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概念的歧义与后果
2013-04-12陈氚
陈氚
在社会科学中,有关制度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而在日常生活和政治话语中,“制度”作为一种常见的概念,一方面成为众多政治、经济、社会现象的常用解释变量,另一方面也成为政府、媒体、学者以及公众所讨论的对象。然而,实际上,作为基础概念的“制度”(Institution),却存在着在讨论中被歧义化的过程。因此,本文试图在厘清大众讨论话语体系、社会科学话语系统、社会学话语系统中的常见制度概念的基础上,对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转型社会学为代表的社会学制度研究进行反思,提出一些被忽视的制度现象和有待解释的研究议题。
一、制度概念的三重含义
在索绪尔的结构主义语言学看来,无论是汉字“制度”和英文“institution”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符号,而他们所共同指向的概念——所指,则应该是制度的本质。但恰恰在当下真实的讨论中,这种“所指”却并非指向同一事物,形成各说各话的现象。从解释学的角度来看,关于语词意义的界定,也应该放置于语词的文本环境之中加以考量。在不同的文本下,语词会被不同的主体加以不同的理解。而有关“制度”概念在日常生活、跨学科讨论乃至社会学内部的歧义,很大程度上是三个不同的话语系统造成的。日常生活和政治、一般社会科学、社会学的各自传统型构了三个文本,造成了制度的多重含义和歧义。
第一重歧义来自国内日常生活的制度概念和一般社会科学之间的距离。在日常用语中,制度一般指代书面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各级组织机构的规定等等。这种制度的用法偏向于正式的制度。例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以一种常人方法学的视角观察,可以发现这样的对话,“根据学校的制度,你进门必须佩戴红领巾”,“我们家的习惯是不吃肥肉”。很少有人回答:“我们家的制度是不吃肥肉”。而在政府主导的政治话语系统中,制度的含义和日常用语实际上也是一致的,基本上等同于成文的法规、章程,例如:“加强党的制度建设,要以党章为根本。2002年,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2007年,十七大将科学发展观写进党代会报告和修改后的党章……这些正是从根本入手,通过制度为思想建设这项首要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保障。”①在代表官方话语系统的《人民日报》的这段文本中,关于制度完善隐含的论述逻辑十分清楚:制度建设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党的章程建设,即书面文字符号所确定的正式规定是制度完善的基础。
而在当代社会科学的话语系统中,制度的含义则更为复杂,并不完全等同于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制度含义。一般认为,当代社会科学中的制度研究以新制度主义学派为主,区别于古典的学科尚未分化的制度研究,新制度主义学派涵盖了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并且有着相对独立的研究纲领和方法。按照豪尔的划分,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研究(可以理解为与经济学相对的社会科学)可以分为理性选择学派、新制度主义历史学派、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等②。此外,在更加显赫的经济学领域,以诺斯、科斯、威廉姆森等人为代表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对制度也展开了影响深远的研究。可以说,社会科学系统的诸领域,对制度都有着各自的界定。
在经济学中,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一般将制度定义为行动的规则。在完全经济人的假设下,规则约束了理性行动者选择行为的边界,既可以是成文的法律法规,又可以是非正式的规则。在诺斯后期的思想中,习惯、风俗、意识形态都被定义为非正式的制度,非正式的制度对经济制度变迁的影响被特别地强调③。在诺斯这里,制度的概念相较于日常生活中的用法,就已经被大大地扩展了。而在青木昌彦等人的制度研究中,制度实际上是博弈的规则,也是理性行动者博弈后的相对稳定的结果④。威廉姆森沿着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的思想,将制度解释为节省交易成本的一种形式,制度的含义有些接近组织的概念⑤。
而在政治科学的新制度主义那里,制度则是充满争议,但是也有很多共性。一般而言,较为权威的定义来自于豪尔:“制度就是在各种政治单元中构造着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则、得到遵从的程序和标准的操作规程。”伊肯贝利(Ikenberry)则将制度分为三个层次:从特定的政府制度到宏观的国家结构到一个民族内部规范性的社会秩序。西伦(Thelen)则将历史制度主义研究中的制度定义为对行为起构造作用的正式组织、非正式规则及与之相关的程序。例如:选举竞争规则、政党体系结构、政府各分支之间的关系,以及诸如公会一类的经济行动者的结构和组织。此外,还有社会规范、阶级结构等等。⑥
正如彼得斯在《政治科学中的制度理论》一书中所总结的那样,尽管存在着至少四种关于制度的研究途径,但是有无制度的情况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有规则的存在”⑦。因而,无论是从方法论个体主义出发的经济学研究,还是习惯从更加宏观的视角解释政治现象的政治科学,都至少承认制度是一种规则。当然,很多政治科学家将更多结构性因素纳入到制度范畴中。
社会科学中作为“规则”的制度和生活、政治话语中作为法律、条文、书面规定的制度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制度的规则定义是日常生活和政治话语中法规、条文、书面规定等等具体的制度形式的抽象概括,抽象程度更高。当然,这是社会科学语言与日常用语的基本区别,不足为奇,并不是我们下面要讨论的重点。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规则意味着现实中各个行动者实际运行所遵循的稳定秩序状态,包含着书面规定的制度,也包含着没有明确书写的习惯、风俗、道德所限定的行动秩序。在我国的官方话语体系中,进行制度建设往往意味着书面规定的完善,往往忽视了非书面秩序的形成,容易使制度建设仅仅成为一种文本修订工作。因此,日常生活和政治话语系统的制度概念和社会科学话语系统的制度概念的第一重歧义可以概括为,书面规定和行动者规则的区别。也就是书面的正式制度和更为广泛非正式制度的距离。
有关制度的第二重歧义来自于社会学传统中的制度概念和一般社会科学的制度概念的距离。在社会学的传统中,制度一直是社会学家们研究的重点。国内外均有学者提出,制度研究本就是社会学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⑧。在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那里,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制度。而制度就是外在于个体,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⑨。在迪尔凯姆看来,制度是一种外在于人的集体表象,尽管制度由人产生,但是对于制度的哲学本体论探讨却被其悬置,就是要将其视作与外在于人的“物”。这种外在事实制约着人们的行为。这一制度的定义十分宽泛,几乎囊括了所有人类的社会产物。我们可以进一步对这一制度的定义做出如下的阐释,
首先,制度是一种人的产物。尽管迪尔凯姆将其视为外在于人的社会事实,在研究起点上先于人存在,但是其仅仅是一种集体表象,仍然摆脱不了人的影响。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制度就是一种与人有关的“结构”。结构是一个更为广泛的说法,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结构也被用来解释和行动的关系。结构可以包含语词的结构、心智的结构、物体的结构等等。而制度,在最宽泛的社会学意义上,实际上等同于人在社会中所创造的结构。其次,在原初的社会理论中,制度包含着一切相对稳定的人类社会的秩序和状态。迪尔凯姆在制度的定义中提到了信仰(思维方式)、行为方式,也就意味着制度不仅仅是人类行动所遵循的规则,也包括文化、意识形态、认知系统、社会阶层分布等等人类社会实际运行的相对稳定的秩序。而社会学中的制度化的概念,也意味着特定的社会规则下,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的生成。与新制度主义为代表的当代制度研究相比,传统的制度的实际含义更加宽广。
而在随后的社会学发展中,制度的概念也从来未被缩小。例如,上世纪70年代,斯考切波在关于社会革命的研究中,将社会革命的爆发与宏观的社会阶层结构、相对独立的政府机构以及国家外部的政治事件联系在一起,并且将这种分析方式称之为制度分析,创造了“历史制度主义”的概念⑩。由此,不难看出,斯考切波所指称的制度并不仅仅是“行动的准则”,更不仅是“书面的规定”了。而伯格和卢克曼在关于现实的社会建构的理论论述中,详细讨论了作为客观现实的社会是如何被人类建构出来的过程,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制度化[11]。制度化使得人类社会得以稳定,使得秩序得以生成。在这里,制度化的意义更多的意味着一种客观规范的形成,社会稳定状态的形成,并不是指人类社会的被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进程。
而在社会学的各个分支中,以斯坦福大学为代表的组织研究的新制度学派,对于制度的研究则更加接近于当代的其他社会科学。在周雪光关于西方对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的综述中,制度被定义为:“制度通常指稳定重复的、有意义的符号或行为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包括正式组织、规章制度、规范、期待、社会结构等。”[12]这种定义其实将社会学中传统的制度概念更加的具体化,也具有了与其他社会学科开展对话的可能。罗恩等人认为制度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社会仪式和神话,制度的存在不仅仅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而是出于社会合法性的要求。制度在这里被视为社会认可的结果,一方面接近于组织的形式、组织的规定,同时接近其他社会科学中的制度定义,但是又强调了制度的文化性和认知性功能。
总体看来,社会学传统中的制度概念范围更加宽广,与政治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相比,制度的关键点从“个体规则”扩展到“决定秩序和状态的社会规则”。而在社会学内部,组织研究中的新制度主义学派的制度概念更加接近其他学科,但是仍然具有十足的社会学特色,强调制度的符号性、象征性。
二、学术研究中的概念歧义后果
关于制度概念在日常生活、一般社会科学和社会学中的定义区别的解析,并不是如“茴”字几个写法一般的语言游戏。这种对话语理解的歧义,在现实和学术中的制度讨论产生了真实的影响,且这一影响往往被以往的研究所忽视。而制度概念本身的歧义,也是社会学需要解释的社会现象。
我们首先从学术话语系统内部的歧义看起,这种制度定义的彼此误解在中国的制度研究中尤其明显。在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等领域,当代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制度概念更贴近于“规则”,从而也与生活和政治话语体系更为接近,实用性更强。在现实的操作中,由于社会科学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当下中国的制度研究越来越多地指向“正式规则”,亦即“政策”、“法规”的研究。例如对当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13],对国内户籍制度的研究[14]。
当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时,来自各个学科的学者所要宣称的第一件事,应该是自己究竟在研究什么意义上的制度。当管理学的学者研究公司的管理章程,经济学的学者研究微观的博弈的具体规则、宏观的经济体制时,社会学的学者需要宣称,自己所研究的制度,究竟是具体的政策法规层面的制度、文件规定,还是行动者行动的一般规则,包括风俗、习惯、道德等等,还是更加广义上的行动结构、社会运行状态?如果在研究之前无法清晰地界定自己的制度概念,则会和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混淆和误会。
这种误会甚至表现在社会学的内部。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国内社会学者,尤以清华大学为代表,开展了一系列以实践社会学思想为指导的制度研究。在最初,孙立平等就强调“制度的真实运作逻辑”,提出制度的变通、运作等等概念,明确指出很多制度在实践中被扭曲,被行动者采用变通的方式改变,并且详细分析了制度变通的条件和形式[15]。而与之相对,在制度变通的基础上,刘玉照等人又提出了“制度的通变”,分析了制度的形式绩效和实质绩效,描摹出制度在基层被贯彻的过程[16]。而这种实践—过程分析的制度研究,被认为是对传统的制度—结构分析的批判,对此,制度—结构分析的代表人物张静又对孙立平等人的批评进行了反驳,指出在实践社会学中所提到的制度,实际上是“非真的制度”,仅仅是一些“规定”,制度分析的意义不能被忽视[17]。这一论战也同时被谢立中运用多元话语分析的方式进行分析过[18]。
我们在重新回顾张静与孙立平的制度与实践之争时,可以发现,除了两者在研究方法的取向上有着根本的差异外,引发争论的另一个症结在于关于制度的理解,二者显然不是在共同的定义中探讨制度。孙立平等人的实践社会学研究,提到制度变通、制度通变、制度运作等等概念中的制度,显然更加偏向政府的政策、法规、规定,如收公粮的规定等等,接近于日常生活和政治话语中的制度概念。因为如果以迪尔凯姆式的社会学制度观念为视角,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稳定的运行状态”,而实践社会学中所谓的制度的扭曲、运作、变通等等,所变通的对象并不是“稳定的运行状态”,而仅仅变通的是书面的文字规定。真实的稳定的运行状态恰恰是扭曲、运作、变通本身。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传统的社会学制度观来看,孙立平等人研究的并不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扭曲和变通的流变过程,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本身。对“政策法规意义上的制度”本身的变通和扭曲的惯习,就是一种稳定的常态,一种真实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而张静的制度—结构分析中的制度概念,显然就是传统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概念。张静指出“村干部用非正式的方法向朋友收粮款的成功,说明那里通行着不能让朋友破费替自己垫付的行为规则,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做法会被当事人双方认为是不正当。如果这种原则在特定的条件下一再被发现,即证明了那里通行着这样的制度(规范)惯例”[19]。
从这一争论中,我们并不评价何种制度定义的优劣。但是可以发现,一旦将制度作为具体的研究对象,就需要具有一种反思的精神,首先明确自己在何种意义上界定制度,否则,在社会学的制度研究中,很容易出现“扭曲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这样的较为费解的表述。因为前一个制度指代政策法规规定等,而后一个制度指代真实的稳定的规则或状态。
当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时,这种关于制度定义的歧义性已经有所显露。然而,一旦当制度成为解释变量时,这种理解上的偏差则会使得因果关系异常的混乱和模糊。例如制度决定论的诸多学者,就需要重新解释“制度影响或者造就了某一社会现象”的这一叙述方式中,制度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显然,具有社会学背景的学者往往会将“制度”这一解释变量囊括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社会结构等等因素,如斯考切波,也可见于一些具体的法社会学研究[20],而政治学、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偏重实用性的学者(并非所有学者)则更有可能将制度解释为政府的政策、现行的法规等等[21][22]23○,将现有的问题归结为“制度不完善”。而“制度不完善”的表述中的制度,显然与社会学意义上的制度有着显著区别。在这一意义上,两名同时宣称“制度决定论”的社会科学学者在针对同一现象时,实际上诉说着完全不同层面上的故事。当然,这种混乱的另一面是社会科学解释的多元化。但是确实使各个学科间,各个学者间产生了一定的误解。社会学不应该将传统的制度概念过分地缩小化和实际化,将传统中制度研究简化为当下流行的政策、规定研究,尽管这种研究也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却不应因此丧失了社会学原有的理论深度和批判精神。
三、制度建设中的误识后果
对于社会实践本身而言,对制度概念的理解如果仅仅停留在规定、典章等正式制度上面,其中的后果也是较为严重的。因为正式的文本规定并不一定能塑造出社会学意义上的真实制度,哪怕是在所谓的法制社会。忽视法规、政策的实际运行层面,往往会使得政府理解的制度成为实际运行中的“傀儡制度”和“虚假制度”,造成制度改革的失效。
在社会实践中,对制度概念的误识首先表现在对非正式制度的忽视上,将制度等同于正式政策、法规。如此一来,制度改革的逻辑往往是从正式的制度设计出发,忽略了社会中真正运行的风俗、习惯、行为规则。这种现象,也已经被众多学者所论述。刘少杰曾经指出,改革开放以来的种种制度变革,往往只重视正式制度的推行。而正式的制度其设计的依据,往往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设计出系统的政策和规定。但是,政策的制定者在制定政策时,常常忽视了民间的礼俗秩序、道德传统、乡规民约等,而这些容易被忽视的非正式制度,又是遵循着一套感性的行动逻辑,这就导致了政府推行的理性的正式制度,和民间原有的自发生成的感性制度,产生了种种矛盾[24][25]。而此种矛盾,正是导致部分正式制度失效的根源,也使得社会矛盾由此产生[26]。可见,在政府颁布新政策的过程中,对制度概念的狭义理解,将会导致制度的改革出现种种意料之外的后果。
在对中国近代以来的乡村建设运动的回顾性研究中,这种对制度理解的片面性,以及对非正式制度的忽视对乡村运动的成败影响也得到了例证。在刘少杰看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运动取得的成就,很大程度上与其对原有的乡村礼俗秩序的尊重密切相关[27]。而建国以后的几次乡村运动,包括农民公社运动,在推行新的制度时,忽视了原有的风俗、传统等等非正式制度,并没有将这些非正式制度视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的环节,最终,在制度的推行中遭遇了种种挫折。
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将制度等同于正式规则也造成了类似的后果。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制度改革上,曾经颁布了众多法律法规。在最初的阶段,监管部门试图取缔一切民间金融活动,并且颁布了相应的实施措施。但是,民间金融制度的变革却并未按照政府的意愿得以展开。尽管有条文上的制度明确禁止部分民间融资活动,但是这些名义上被禁止的活动却仍然在真实地运作,并未因政策条文的改变而受到严重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尽管民间金融的条文法规发生了变迁,但是真实的民间金融运作制度却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法规条文的变化并没有带来真实的制度变迁,而仅仅是一种正式制度的形式变迁。未成文的制度,也就是民间金融的非正式制度,仍然真实地发挥作用。
除了对非正式制度的忽视以外,对制度歧义的后果在社会实践中,还表现为对隐含制度,也就是潜规则的忽视。政府在制定和颁布正式制度时,对非正式制度的忽视,隐含着理性设计的制度原则与传统的、感性的非正式制度原则的矛盾,而对隐含规则的忽视,实质则是对文本制度与实践中的制度距离的忽视。无论是非正式制度,还是正式的法律法规,在真正的社会实践中,都存在着变通的现象,而这种变通的现象并不是偶然的存在,不能仅仅视为行动者对制度的扭曲,同时其本身也就是一种稳定的隐含制度。
在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不久,曾经出现了著名的8·10事件,因为股票发行制度而引发了一场群体性事件。这一事件产生的根源正是源于制度设计之初,未能充分考虑到制度一旦被执行后,有可能被制度的执行者进行扭曲,而形成的新的隐藏制度。在1992年8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发行5亿公众股,发售500万张抽签票,中签率10%,每张抽签表可购买1000股,每张身份证可花100元购买一张抽签表。而抽签表,由当地银行发售。在当时一签难求的情况下,这种发行制度造成了两种制度扭曲。首先,大量的居民持大量身份证购买抽签表,导致抽签表的发放不是按照最初目的按真实身份分配,其次,销售抽签表的销售银行的官员有截留抽签表的机会。最终,在8月10日发售时,有上百万的民众参与了排队,在购买抽签表失败后,获悉了发售制度真实的运作规则的民众,包围了深圳市政府,酿成了激烈的社会冲突[28]。最终,这一新股发行制度被废除,其原因就在于制度在被设定之处,就没有考虑到制度空间最终会产生出扭曲行为,应该考虑到书面制度有可能带来的潜规则对于社会的真实影响。如果在官方制度制定之初,就将书面文字规定的制度和有可能在实践中产生的潜规则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真实潜规则的社会影响,也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微杜渐,未雨绸缪。
制度概念的错误认识在现实社会实践中的种种后果表明,有必要认识到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影响作用,意识到真实运作的制度和书面制度的距离。在进行官方主导的制度建设的时候,应该将制度建设同简单的法规制订、书面规则制订区分开。只有当一种制度真正地在实践中通行开来,这种制度才被真正地建设起来。
四、总结:从制度歧义到制度无效
制度概念的歧义一方面来自于语言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来自于各个学科乃至各个学者的不同视角,其本身并无优劣高下之分。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当下中国社会中,日常生活和政治领域、一般的社会科学领域和特定的社会学传统下,制度的含义是不同的。而制度概念的歧义并不仅仅存在语言之中,而是对现实的研究和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
具体到制度概念在中国的歧义性,在笔者看来,或许也部分地来自于“制度”这一社会事实本身的特性以及中国社会的特性。即真实的秩序往往隐藏在表面的规定背后,表面的规定本身无法得到好的执行。对制度概念理解的表面化,制度建设的形式化象征化,也恰恰是很多制度改革失效的原因。而只有当书面规定上的制度可以得到完全执行时,真实的运行规则和书面规定才会具有相对的同一性。
在西方的制度(作为规则的制度)研究中,罗恩、迈耶以及后来的迪马乔等学者关于制度的符号和仪式的特征的发现,使得制度的无效率性被发现,经历了制度的有效率性向无效率性研究的转向,即提出规则虽然运行,但仅仅是合法性的要求[29][30]。但是,即使在仪式化的制度中,西方学者也较少关注作为仪式的制度不被执行的情形。那么在中国的语境中,未来的制度研究可以更多解释制度无效果性的机制,更多地揭示“规则”在中国失去效力或者部分失去效力的缘由。而对于政府主导的制度建设和改革而言,除了颁布出相应的书面规章之外,更应该注意到书面符号背后的非正式制度和隐藏制度。
注释
①杜榕:《制度完善不停步》,《人民日报》2012年10月26日第11版。
②Hall.P,and Taylor,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Political Studies,1996.
③诺斯:《理解经济变迁过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④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
⑤威廉姆森:《市场与层级制》,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年。
⑥何俊志、任君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译文精选》,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⑦Peters.G.Institutional Theory in Political Science:The“New Institutionalism”,London and New York:Willington House,1999.
⑧董才生:《论制度社会学在当代的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06年第6期。
⑨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18-19页。
⑩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11]伯格·卢克曼:《现实的社会构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12]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3]张车伟、张士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及其制度障碍》,《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14]陆益龙:《正义:社会学视野中的中国户籍制度》,《湖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5]孙立平:《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收粮的个案研究》,载于《现代化与社会转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第412-427页。
[16]刘玉照、田青:《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作为制度变迁机制的“通变”》,《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
[17][19]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1-15页。
[18]谢立中:《结构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事件分析——从多元话语分析的视角看》,《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20]陆益龙:《纠纷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问题及范式》,《湖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21]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2]郑秉文:《中国社保“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甘肃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
[23]高连克:《美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变迁及启示》,《人口学刊》2007年第2期。
[24]刘少杰:《制度建设时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5]刘少杰:《社会矛盾的制度协调》,《天津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
[26][27]刘少杰:《寻求理性建构与传统延续的统一——关于20世纪中国农村建设运动经验教训的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28]马庆泉:《中国证券史》,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144-145页,第144-145页。
[29]DiMaggio,P.,and Powell.W:“The Iron Cage Revisited:Institutional Isomorphism and Collective Rationality in Organizational Fields”,American Sociology Review,48.
[30]Meryer,J.and Rowen.B:“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