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中国律师业文化自觉的构建*
2013-04-12杨建崇
杨建崇
(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瑞安 325200)
一、律师从业文化的涵义
(一)文化的涵义
文化一词,内涵丰富。而法学界普遍接受的是采用“两分法”对文化进行定义,即“广义的文化”与“狭义的文化”。广义的文化即人化,它表现的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的物质和精神力量所达到的程度和方式。狭义的文化特指以社会意识形态为主要内容的观念体系,是宗教、政治、道德、艺术、哲学等意识形态所构成的领域。
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自己的文化有“自知之明”,即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特色和发展趋向,从而增强自身文化转型的能力,并获得在新的时代条件下进行文化选择的能力和地位。此外,应具有世界眼光,能够理解其它民族的文化,增强与不同文化之间接触、对话、相处的能力(笔者在此引用费孝通先生的理解)。
(二)律师从业文化的涵义
律师作为一个特殊社会职业群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也自然创造了行业特有的文化即“律师从业文化”。律师从业文化的实质是律师这一职业群体在漫长的职业生涯过程中围绕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所创造和积淀的所有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
按照“两分法”,律师从业文化的涵义也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律师从业文化,是指以中国全体律师为主体,以其价值观念、执业理念、服务宗旨等为内容的行为规范,是若干个文化风格有机融合后对律师行业的发展具有普遍的指引意义的一种文化。狭义的律师从业文化,是指以一个律师事务所为主体,以律师个体的人文精神、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等因素为基础,逐渐形成的特有价值观念和执业理念以及管理制度、服务宗旨和自主知识产权等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
律师从业文化的概念明确后,其内在和外在的功能和作用也就逐渐明朗起来。本文取广义律师从业文化的概念来粗浅地对其论述,以求抛砖引玉。
二、中国当前律师从业文化的现状
(一)中国律师从业文化先天不足
探讨中国律师从业文化先天不足,还得从“律师”的由来开始讨论。“律师”这一概念,在中国古代是没有的,纵观整个中国法制史,与近代“律师”沾边的唯有古代“讼师”,而“讼师”在中国古代名声是不好的,民众根深蒂固地排斥和蔑视这一职业。那时,“讼师”已成为挑拨是非之刁民的代名词,而当时统治阶级为维护专制需要,也不允许有“讼师”存在,往往将“讼师”作为朝廷严厉打击的对象。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后,受命于国家内忧外患中的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才成为中国律师制度的先驱。1906年,沈家本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第一次对律师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该法案虽因各省督抚反对而未能公布实施,但却标志着中国从此开始建立现代律师制度的尝试与努力,而伍廷芳受命主持修律之前曾留学英国,并在英国取得律师资格,在香港从事律师职业多年,被尊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位律师。因此,在古代的中国是绝不会出现律师阶层的,更不会有律师从业文化,这也导致中国律师从业文化因律师制度的历史短暂而先天不足。
(二)中国律师从业文化后天弊病凸显
现在,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法制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社会对律师的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律师业发展也逐渐加快,多元、浮躁的现代律师从业文化发展也日益凸显其背后的通病。
1.商业气息浓厚,社会责任感淡泊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法则残酷地洗礼了律师业的每个个体,客户的多少决定了每位律师的生存与发展,甚至可以说客户决定了律师的一切。在这只无形之手的指挥下,律师不得不为生存去激烈角逐,尤其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不太完善的状况下,竞争尤其残酷。同时,律师界以律师的年业务收入作为衡量律师执业水平、能力、成就的重要标准已成为一种时代流行。然而,律师职业肩负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重任,却显得极其淡薄。律师通过诚实职业来谋求经济利益,本无可厚非,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律师过于追求利益过程的不良思想和行为,甚至将律师职业定位为“商人”,无限制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已经对律师的形象造成破坏。
2.缺乏“控辩审”三方相互平衡制约的诉讼文化,律师作为辩方的诉讼地位遭遇歧视现象严重 按常理,法官、检察官、律师均各司其职,维护着社会的动态平衡,维护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检察官、律师、法官三者虽扮演着不同角色,分别通过行使控、辩、审职能,但其实质均是承担着法律平衡的功能,共同支撑着法律运行的大厦,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审职能的贯彻极不到位,不少公安、检察人员对律师工作抱有偏见,常利用职权干扰、刁难或阻止律师调查取证、阅卷和会见在押的被告人等。实践中,律师由于调查取证、查阅案卷等问题受到指控、被捕和判刑的事件时有发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果完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业权利,就可能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和其它妨碍证据方面的责任。甚至一些地方还将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责任扩大到诽谤和包庇等方面,以致于律师对刑事案件产生畏惧感,不敢过分投入,以免引火烧身,这使得律师在法庭上发表意见和为刑事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权利受到极大的限制。在庭审中,有些法官因仗着自己是审判者,在人格上不能接受自己与律师处于平等的地位,对律师的辩护意见随意打断、训斥,使律师在法庭上失去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甚至无理地将律师驱逐法庭;此外,一些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时,其行使的是控方的权利,庭审中,经常出现检察官责骂、批评律师,因为这些检察官自认为是法律监督机关指派的人员,行使的是法律监督权力,这显然已经越位。因此,律师作为辩方的诉讼地位在现实中遭遇歧视之现象是极其严重的。
3.受行政权干预严重,职业独立性难以彰显 张卫平先生对中国目前的行政化状况有一段非常贴切的描述,他说,“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行政性的国家,即所谓“社会行政化”或“行政本位”。不说法院、检察院,就是其他社会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也实际上是被当作行政机关来对待,甚至各种学会也是按照行政机关来运作的”。可见,中国司法实质上是不独立,受行政权干预现象严重,法律在施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难以依法正确施行,这导致律师据以做出法律判断的依据变得难以预测,彰显律师职业独立的从业文化特性困难重重。
此外,上述现象也加剧了律师从事司法实践活动受制于金钱、外来权力或其它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与左右,难以在坚持法律的原则下,根据客观事实独立思考,独立实施符合法律的行为文化。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就出现一怪事:一出庭律师因没顺从审案法官意愿,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将律师铐在法院篮球场上晒太阳达四十分钟。因此,这无疑迫使律师不断地向司法权、行政权倾斜、靠拢,导致律师职业内在的规定性和独立的本质属性难以彰显。在行政化盛行的当前社会中,倘若要形成独立的文化体系,似乎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4.律师行业的不良现象已造成律师从业文化负面影响 由于律师的考核评定不是同业间的互相检视,导致许多律师不珍惜自己的荣誉和形象,贪财好利,曲解法律,背信弃义,极大地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声誉。而实践中,一些律师把律师职业当作谋生手段,一味地迎合当事人要求,将自己收入的增长建立在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上,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合法,是否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相冲突,为当事人规避法律而出谋划策,毫无原则地满足当事人的任何要求,甚至不惜与当事人恶意串通,贿赂法官,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而成为当事人挑战国家法律,实施刑事犯罪的共犯。
还有些律师以追求高收入、高报酬,以及业务收入的高低作为判断自己执业是否成功的尺度。为获得高收入,获得其所谓的成功,自己只将精力投向一些大企业、大公司,只办理高收入的经济大案和专业法律事务,由此忽略了利用国家赋予律师的职权向那些急需司法救济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行业的上述诸多不自觉现象不仅影响了中国律师根本职能和应有功用的发挥,而且严重败坏了中国律师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使得律师职业遂既不为社会所尊重,也不受政府或法院的青睐。
三、构建律师从业文化自觉的措施
(一)律师应提高自觉意识,主动承担律师从业文化的主力角色
1.律师应建设职业道德,提高职业素质 律师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责任,他要求每一位律师对委托人必须尽到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往往要求律师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如果一个律师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他拥有再高超的法律技术也是徒劳的,甚至是危险可怕的,那就成为中国古代的“讼师”了。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是没有直接的上司对其管辖,进行法律服务时都是个人进行,这就更需要律师摆正利益与责任的关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素质,使自己成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楷模。
2.律师应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职业涵养 律师涵养是律师从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律涵养是一位律师的最基本素质,而涵养的提高则来自于律师自己不断的学习和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律师不能放松对自己法律素养提高的学习,自觉接受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识,注重持续不断学习,使学习成为贯彻自己的执业生涯始终的使命,形成律师的自己独有的性格气质、良好的执业习惯,从而指引着律师朝着美好成功的方向前进。
3.律师应积极法律援助,彰显社会属性 彰显律师文化的最直接的媒体便是活生生的律师个人,律师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将自己身上特有的职业文化向周围的民众扩散。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法》第41条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帮助权,帮助一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享受法律服务,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律师通过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更多地介入纠纷解决,发扬公益精神,从个案正义上切入,必然会提高律师的社会认可度。当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当事人的冤屈在律师帮助下得以昭雪时,律师在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显然就会得到树立和维持,这对律师职业社会属性的彰显具有重大的意义,有利于律师从业文化的构建与发展。
4.律师应自觉团结合作,营造共同体文化 如上文所述,当今中国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不完善,律师业的商业性浓厚。因此,在该状况未彻底改变之前,律师群体需做一些妥协,至少低调一些。个别律师不断吹捧业务收费额并夸吹自己已创百万收入的时候,往往易使民众误解为律师就是赚钱的。我们都知道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当前的律师业存在明显的”二·八“定律,大致是20%的律师掌控80%案源,另80%的律师争夺20%案源。所以,一些刚出道的律师,甚至连吃饭、房租都成问题。高收入的律师,仅是凤毛麟角。同时,一旦这些少数高收入者的持续高调,便会影响整个律师职业群体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使公众对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义“除了赚钱,早就把当事人的利益、什么公平正义都抛到脑后了”,到时律师职业的发展就真的危险了。
因此,有必要提倡律师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多一些哲人气质,少一点商人习气,做学者型的律师,让腹有诗书的内在品质充分显露,同时个别成功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为年轻律师做好传帮带工作,让年轻律师有机会学办案件,让年轻律师有饭吃,有机会努力研究学习法律,提高法律水平,从而提高整个律师共同体的声誉与收入,共同营造良好的律师从业共同体文化。
(二)司法行政机关应发挥行政力量,为构建律师从业文化自觉提供支持与保障
1.司法行政机关应创造条件使律师通过自己的言行,弘扬自己所秉承和追求的职业文化 在中国任何事业的推进,没有政府行政力量的介入是万万不可的。司法行政机关有责任鼓励更多的律师关注国家政治,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扩大律师参与政治生活的深度和广度。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组织部门的联系与协调,积极鼓励和支持广大律师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参政议政争取机会、创造条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公众逐步了解、接受律师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进而逐渐校正偏见的舆论,优化律师从业文化,给律师从业文化的自觉与构建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力量,使律师所秉承和追求的职业文化操守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尊重。
2.司法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使律师协会发挥自治组织作用 目前,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治组织,实质上是依附于司法行政机关的,更多工作人员的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是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又是律师协会的领导。这样,律师协会很难独立出来,行政化色彩相当浓烈,而律师协会作为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逐渐引导律师协会成为真正的自律性组织,放开手脚让律协发挥自身作用,丰富律师的文化生活,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征文活动、专题报告,促进律师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依法执业观念,责任意识。同时发挥律协建立对律师的监督体系,加大对律师不良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律师的“娘家”,真正做到律师有事找律师协会。
四、结 语
开展律师文化建设是律师业发展的需要,是建设和谐文化,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律师文化对提高律师的综合素质、打造律师行业品牌,提高律师文化品味和社会公信力具有重大的作用。同时,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律师文化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建成,若没有持久的文化积淀而奢谈律师文化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律师文化的建设有赖于每一位律师的共同努力,有赖于管理机关的市场调控,有赖于国家法治进程的有效推进,衷心希望每一位律师同仁携起手来与全社会一道共同创建中国的律师文化!
[1]王 杰.论律师文化的功能与作用[EB/OL].华律网,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rticle/2008 -12 -09/3694.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