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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与整合

2013-04-12

关键词:合同法法规教学内容

李 庆 云

(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255)

1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课程改革可以是多角度的,但始终不能脱离教学内容这个核心和基础。旅游法规课程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也是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但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学习此门课程却感觉难度很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课程本身的原因:教学内容多,教学课时紧张

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法律基础知识(含旅游法律关系);二是旅游行业管理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酒店管理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等);三是与旅游业关系紧密的普通法律知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交通运输管理法、安全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出入境管理法规制度等)。这些教学内容跨部门、跨行业,涉及的领域繁多,知识庞杂。既涉及到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又涉及到很多不同行业的专业知识。不仅对主讲教师的知识能力要求很高,而且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实在是困难重重。由于高职学生更侧重于实践技能的训练,理论教学课时相对较少,这样一门课程想要在有限的三五十学时内全部消化掉几乎是不可能的。

1.2 学生方面的原因:学生的知识结构、法律素质导致其难于接受教学内容

高职学生从学历层次上讲是大专,但就其自身的知识结构来讲很难达到。毋庸讳言,高职生的生源基础是排在普通高校三表之后的,其中绝大多数学生高中课程尚未完全消化就急匆匆踏入高职的校门。上大学后,由于我国高校中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程设置极少,导致学生法律素养较低,法律知识欠缺。先天的知识困乏导致学生接受能力较弱,后天的知识补充不足使学生在面对一门逻辑严谨、知识庞杂的行业法律课程时,畏难情绪加剧。内容多、课时少又使得教师在传授知识时很难充分讲解,两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导致教与学的矛盾加深。教师感觉课程难教,学生认为课程难学,教学效果可想而知。

1.3 教师方面的原因:旅游教师与法律教师各有优劣

从事旅游法规教学的教师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由旅游专业教师任教。这类教师旅游专业知识较为全面,但是法律知识不足,因其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一些专业的法律术语理解不到位甚至错误,导致在教学中往往是避重就轻,只进行旅游专业知识的拓展,对于比较专业的法律知识一带而过,不做深入剖析,导致学生对一些问题的掌握只是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二是由法学专业教师任教。这类教师法律专业知识全面,旅游法规课程在他们看来,法律专业性并不强,甚至过于简单,授课中难免有意无意地拓展了法律知识的深度,讲解到位。但因学生本身接受能力较弱,往往也很难达到最佳教学效果。特别是有些知识讲多了学生根本消化不了。

1.4 教学方式方法的原因: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旅游法规属于一门纯理论课程,与其他旅游专业课相比综合性很强。它所涉及到的专业知识既跨部门又跨行业,可用于实训操作训练的内容很少。当然,旅游法规课程可以运用的教学方法很多,例如讲授法、问答法、启发法等等。比较有特色的还包括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情境教学法等。但由于这门课程本身理论化程度较高,概念复杂、条款繁多、内容抽象,而上述各种教学方法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旅游法规给学生留下的枯燥、乏味、难学之印象。因此,如何改变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提升个人法律素养以及职业守法、护法、用法能力显得尤为迫切。故而,对旅游法规课程总体的教学设计改革成为转变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最直接的、最根本的手段。

以上所谈都是旅游法规教学中的表面现象,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仔细分析后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看似多个问题,其实只是一个问题的多个角度而已。一是课程教学内容存在问题:值得思考的是这么多的内容是否是学生之真正所必需?如若不是,教学内容应如何取舍与整合?二是学生基础是既成的事实,不可改变。如何针对既成事实进行教学调整,使学生能够接受我们所传授的知识?三是教师如何改变自身的授课方式以适应学生的接受能力,改善教学效果?三者看似各有其旨,实则紧密相连。而把三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核心基础就是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因此,研究旅游法规课程内容的取舍与整合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关键和前提。

2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取舍

首先来解决授课内容的取舍问题。这一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谈,一方面是从广度上我们到底要让学生掌握多少旅游法规;另一方面是在深度上我们要求学生对每一部分知识掌握到什么程度。从广度上讲,因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是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旅游专业学生将来从事的职业法律素质要求虽然较高,但是实际应用的领域却是有限的,许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遇到时完全可以凭借所掌握的获取知识的方法去重新获取。从深度上讲,旅游学生在实际工作中强调的是应用,而不是研究。因此在教学中应把教学重点放在可操作的知识学习上,而非理性研究上。旅游法规课程从内容上讲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学生以往的知识积累不够,如果前期知识铺垫不好,就很容易使他们后期学习动力不足。这部分知识应侧重于对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讲解。而不应放在法的本质、特征、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上。前者更侧重于对知识的运用,后者更适合理论研究。合同法知识应该是旅游法规的一个重点内容,虽然表面看好像与旅游行业并不密切,但是稍加思考就会发现整个旅游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与合同紧密相关。而且我国合同法逻辑严谨,基本上涵盖整个民法学中最重要的应用性基本理论。如果合同法学好了,那么整个旅游法规中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就会迎刃而解。因为其他内容基本上都是行政法规类规范性文件,法学原理并不多,更多的是具体应用问题。所以合同法要作为前期知识重点学习。

其次针对学生基础薄弱、知识领悟能力欠佳这个既成的事实,我们只能从实际出发找寻解决的途径。学生基础不好我们就应采取适应学生需要的方式进行教学。知识不可以过于深入,但是一定要具有应用性。具体到教学内容方面就应该选择那些在未来职业生涯中学生运用最多、接触最直接的知识为切入点进行详细讲解,对于相关知识的拓展要循序渐进。在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知识本身的理解和把握,更重要的是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特别是获得知识的途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获取知识的方法与途径对于学生来讲尤为重要,它可以使学生在未来的工作岗位上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为此,在旅游法规教学内容的取舍上,第二部分旅游行业管理法规的内容是学生必须学习内容。而第三部分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法规内容就应放在其后,而且可以选择性讲解。第二部分旅游行业管理法规的内容就其本身的知识难度来讲并不大,因其与学生的职业关系紧密,学生学习兴趣较浓,关注性较高,从而可以弥补其学习能力欠佳之不足。因此教师在该部分的教学过程中应尽可能结合专业知识详细讲解,并应结合实际教学多多传授学习方法,使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亦能把握获取知识的方法和途径。第三部分与旅游业紧密相关的法规内容,涉及的行业广,教学内容多,而且有些内容专业性很强,学生学习起来困难重重,学习兴趣不高,教学效果较差。因此对于这部分知识教师就应该针对学生的实际进行大胆取舍,只就学生在未来职业中可能遇到的知识进行学习,不做过多深入阐述。

3 旅游法规课程教学内容的整合设计

综上所述,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内容应采用如下方式进行整合设计:

首先,按知识接受的时间逻辑进行教学进度安排。先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后进行旅游行业管理法规教学,最后介绍和旅游业联系紧密的普通法律制度。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介绍法的涵义、法律关系(含旅游法律关系)、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律形式(含旅游法的产生和发展)、法律责任。旅游行业管理法规教学内容主要讲解: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规制度。旅游业联系紧密的普通法律制度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选择性教学。

其次,按知识本身的逻辑迁移性,适当调节部分教学内容的教学顺序。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表面看应属于和旅游业关系紧密的普通法律规范(属于第三部分内容),但究其本质来讲这两部法律是贯穿于整个旅游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之中的。任何一个旅游环节都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要受到合同法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而且这两部法律与其他旅游行业法规相比较属于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对其他旅游法规具有指导性作用。特别是合同法逻辑严谨,其内容涵盖了我国民法中的主要法学理论,学好这门法律对于学生后期旅游法规的学习至关重要,因此在教学实践中应提前进行学习。故在法律基础知识讲完后,应先行进行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讲解。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属于第二部分内容)主要是程序法,与其他旅游行业管理法规相比具有特殊性,放在整门课程的最后进行学习比较适合。

最后,与旅游业联系紧密的普通法律法规教学内容要结合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学大纲进行。高职学生的培养目标是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管理和服务的第一线培养应用型人才。但是从目前国家就业政策来讲,高职生除了应该具备毕业证之外,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是必不可少的。旅游专业学生在校期间考取导游资格证是其未来就业的有效保证。因此,虽然从实际应用角度讲与旅游联系紧密的普通法律并不需要学生掌握太多,但是客观的现实是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大纲是其获得从业资格的衡量标准,因此该部分的教学内容要结合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考试指南进行,不需要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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