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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中心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

2013-04-12鹏,潘

关键词:相关者利益协同

朱 鹏,潘 琳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协同创新中心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

朱 鹏,潘 琳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协同创新中心是“2011计划”的重要载体,也是包括多种利益相关者的创新共同体。然而,由于评价制度及其相关的机制体制改革滞后,致使大部分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为此,有必要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出发,按照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统一标准与分类评价相结合、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促进协同创新中心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协同创新;评价体系;利益相关者

协同创新中心是“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的重要载体。“2011计划”启动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响应,一大批由高校牵头组建的协同创新中心应运而生。据统计,仅2012年度申报国家评审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就达167家[1]。协同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虽然是高校,但它并不同于高校的内部组织,而是由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国际学术机构、员工、学生等多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创新共同体。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多数协同创新中心都存在“三多三少”现象,即签署的协议多,实质性合作少;国内联合多,国际合作少;机制体制改革的口号多,落实措施少。更为突出的是一些协同创新中心挂牌后无法运行,或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通过真正的“协同”实现预期目标。究其原因,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评价机制改革滞后,进一步影响到利益分配机制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导致各方利益相关者难以同心协力开展创新活动。为此,迫切需要在厘清各方利益相关者诉求的基础上,按照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统一标准与分类评价相结合、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深化机制体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

一、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相关者

(一)协同创新中心主要的利益相关者

“利益相关者”原本是企业管理研究中使用的概念,上世纪60年代,斯坦福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将其定义为:利益相关者是这样一些团体,没有其支持,组织就不可能生存。1984年弗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首次较为系统地提出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2]。此后,这一理论不断被引入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种研究领域。

就协同创新中心而言,其利益相关者大致可归为三类:一是牵头高校、参与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国际学术机构等协同单位,二是协同单位代表、教师与科研人员、职员、学生等中心组成人员,三是政府、企业、公民等受协同创新中心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客体。在本文的研究中,协同创新中心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牵头高校、主要参与方、次要参与方、教师与科研人员、职员和学生。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行业产业、面向区域发展和面向文化传承创新四种类型。在不同类型的协同创新中心内,主要参与方和次要参与方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也有一定差异。比如,在面向科学前沿的协同创新中心内,主要参与方和次要参与方一般为合作高校、科研院所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在面向行业产业的协同创新中心内,主要参与方和次要参与方一般为大型骨干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在面向区域发展的协同创新中心内,主要参与方一般是地方政府,次要参与方大多是合作高校和当地支柱产业中的重点产业或产业化基地;在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协同创新中心内,主要参与方和次要参与方代表的利益相关者最为广泛,包括合作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国际学术机构等。

(二)利益相关者在评价问题上的认识差异

在协同创新中心内,各方利益相关者既有共同的愿景,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共同愿景是协同创新中心得以组建和发展的前提,没有各方利益相关者高度一致的共同愿景,协同创新中心终将难以为继。但共同愿景并不能掩盖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差异。比如,高校积极牵头或参与培育组建协同创新中心,既有获取各级政府与企业经费资助,促进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提升,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内部机制体制改革的考量,也有提高学校在高等教育系统中的地位、增强社会影响力的目的;企业最为关心的是如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较少的投资、较低的风险,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则旨在通过引导、参与协同创新,提高区域的整体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于利益诉求不尽相同,各方利益相关者在评价标准、评价方式、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高校、科研院所、学术机构及其科研人员较为重视创新成果的学术水平,实用性和市场价值并非其关注的重点;行业企业、地方政府则更强调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来评价创新成果的价值。如果在协同创新中心内照搬高校现行的评价制度,将很难照顾到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进而影响协同创新中心的稳定和发展。有鉴于此,构建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体系,必须深入认识高校现行评价机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在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相关者不同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开展相关制度设计。

二、高校现行评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是高校的四大主要职能。然而,在高校现行的评价制度中,科研成果一直是衡量工作绩效和学术水平的主要指标,教学、社会服务等长期处于从属地位。

以科研为主的评价机制曾在一定时期内对高校提高科研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但也产生了一些不得不重视的问题:一是过度强调科研的重要性,长期忽视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文化传承创新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形成了“万般皆下品、惟有科研高”的错误导向[3],影响了高校四大职能的协调发展。二是过度强调定量评价,重数量轻质量,不仅导致产生大量低水平重复的“学术垃圾”,浪费了高校有限的办学资源,而且限制了高校科研创新能力提升,致使高校的学术成果在理论上不能“顶天”,在实际应用中难以“立地”。三是过度依赖“统一标准”,习惯于“一刀切”,忽视甚至有意回避学科间的差异,用一个标准衡量所有学科和人员,致使高校内部“冷热不均”、畸形发展,极大地影响了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是过度强调静态评价,重形式轻实质,将科研项目当作实际成果,将期刊评价指标当作论文真实学术水平,将自引、负面引用、友情互引等当作学术影响力,致使“只认衣冠不认人”的风气盛行,造成高校科研的虚假繁荣。五是过度倚重内部评价,不重视或不愿意开展外部评价,习惯于把纵向比较的“发展成就”作为自娱自乐甚至夜郎自大的“资本”,致使一些高校在“不进则退”、“小进则退”的激烈竞争中逐渐走向没落。六是过度强调奖惩性评价,将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完全挂钩,忽视了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规律,致使一些高校出现将评价指标视为科研目标、“一切为了评价”的极端现象,严重制约了高校的正常发展。

三、基于利益相关者视角构建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体系

(一)构建原则

协同创新中心是由多个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合作共同体,其评价体系必须既有利于保持协同创新中心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的利益诉求,促进实现互利共赢。为此,构建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体系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原则。按照“2011计划”“国家急需、世界一流”的要求,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制度设计应改变单纯以文献成果计量为主的评价方式,把创新质量和贡献摆在首要位置,注重原始创新和解决经济社会重大需求的实效,扭转急功近利、华而不实的学术风气,树立正确导向,引领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向“求真”、“务实”发展。

2.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创新中心的治理主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人员、职员、学生等诸多利益相关者,在内部治理上既有学术组织的特点,又与政府机构、盈利性经济组织有某些共同之处。因此,在评价体系设计上不能仅局限于纯粹的学术评价,必须增加Ramp;D投入产出效率、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等方面的内容,以增强协同创新中心的凝聚力和发展活力。

3.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创新中心是一个兼具多元性与开放性的组织,如果单纯依靠内部评价,不仅难以平衡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也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就要求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体系在评价方式选择上,必须合理引入外部评价机制,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互相取长补短,更为全面有效地反映相关人员、成果的真实水平和实际贡献以及协同创新中心的整体建设成效。

4.统一标准与分类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协同创新中心不同于一般的学术组织,它是由多个单位、多种学科、多种人员组成的创新体。构建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体系,一方面必须充分考虑学科和人员的差异,针对不同的学科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提出不同的评价要求;另一方面必须保持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同一类别、同一层次中严格执行统一标准。一言以蔽之,即坚持在分类分层的基础上按照对应的统一标准开展评价。

5.奖惩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有关高校以往的经验,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完全挂钩,很容易导致急功近利,甚至弄虚作假;二者完全脱钩,则会出现“吃大锅饭”、绩效下滑的困局。有鉴于此,在协同创新中心评价制度设计中,既要适度利用奖惩性评价的公平性特点,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退出机制,又要通过发展性评价突出协同创新中心相关人员的主体地位,挖掘其潜力,提高其素质,促进协同创新中心的可持续发展。

(二)评价主体

以人力资本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观察协同创新中心,高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科研人员等利益相关者均应享有协同创新中心的治理权,中心的治理模式实际是一种由利益相关者主导的多边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主体也表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评价主体不再局限于代表中心行使评价职能的管理部门或专门委员会,中心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基层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均可成为评价主体。

(三)评价客体

评价客体是指被评价的对象,就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而言,它包括协同创新中心本身及其内部的人员、机构、科研成果等。因此,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价内容可划分为四个层面,一是对协同创新中心的整体评价,二是对协同创新中心内部组织(如创新平台、创新团队等)的评价,三是对协同创新中心相关人员(如教学科研人员、管理者、学生等)的评价,四是对成果(如论文、新技术、新产品等)的评价。

(四)评价方式

1.分层分类评价,以团队评价为主。根据协同创新中心的构成特点,首先由主要利益相关者对中心的整体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价,然后按照“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平台→团队→个体”的顺序逐级开展评价。在对“人”的评价上,鉴于团队是协同创新中心的基层组织,是各种创新任务和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和组织者,应以团队评价为主要形式。同时,还应根据学科背景、职称、职务、学历等差异,对团队成员分类实施评价。

2.自评与他评相结合。自评即是评价客体的自我评价,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协同创新中心在没有外部因素参与的情况下逐级开展的内部评价,二是协同创新中心内部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自我评价。他评是指外部评价主体对协同创新中心及其内部机构、人员、科研成果等的评价。外部评价主体主要包括受协同创新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国内外同行等。

3.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结合。定量评价主要是通过文献成果计量、投入产出效益分析等方法对评价客体进行量化判断,优点在于评价指标具体,评价结果相对客观,操作简便,但也存在以物为本、“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不足。定性评价主要是采用同行评议、过程考察等方式对评价客体进行水平或价值判断,它既有综合性、全面性的优点,也有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的缺点。在实际评价工作中,只有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互相取长补短,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

4.周期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相结合。周期性评价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对所有评价客体统一开展评价,阶段性评价则强调根据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确定评价时间。周期性评价便于考察一定时间内协同创新中心各方面工作的进展与成效,却易于导致追求“短平快”、急功近利的现象。阶段性评价的时间跨度长,有利于相关人员“宁静致远”,完成重大任务,解决重大需求,但也容易出现效率不高的问题。将周期性评价与阶段性评价结合起来使用,更有助于兼顾质量与效率。

(五)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是应用于评价对象的价值尺度和界限,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评价对象不同,设立的评价标准也应有所不同。

1.在协同创新中心的整体评价上,对面向科学前沿的中心,应重点关注其在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重大发现、重大突破和重要创新;对面向行业产业的中心,应侧重于考核在其在解决行业产业核心共性问题中所作的实际贡献、Ramp;D投入产出效率、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等;对面向区域发展的中心,应着重考察其服务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成效;对面向文化传承创新的中心,应突出强调其学术研究在国内外的现实影响力。

2.在内部组织的评价上,团队评价是协同创新中心评价工作中最为重要的环节,可按照目标管理的SMART原则选取评价指标[4],一方面从科技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评价其发展潜力与前景,另一方面从学术水平、成果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考核其建设成效。对协同创新中心的其他内部组织,可按照科研组织、管理机构等划分,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分类制定评价标准。

3.在人员的评价中,科研人员是主要的评价客体,应从能力和贡献两个维度予以考察。其中,能力评价包括学术研究能力、技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等诸多方面,贡献评价则主要包括学术贡献、经济贡献、社会贡献、人才培养贡献、对团队发展的贡献等。此外,在对人员评价的标准中,还要充分体现分层评价的原则,将科研人员按照正高、副高、中级,学生按照本科、硕士、博士,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职务和岗位划分为不同的层级,提出不同的评价要求。

4.在成果的评价中,对论文、著作等主要考察其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对专利技术、创新产品等重点考察其市场价值和经济效益,对咨询报告、规划方案等主要考察其被采纳情况及发挥的实际作用。同时,在评价指标的选取上,要根据协同创新模式的区别调整规模指标和效益指标的比重。

(六)评价结果应用

评价是协同创新中心管理的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促进相关人员的发展与提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协同创新中心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协同创新中心评价的结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应用:一是将其作为评价客体改进提高的依据。评价具有诊断功能,评价结果既可以体现评价客体取得的成就和进展,也能反映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向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有助于评价客体修正发展方向,改进不足,实现自我提高。二是将其作为协同创新中心利益分配的主要依据之一。协同创新中心形成的利益可分为物质利益(如薪酬、奖金、经济收益等)和精神利益(如职称、荣誉、称号等),以评价结果作为利益分配的依据,有助于发挥评价的激励作用,提高评价客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将其作为协同创新中心退出机制的依据。协同创新中心是一个多元、开放、动态的组织,不仅需要深度融合的合作,而且更需要优胜劣汰的竞争。建立以评价结果为依据的退出机制,将有利于保持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活力。

[1]2012年度“2011计划”认定初审会议在京召开[EB/OL].http://www.dost.moe.gov.cn/2011/xwkx/20130114104040.

[2]李响.高校学术资源配置中的权力关系与治理——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视角[J].现代教育科学.2013(1):81.

[3]黄涛.科研评价的异化和对策[J].科技导报,2010(10):119.

[4]陆萍,卜琳华.高校创新团队协同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5-96.

[责任编辑迪尔]

G40-054

A

1000-2359(2013)05-0092-04

朱鹏(1977-),男,河南信阳人,暨南大学发展规划处副处长,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高校管理研究;潘琳(1983-),女,河南许昌人,暨南大学理工学院助理研究员。

2013-06-2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8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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