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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受众“缺席”

2013-04-12易可可

关键词:缺席自律职业道德

易可可

(湖南卫视新闻中心,湖南 长沙 410003)

2011年10月,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提出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要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以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等新闻职业规范和准则的约束下,绝大多数新闻工作者都能够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然而,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多年着力治理的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这新闻界的“四大公害”还没有彻底消除,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仍然任重道远。这些现象虽然在新闻界是极少数,但是使新闻工作者的社会形象受到严重影响,使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受到严重侵害。[1]而在这其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是新闻工作者无意或失误造成的。2003年11名新闻记者在采访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中“有偿不闻”,2007年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的虚假报道《纸做的包子》,2008年分别发生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李家洼煤矿和山西省霍宝干河煤矿的记者“封口费”事件,2010年某些婚恋交友类电视节目嘉宾身份造假、言论低俗、行为失检、宣扬不健康不正确的婚恋观,等等,都绝非“无心插柳”所致。其中原因,并不能完全归结于自律性质的职业规范发挥不了作用,除此以外还有错误思想的影响、新闻单位相关体制不健全等原因。

可见,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被忽略了——受众。作为新闻传播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受众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尤其是在新闻他律中的作用,至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发挥。只有实现自律和他律的互相融合、互相促进,才能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距”的自律和他律完美统一的境界。

一、受众不应该“缺席”

(一)从理论界看

新闻理论界在分析和论述新闻职业道德时,大多从加强自律的角度出发。不少文章从标题便可看出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问题上更侧重于自律,如《健全自律机制 内化传媒人职业角色》、《新闻自律:现实的困境与解决的途径》、《自律: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自律》等。

一位知名新闻学者著文提出:“一般来说,对于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控制有三种模式:受众控制、第三方控制、同行控制。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更多有弹性的空间。为了避免较多的他律,就需要更多的自律。”[2]另一研究者认为:“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只有转换为道德主体的自律,才有道德意义可言。由于新闻职业的特殊性,加强自律应是其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3]其他很多理论文章都有类似的情况,并不是没有看到他律以及其中的“受众控制”或“受众监督”的意义,可惜都只轻描淡写几句,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因而没有深入的探讨。

应该明确,自律和他律是职业道德建设的两翼,只有两翼齐展才能确保职业道德建设顺利进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亦然。然而,在一定程度上,新闻理论界在强调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自律的同时,却忽略了他律,特别是其中受众的作用。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理论上的偏向自然会影响到实践中的操作。

(二)从行业组织看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理事会1991年1月通过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经过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改,中国记协2009年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可是这种自律性质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有有效遏制新闻失实、新闻腐败等不良职业行为。

究其原因,这与自律的特点有很大关系。这些新闻职业道德规范的颁布,只是作为外界的、社会的一种道德要求。自律需要个人把这些外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我意识和自觉行为,充分发挥个人的主体性。而个人是否进行了这种内化过程,以及内化的程度如何,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道德素质、道德修养,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尽管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相当完备,可并不是所有的新闻从业者都完完全全把这些规范和准则内化到了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中。尤其是面对一些诱惑(主要是金钱诱惑)时,就有可能抛开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而诱发虚假新闻、有偿新闻等丑恶现象。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第五条要求:“建立和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新闻行业。要想更好地进行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除了行业自律以外,还应有力发挥其他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特别是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受众这股力量。

(三)从媒体看

一直以来,我国媒体往往更多地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并制定了各自的工作条例,却忽视了来自媒体以外的他律。2003年新闻记者在山西繁峙“6·22”特大爆炸事故中“有偿不闻”后,全国不少新闻单位,从新华社、《人民日报》到许多省市级的报纸、电视台,纷纷加大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力度,先后公布自律条约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承诺。这些做法固然是好的,但同时可以注意到,在受众他律方面,各大小媒体却都几乎只有一个热线举报的电话号码。媒体接受受众监督和多渠道反馈的“缺席”,至今仍是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现状不尽如人意的一个关键原因。

2011年10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随时接受社会各界关于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问题的意见,并及时做出处理反馈。国家广电总局率先设有听众观众投诉热线,并在官方网站开设听众观众投诉窗口。当下,媒体与受众之间早已不是你传我受的被动关系,受众已然成为传受合一的积极主体。国家广电总局的做法顺应了新媒体时代受众的表达诉求,鼓励广大受众通过网络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不过,鼓励之后更能起到实质作用的,应是通过消化、吸收这些意见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二、受众为什么“缺席”

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受众“缺席”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受我国传统道德思想的影响

从春秋时期开始,历代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就很重视“自省”、“慎独”在道德修养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这样可以扫除廓清不良的念头、毛病和习惯,可以抑制自己身上的恶。[4]孔子认为:“见贤思齐,见不贤而思自省也。”《礼记·中庸》上说:“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受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一直都很重视自律,除出台一系列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也十分注意对新闻工作者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如1997年的“禁止有偿新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活动,2003年至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2010年下半年以来的“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以及2011年8月份以来广泛开展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此外,近两年,中国记协通过“记者大讲堂”讲座、组织新闻工作者赴革命老区体验生活等多种方式,[1]创新了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形式。

自律指个人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道德评价和自我道德修养等形式把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己的内心信念、准则,自觉地、没有外来强制地遵循一定行为规范。自律是提高个人职业道德素质的必经之路,也是提升整个行业职业化水平的重要基础。然而,受传统道德思想强调自律的影响,长期以来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形成了重自律、轻他律的局面。这种“一手硬一手软”的状况无形中加剧了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他律手段的缺失,其中包括受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有待正确认识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它是自律和他律的辩证统一,是人的主体性与社会的规范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自律与他律存在历时性:他律是自律的基础,是推动自律的力量,是丰富、完善自律的桥梁;[5]自律是他律的发展,源于他律又高于他律。另一方面,自律与他律存在共时性:自律性的自我约束强调个体的道德自觉性,他律性的社会约束则侧重外在的规范和制约,包括法律、制度、纪律和社会舆论等方面,带有较大的强制性和较强的惩戒作用。

因此,自律与他律共同作用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全过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彼此是互为条件、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完全依靠新闻工作者的自律不行,因为这不符合目前社会发展的水平,也不符合道德人格的形成规律,最主要的是广大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自觉还有待提高;完全依靠他律也不行,因为从道德实践来看,他律必须通过自律才能发挥作用,失去他律的自律是软弱的。更为重要的是,当新闻工作者身处不存在他律因素的工作环境中仍能时时警醒、处处自律,当他律下的自律者变成自律下的自律者,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道德。

换言之,新闻工作者只有做到“内外兼修”,才能成就高尚的职业道德。可见,新闻职业道德建设应将内省性的自我约束与外在的社会制约结合起来,将良心、教育、教化维系的自律与受众监督、制度约束、社会舆论支撑的他律结合起来,不可偏废。

(三)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缺乏受众意识

受众是媒体赖以生存的土壤。媒体上一旦出现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良广告和低俗之风等,将在受众中迅速产生反应,即使媒体事后道歉、更正,也会使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大打折扣。经常传播这些内容的媒体必然最终被广大受众抛弃。

从“传者本位”到“受众本位”,这是新闻事业中受众意识提升的必然。“本位”问题涉及到新闻事业传播什么、怎样传播、为什么传播、是由谁的需要和利益决定的。但对于媒体而言,完全意义上的“受众本位”目前依然是一个可望而不可即的理想状态。在现阶段的媒体实践中,受众意识体现在构建一种平等、互动、和谐的传受关系上。诚如学者杨保军所言:“从传播主体的角度看,就是将接受主体看作是与自己同等的主体,而不是看作被动的接纳新闻信息的‘容器’。当人们认识到接受主体其实是和传播主体一样的主体时,尊重接受主体的利益和需要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双向互动式的传播也就成了自然的事情,与此同时,传播主体也才真正确立了自己的主体地位。”[6]

同样,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新闻工作者与受众之间也应该是一种平等、互动、和谐的关系。此种关系的形成有赖于充分认识和发挥受众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为新闻工作者与受众之间是平等的,所以受众有能力也有资格对新闻工作者进行监督;因为新闻工作者与受众之间是互动的,所以受众有可能也有渠道对新闻工作者进行监督;这样一来,在受众的督促作用下,在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和谐共处中,构筑起良好的新闻职业风尚,净化媒体,净化整个新闻界。

三、受众如何不“缺席”

鉴于受众目前仍是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软肋”,笔者认为,加强受众在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

(一)提高认识

发动受众参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首先必须提高各方面对其重要性的认识。在传媒空前发达的今天,受众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不仅仅是受者,也不仅仅是传者,更应该成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受众加入到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来,不仅有利于某个媒体,有利于新闻界,有利于整个社会,更有利于受众自身。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受众、媒体、新闻界乃至整个社会才能在良性互动中实现“多赢”。

因此,媒体要利用自己的传播优势,并善于利用自己的传播优势(如覆盖面广、受众多、信息量大、时间长等)对受众进行普及教育,公布受众监督的渠道,并号召受众参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以唤醒受众对媒体的监督意识。

(二)增强识别能力

广大受众徒有监督媒体的意识,却欠缺识别种种不良现象的能力,行动起来仍旧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媒介素养教育的范围应大为拓宽,应面向全社会,面向各个层面的受众,告诉受众新闻传播法规和新闻职业道德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对新闻工作者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假新闻、有偿新闻、广告新闻等是怎样产生的,它们有怎样的特征,它们对受众有怎样的危害,等等,以提高受众的警惕性和鉴别力。

《北京青年报》曾经编辑《北京青年报失实(违纪)新闻案例汇编》,对该报、国内其他新闻媒体以及世界主要媒体刊登的虚假新闻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与点评。这种做法(主要针对报社内部)是很有建设性的。如果把这样的汇编发放到社会上,让更多的普通受众也能了解、学习到新闻专业方面的相关知识,应该能收到更广泛的效果。

2011年,《我们错了》一书将近年来《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当代生活报》、《南国今报》出现虚假、失实、差错的90多个报道案例集中起来,包括差错部分的原文、造成差错的原因、引起的后果以及报社的处理决定等,并加以分析和点评,还收集了9篇总编辑对于如何避免失实报道和报道差错的心得体会。此书不仅是广西日报传媒集团自曝“家丑”、承认错误的体现,其实也为普通受众了解新闻、认识媒体打开了一扇窗,他们能够通过这样的书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从而有可能通过他律的途径帮助新闻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三)完善渠道

提高受众的辨别能力是基础,媒体还需建立并完善迅速、畅通、健全的监督渠道。

1.设立专门的受众信息反馈热线(举报热线)。随着新媒体的崛起,在传统的书信、电话、传真之外,受众参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有了更多更便捷的途径。如前所述,国家广电总局就开设有听众观众投诉热线和网站投诉窗口。现在,不少媒体都开通了官方微博,受众可以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发微博,向媒体反映问题、建言献策。

2.聘请社会监督员。媒体可以在社会上征选一批固定的监督员,对媒体的舆论导向是否正确、格调是否健康向上、负面报道是否过多、报道内容有无严重失实现象、有无出卖版面(时段)搞有偿新闻现象、有无刊登虚假广告现象、采编人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各个方面进行监督,并定期传达给媒体。加强社会监督,有利于形成自律与他律、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新闻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

3.在媒体上开设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广告新闻等不良现象的曝光栏目,并在曝光后公开对相关负责人的处理结果。

4.定期进行受众调查。每隔一段时间,开展较大规模的受众意见调查,可以帮助媒体更集中、更广泛地收集受众的反馈意见。

(四)鼓励参与

有了畅通的渠道,媒体还应尽可能地建立一些鼓励机制,吸引更多的受众参与到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中来。毕竟目前我国很大一部分受众的他律意识还不够强,不能主动地加入监督媒体的队伍。这就需要媒体放下架子,想出各种办法“请”受众来进行监督。常见的有奖举报只是激励方法的一种,还可以通过评选优秀社会监督员、在曝光栏目上对提供线索的受众予以表扬、评选受众调查积极分子等方式,借示范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受众参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

[1] 周华.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要强化自律和监管机制——访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党组副书记高善罡[N].光明日报,2011-11-21(02).

[2] 陈力丹.健全自律机制 内化传媒人职业角色[J].采写编,2004(2):8-10.

[3] 谭云明.自律: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根本途径[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75-77.

[4] 徐新平.新闻伦理学新论[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46-247.

[5] 王平.论医德中自律与他律的相互关系[J].医学与社会,2002(1):42-43.

[6] 杨保军.论传播主体与接受主体的关系[EB/OL].[2011 - 12 - 10].http://blog.tianya.cn/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629182&PostID=688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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