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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功利化问题研究*

2013-04-12卢春艳

菏泽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神圣信仰法治

卢春艳

(曲阜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一、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法治:现代国家建设的必然要求

民主和法治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及政治追求。而对于法治,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亚里士多德在其代表作《政治学》中曾经明确指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P199)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治是良法之治,法治的实现需要以民众的遵从为前提。法治可分为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这两个部分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法治统一体。具体来看,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而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但是作为一个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实质意义的法治所包含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形式意义的法治的方式、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

基于以上论述,衡量一个法治社会是否成熟的标志,是看其是否具备精神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精神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简而言之,法治的精神方面主要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地位的普遍认同和坚决的支持,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法治精神的培养和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民众是否具备具有普世精神的法律信仰。法治的制度方面是指一个社会为实现法治所建立的制度体系。

(二)法律信仰:导向法律行为

考察法律信仰的概念,应该首先把信仰的内涵界定清楚,这是研究法律信仰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信仰是一个极为神圣的词,它的产生最初是与宗教联系在一起的。在现代汉语中,信仰的基本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重,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和指南。”“信”是“仰”的前提,“仰”是“信”的升华。把信仰扩展到法律界,就有了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建立在对法律中的超验价值(如正义、平等等)的信仰基础之上的,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的巨大认同和高度信任,是通过科学分析和理性认识人性和社会生活的本质之后,所逐渐形成的由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归属感所组成的初级境界,以致为法牺牲自我利益乃至生命的崇高境界。它集中体现着人们对法律终极意义的探寻,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理想模式的向往和追求,从总体上限定着人们的法律精神生活运行状况和社会行为走向。

(三)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伯尔曼曾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P3)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都通过各种途径要求人们的服从,它不但操纵着人们的物质的、有限的和理性的利益,而且力求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正义的信仰,也就是说,它通过那些与一般大众理论所描绘的现世主义面目不同的途径要求人们的服从。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价值基础。法律信仰是整个法理学中的最高问题,是法律实施、法律功能、法律价值、法律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法治社会并不会伴随着社会制度的建立而建立,法律体系、法律条文的完善也并不代表法治的实现,法的理想和信仰的形成和完善更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运作状况来看,尽管全体公民都置身于法律的监督和管理之下,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仍旧有人漠视法律的存在,被动地体验着法律。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全民法律信仰的提升,这必须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内心信念。没有法律信仰,法律的神圣和权威就得不到保障,法治社会的建立更无从谈起。在法治化进程中,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是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前提。因而,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便成为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功利化倾向:基于自我利益的法律工具化

大学生法律信仰是青年群体法律素养的重要反映,是一个国家法治进程的关键。然而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法治现状的影响,当今大学生群体呈现出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不匹配的现象。

(一)法的认识:法律知识增多,法律观念模糊

经过国家和社会各界长期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加上各大图书馆、阅览室法律书籍的丰富,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日益增多。然而,其法律观念却并没有随其知识的增加而增强,尤其在情与法、权与法、德与法以及法中的权责关系上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很重,没有体现出青年一代应具备的科学法律素养。在对现行法制的认识和态度上,有相当一部分同学存在不容忽视的消极态度。如对法制状况仍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法制表示怀疑和不信任等。长此以往,法律将失去应有的价值和意义,更谈不上被信仰了。

(二)用法的思维:自我利益为中心,为我所用

新闻、媒体及电视等多种形式媒介的发展,为大学生更直观地了解法律问题提供了便利,但是由于大学生对法律缺乏认同、缺乏法律情感,他们会始终认为法律对自己来说完全是一个外物和异己的东西。因此,在用法思维中就表现出极大的消极性和被迫性。当个人和集体权益受到侵害时,极力算计维权成本,缺乏维护法律权威的勇气,更有甚者,以身试法,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即使在主动运用法律时,首先想到的是法律能带给我什么,而不是法所带来的公共利益,表现出极大的功利性。如,法律工具主义泛滥,只把自我而非公众看做法律主体,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等。所以,在对法律的信仰上就表现为:当法律能够为其讨回公道或者说借助于法律实现了自身利益时,他就会无比信仰法律;而当法律救济不符合他的利益期望时,在他眼里,法律就一钱不值。

(三)法的行为:自我利益决定其神圣性

由于大学生对法的认识上存在偏颇,在情与法、权与法及权责意识方面存在着认识不足乃至错误,所以,在法的行为上表现出极大的功利性和随意性。在涉及亲人发生违法犯罪时,他们会选择牺牲法律而保护亲人;受“唯权”、“唯尊”、“唯上”的人治观念及现实生活中“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等不公平现象的影响,形成了“案子没进门,关系找进门”的现象,出现了“我爸是李刚”的口号;权责意识薄弱,不仅仅表现在自己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漠然,还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漠视,于是酿成了诸如“马加爵案”、“药家鑫案”等害人害己的惨剧。

可见,由于大学生对法的真正内涵及其价值的不解甚至误解,使得他们对法律的态度因人因事因时而异,表现出强烈的实用功利化特点。正是由于信仰功利化的存在和运作,使得大学生的信仰方式极具虚无性和不确定性,很难看到某种稳定的价值追求在整个信仰过程中的独立位置和独立作用。法律信仰的确立离不开对既定法律的积极认同,当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升华为一种情感需求和理性选择时,法律才能深入人心,指引人们的现实生活。所以,纠正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的法律信仰中存在的误区更加刻不容缓。

三、大学生法律信仰再造:法的至上性与神圣性

(一)明确信仰对象

法律应该被信仰,但信仰不是指现行的具体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是法律背后所体现的符合人类理性的法律精神和价值。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应只局限在对法律的形式性理解上,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发掘出隐藏在法律中的正面的价值理念和积极的文化力量。只有理解了这一点,才能更好的理解古圣先贤、仁人志士为法的实现所做的牺牲。这种献身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某一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其内涵的法的价值: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整个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当今大学生拥有较高的知识层次,较强的认知能力,有能力去理解和认识法所追求的价值,且意识到这些价值与追求个人理想、幸福的紧密联系。对法律所蕴含的价值的探寻,必将深化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唤起他们对法律的情感,催生他们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

(二)提升法的神圣性教育

法律信仰的培植过程实质上是一个法神圣化的过程。当今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力促人们对法律本身神圣性的信仰。它要求人们以各种方式服从,以不同于现世主义的方式维护其神圣性。大学生在适用法律时应意识到法律既是一种规则体系,同时又是一种意义体系,旨在满足人类对于公平正义、仁爱诚信的永恒价值诉求,将安全、自由、平等、人权和民主与宽容等世道人心的常识、常理与常情,熔铸为规则之身,应意识到法的普世价值及其所代表的公众利益性,要把用法的思维由个体扩展到公众,培养由己及人的思维方式。总之,大学生应把对自己利益的忠诚和追求,上升为对民族文化的信仰,对法的理念与价值的神圣性体验,在内心确立法的神圣性,这样我们离法律信仰也就不远了。

(三)展开法的神圣信仰自我反思实践

法律信仰具有亲历性。法律信仰不是被灌输出来的,它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的认可与信服的基础之上的。人们通过自身对法律实践的参与,逐步达到对法律的皈依,即对法律的高度认同。法律信仰的塑造并非抽象过程,而是真实体验的过程。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更要着力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水平和能力,即既要“授之以鱼”,更要“授之以渔”。为此,可以借助多样的教学载体,丰富法律教学的形式,激发学生运用法律的实践热情。

(四)塑造法神圣的社会环境

法律信仰的培育,单单依靠学校课堂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和尊严。从宏观上来讲,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及道德支撑,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从微观上来讲,真正的法治在于法律的运作。因此,为塑造法神圣的社会环境,国家政府,特别是法律从业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提高立法人员、行政人员、司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修养,让大学生认识到操作法律的国家公职人员是值得信任的;第二,完善法制,制定含金量高的法律,让大学生认可其制定的法律,并相信法律可切实维护他们的权益,做到有“法”可依;第三,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判案,处理案件要公正公平,让大学生取消“找关系”的念头,在他们内心真正形成“法律即公正”的信仰。

法律信仰的树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它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法律信仰的培养也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我们要充分认识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的重大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尊重法的价值、改善法治环境,逐步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与神圣性,培养他们对法律的认同、信赖及归依感,最终形成崇尚自由、信仰法律的情怀。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伯尔曼 著.梁治平 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许章润等.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庞萌苗.浅论法律信仰在我国的作用[J].决策探索,2010(6):61-62.

[5]周蓉蓉.关于法律信仰的思考[J].理论建设,2010(1):72-73.

[6]来君.论法律信仰与法治社会[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2010(1):5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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