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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九大新涉税难题有待解决*

2013-04-12樊其国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营业税税负税率

□ 樊其国

(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 广东 深圳 441002)

《税务规划》2012年第18期“特别报道”栏目,刊发了笔者《“营改增”试点九大涉税难题有待解决》,引起了“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的关注。其后,《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营改增”作为一项复杂的税制改革,其政策从制定到施行,其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当“营改增”改革扩展到全国时,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结构、财政体制等存在差异,试点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异性,不同行业间会出现税负的不同变化。因此带来的一些税收新难题,亟待研究解决和逐步完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营改增”试点进程,也是修补税收漏洞的过程。需要不断总结经验,以在未来的政策制定上来进行完善。笔者经过分析和研究,总结归纳出“营改增”试点九大新涉税难题,提供给“营改增”决策机构、税务机关、试点地区纳税人参考和研究。

一 税政设计多档税率过于复杂

“营改增”税率复杂,国际上增值税趋势是实行单一税率,我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17%、13%、11%和6%,共计有四档税率,与国际上实现单一税率的趋势相悖,简化税制迫在眉睫。

为了营改增后纳税主体不会因为税率的改变而增加税负,在试点过程中,设定了较低的增值税率或给予纳税主体财政补贴,如按照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原则,当前的改革试点新增6%和11%两档税率,加上原13%和17%的税率,累计达到4档,将来如果把更多服务行业纳入试点,可能还有更多新的税率,这一方面增加了税制复杂性,增大了多档税率运行的风险,另一方面不符合简易征收的税法原则,破坏了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未来如何适度简并税率档次也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增值税率的简并、货物和劳务的税率逐渐一致,这是国际税收实践的大势所趋。四档税率违背了增值税中性的原则,会引发企业分项目寻租。对于政策制订者来讲,税率设计要考虑不同的大行业和小行业,比如说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分陆运、航运、水运,陆运又分公路运输、出租车、公交、地铁,必须要设置一个兼顾各方的中间值。

二 销售设备收入分解为技术咨询服务避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因而,只要是向客户销售设备时收取的咨询费,应全额按设备款17%税率计征增值税。一些设备制造商,作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经营范围内特意添加“技术咨询”经营内容,方便17%和6%税率的选择,尤其当销售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学校、医院、研究所等非生产性单位时,将原包含在设备款内的维护费用,分解为独立的技术服务费,按6%税率申报缴纳税款,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一般来讲,设备制造商出售的设备价格已包括了“三包”费用,不存在售后单独收取技术咨询费的合理性,故也须合并计入设备价款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 会展服务优惠政策被衍伸滥用

从财税[2011]110号来看,会展行业归属于现代服务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根据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税收政策要求,会展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按照差额纳税的方法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但是,由于缺乏实质性政策指导性意见和具体操作性办法,导致会展服务利好税政被相关行业衍伸滥用。目前部分酒店、农庄等仅提供会议场地服务,主营餐饮类型的单位也通过增添“会展服务”经营内容,实现税率由营业税5%到小规模纳税人3%的转变,且形成羊群效应。以上服务仅是场地租赁服务,不存在组织会展服务,因此不适用“营改增”政策。

此外,这类酒店、农庄等提供会议场地服务还按照差额纳税的方法,对其取得的收入,允许以扣除实际代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和参展客商差旅费”和“实际代付的参展展品运输费、参展展商展览内容宣传广告费及其广告印刷品印刷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 快递行业分类认定政策不一

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只确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类行业,并相应设置了11%和6%两档税率。而目前各地快递业营业税的征管政策并不统一,有些是纳入邮政通讯业管理,有些是按交通运输业管理,有些则适用其他服务业政策。在上海试点中,注册为运输企业的部分国内快递企业按照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试点,税改后的税负水平比之前有较大提高,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形成了“同业不同税”的不公平现象。分地区试点以及可能的政策不一,将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快递服务多环节、多企业分工协作的一体化流程。

快递业如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营改增”试点,其可进入增值税抵扣的经营成本将远低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负也因此大大高于交通运输行业,从而造成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因此,在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必须高度重视合理认定行业性质及适用税率的问题,使其税改后不至发生税负的重大改变,直接关系到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和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将快递业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并按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试点,进而保证快递企业整体税负持平或略有下降。

五 “即征即退”政策瑕疵造成税收流失

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这在业内人士看来,是对融资租赁业的极大利好消息。因为融资租赁业务,原征收营业税时,适用5%的税率,现在改征增值税后,政策保证其增加税负不会超过3%;同时,按照现行试点方案,融资租赁业务适用17%的税率,又能为其下游企业开具17%的增值税票。存在的问题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为企业带来重大利好,这是制度设计上有问题,有违税负公平的原则。

洋山保税港区——上海试点方案规定,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存在的问题是,一是先交税,再退税,但是附加税是不退回的,也就是多交了附加税的部分;二是存在一个资金占用的问题,先交税,要等上45个工作日,才能将税收返还给企业;三是在洋山保税港区,还存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政府退税的问题。具体操作逻辑如下:企业可随意注册大量企业,这些相关企业互相之间开具增值税发票,一方面上游企业能获得政府退税,另一方面下游企业又能取得抵扣发票。因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政府须补贴企业大量资金。

六 政策洼地形成“低征高扣”现象

由于分地区试点,有些地区改为增值税,有些地区仍是营业税,客观上存在“低征高扣”避税空间。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是客观存在的,“低征高扣”现象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违反了具体税收政策,也极易导致税收风险。但因其客观存在“低征高扣”空间,一些精心研究现行税法的企业,在探寻到“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后,会对税收政策差异、漏洞、缺陷、不足、真空等充分加以利用,来合法减轻自身税负。如开具运输发票低征高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依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运输业,可以提取7%的进项税金,来抵扣销项税金。也就是说,执行3%营业税税率的运输企业,开具一张100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纳3万元的营业税;费用支付方可以依据100万元的发票,提取7万元的进项税金,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其中就相差4万元。这也是“低征高扣”的典型事例。现行税法如此规定,导致运输费用“低纳高抵”现象在我国企业中合法地普遍存在。

七 融资租赁试点难以操作

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税负大幅增加。主要原因在于,“营改增”前,融资租赁业营业税按差额纳税,即有形动产价款和相应的银行利息扣减后再纳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税基未变,税率则由5%提高到17%,直接提高了12个百分点,税负是营业税的3倍。

二是售后回租业务存在重复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对作为承租方的企业在向租赁公司转让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企业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有形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价款,那么租赁公司因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无法抵扣进项税。结果将导致企业购置有形动产时已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重复征收增值税。

三是人为虚拟融资租赁业务降低税负。根据规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项规定大大减轻了融资租赁企业税负,但按照税法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而对经营租赁而言,由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税负变化很大。因此,一些经营租赁企业采取人为调整经济业务性质和改变账务处理的方式,比照超税负返还进行虚拟的融资租赁业务,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八 部分试点范围和行业划分不明

“营改增”行业试点扩围是大势所趋,但一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界限很模糊,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

——从试点行业上看,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很难确定其行业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划分方式。如广告业、电视制作业等存在行业界限模糊不清问题。对于难以界定行业归属的企业,税务部门不能强制它们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企业应该自己权衡利弊,即使用增值税的发票纳入抵扣,是否有利于减轻税负,再做出合适的决定。

——从试点区域上看,扩大的“营改增”,北京试点四大与众不同。《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范围有所扩大,形成了独特的“营改增”现象。“营改增”税收政策出现的差异,包括试点前期与现在、上海试点和第二批试点扩围地区、中央与地方试点地区、试点地区之间的差异。一是工程监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二是代理记账服务入围应税服务范围;三是地铁客运参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营改增”;四是造型设计被纳入“营改增”文化创意税目。

——从试点内容上看,试点范围划分不够明确,容易在企业和税收部门之间引起争议。比如文化创意产业一项涉及到“商标著作权转让”,到底是所有权的转让还是使用权的转让?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如何划分?出口服务业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具体如何操作等等,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九 税负增加企业财政补贴难以足补

据笔者观察,对于“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补贴,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实际运作,都存在着令人忧虑的问题,亟需纠正和完善。一是税负增加企业是否财政补贴中央无政策。对于税负增加的企业,是否给予补贴,如何进行补贴,国家层面并没有统一规定和安排。二是“营改增”财政补贴标准差异大。如上海、广东、深圳分别是企业税负累计超过3万元,月平均税负增加1万元以上的,实际税负月增加额在5000元以上的,才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三是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未“足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企业,失去了享受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机会,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成本让广大中小企业买单也是不够公允的。四是财政补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比如上海,每个季度申请补贴,季末结算时政府只会支付70%,年底结算后再补到100%。这样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一定影响。五是存在骗取补贴现象。有的企业还产生政策依赖,不在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和调整经营模式等方面下功夫,有的甚至设法骗取补贴,因此,财政补贴的政策也面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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