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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人员专业逻辑素质培养

2013-04-11刘洪波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公安院校逻辑

刘洪波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5)

公安侦查人员具有逻辑能力,能合理地使用逻辑方法和技巧,是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保证。正因如此,在我国各种层次的公安院校中都开设了逻辑课程,让即将踏上工作岗位的预备警官们,能较为系统地学习逻辑理论,掌握一些常用的逻辑方法,给将来的执法工作打下基础。

一个合格的侦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逻辑素质,这已是毋容置疑的,于是,对公安院校的学生进行逻辑素质的培养就成为必然。但是,公安侦查人员应具有哪些逻辑素质?如何培养公安院校学生的专业逻辑素质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侦查人员应具备的专业逻辑素质

从逻辑的研究对象分析,逻辑素质应该是指抽象思维能力和辩证思维能力。从公安侦查的特点分析,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时的思维活动大多是抽象思维,这也是各公安院校的逻辑课均以形式逻辑理论为基础的原因。也就是说,在侦查活动中对逻辑方法的使用就是侦查逻辑;或者换种说法,侦查逻辑就是研究如何在侦查活动中正确合理地使用逻辑方法的学科。拉……别尔金在 《刑事侦查随笔》中就提出了比较完整的侦查逻辑模式,即:获得原始证据建立假说——根据假说推出结果——检查结果——鉴定假说 (如果得不到证实,这一过程要重新进行)。[1]

(一)侦查推理

一名侦查员要充分满足侦查工作的需要,就必须了解侦查逻辑理论,掌握并能灵活运用各种逻辑推理方法,在侦查活动中,对各种逻辑推理方法自觉、灵活的使用便是侦查推理。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过程,就是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加工整理、比较分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从已知推新知的过程,始终离不开逻辑思维,离不开逻辑推理。通过对案件已获材料的研究,确定它们的因果联系和真假关系以及在案件中的地位,并据此推测案件性质、案发时间、作案动机、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作案者与被害人的关系乃至作案者本身等等。这是一个非常繁杂,而又要?求非常准确的思维程序,它由严密的侦查推理来完成,一旦正确的推理得以实现,便意味着找到了破案的捷径。因此,一名优秀的侦查员必须具备侦查推理能力,具备提出侦查假说的能力。

(二)提出假说

侦查推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正确地提出侦查假说。凡从事过侦查工作的人都知道,侦查初期正确的假设,对案件的侦破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假说演绎法在侦查思维中的突出作用是任何其他方法所无法替代的”[2]。这种假设的提出是以侦查推理为根据的,称为 “侦查假说”。很多侦查人员都能对案件情况提出假设,可他们对于为什么要提出这个假设,总是说不清楚,也就是无法提出足以支持其假设的依据,这种假设不是侦查假说;侦查假说虽然也是一种假设,但它的提出有侦查推理作根据,其支持者是强大的逻辑理论,侦查假说的提出实际上是逻辑推理的结果,其作用在于给以后的侦查工作的开展明确方向和范围。所以,我们可以认为:侦查工作大多是围绕侦查假说而展开的论证活动。

在侦查工作中,任何侦查人员都应该就案件有关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清楚明白地表达出对案件认识的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性往往是通过侦查假说表达出来。若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认识没有思维倾向性,则表明他对案件有关情况不能提出自己的观点,或者说缺乏主见,于是就无法确定侦破方向和侦查范围。当然,侦查假说所表明的思维倾向性未必都是正确的,但却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三)审讯技巧

审讯是突破犯罪分子最后一道防线的战斗,而审讯技巧则是这场战斗中重要的武器。审讯离不开语言,语言技巧是审讯技巧的主要组成部分,审讯人员若能巧妙地使用审讯语言,不仅可以获得许多普通侦查不能获得的案件线索,有时还能直接迫使被审讯者不得不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审讯中,通过分析被审讯者的辩解和陈述,推断其犯罪的可能性或其它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并运用严密的推理论证被审讯者与本案的关系,这些都离不开逻辑的语言技巧,即逻辑推理技巧在审讯语言中的灵活运用。

所谓侦查推理能力、侦查假说能力和审讯中的逻辑语言技巧,就是一名合格的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逻辑素质。

有人说,大多数公安人员都是不懂逻辑的,还不是照样破案。笔者在侦查实践中,通过和侦查人员共同工作了解到,许多侦查人员是在凭经验和感觉办案,他们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案件的分析进行得很少、很浅,只是 “搞到看”,反正错了就重来,于是经常或绕了弯路浪费了时间,或贻误战机让罪犯逃之夭夭,甚至辛苦数十天一无所获,究其原因便是缺乏逻辑素质。如果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逻辑素质,能灵活地使用逻辑的各种方法和技巧,那么他对案件的认识就 “既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这里的 “然”就是侦查假说, “所以然”就是侦查推理。

二、公安院校学生逻辑素质的培养

公安院校的学生是未来的侦查员,侦查员应具有的逻辑素质,学生们也应具备。侦查员可以在实践中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培养逻辑能力,而学生却不可能通过实践工作去培养逻辑能力,他们的逻辑素质几乎完全依赖于学校的教学。笔者认为,要培养公安院校学生的逻辑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重新构建侦查逻辑教材体系

由于我国实用逻辑的研究比较落后,虽然迄今许多从事侦查逻辑教学和研究的学者在不断努力,但目前尚没有能被公认的、能满足实践需要的侦查逻辑体系。虽然不少公安院校逻辑教材被冠以 《公安逻辑》或 《侦查逻辑》的称谓,究其内容却仍是 “形式逻辑原理+公安例子”的“拼盘”结构,如果这就叫 “公安逻辑”或 “侦查逻辑”,那么 “形式逻辑原理+医学例子”岂不就叫 “医学逻辑”了。

教材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工具,若按现行教材进行教学,学生面对枯燥的逻辑理论,生吞活剥着并不实用的逻辑方法,以至最终产生了畏惧,使逻辑成了 “不学还明白,学了却糊涂;不用尚清楚,一用就恍惚”的怪物。

用这样的教材教学,学生在学习的时候备觉艰难,而后又发现自己苦苦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并无多大用处,甚至没法运用,虽然他们系统地学习过逻辑学,但毕业一、两年后,还能回忆起逻辑知识的已是非常非常少了,能自觉运用一点逻辑方法的则几乎没有,这种教学无异于误人子弟,其后患无穷。

侦查思维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它要求侦查人员具有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可是,现行的教科书是以必然推理为主要内容,对或然推理仅仅是略有提及。从推理的形式及思维进程分析,必然推理的结论,没有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其思维缺乏创造性;而或然推理的结论,已经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虽然因此结论不能保证必真,但这种推理具有思维创造性却是毋容置疑的。因此,在侦查实践中常用到的推理大多是侦查归纳推理、侦查类比推理、侦查回溯推理和演绎推理的一些或然形式等或然推理。

为了使我们的教学能适应侦查实践的需要,首先就应该完全摆脱现有教材的束缚,打破传统逻辑的框框,重新构建能为侦查实践服务的 “侦查逻辑”体系。如果教材的体系能满足实践的需要,那么通过教师认真的教学,才能谈得上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逻辑素质。

也就是说,改变现行教材内容是培养学生逻辑素质的第一个环节。

(二)教师应具备侦查实践经验

学生逻辑素质的培养离不开教师,可以说教师是培养学生逻辑素质的第一要素,把逻辑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传授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将其运用于侦查实践,是教师的责任。教师应该通过自己的教学,明确地告诉学生:侦查逻辑就是为侦查工作提供思维捷径的科学。我们的教学未必一定要求学生掌握传统逻辑体系,教学的目的是给学生提供一件趁手的 “工具”,并教会学生在侦查工作中能灵活地使用。因此,公安院校逻辑学科的教学,应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侦查实践服务的原则,要求学生必须掌握能运用于侦查活动的逻辑方法,掌握方法的目的,在于实践运用。

对于教师来说,要将逻辑方法交给学生是非常容易的,但要教会学生在侦查活动中能自觉、灵活、合理地使用这些方法,则需要花很大的功夫。公安院校的逻辑教师或许懂得逻辑,可未必懂得侦查,这是教师们面临问题。很难想象,一个从未从事过任何侦查工作的教师,可以上好 “侦查逻辑”,能培养和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专业逻辑素质。

要培养学生的专业逻辑素质,就要求教师在弄通纯逻辑理论的基础上,经常深入公安第一线,将逻辑理论与侦查实践进行有机的结合,并从中找到特点和规律。只有教师先进行侦查推理的实践,能在侦查活动中对各种逻辑方法运用自如,才有可能教会学生使用侦查推理;若希望学生能根据案件的有关材料准确地提出侦查假说,首先就要求教师在侦查实践中反复检验自己提出的假说能力。

任何教师都不可能仅借助于教科书上的原理解说和案例分析,就能教会学生在公安侦查中自觉、灵活、合理地使用各种逻辑方法和技巧。因此,公安院校教师必须具备大量的侦查实践经验和侦查实践研究,才能满足培养学生专业逻辑素质教学的需要。

(三)学校应对逻辑学有足够的重视

目前,在国内各公安院校中,虽然不得不开设逻辑课,却很少得到学校的重视,不少学校将其视为 “鸡肋”,既忽略教师的劳动,也无视教学的质量。当然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教师的能力有限,又缺乏好的教材,按现行教材照本宣科,学生学不能用,长久下去,便会觉得不堪忍受,最后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并且,由于逻辑思维与习惯思维的差异,使学生的学习和掌握都比较困难,因此,学生最怕的学科是逻辑,毕业以后最先忘记的也是逻辑,于是便得出了 “逻辑无用”的结论。二是许多学校领导不懂逻辑,也不了解逻辑的作用,认为公安院校的学生只要学好专业课,在业务上就合格了。

其实,逻辑科学不是任何学科可以代替的。从侦查工作的角度来看,只有 “侦查逻辑”才系统研究侦查思维活动,也只有 “侦查逻辑”才给侦查人员提供思维倾向的依据,才能说明确定侦破方向、侦查范围的思维根据,因此, “侦查逻辑”在侦查实践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

如果学校有足够的重视,一方面加大教学力度,鼓励教师大胆超越现有的教学大纲,尽可能摆脱现有教材的束缚和传统逻辑的纠缠;一方面加大实践力度,让教师在侦查实践中去体会侦查推理的运用、侦查假说的提出和逻辑语言技巧与审讯方法的结合,只要教师有足够的能力,相信可以在以后的教学中使学生真正明白并且掌握侦查逻辑的理论和方法,学生也将会在侦查实践中体会到逻辑的力量。只有当教师的教学内容展现了自己在实践中对逻辑的运用,才谈得上对学生专业逻辑素质的培养,只有当学生体会到逻辑的力量时,才谈得上已具备了一定的专业逻辑素质,此时的逻辑教与学将不再困难,逻辑也已成为既有用又有趣的学科。

三、小结

侦查实践中所运用的,并不是深奥的逻辑理论,而仅仅是一些最简单的普通逻辑方法的反复和交叉使用,比如人们通常所认知的演绎法和归纳法。拉……别尔金认为侦查逻辑既是归纳又是演绎的应用:建立假说的整体过程有归纳的性质,而演绎是获得经验推论的手段。[1]

在教学中,许多教师常常有意无意地将逻辑复杂化、神秘化,使学生尚未开始学习便已产生了畏惧,将逻辑视为 “玄学”。也许教师的本意是提醒学生要努力学习,但却适得其反,早早就给自己的教学设置了障碍。

如果在教学中能紧紧围绕侦查实践这个服务对象,摈弃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内容,用实际案例突出或然推理和侦查假说,学生将在较轻松的学习中,学到能被实际所容纳的逻辑,这样的教学是成功的,那么,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的专业逻辑素质就不再是一句空话。

每一个人或强或弱都具有一定的逻辑能力,在工作、生活、学习中或多或少都会使用一些逻辑方法,这种逻辑能力是自发逻辑。若通过专门的逻辑学习和训练,能有目的、有技巧地使用逻辑科学去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遇到的难题,就叫自觉逻辑。公安院校逻辑教学的目的,就是要用逻辑推理去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就是要将 “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自发逻辑,转变成 “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的自觉逻辑,这个过程就是逻辑素质的培养过程。也就是说,公安院校学生专业逻辑素质的培养,实际上就是通过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并能自觉地在侦查工作中灵活运用各种逻辑方法,这也是逻辑教学的最终目的,只有这样,公安院校所培养的学生,才有可能成为 “侦查能手”、 “破案专家”。

[1](苏)拉……别尔金.刑事侦查学随笔(中译本)[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

[2]缪四平.从一起杀人案的侦破看假说演绎法在侦查思维中的作用[J].犯罪研究,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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