理形式:“一切推理都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推理是解证的,是涉及各观念的关系的,另一类是或然的,是涉及实际的事情或存在的。”[3]但对于这两类推理形式的具体区别和相互关系,特别是归纳推理自身特点和独立性等问题,休谟却没有给予进一步的说明。斯特劳森在承袭休谟在归纳和演绎之间作出的这种基本区分的基础上,将“归纳”视作日常语言的概念,通过日常语言分析方法对“归纳”概念所表达认识方式的推理本质、具体过程、作用机制和认识论地位等作出细致刻画,全面重构了“归纳”这一在休谟哲学中事关重大却缺乏规定的重要概念。
(一)就本质而言,归纳推理是或然推理。在斯特劳森看来,演绎推理不是唯一的推理形式,相应的,演绎标准也不是对推理进行有效性评判的唯一标准。归纳推理是与演绎推理在本质和评判标准上都完全不同的另一种独立推理形式,其独立性根源并表现为前提与结论间的非蕴含关系。较之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至少有着两方面的明显区别:一是不同于演绎推理在前提和结论间必然性的“蕴涵”关系,在归纳前提与结论之间,是一种“非完全支撑”的逻辑关系。这种“非完全支撑”有近似充分、一般和薄弱的程度之别,随着归纳范围和命题普遍性的提高,归纳的有效性会渐次递减,在归纳结论的普遍性与归纳推理的有效性之间,我们只能取其一端而不可两者兼得。二是作为推理依据的经验事实、试验数据和单称命题,不构成推出结论的“推演性明证”,只是引出归纳结论的“确定性证据”,即使是前提对结论的经验支撑达到近似充分,前提之于结论仍然只是一种非必然的支撑关系而非充分条件。“归纳推理的结论只能是或然的,可能会是非常,非常的或然,但绝不会成为必然性。”[4]即便如此,对归纳和演绎的平等接受并不因本质不同而有所差异,“虽然推理前提并不蕴含结论,但对于在任何情况下接受结论而言,前提都构成一个个完全足够的理由。”[5]接受一个非必然的归纳推论,与接受一个必然的演绎结果并无区别。只不过接受归纳推论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归纳结论具有“演绎的合法性”,而只是说归纳推论“某种方式上是可靠的,合理的,或者是正确的”。简言之,归纳是与演绎地位相当,特征殊异的独立推理形式。
(二)就具体过程而言,归纳是对证据的评价。对于休谟将归纳理解为习惯和信念的观点,斯特劳森并不反对:“建立一种普遍信念可能更像是建立某种心理习惯而甚于达到某个合理的结论。但无论达到何种信念,追问信念是否强烈,追问信念得到的证据支撑是有效还是无效,总是合理的。”[6]也就是说,休谟的解释只是对归纳推理心理过程的描述,并不涉及实际的理解过程,那在归纳过程中,究竟发生了什么呢?斯特劳森认为,归纳不是一个简单的由已知到未知,由个别到普遍的过程,而是根据已有信念框架和背景知识检验经验证据的过程。说“在可观察的经验基础上形成对非观察事物的合理观点”就是说“以归纳原则评价经验证据”。在这一验证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并非经验证据,而是信念框架和背景知识。一个证据是否合理,取决于它与我们已有信念和所接受知识相兼容的程度。这种检验或经验与理论的比照作用,在我们关于自然科学的知识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而对于我们还没有形成概念和缺乏背景知识的领域,则相对薄弱。
(三)就作用机制而言,归纳是方法论原则。与传统的将归纳当作具体方法的观点不同,斯特劳森将归纳当作各种具体归纳方法的原则。他指出,任何具有经验内容的认识和认识过程,都以归纳方法为基础,但归纳方法不是某种具体认识中使用的方法,而是作为各具体方法的指导原则和有效性根据。各种具体的归纳方法因此变得有效并据此得到辩护,但归纳本身无需也不可能进行理论和实践的辩护。一方面,要证明归纳的有效性,就不能用演绎的方法,“归纳论证不具备演绎的有效性,这种有效性如果存在,归纳论证就会成为演绎论证。归纳推理必须以归纳的标准加以评价。”[7]但对于作为方法论原则的归纳,是所有具体归纳方法的基础,因此,它的合理性只能存在于具体的归纳过程中。“任何成功发现非观察内容的方法和窍诀,都有归纳的支持,因为说方法是成功的就是说这种方法得到多次成功地应用,而多次成功应用就构成了我们用归纳证明所意指的东西。”[8]斯特劳森强调,归纳在实践中的这种“成功”并非是归纳有效性的实践证明,而只是表明归纳的有效性通过具体归纳实践得以体现。
(四)就在人类认识的结构中的地位而言,归纳是信念框架的基本要素。斯特劳森对归纳的方法论定位,斩绝了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归纳进行辩护可能性,但归纳的合理性究竟从何而来?在将归纳从演绎和形式逻辑的阴影中独立出来确认为方法论原则后,他进一步将归纳作为人类信念结构中的基本组成要素,而且,“我们对归纳原则的接受不是出于某种认识论的考虑,而是为自然所强加的信念。”[9]由此,归纳作为基本信念不仅具有了某种本体论地位,而且成为无需辩护的自然信念。对归纳及其合理性的确认也因此成为自然主义哲学态度的构成要素。
与斯特劳森哲学中的其他基本概念一样,斯特劳森并未对“归纳”给出严格定义,这符合维特根斯坦以“家族相似”替代精确定义的语言学主张。他对归纳的概念重构从不同方面表明了归纳推理相对于演绎推理的独立性和自足性。以此为起点,斯特劳森对所谓“归纳问题”的提出和典型解决方案——先验论证和概率论证提出批评。指出任何对归纳合理性加以辩护的企图都是对“归纳”概念诸规定性的误解,也不是对所谓“归纳问题”的正面破解。
二、“去难题化”策略
自休谟提出归纳推理缺乏合理性证明以来,休谟问题就被当作某种有待解决的难题,这种“难题化”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罗素、摩尔开创分析哲学后,分析哲学家特别是逻辑经验主义哲学家如石里克、卡尔纳普等人,都倾向于视这种“难题”为归纳问题。认为休谟对归纳有效性的否认,特别是最终的不可知论和怀疑主义结论是对人类知识及其来源合理性,甚至是对哲学本身提出了挑战。归纳问题真的是某种难题吗?斯特劳森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在他看来,要寻找解决归纳问题的有效方案,就必须始终以休谟本人的观点和休谟哲学为基础。但在休谟哲学中,并无作为“难题”的归纳问题,“如果说存在由休谟提出的归纳问题,那就必须补充说休谟本人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10]但“我相信,休谟不会认为归纳信念可以得到一个一般性的辩护,因此,他也不会认为归纳是一种传统信念,而会指出归纳是一种自然的信念。”[11]在斯特劳森看来,并无作为“难题”的休谟问题,因为“我可以正确的认为,休谟已经取消了这个难题观念”。[12]将休谟问题当做“困难”和“难题”,是脱离休谟哲学谈归纳问题的恶果。斯特劳森上述对休谟哲学中“归纳问题”的否认,实际上否定的是归纳问题作为某种“难题”的历史来源和历史价值。但要彻底证明归纳问题之伪,还有待进一步的逻辑考量。
斯特劳森认为,在逻辑上,归纳问题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假定:一是认为归纳在实践中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二是认为归纳有着某种理性过程,具有类似演绎推理的必然性。这个问题本质上是要为归纳在效用普遍性和本质必然性之间寻找一致性,将归纳推理当作具有普遍必然特征的演绎推理。但斯特劳森指出,归纳在实践中的有效性源于归纳本身是具有逻辑独立性,自足性的或然推理,实践的普遍有效性和理论必然性相分离是归纳作为独立推理形式的本质特征。为非必然而普遍有效的归纳推理寻求必然性是在寻求一种“偶然的必然性”,是一种“自相矛盾的哲学诉求”。因此,以寻求在实践中具有普遍效用的归纳推理具有理论的必然性为归旨的“归纳问题”是一个伪问题。另外,既然归纳是分析和检验经验证据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并不伴随对归纳是否有效的追问,归纳问题的提出是对经验认识过程或归纳过程的反思,这一反思是对非作用于具体归纳过程的一般性归纳的追问,而追问本身就根源于对具体归纳活动的归纳过程,因此,一般性的探讨归纳问题就必须以承认归纳有效为前提。换句话说,归纳问题不仅是个伪问题,更是个不可能提出的伪问题,不仅休谟哲学中的归纳问题不存在,作为中立问题的归纳问题也不可能被正确地提出来。进一步的,斯特劳森对哲学家们所提出的各种辩护性方案展开批驳,在各种具体方案中,他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先验论证和概率论证作为理论标靶。
先验论证是哲学史上应对归纳问题较为传统的方式,这种论证通过给归纳推理加上一个普遍必然的大前提,以前提的正确来保证归纳的正确性。较有影响的有康德的“先天综合判断”、穆勒的“自然齐一性”和罗素的“科学推理的公设”等理论。斯特劳森认为这是一种缺乏新意的论证,他的批驳如下:1、给归纳加上一个先验前提的做法缺乏可行性,因为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可以“既能够精确提供想要的蕴涵关系,又不明显虚假和武断”的普遍命题,即使能够找到,这个命题也无法以经验的方式发挥作用。2、我们对作为前提的普遍性命题的接受和作为归纳结论的普遍性命题的接受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如果前提正确,具体的归纳过程就变得多余,这种论证实际上是否定了归纳推理存在的必要性。归纳问题作为一个经验问题,就应该在经验范围内加以论证,诉诸于不经检验的非经验理论前提更是对经验的否定。3、增添大前提会改变归纳论证的逻辑性质,在大前提的统摄下归纳合理性论证过程是一个由既定前提到结论的过程,是一个演绎过程,这是以非归纳的方式论证归纳问题。并且是一个由既定前提到待证结论的循环论证过程。
概率论证是随着近代数学和物理学的成就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论证方式,也是早期分析哲学的主流论证方法。抛开该论证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特征,我们可以粗略的将这种论证作如下表述:概率论证是将归纳推理视作概率系统,将或然性或可能性程度当作“概率化关联性”和“量化可能性”,归纳过程就是由确定概率系统对具体可能性进行推导和演算的过程。这种论证的实质是以局部确定性取代整体或然性,以牺牲归纳推理的或然性为代价,论证归纳有效性。对于这种局部论证的策略,斯特劳森虽然承认其优于先验论证,但他认为这种论证也不足取,因为不存在局部论证这种“论证的居间状态”。其错误在于,概率理论与归纳理论是完全不同的理论模式,对归纳问题进行概率论证是在不同的理论范式之间犯了“范畴错误”。1、或然性不可量化。在概率系统中,可能性总体是确定的,而所有个别可能性作为相对于总体确定性的有限可能性处于具有同等概率的理想随机状态中,但在归纳推理中,可能性无限多样,不存在可能性之和是确定性的前提,推理过程的主观性和推理结果中的任何反例都能轻而易举地摧毁具体可能性平均分布的理想随机状态。2、推理过程不是演算过程,演算是基于概率系统的从整体确定性推演出具体确定性的过程,是一个由已知到已知的过程。而归纳过程是经验评价过程,其结论仍然是超越已知的未知结果。演算只能说明可能性大小,不能证明可能性是否存在。对于任何演算来说,最终的证实不在数据的“虚拟可能性”中,而是依赖于实际的经验观察。归根结底,概率论证“只是展示了因其结论包括或然性一词而使我们可能倾向于视为归纳的某些步骤,但根本不是归纳过程”。[13]3、在性质上概率理论从属演绎逻辑,以概率解释归纳是将归纳当作演绎推理的分支。
斯特劳森对归纳问题的历史分析和逻辑分析,对主要论证方案的反驳,都可以被视作他重构“归纳”概念的继续,也是重构“归纳”概念的必然结果。他应对归纳问题的“去难题化”策略,反映了分析哲学家们普遍的“去难题化”倾向。艾耶尔就很曾明确指出:“在假定归纳问题是一个真正问题的基础上只有两个方法去着手处理这个问题,而且很容易看到没有一个方法能引导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可以试图把要求他证明的命题,或者从一个纯粹的形式原则推演出来,或者由一个经验原则推演出来。在前一种情况下,他犯了假定从重言式命题可以推演出一个有关事实的命题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他仅仅假定了他要去证明的事物。”[14]艾耶尔的上述观点是通过否定归纳问题的提法将归纳问题当作某种不可解决的伪问题而加以消解。表面上,斯特劳森对归纳问题的解决也是一种类似的消解策略,但区别在于,斯特劳森否定归纳问题并非因为归纳问题无法解决或不可证明,而是因为作为概念框架构成要素的归纳信念因超越辩护而无需申辩。他看似消解的“去难题化”策略不仅不是对归纳问题的无奈回避,反而是对归纳问题的正面破解。
三、以自然主义的休谟反对怀疑主义的休谟
斯特劳森的“去难题化”策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归纳问题的无根基性和非经验性,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更是毫无意义。但哲学史上众多哲学家为何如捕风捉影般一再执着于解决这个不存在的伪问题?即使斯特劳森本人破解归纳问题的方案也同样可以被看成是对归纳问题的某种回应,其根源何在?通过对休谟哲学的考察,斯特劳森发现,归纳之所以成为“问题”,源于休谟坚持了一种“非自然主义”的经验论原则而对归纳合理性作出了“怀疑主义的解决”。要纠正这一“错误”,就必须坚持一种真正的自然主义哲学态度。
自然主义是休谟哲学的一贯立场,相当程度上斯特劳森本人的自然主义对休谟哲学有着明显的继承关系。但斯特劳森认为他的自然主义与休谟有着本质区别,他认为休谟的自然主义是“消解的自然主义”,不是真正的自然主义。其错误就在于因忽视实际的认识过程,片面坚持经验主义原则并将其推向极致,在认识实践和认识理论之间制造了不可调和的紧张关系。在实践上,作为经验对象的认识客体的存在是认识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我们时刻存在于对经验对象的某种归纳状态中。既使缺乏理性的证明,归纳依然凭借建立于经验之上的习惯发挥作用,休谟承认:“根据经验来的一切推论都是习惯的结果,而不是理性的结果。”[15]但在理论上,他将任何知识都来源于感官知觉作为他哲学的“第一原则”,否认感觉经验以外的事物的存在地位,拒绝对知识作超越直观经验的证明,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归纳推理面临理论上的困难。归纳是一个从可感性质到内在本质,从局部到整体的综合过程,这一过程超越当前和过去的经验,因而不是一个经验到经验的过程。承认习惯的作用等于是承认归纳是超越经验的认识方法,其结果是不仅否认了归纳推理的经验性质,而且归纳推理得出的知识也不能被还原为经验。这种从经验出发的观点从根本上否认了经验论原则。由此,休谟不无尴尬地徘徊于对人类经验知识的有限认可和温和怀疑之间,“你可以说存在着两个休谟,一个自然主义的休谟,一个怀疑主义的休谟。”[16]
根据休谟由自然主义到怀疑主义的蜕变过程,斯特劳森得出结论:休谟所贯彻的消解的自然主义态度和极端经验主义原则不是真正的经验主义和自然主义,只有温和的经验主义和联结的自然主义态度才真实反映了客观自然和经验认识的实际,在这种自然主义看来,既然我们时刻处于归纳状态之中,归纳就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自然信念,对这种信念的怀疑可以直接被忽略而无需以论证的方式解决,因为这种怀疑“相对于自然的权威,相对于我们由自然植入的信念,是空洞的,无力的。”[17]休谟的错误源于他违背了他本应坚持的哲学立场。要解决休谟哲学所面临的难题,就必须回归认识实践,在实践的而非抽象的经验原则指导下,在认识过程中具体的考察归纳问题。这一解决方案,实际上是要按照“归纳”概念本意所表达的东西还原归纳的本来面目,也就是“以自然主义的休谟反对怀疑主义的休谟”。
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不能作为对抗怀疑主义和为归纳辩护的有效手段,理性仍然在人的自然主义态度中占有一席之地,发挥着辅助的作用。“虽然自然保障我们建立起一个普遍的归纳性的信念结构,但引导我们完善和发展归纳原则和归纳策略的是理性,正是在理性的指导下,我们才能否定,甚至在某些时候拒绝那些看似是自然让我们相信的东西。”[18]即理性不再是自然的“向导”,而是自然的“助手”,其作用也不再是为辩护和证明的目的,而是在归纳信念的基础上,为归纳制定有效性原则,规范和约束具体的归纳实践。
四、结语
总体而言,斯特劳森应对归纳问题的解题方案,在坚持经验主义哲学态度和基本倾向的同时,也体现出语言分析对休谟哲学观点的修正和改造,是分析哲学时代潮流与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汇合。但也应当看到,他的方案也同样面临着某些困难和争议,如将归纳当作对证据的评价,那么充当评价标尺的背景知识也就具有大前提或全称命题的作用,背景知识评价经验证据如何产生新的知识,如何实现从已知到未知的跨越就成了问题。再者,在以日常语言重构“归纳”概念和对归纳问题“去难题化”的策略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英国哲学家博伊德(Robert Boyd)就指出:“说归纳在日常语言的使用中得到体现是一个争议性的观点,是从日常语言哲学的角度对归纳作出了辩护,如果能够用日常语言展示某件事情,就是在通过日常语言的实践对之作出了辩护。”[19]更为重要的是,斯特劳森只是提出了基于日常语言发展归纳理论的若干基本原则,其具体主张尤其是重构“归纳”概念的各个部分有待进一步整合,赋予归纳以概念框架的本体论地位的主张,与在分析哲学中恢复哲学本体论传统的“描述的形而上学”无疑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但作为“信念要素”的归纳与被确认为“殊相”的“物质物体”及其位置关系建立起来的时空结构在概念框架中的相互关系,也同样晦暗不明。这些都表明,他的归纳理论,只是以语言哲学探讨归纳理论的开端和起点,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化和精致化。
即使面临上述困难,斯特劳森的语言学归纳理论仍然有着颇为重大的理论意义。20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哲学中对归纳问题的讨论有渐归沉寂的倾向,在经历了概率论证和先验论证等传统解法的困境后,要继续深入讨论归纳问题,就必须寻找新的理论突破点。斯特劳森以日常语言分析为枢纽的破解方案,无疑为哲学家们走出“归纳问题之谜”开拓了富有启发性的新方向,而围绕其理论中的若干问题如归纳辩护的合理性,语言辩护的逻辑性质,怀疑主义与自然主义关系等展开的长期争论也为繁荣当代分析哲学,深入对归纳问题的探讨产生了深远影响,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斯特劳森对归纳问题的讨论被广泛地看作是对当代经验主义认识论的重要发展。他的归纳理论也与他在分析哲学中复兴本体论传统的“描述形而上学”一道,成为留给后人广袤思想遗产中的精华成分。
[1]施特格米勒:《归纳问题》//洪谦:《逻辑经验主义》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7页。
[2]P.F.Strawson,Freedom and Resentment and Other Essays,New York and Abingdon;Routledge,2008:pp.xvi-.xl.
[3][15]休谟:《人类理解研究》,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4,42页。
[4][5][6][7][8][13]P.F.Strawson,Introduction of Logical Theory,London:Methuen and Coltd.1952:p.238,p.235,p.245,p.250,p.259,p.244.
[9][10][11]P.F.Strawson,on Justifying Induction,Philosophical Studier 9,nos1—2(January—February)1958:p.21.
[12]P.F.Strawson,Reply to Hilary Putnam//L.E.Hahn,The Philosophy of P.F.Strawson,Chicago:Open Court,1998:p.289.
[14]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51页。
[16][17][18]P.F.Strawson,Skepticism and Naturalism:some Varieties,London:Methuen,1985:p.13,p.14,p.15.
[19]Robert Boyd,Strawson on Induction//L.E.Hahn,The Philosophy of P.F.Strawson,Chicago:Open Court,1998:p.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