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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背景下我国开展船上培训的策略思考

2013-04-12

航海教育研究 2013年4期
关键词:培训师海事局船员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航海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行业,在岗培训(船上培训)是提高船员技能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对此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着明确的要求,各航运大国均根据国际公约或自身的实际,开展了具有针对性和富有实效的培训。我国是一个船员大国,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打造船员强国,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为此,开展好船上培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进行对比分析,结合我国国情,就开展船上培训提出建议。

一、“11规则”与马尼拉修正案在船上培训规定方面的对比分析

1.船上培训的种类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船上培训分为三种:一是船上熟悉培训和保安培训;二是为获取适任证书而作为培训计划组成部分的认可的船上培训;三是为保持合格证书再有效可在船上进行的培训。“11规则”强调,只有为获取适任证书而作为培训计划组成部分的认可的船上培训(包括特殊培训)才具有强制性,这不仅因为在公约附则与A部分有明文规定,同时也指出必须要有经认可的船上培训计划,使证书申请人受到值班驾驶员任务、职责和责任方面系统而实际的培训并获得经验;受到船上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和指导;在培训记录簿或类似的文件中予以充分记录。另外,船上熟悉培训也应是强制的、必需的,这在附则与A部分也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没有提及记载的要求。至于为保持合格证书再有效的方式,主管机关可认可船上培训,也可实行岸上培训,由缔约国自行决定。

根据“11规则”,我国的船上培训分为两种:一是船上熟悉培训;二是为获取适任证书须进行的船上见习或船上培训。关于获取适任证书的船上见习或船上培训,我国的要求远远高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

2.获得适任证书船上培训的时间要求

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对于获得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的船上培训(海上服务资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可实行快速通道和慢速通道两种方式。如对于值班驾驶员的规定是: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作为包括符合STCW规则第A-II/1节要求的船上培训在内的认可的培训计划的组成部分,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中记载;或具有不少于36个月的认可的海上服务资历;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已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驾驶台值班职责不少于6个月。

在“11规则”中,船上实习或船上见习没有快慢之分,所有证书申请人均一视同仁,只要满足最低的实习或见习时间要求且评估合格,就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发证书。这种要求体现了我国的航海教育体制(包括船员职务晋升体制)与西方国家的不同。

3.船上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统一在规则第B-II/1节予以说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船上培训应遵循以下原则:船上培训计划应成为整个培训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船上培训计划应由经营船舶的公司进行管理和协调,因海上服务将在其船上进行;在任何时候,未来的甲板部高级船员应知晓有两位确定的人员直接对船上培训计划的管理负责,其一是称之为“船上培训师”的合格的海船高级船员,他在船长的授权之下应组织和监管各航次的培训计划,其二是公司提名的人员,称之为“公司培训师”,他应对培训计划以及与院校和培训机构的协调负完全责任;公司应确保在船上的正常工作要求之内安排相应的时间来完成船上培训计划。

(2)公司和船上培训师的责任。公司培训师应负责:培训计划的全面管理;监测未来甲板部高级船员整个进程;按要求给予指导,并确保与培训计划有关的各个方面发挥其作用。船上培训师应负责:组织海上的实际培训计划;在监管职位上保证培训记录簿的正规记录并满足所有其他要求;尽实际可能,确保未来甲板部高级船员在海上度过的时间尽可能用于培训和实践,并符合培训计划的目标、培训进度和船舶的操作限制。

(3)对船上见习的监督和审查。培训记录簿还应由船长(轮机长)和船上培训师在每一航次的开始、中间和结束时仔细检查和正式签注;记录簿应由公司培训师在两个航次之间予以查验和签注。

关于我国如何开展船上培训,“11规则”在第六章“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的责任”中有一条原则性的规定:航运公司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有关培训、见习等方面的培训计划,并在培训、见习记录簿内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应当由本公司、机构负责的其他各类船员培训有效实施。同时在“11规则”的附则中明确指出船上培训、见习记录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几条原则

为了组织和实施船上培训,交通部海事局于2000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对于促进我国船员质量的提高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只是由于“11规则”的制定,使得原办法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因此要进行修改和完善。从继承与完善的角度看,管理办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明确船上培训的种类及目的

船上培训可分为两类:(1)职务晋升见习培训,即根据“11规则”,申请海船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证书的船员,通过适任考试和适任评估后在船上进行的任职前见习;(2)适任能力保持培训,即实施船上培训的公司,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对所有在船船员进行的除职务晋升见习培训以外的船上熟悉与安全培训、保安意识培训、知识更新培训等在船基本培训以及保持基本职责的适任能力的在船培训。

2.明确船上培训的主管机关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然是船上培训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船上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在具体船上培训的实施过程中,船舶公司是当然的实施主体,这其中,公司培训师、船上培训师是接受船舶公司的委托具体实施船上培训的执行者,而受训船员则是船上培训的接受者。

因此,作为主管机关,部海事局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11规则”,制定并颁布“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纲要”,保持和理论考试、适任评估同样的模式。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职务晋升者,要求所有船舶公司和所有海船船员都采用海事局编制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对于保持证书有效或为提高船员素质所开展的船上培训,海事局推荐使用“船上培训记录簿”,但不妨碍各船舶公司使用自有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但须不低于推荐本的要求,且须得到海事局的认可。

3.明确船上培训的组织实施

船上培训由船舶公司负责组织和安排,其职责为:指定负责船上培训的部门和公司培训师;制定船上培训计划和内部管理办法;选定培训船舶;负责船上培训师的管理;对受训船员的培训实施跟踪管理;为受训船员签署船上培训鉴定;确保在不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安排相应的时间来完成船上培训计划。

培训船舶的船长全面管理船上培训工作,负责船上培训师与公司或公司培训师之间的联络,定期检查受训船员的训练状况,检查船上培训师履行职责的情况,确保各有关方面有效地实施船上培训计划,负责见习船员鉴定意见的填写;培训船舶的船长负责见习船长见习计划的全面落实;培训船舶的大副负责甲板部培训计划的全面落实;培训船舶的轮机长负责轮机部培训计划的全面落实。

船上培训师负责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受训人员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或《船上培训记录簿》完成相关训练;定期检查训练进度并给予指导;评估训练完成情况和训练结果,对不合格的受训船员,及时指出未完成或未达到训练要求的内容,督促受训船员按要求完成训练任务;审核《船上见习记录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的记录情况,对训练情况做出鉴定,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受训船员。船上培训师应由船上合格的船员担任,由培训船舶船长推荐,公司备案。必要时,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可亲自担任船上培训师。

公司培训师应负责培训计划的全面管理,检查船上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按要求给予指导,并确保与有关培训计划有关的各个方面发挥其作用,监督培训质量;负责审核《船上见习记录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的记录情况,并签注意见。公司培训师由具有在船工作经验丰富、本公司所属的高级船员担任。公司培训师由公司选定,海事局备案。

4.明确船上培训的监督

(1)职务晋升船上培训的监督

接受职务晋升进行见习培训的受训船员,要按计划培训,并及时填写《船上见习记录簿》,交船上培训师审核。见习船员完成在船职务晋升见习后,由船上培训师、船长和公司在《船上见习记录簿》内客观、公正地填写在船见习结果评价和鉴定意见,并签名盖章。签署意见后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应及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2)适任能力保持培训的监督

适任能力保持培训,由公司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11规则”、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等相关要求,按计划组织实施。每项培训完毕后,由船上培训师及时在《船上培训记录簿》中填写。每位船员在公休下船时,要对本船的培训情况进行小结,并由船长签署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对此培训进行宏观指导。

三、对组织和实施船上培训的建议

1.完善船上培训的管理制度

从培训的组织要求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环节:一是职责,就是主管机构的职责、公司的职责、培训机构的职责(船上的职责),包括计划的设计、资源的保障等;二是人力资源的确定,要明确公司培训师和船上培训师有标准、有考核,受训人员有任务、有考核;三是船上培训大纲,此培训大纲一定是和岗位职责的最低要求相适应,一定是和保证船舶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相适应,各公司各船舶可根据船舶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但决不能无目的拔高,不能无原则添加,培训大纲首先保证能做且确有实效;四是监管与追溯,要建立记录簿制度,记录簿伴随着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要保证船上培训的实效性,主管机构、航运公司(包括船舶和船员)均需制定有关船上培训的管理制度,这样才使得船上培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建立船舶有序流动的转会制度

从船员管理的角度看,船员自由无序流动(或者说船员管理公司无序的竞争)是造成船员船上培训难以有效实施的原因之一。对于正规航运公司而言,一个从院校毕业的学生(已通过了海事局的大证考试),从上船实习开始到获得证书,正常情况需花费2万元左右。如果是大副、大管轮等更高一级职务,其花费将更大。如果没有有序流动的约束机制,且市场的竞争机制又不完善,部分船员稍不如意就跳槽,同时也有一小部分船员服务机构不正当竞争,这样就会使得正常培训者承担培训费用、不正当竞争者渔翁得利,影响船上培训的健康发展。

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正常的人才流动是必需的,符合发展的要求,但在高素质人才紧缺的环境下,还需要通过制度建立有序流动的市场环境,以保护培训人才一方的利益。这种转会制度可定为接受有在职合同船员的接受方要向原培养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3.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给优秀的航运公司放权

目前国家实行的船员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应该说对于规范船员管理、提高船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根据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系统的可操作的海员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在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时,要注意符合国家船员管理、船员服务管理、船员证件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诚实守信义务。在拟定的管理制度中,至少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2)教育培训制度;(3)服务业务报告制度。

但在整个运行和管理的过程中,我们也确实看到,船员服务机构良莠不齐,管理差别较大,这是造成船员综合素质差异较大的一个直接的原因。为了提高船员的整体素质,应加强船员服务机构的管理,从源头上采取措施,优胜劣汰,促进船员服务机构整体管理水平提升,只有这样,才能使船员队伍的整体水平有保证。

在加强对船员服务机构监管的同时,船舶和船员管理主管机关,还应对优秀的航运企业和船员服务机构适度放权,所谓“抓两头、带中间”,以鼓励大家向高标准看齐。

4.船上培训应简洁实际、便于操作

船上培训,就是结合岗位要求,针对具体的工作环境、具体的工作任务、具体的工作设备,在船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这样的培训既实际又实用,可立竿见影。因此,培训要与船舶的生产实际相结合,由专业的团队设计,要充分注意培训的内容就是日常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无目的、无原则地增加。

5.作为船员未来职务晋升和工作选择的重要依据

对于船员来说,其未来工作的情况如何,不仅仅取决于是否持有证书,更重要的是他的工作经历和胜任能力,这就是船上培训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所发挥的作用。因此,船员不仅要对工作负责,同时也要对记录簿的记载负责。

四、结 语

众所周知,船员质量的提高与保持,一是依赖于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根据国际、国内标准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开展教育与培训;二是依赖于各航运公司根据船舶状态和工作性质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开展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船上培训;三是需要船员自己根据新规则、新技术、新职务的发展,主动积极地进行自我学习。从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的职能来看,普通的教育只能够提供一些基本的专业知识和低层次的技能,而面临规模化和现代化的企业发展,必须进行多次的技能培训,才能使员工逐步达到企业不断发展的要求。所以,组织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个人对职业的满足程度,直接有效地为组织生产经营服务,不断采取各种方法,对组织的各类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投资活动,这正是企业发展的需要,也是当今对企业组织的要求。我国是一个船员大国,是IMO的A类理事国,实现船员强国是我们追求的目标。经过几十年船员管理的传承,我们有着一支经验丰富、技术熟练的船员管理队伍,有着一支数量充足、基础扎实、爱岗乐业的船员队伍,只要主管机关、船公司、船员服务管理机构及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和船员的共同努力,实现船员强国的梦想将不会遥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指南[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EB/OL].(2012-01-19)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jiaotongbu ling/201201/t20120119_1187249.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EB/OL].(2007-04-14)http://www.gov.cn/zwgk/2007-04/29/content_602122.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00-10-13)http://www.cnss.com.cn/html/2006/dqpx_0724/74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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