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苏皖边区政府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2013-04-12戚敏
戚 敏
(苏皖边区政府旧址纪念馆,江苏淮安223002)
苏皖边区位于长江北岸,地跨苏、皖、豫三省,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边区妇女长期以来深受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旧思想束缚,社会地位低下。当地长期流传的“乌盆不算盆,女人不算人,女人好比洗脚水,倒了这盆有那盆”、“种田种田,女人上前,吃肉吃肉,女人退后”等谚语,形象地反映了妇女社会地位之低微。1945年11月1日苏皖边区政府在淮阴(今江苏淮安)成立后,从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和婚姻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权益,有力地提高了边区妇女的政治觉悟和维权意识,使妇女的政治经济地位得到了极大提高。这不仅在当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且为当今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保障政治权利,提升妇女参政意识
政治权利是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中国妇女深受神权、政权、族权、夫权的束缚,一直处于被压迫、受奴役的地位,没有政治地位可言。边区政府成立后,在《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中明确提出,要“确立男女平等,改善妇女生活,开展妇女教育,扶助妇女生产,鼓励妇女参政,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1]63,并采取措施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一是赋予妇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苏皖边区乡(镇)组织条件及选举条例之原则》明确规定:“凡年满18周岁之中华民国国民,无论其为原籍居民或外籍居民,在公民登记前,到达该选举区域,经公民登记取得公民资格者,不分男女、阶级、党派、宗教信仰、职业、教育程度之差别,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34边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女性与男性同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由于广大妇女长期处于社会底层,从古至今没有参加过选举,甚至不知道选举是怎么一回事,为保障妇女真正享有政治权利,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首先利用政府基层组织和当地妇救会广泛宣传“选好人办事,妇女不吃亏”,“男女都平等,妇女也有权”,动员妇女积极参选。同时为方便妇女参选,边区政府还实行了形式多样、易于操作的选举办法,如“投豆子”、“烧香洞”等。这些方法形象直观,操作简单,极大地调动了妇女参选的积极性。淮安县王庄村公开竞选村长和行政委员,全村妇女积极参加。女选民占选民数的一半,即使平时不怎么出门的小脚老太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七个行政委员,女的占了两个(一个中农一个贫农)。经过这次选举,妇女都说:“这下子男女真平等了。”[2]
边区政府还制定政策,确保女性当选比例。1946年召开的华中解放区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决议中明确要求,“首先争取于本年内在区乡政府委员中妇女占百分之二十的席位,县以上政府委员和议员中,妇女占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的席位”[3]69。边区政府还十分重视对妇女干部的培养,华中分局要求各级组织“注意以培养提拔男干部的精神和态度,大批培养提拔妇女干部”[3]111。边区政府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妇女干部。如孙兰刚三十出头便担任了淮安县县长,成为该县历史上第一位女县长。她将淮安县治理得井井有条,成绩斐然,受到了该县各界人士的一致信任和赞颂,被美国进步记者史沫特莱誉为“共产党的女才子,红色中国的女县长”。通过边区政府的不懈努力,苏皖边区妇女在真正意义上获得了选举与被选举权,参政意识广泛提高。
二、保障财产权,帮助妇女实现经济独立
财产权是妇女权益的核心内容,是妇女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影响,妇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的财产权几乎为零,广大妇女在经济上只能依附于男子。保障妇女的财产权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妇女获得其他权益的基础。为使边区妇女在真正意义上获得财产权,边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女性与男性享有同等的经济权利。
首先是在边区土改中落实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华中分局明确提出:“必须在夏季土地改革这一空前广大的群众运动中,不失时机的同时改变妇女的经济地位,首先是在分配土地中,求得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应打破和说服某些干部和群众的男性中心和旧思想旧意识,应从革命的立场出发,确立男女真正平等的革命观念,男女要同样分得土地,同样有自己处理土地之权,那种只要男人分到田女人就自然受益的思想是错误的。未出嫁的姑娘分得了土地,她有带产出嫁之权,寡妇分得了土地也应有带产改嫁之权,一家男女几个分得了土地,男女就得同立契约共享产权。”[3]110
其次是保障妇女的财产继承权。《苏皖边区遗产继承暂行条例》(草案)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彻底废除宗祧继承,确立男女平等之遗产继承权利。”[1]124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其次还规定“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孀妇继承遗产,如改嫁时,得带产改嫁”[1]124。为真正将妇女继承权落到实处,苏皖边区政府还规定“女子继承权自民国十五年一月一日开始”享有追溯之权利[1]124。
边区政府还保障妇女具有自由劳动的权利。边区政府利用基层组织和妇联组织动员妇女参加生产劳动,鼓励她们学习劳动生产技能,向广大妇女宣传只有妇女自己有了本领,经济才能独立,政治地位才能提高,并指导妇女成立“老人会、姊妹团、针线会、民校、鸡蛋会、合伙会、劳动互助、合作社”[3]41等形式多样的生产互助组织。如淮北地区就曾“组织各种各样的生产小组、纺纱小组、生豆芽小组、磨豆腐小组,特别是以纺纱为中心。去年曾轰动了一个时期,抓住了群众的要求,纺纱小组到处可以听到获得了各界对妇女工作的好评,有的士绅反映:可做了一件好事”[3]44。淮北原一分区的九个县“在原来没有一架纺车甚至有的群众连纺织机都没有见过的基础上共发展纺车七万九百零九架,纺织机共发展三千五百零一架,因过去没有人会纺纱,就训练了二千二百多纺纱干部,回去都做了纺纱的小先生,每人都教会了十八至三十个人左右”[3]40。大批妇女由此摆脱了封建束缚,勇敢地走出家门,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她们凭借自己的勤劳智慧,不仅在经济上能自给,而且有很多成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独立。
三、保障教育平等权,提高妇女自身文化素质
教育是提高妇女素质的重要手段,保障受教育权是维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内容。妇女的受教育状况直接影响着妇女其他权利的实现程度。长期以来,广大妇女受“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封建思想的束缚,被无情地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边区政府实行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了边区妇女的受教育状况。
首先,苏皖边区政府赋予妇女与男性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苏皖边区国民教育实施法》(草案)第四条明确规定“男女教育机会均等”[1]183。
其次,在实际工作中,边区政府始终把妇女教育放在重要地位。《苏皖边区政府教育工作方案》(草案)明确要求“发展妇女教育,提高妇女文化政治水平。在开展一般群众教育中,注意开办妇女识字班,妇女夜校等,在各级学校中,一律妇女兼收,并免除女生学费”[1]183,并根据边区妇女的实际情况指出,“教育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妇女识字明理开通脑筋,破除迷信思想,提高文化政治水平。青年妇女要识字也要明理,中年妇女明理重于识字,老年妇女主要是明理”[3]74。教育的内容,一是时事、政治教育,宣传党的政策;二是普及文化、生产常识;三是学习女性卫生、婚姻问题、生育和育婴等方面的知识。教师则由“党政军各机关中的妇女干部,在(校)学习和知识青年妇女”担任。同时采取小先生制,随识随传,今天学明天教,学一个教一家,找不到女师资的地方就抽调男教师[3]74,并“组织见物识字、劳动识字的识字运动,办民校或识字班,组织秧歌剧团、读报小组座谈会等”[3]74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引导妇女参加学习。在教育过程中则“多采取启发式,预防重文化不重政治,识字不识理的结果”。淮安王庄“妇救会天天下午识字,姑娘认会了教嫂子,女儿认会了教妈妈。三个月以后,三十六个妇女,顶多的识到五百多字,顶少的也识到三百多”。通过教育,广大妇女不但提高了文化素质,而且有部分妇女还具有了一定的理论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自身参与政治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婚姻自由权,改善妇女家庭社会地位
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是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边区妇女无法对自己的婚姻做主,多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决定。“缠足在华中有些地区还残存着,打骂妇女的恶习惯更是普遍存在。”[3]76边区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长期处于不利的地位。边区政府成立后,立即制定了有关妇女婚姻家庭的法规,提出了“家庭民主和睦与婚姻自由的口号”[3]111,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妇女的家庭社会地位。
首先,使边区许多妇女获得了婚姻自由权。《苏皖边区婚姻暂行条例》(讨论稿)明确规定,“婚姻之缔结,以男女双方自愿自主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早婚、抢婚、买卖婚、纳妾、童养媳等一律禁止”[1]84,夫妻具有离婚的自由,“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一方请求赔偿”[1]84。对于离婚后财产,条例规定“夫妻之私有财产于离婚后,各自取回,如有短少,由应负责之一方赔偿之”[1]84。边区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妇女和男子同样具有婚姻自由权,从此,“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成了边区妇女提高家庭地位的有力武器。
其次,边区政府还指出,妇女工作“主要是改造重男轻女的社会旧思想和旧习惯、旧制度”[3]76。对缠足、打骂妇女等社会陋习,边区政府认为“这是对妇女的肉刑,应迅予取缔。政府应重申禁令,妇联会应开展劝说和说理运动,特别对缠足,经过一定时期的宣传教育后,应限期一律放足”[3]76。在边区政府的领导下,边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逐步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苏皖边区政府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使边区绝大多数妇女逐步摆脱了封建牢笼的束缚。从此边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边区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妇女在人格上树立起了极大的自信,为边区妇女的最终解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 朱耀龙,等.苏皖边区政府档案史料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2] 淮安党史资料:第五辑[M].淮安县委党史办公室:1983:158.
[3] 淮阴妇运史料:第一辑[M].淮阴市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