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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社会化:宪法实施的着力点

2013-04-12张占杰

关键词:社会化宪法个体

张占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已经成为当前实务界和学术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然而,我国宪法实施存在诸多的现实尴尬。学界对于宪法直接实施机制的探讨从未停止,但是并未对宪法实践产生些许影响。究其原因在于,自上而下的宪法实施内驱力不足。激活宪法实施的内驱力是解决宪法实施难题的重要手段。知晓并理解宪法及其功能价值,是宪法实施内驱力形成的的重要基础。社会各个主体知晓、理解、内化宪法知识及其精神的过程则是一个宪法社会化的过程。尤其宪法所规定的“根本制度”及“根本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发生变化,具体讲,表现为宪法所涉及的根本问题经历了一个由政治领域扩大到经济领域,然后又进一步扩大到文化领域的演进轨迹[1]。也就意味着各主体知晓并理解宪法的行为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及时跟进宪法内在的变化。宪法社会化的广度及深度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宪法的态度、情感及判断,进而直接对宪法实施效果产生影响。然而,宪法自身的原则性、抽象性等特征使得普通民众在对宪法规范条文的理解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宪法实施的运行必然障碍重重,无法取得应有效果,鉴于此,抓住宪法社会化这一核心环节,促进宪法实施内驱力的生成,进而对化解宪法实施难题具有重大意义。

一、宪法社会化是宪法实施的逻辑前提

从逻辑上讲,宪法实施是将宪法规范转化为宪法秩序,既有国家权力与国家义务之间的关系,又有公民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关涉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等复杂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不同的社会关系牵扯不同的主体,因此,宪法实施是各个主体之间依据宪法交互的行为。交互行为的前提就在于了解、熟知宪法规范,这就意味着宪法实施所依据的宪法不能只是一种“被垄断”的精英知识(文化),而应该是一种公开的大众知识,而且国家应该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普通民众能够对其广泛知晓并予以理解,进而形成一种惯常的生活知识。否则,宪法实施就丧失了逻辑前提。

然而,我国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或者宪法现象并非本国内生的,而是“舶来品”。无论是制度设计的哲学基础,还是话语体系,都与我国传统文化价值和日常话语有很大差别。因此,宪法对普通大众而言,其可接受性将遇到诸多障碍。具体而言,其一,在我国,宪法非自发演进之物,而是知识精英或政治精英的理性建构之物,这就决定了宪法的发生及其运行都是自上而下展开的,精英分子在其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符合知识精英或者政治精英惯常表达方式成为宪法语言的重要特点;其二,囿于经济发展的水平偏低,国民的文化素质整体上难以符合现代宪政对公民素质的一般要求。即便宪法典得以颁布,一般民众要么不能识读,要么无法理解,或者不当解读,导致宪法颁布并未达到应有的“公开”意涵;其三,在法律技术层面,其主要体现为社会精英群体利用所积累的特有知识去操作宪法的法技术性活动。因此,受制于诸如此类因素,长期以来,宪法事实上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精英文化而存在的。

一个重要的直接影响则是,作为特殊精英文化的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缺乏内驱力。理由在于,宪法实施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的参与才能达到应有的法律效果,而参与的前提就是该等主体首先应该具备特定的宪法知识。这就要求宪法不应该是作为一种精英知识或者精英文化而存在的,而是作为一种公开的大众知识。宪法真正的实施,不在于明了化的制度操作,而在于各主体内心对宪法理念与宪法精神的领会和认同。不能否认,宪法制度规范是公民个体了解、领会、内化宪法理念的重要载体,因此,要实施好宪法,首先需要将宪法的精英文化品格转向为大众知识品格。

检索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典可以发现,宪法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阐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是宪法的重要使命。大到国家权力的来源与配置,小到公民权利的保障,无处不充斥着宪法的身影。因此,宪法之于国家的组织以及人性尊严的实现,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成为一种被广泛知晓的法律常识”是宪法终极价值追求的应然要求。

然而,在我国,“民众长期所见多为非法治的情形,并一直处于非法治的状态之中。要在整个社会推行法治,进行法律的普及工作当是第一步”[2]。这样一种现实更加迫切地需要将宪法常识根植进入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只有宪法成为广泛知晓的宪法常识,才能为宪法实施提供坚实的舆论基础和智识基础,进而形成合力通过宪法实施型构良性宪法秩序。

经过上述分析,宪法实施的蓝本即为宪法本身,而宪法实施的顺利展开,所依据的宪法应该是公开的大众知识,也是广泛知晓的法律常识。宪法这两种品格的形成过程,本质上就是宪法社会化的过程。宪法社会化是一个动态、开放的概念,旨在反映宪法文化,即宪法观念文化、宪法制度文化与宪法行为文化等,在个体、社会以及国家间的认可、接受、传承与内化发展,以及其在发展的进程中对宪法给与反馈的动态过程[3]。宪法在从精英文化向大众文化转型的过程中,学校教育和宪法事件潜在刺激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基于教育等途径,宪法逐步在同级之间潜移默化,在代际之间相互传递,进而影响社会整体对宪法的感知。社会将对宪法的感知反馈至政治国家,政治国家给予一定的回应,最终形成个体、社会以及国家均能对宪法有基本的、普适的认识。从本质上讲,此过程就是一个宪法大众化的过程,也即宪法社会化的过程。对于宪法常识之形成过程与前者分析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其内在机理不再重述。

二、宪法社会化在宪法实施中的着力场域

宪法实施的首要环节就是宪法社会化,宪法社会化之于宪法实施的作用发挥主要体现在宪法实施的基础条件、宪法实施的能动性以及宪法实施的实效等方面。

(一)宪法社会化着力场域一:宪法实施文化基础的塑造

首先,宪法社会化有利于维持宪法文化。宪法文化,是指一国公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主要是宪法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宪法现象并直接影响人们宪法行为的、具有普遍性并相对稳定的社会心理和观念的总称[4]。一种宪法文化的存亡有多种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就是宪法社会化。宪法秩序不仅会自发形成宪法文化,而且需要稳定的宪法文化。一种良性的宪法秩序离开稳定的宪法文化,则将导致秩序的混乱不堪。任何一种宪法秩序,都是受到一定的宪法文化支撑的。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秩序则是受到平等、自由、主权在民、积极参与、权力限制等一整套宪法文化观念支持。而这种观念是单个公民所不能承受之重,需要全社会的各类主体共同接受并认同,宪法社会化则承担了这一历史使命,在代际之间、地域之间传递特定的宪法文化而形成稳定的文化心理。

其次,宪法社会化有利于发展宪法文化。每一种宪法秩序的形成,离不开宪法文化的支持。宪法秩序本身是一个发展着的状态,因此其所需求的宪法文化也必须是一种发展着的宪法文化。从文化学的角度来看,文化本身亦是不断生成的。尤其在发展迅速、变化显著的社会中,新的文化生成也是十分显著的。宪法的社会化过程,是宪法与社会各类主体不断调适的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宪法社会化不断地将社会中新的、有利于政治共同体发展、有利于人的尊严全面实现的新的文化与以往的宪法文化重新整合,剔除不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部分宪法文化,进而形成一种更为先进的、更加符合宪法旨意的宪法文化。

最后,宪法社会化有利于创造宪法文化。宪法社会化过程,绝大部分又是通过宪法实践来完成的。在宪法实践中,政治共同体成员联系自己的利益诉求,部分或全部地改变宪法文化,创造出新的宪法文化。这种创造性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既有的宪法文化中产生新的因素,使得宪法文化得到更新,这种更新既可以体现在宪法文本上,又可以体现在宪法观念上;另一种创设出与现有的宪法文化完全不同的宪法文化,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观念层面。

(二)宪法社会化着力场域二:宪法实施实效的巩固

其一,宪法社会化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社会化对于宪法权威的维护具有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是通过造成人们对现有的宪法体系的认同或者不认同的宪法心理和宪法态度来实现的。当宪法社会化过程造成政治共同体成员对现有宪法体系的强烈认同的宪法心理和宪法情感时,则宪法权威自然而然得到很好的维系。从另一个层面,宪法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形式上让个体感知了宪法,实质上就是为其潜意识地设定以宪法为准则的行为模式,可以说,宪法权威的实现可以通过宪法社会化以明示或者潜在的方式得到双重保障。

其二,宪法社会化有利于型构良性宪法秩序。宪法秩序是一个“观念—制度—行为”三位一体的宪法生态系统。宪法社会化,首先,传递的是一种宪法制度文化,使个体了解宪法,使社会接受宪法,使国家自觉在宪法的框架下运作权力。其次,宪法社会化是个体吸收宪法知识和宪法技能,社会汲取宪法观念,国家内化宪法精神的过程。再次,宪法社会化也是需要积极参与政治共同体运作的过程。可以看出,以上三个层面也正是宪法秩序的形成所不可或缺的,是型塑宪法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

(三)宪法社会化着力场域三:宪法实施能动性的强化

首先,宪法社会化有利于培养个体的公民人格。从共同体成员个体的角度来看,宪法社会化是其公民人格的养成和发展的持续过程,这个过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意识的形成和成熟的过程。人们在宪法社会化过程中,通过特定的途径和媒介,获得特定的宪法知识,从而逐步形成特定的宪法意识。单个成员所拥有的这种宪法意识,就形成了特定的公民人格。二是公民参与能力的形成和提高。在宪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共同体成员学习宪法制度,并参与宪法实践,在此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培养了公民参与的能力。由此可见,宪法社会化是培养个体公民人格的重要桥梁。

其次,宪法社会化有利于“权利本位”的社会的形成。在宪法社会化的过程中,个体感知和理解宪法,从而形成特定的宪法意识。单个成员所拥有的宪法意识,就形成了特定的公民人格。共同体成员公民人格的总和(并非简单相加)形成了特定的社会中的宪法意识。相比政治国家机器而言,社会中所形成的宪法意识或者宪法信仰主要以权利意识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可以说,宪法社会化有利于“权利本位”的社会形成。

再次,宪法社会化有利于国家权力的自我节制。国家权力的节制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通过对宪法文化的感知和理解主动地、自觉地规范自身的权力,以设定权力的本来目的行使手中的权力;二是受到来自具有公民人格的个体以及“权利本位”的社会等方面的强大影响,被动地进行自我节制。无论第一个层面还是第二个层面,都离不开宪法社会化的运作。在此种意义上讲,宪法社会化无疑有助于国家权力规范地、有效地运行。

最后,宪法社会化有利于个体、社会与国家彼此间消弭紧张关系。宪法社会化的前提就是对“什么宪法”进行宪法社会化,原因在于各国宪法秩序所依赖的宪法本身千差万别。基于此种考虑,宪法的社会化是一个具有普适性的话语,但是又必须兼顾地域特点。处理好了这两重关系,一国在宪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就会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标准的确立有利于个体、社会和国家之间就宪法本身尽可能地达成一致的意见,有利于消解彼此间宪法理解的偏差。从理论上讲,只要能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就为宪法实践活动的展开做好了铺垫,彼此间因为理解偏差所致的种种误解,亦将消解,进而形成个体、社会以及国家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

三、宪法社会化运行的媒介

宪法文化是通过特定的媒介传递的,个体、社会与国家内化宪法后形成的新的宪法诉求亦是通过一定的媒介传递的,因此宪法社会化也是通过这些媒介完成的。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特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和团体都有可能为公民个体、社会以及政治国家提供宪法信息、传递宪法文化,成为影响上述三主体宪法意识或者宪法理念的媒介;在法律的运行中,个体的宪法要求、社会的宪法诉求及国家的宪法需求也将通过公共组织、大众传媒、公共知识分子等传递至宪法本身,刺激宪法的发展或者宪法变迁。

(一)宪法“输出”的媒介

1.家庭与学校

人从出生到成为一个社会成员,其个体社会化的第一个途径就是家庭。家庭正是一个人最初的、影响最为直接的宪法社会化媒介。长辈经常把他们对宪法态度、宪法价值和宪法观念,潜移默化地传输给后代。许多研究表明,家庭环境,尤其是父母对待事物的态度和意见影响着子女的态度和意见[5]。学校是传播文化的专门机构,是系统化的、强有力的社会化途径。在塑造一个人对待宪法的看法并培养其公民人格等方面,学校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学校教育之所以被历代社会所重视,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具有上述各项基本功能。

2.特定的宪法符号

特定的宪法符合如人民大会堂、自由女神像、雅典城邦遗址以及推动宪政运动的人物形象等,诸如此类的存在也具有重要的宪法象征意义和代表意义。可以说,它们本身就是宪法文化的组成部分,对人们宪法意识的影响更为直接。相比其他的方式而言,其具有更为直观的反复刺激的效果,进而引导普通民众产生特定的宪法思维和思维定势。

3.大众传媒

客观来讲,现代大众传媒不仅在传播宪法文化、形成共同的宪法观念方面影响深远,而且在改造宪法文化、纠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宪法理解的偏差等方面也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具体而言:一是“使宪法事件引人注目”,吸引大众对问题的注意力。近年来的齐晓玲案、“躲猫猫”事件、陕西夫妻黄碟案、孙志刚案件等宪法性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二是在各种各样的宣传报道中,除了提供宪法知识之外,还会直接宣传某种宪法理念或者宪法态度,使得各类主体无时不受这些观念影响。

4.政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

各种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联合而形成的,而后又通过宣传自己组织的信仰、主张,吸收和接纳新的成员,使他们过一种有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学习和获得特定的关于组织权力和成员权利的特定的具有宪法意义的文化。除此之外,政党组织在获取政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系列社会事件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宪法惯例均直接或者间接地对社会中的各类主体宪法理念的形成具有刺激作用。

5.宪法实践

宪法实践是宪法文化从理念变为生活的最为重要的桥梁,相比宪法社会化其他的媒介来说,其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先和基本的观点”[6],因此,公民个体是通过宪法实践来认识和理解宪法的,社会也正是通过这一过程积聚宪法能量,政治国家也正是通过这一过程内化宪法精神和理念的。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宪法实践又是检验和修正人们所获得的宪法价值和宪法理念的唯一标准,是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除了上述所列主要的宪法社会化媒介之外,宗教团体、工作场所、同辈群体、社区等,也都具有宪法社会化的功能,亦是宪法社会化的媒介。

(二)宪法“输入”的媒介

1.宪法实践

宪法实践是一个双向的传导过程,一方面,个体在宪法实践的过程中,认识和理解了宪法;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宪法实践,直接或者间接地向宪法传输个体对宪法新的诉求,将宪法情感、宪法态度传递给宪法的制定机关、宪法的实施机关,进而影响宪法的运行以及宪法的变迁。人们在宪法的实践过程中,创造性设立的各项制度,也将在适时反映到宪法中去。

2.政党组织与利益集团

政党组织和利益集团是宪法“输入”的十分重要的媒介。现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政治的运行基本由政党来具体操作。现代政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任何政党不仅要代表本党的利益,同时必须兼顾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大多数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讲,政党政治与选票之间存在着难以割裂的联系。政党组织为了获取选民的支持,汇集民意、凝聚民意、表达民意也成为政党组织的重要使命。在这个过程中,政党组织与利益集团在宪法诉求的表达和传递相比其他的输入途径,更为直接和重要。

3.大众传媒

随着大众传媒业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发展,与其说是对于宪法知识的普及、宪法理念的传递等意义深远,还不如说为公民个体、社会等主体提供了表达利益主张的有利平台。以网络参与为例,其运行机理在于,将个体或者社会中的某种涉及权力(Power)、权利(Rights)的现象,通过主体间的信息传递无限放大,形成强大的压力束,最终影响政治国家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大众传媒无疑是一个以直观的方式反映个体等宪法诉求的重要途径。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大众传媒是当代民主制度的基石”[7]。

4.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相比其他宪法社会化媒介,具有价值中立的属性。一方面,以科学的态度、中立的价值取向研究宪法学,理性地分析宪法现象;另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在决策程序中越来越重视专家学者的作用,普遍引入政府—科研院所合作的模式来科学论证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以及权利与权利等法律关系,来提高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而这样的一种决策模式,使得科研院所在传递个体、社会等主体的宪法诉求方面作用日益显著。同时,其以客观的数据、理性的分析作出的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材料,更容易被政治国家所接受。

四、结语

宪法实施是树立宪法权威的关键,也是国家政权运行正当性获取的重要保障。宪法社会化与宪法实施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说在宪法秩序型塑之初,宪法社会化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性工具,那么在宪法秩序基本形成及发展阶段,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宪法社会化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基础,有效确保宪法实施稳定、健康的展开,而宪法实施本身也可能成为宪法社会化的一种重要途径(手段),促进宪法社会化的纵深发展。因此,在推进宪法实施的同时,需要而且有必要强调宪法社会化的同步展开。

[1]王广辉.宪法为根本法之演进[J].法学研究,2000(2).

[2]卓泽渊.中国“普法”二十年:回顾与前瞻[J].探索,2006(1).

[3]胡朋.宪法社会化概念的证成及其意义[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2(3).

[4]上官丕亮.宪法命运的文化建构[J].政治与法律,2004(5).

[5]王浦劬,等.政治学基础: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84.

[6]列宁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144.

[7]江国华.宪法社会化:宪政建设的一种理念[J].中州学刊,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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