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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私人银行发展信托业务的思考

2013-04-12徐兴

科技致富向导 2013年4期
关键词:信托风险管理

徐兴

【摘 要】本文通过国内信托业发展状况及国内私人银行与信托行业的合作现状,提出了运用风险拨备金建立主动风险管理体系,大力发展创新类信托产品并完善信托功能,扩展业务范围的可行性,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剖析。

【关键词】私人银行;信托;风险管理;功能完善

1.国内信托业发展状况

中国信托业的起源可追溯到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成立。2007年3月,银监会规定了信托公司须在三年内达到新法规和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才可获发新营业许可证。截止2012年6月底,已注册信托公司的数量为66家。

在2009年-2011年3年间,信托全行业合计为居民带来超过2400亿元的投资性收益,75%的信托投资者获得了9%以上的平均年化收益。从2008年底的1.22万亿元到2012年6月末5.54万亿元,中国信托业几乎每年以约1万亿元的规模实现着信托资产的增长。

2.国内私人银行部与信托的合作情况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部与信托的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信贷类集合信托代理收付业务,主要指私人银行部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代理信托公司向私人银行客户推介信托计划并收付信托计划资金的一项中间业务,主要功能是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高收益固定期限产品。

二是一对一单一信托推荐业务,主要指私人银行作为撮合的平台,为单一投资客户和单一融资客户设计信托通道实现资金转移的业务,主要功能是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一对一定制产品。

三是信托理财业务,即信托作为通道将银行的私人理财资金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投放。

3.目前国内私人银行发展信托类业务存在的问题

3.1业务风险的主动管理机制尚需完善

对于信托类产品,私人银行一般只是代理收付或者向客户推荐,不承担信托项目本身的潜在风险。但私人银行是经营口碑和品牌的业务,相比信用、市场、操作风险,更重要的是声誉风险,假如在出现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极端情况下,业务的无法到期兑付即使是应由信托公司承担第一责任,对私人银行的负面影响却是无法估量的。

3.2信托业务范畴较狭隘,功能不全

从国外先进的信托经验看,成立信托的主要目的包括遗产安排、移民规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保护资产等。但从国内私人银行推出的信托品种来看,还是以融资业务、投资业务的资金隔离为主,主要目的是把行内资产转移表外,而国外先进私人银行往往是运用信托产品实现高净值客户的遗产安排、合理避税、资产隔离等。

3.3私人银行对信托业务的审查方向单一,效率较低

由于私人银行代理的信托业务多是融资型业务,因此在审查业务时,审查角度均是从控制信用风险的角度出发,而像业务本身只具有市场风险的业务仍要按照信用风险审查的流程进行。比如股权收益权项目,应该把业务标的股票的市场情况作为审查重点;再比如PE股权投资业务,应该把企业未来的成长性和上市可能性作为审查重点,而不应把借款主体的信用风险作为主要甚至唯一的审查要点。这样的审查降低了业务审批效率,也阻碍了创新型业务的开展。

4.国内私人银行进一步发展信托业务的建议

4.1运用风险拨备金建立主动风险管理体系

从巴塞尔协议II开始,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主要针对三种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资本充足比率角度讲,有三个层面,第一层是核心资本, 第二层是次级资本,第三层是只可用做市场风险的资本。计提的对象为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信托代理业务在商业属于表表外业务,按规定不需要计提资本;同时,信托公司作为信托业务的管理人,承担第一位的责任,私人银行机构只承担声誉风险,而对于声誉风险的计提方法和规定目前还是空白。

根据2010年8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将信托业也纳入资本金管理的监管视野。通过净资本指标的计算标准系数设置引导信托公司达到信托规模和资本金的平衡点。

下表主要体现了投资性业务和融资性业务、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两个维度的区别,相对于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系数简化很多,且该系数相对于商业银行相似业务也偏小,仅从这点看,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刚性兑付并没有实质性的要求;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无论是对于宏观经济、微观行业的投研能力还是风险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对信托项目的把控能力不强。因此,在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完全依靠信托公司垫付是不可行的。

因此,随着私人银行机构代理信托类产品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必要在每年的利润中计提一部分风险拨备金以补充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拨备不足。对于拨备金的计提笔者提出两个思路

4.1.1思路一

确定出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根据每一笔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所对应的业务品种确定以下要素:

产品风险系数R(可根据各信托产品类型确定,如股权融资、流动资金融资、贸易融资就可以设定不同的系数。)

产品对应主体所处行业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

信用暴险值(EAD,Exposure at Default)

违约后损失(LGD,Loss given difault)

根据公式:单个项目拨备=R*PD*EAD*LGD,确定每一笔具有信用风险的信托产品的风险拨备后加总。

这个思路的主体思想是完全从自身存量业务出发,通过风险计提确保存量信托一旦出现风险,私人银行有在极端情况出现后的先行兑付能力。

4.1.2思路二

以私人银行机构为个体,考察每一个有合作的信托公司目前的信托总规模和净资本指标,根据各个信托公司信托总规模和净资本的杠杆比例分列到A、B、C、D四类范围内,对各类别给予一定的系数R,同时确定与每一个信托公司合作的信托产品规模(M)占该信托公司总体信托规模的比例,该比例设为P,通过公式R*M*P确定每一个有合作关系的信托公司的风险拨备,加总后确定总体拨备。

这个思路主要是根据信托公司总规模和净资本的结构不同确定与该信托公司合作的风险程度,根据这种风险程度和与该信托公司合作的产品规模确定风险拨备的总额。

4.2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大力发展创新类信托产品

当前,信托公司存在缺乏顶层设计及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的问题,相较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因此,私人银行机构应该从自身需要出发,支持信托公司设计创新产品。

4.2.1信托资金池业务

信托资金池业务一种解决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A、信托公司成立项目池,项目池由信托公司的自营项目和私人银行机构推荐的项目组成,由信托公司出具保证流动性和收益返还的承诺。

B、私人银行行内对成立项目池的信托公司和操作模式进行审核审批后,私人银行客户通过系统购买,并在约定的开放日进行申赎。

C、信托公司和私人银行机构共同组成决策委员会,在产品存续期间,根据产品申赎情况向项目池中补充项目,若出现大额赎回造成项目池规模大于资金规模,由信托公司自有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

D、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根据央行对当期存款利率的调整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预期收益率进行同幅度调整。

4.2.2中小企业集合信托业务

对于私人银行机构而言,协助信托公司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可以有效解决产品规模和风险的问题。具体是采取多个某一行业的相关企业打包融资的形式,通过与政府融资平台、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深入合作,设立相关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相关、具有区域特色或一定技术优势的中小企业。

4.2.3另类期权信托业务

纵观市场,另类信托种类繁多,除红酒、白酒、艺术品、茶叶、红木等常见品种,近期比较有特点的是山东信托做的钻石信托和中粮集团推出的生猪信托。从另类期权信托的模式看,所涉及的产品均具有生产周期较长、产成品附加值较高或具有一定可预见的升值空间、产品交易具有较为完善流通市场等特点。因此,具有上述特点的标的产品均可嵌入另类期权信托的方式。

同时,每一个另类期权信托对应的产品价值均具有价格波动性,因此,产品到期价格的不确定性是另类期权信托的主要风险。对此,可以把产品生产期限较为匹配,产品价格走势的相关系数较低的两个产品或产品组合打包成组合型另类期权产品,可以有效对冲另类期权产品的价格风险,也是另类期权产品做大规模的创新模式。

4.2.4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房地产信托产品在2010年和2011年中大受追捧,发展势头迅猛。2011年银监会继续发布了一系列的通知,旨在促使信托公司进一步评估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相关风险,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房地产信托的扩张。这些措施直接影响房地产信托产品的比例不断下降,占新发集合信托产品的比例由2011年6月的49%骤降至同年12月的16%。但是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其在产业链上、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单纯从房地产信托角度来看,整体风险是在监管当局和信托公司掌控之内的,只有极端少数情况下才会产生大规模的损失。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客户作为准私人银行客户,为这些客户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也是私人银行的服务范畴。

所谓REITs,属于不动产证券化的一种,即房地产开发商将其旗下部分或全部商业物业资产(如写字楼、购物中心、公寓、产权酒店甚至仓库等不动产)打包上市,以其收益如每年的租金、按揭利息等作为标的,均等地分割成若干份出售给投资者,然后定期派发红利,并由专业的基金公司或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的一种信托基金。

有消息称,我国的首笔REITs或将落地天津,一旦试点成功,在房地产业的融资需求近一年来得不到有效释放的情况下,必将迎来爆炸性增长。

4.3完善信托功能、扩展业务范围

4.3.1打破国内信托业务传统模式,完善信托功能实现新的收入来源

就目前国内信托发展现状来讲,信托公司的定位并不清晰、其业务范围也是较为狭隘,以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资产隔离为主要业务模式。信托公司更像一个金融中介,其业务功能和商业银行、基金、证券都有交叉。而国内私人银行机构与信托公司的业务合作也仅仅停留在合作投融资信托产品的层面上,而且更多的是借用信托公司的信托通道实现商业银行或投行业务。

客户关系管理是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基石,通过私人银行专属产品实现客户的保值增值具有复制性和可替代性,通过产品收益建立起的关系并不牢固,只有为客户,及其家庭、企业的资产提供一系列的规划和安排才能和客户建立起长久的客户关系。现在越来越多高净值客户在遗产安排、家族计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方面有需求,这些需求完全可以由信托功能实现,而信托公司也有解决此类需求、创新业务发展的诉求。私人银行具有获得这些信息的天然优势,因此可以将这些需求模式化,利用信托功能设计出品牌类的信托产品。

4.3.2以境外信托公司为依托发展跨境金融业务

根据国外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经验,以信托方式实现客户的对外投融资、遗产安排、移民规划、合理避税、慈善计划等是最为普遍的方式。因此,打破现有信托业务的惯有思维,在国内各大私人银行仍在国内争夺领地的时候,通过联合境外信托公司率先开展跨境金融业务,在境外市场上布好局将对我国私人银行机构走向世界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2010,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5号).

[2]宋蔚蔚,国外信托模式和品种类型对我国信托产品创新的借鉴.商业研究,2005,8:82-84.

[3]中信建投证券研究部,2012,地产信托频出创新.中信建投证券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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